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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页 》分组讨论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专题报道 》第四组
下半场总结发言:肖永平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fml

  首先我要在此感谢中国法学会、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的邀请和安排,在这次大会上参与第四组下半场的讨论总结。我知道开会最后一刻是比较难做的,主要是因为大家都惦记着回家,但我想最后的并不一定意味着不重要。我要感谢前面7位发言人并没有占用我的时间,所以我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把我要表达的能够表达完整。

  我首先介绍第四组下半场的研讨情况。共有7位发言人,2位来自台湾,5位来自大陆,涉及的议题有两部分:一个是关于两岸共同对外的一些事儿,比如说共同进行“一带一路”建设,比如说共同维护中国的海洋利益。二是两岸间的协商、共同决定等问题,7篇文章主要是这两部分,以及台湾学者提出的“两岸共同社会”,怎么样利用行政法治来推动两岸共同社会的建设,很有新意,给我们很多体会、启发。发言人都富有启发性,与谈人也非常有针对性,给各位参会者以很好的启迪,都得到了一些收获。这是我们小组的一般情况。

  我们这个小组的研讨,到底有什么共识呢?我总结了4点共识。

  第一点,都主张要通过法治来寻求两岸间的共识,增进理解,推动两岸共同模式的制度化,完善两岸间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制度化。也就是说,7篇文章的中心意思是这个。当然由于大家都是法律人,可能是我们过分强调了法治的作用,但大家的中心思想都是在现有政治环境或者政治状况不明确、不好的情形下,怎么样通过法治来推动两岸间的关系与合作。这是第一点共识。

  第二点共识,关于两岸共同维护海洋权益,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两个问题,也就是两岸共同对外问题,倡议要设立一些新的两岸合作机制或者方式,以实现资料信息的共享以及在某些行动上采取共同的行动。如果说政府间一时难以实现的话,我想科研机构、高校乃至私人个体是可以来做这样一些工作的。

  第三个共识,关于两岸之间的协商机制,需要建立两岸民意整合机制,要明确两岸关系的法律性质,推动两岸间已经形成的协议落实的模式等。

  第四点共识,要加强行政法治,推动两岸共同社会的建设,以降低政治因素的影响。关于这一点,邓学良教授专门提到参加这次会议写了77页的论文,结果只有这么短的发言时间,他的深刻思想难以一下展示。我觉得有一点是大家的共识,就是上一周我在台湾访问时赖来焜教授说的,“一带一路”有五通,两岸间应该有“五同”,他说的是四同,我扩展了一同,哪“五同”呢?所谓两岸共同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愿景和目标?就是语同音、字同义、车同轨、法同则、心同理。我们通过法律的交流,这五个方面是可以逐步实现的。这是第四组下半场大家讨论的共识。

  我下面谈点个人体会,借此机会给大家分享,大概有三个方面。我们讨论两岸法律问题,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思考,一是两岸间关系的法治化问题,二是两岸各自面临的新法律问题,三是两岸共同面对的国际法问题。这三个大的维度,我的第一个体会是,思考两岸间关系时有一个定性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们的主题是区际法学的发展,但这个表述是不是那么准确?值得从理论上考量。我认为两岸间的关系是人类历史上没有碰到过的一个独特的、国内外没有出现过的新问题,它既不是国际关系,也与香港与内地、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区际关系,不完全一样,其性质就是两岸间关系。既然是这么非常特殊的关系,所以在思考法律问题、构建有关法律制度的时候,面对如此特殊的情况,需要两岸同时具有创新精神,创新从哪里来呢?一方面可以从国际法律制度中,去借鉴方法,也可以从解决内地与香港、澳门区际关系的制度规则中去借鉴。但它们绝对不是完全一样、完全一致的。这是我的第一点体会,就是两岸关系的定位。

  第二,关于两岸协商合作模式。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领域当然包括立法方面的协调,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去做。第二是司法互助,既包括刑事,也包括民事。第三是执法合作,包括税收、两岸人民的社会保障等执法合作。第四个方面当然是法律研究和教育合作。对这些不同的层面,如果我们回顾已经走过的30年,我们的交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两岸间关系的制度化,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合作,送达合作等等。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借鉴,如民法、社会法、国际私法、两岸不同部门法的相互学习和借鉴,我们过去30年主要是这么做的。

  今天我们要思考未来30年做什么、怎么做?是不是可以在以前的基础上再有所发展?有所突破呢?我谈四点看法:

  第一点,如在开幕式上程家瑞教授所讲的,两岸法律人应该树立一个理想或者一个理念,要以复兴中华法系为理想。为什么是这样的理想?这涉及到两岸合作共同对外扩大中华法律制度在全球的影响力,扩大中华法学在全球的吸引力,这是两岸法律人的共同责任。我们今后的合作更应该是这样。

  从这样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采取很多不同的方式,比如可以采取机构之间、两岸学者之间共同就某些领域的法律制定示范法。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很快推动两岸立法机构形成共同的法律制度,但从法律研究的角度、交流的角度能够使两岸法律人在理念认同、在制度互鉴、在规则比较、在两岸法律相互适用方面带来更多的共识,从而逐步影响两岸的立法。

  第二点,以我的观察,台湾学者做国际法研究方面具有天然的局限性,台湾学者和机构可以与大陆有关机构、学者合作,共同参与到现在国际上正在进行的国际条约的讨论、乃至一些谈判,可以及时了解国际社会正在形成的国际条约的最新情况。以这样的身份去参与,我想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点,两岸能不能建立共同法院,我估计比较遥远、难,但在“一带一路”建设当中,如果台湾学者关注到目前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台湾学者可以利用国际商事法庭参与到大陆“一带一路”建设当中的法治建设和发挥台湾学者在相关领域的作用,目前可以利用这个平台。

  总体来讲,由于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共存国际法到合作国际法,到现在向共进国际法方向发展的过程,一个社会或者两岸之间的发展可以越来越多地从国际法已有的制度或者正在形成的制度当中借鉴规则、借鉴智慧,来妥善处理两岸间的经贸关系和其他问题,我觉得这条路是可以走的。

  最后,我们已经经过了30年两岸交流,可以说取得了很好的成就。未来30年也是值得期待的,祝愿两岸法律人在推动两岸和平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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