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作发言,感谢海研会的邀请和安排。这次给大会提交的题目是《大陆涉台投资立法30年的进路及其走向》,我的观点在论文中已有清楚的呈现,所以征求组委会的同意,我主要就两岸社会融合发展中的法治保障谈一点看法。
首先是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法治意涵。2014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福建与部分台资企业负责人座谈时,首次公开提出两岸“融合发展”的概念;2016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指出:“持续推进两岸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拉近同胞心灵距离,增强对命运共同体的认知”。两岸融合发展思想是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思想的深化,是落实“两岸一家亲”理念的重要载体,是化解两岸政治分歧的最佳方式,因而是新时期两岸关系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对台工作的行动指南。
两岸融合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怎么样应用法治保障两岸融合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回顾大陆涉台法治发展的历史可见,30多年来大陆一直非常注重大陆涉台法治建设工作。我在一些文章中看到一句话,没有求证过,是前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先生曾经说过:台湾问题、两岸问题最后都是法律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对法治能有这么高度的认识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30多年来涉台法治建设的成效,可以分三部分来看:
一是从思想层面来看,明确地提出用法治保障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的实现,要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
二是从立法层面来看,已经初步形成了涉台法规范体系。诚如原国台办主任张志军所说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为主干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初步形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规范体系包括宪法层面、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台胞权益,促进两岸融合发展,这几年来我们更加重视涉台的法治建设工作。从中央层面来看, 2015年7月修订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从司法层面来看,我们再创新涉台司法机制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其中涉台法庭的建立、台湾配审员的聘任、涉台社区矫正机制都是非常有创新性的。
三是在“九二共识”基础上认真履行两岸协议的承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两会的商谈中断了,但我们还在“九二共识”前提下认真履行两岸协议的承诺。我这里列举的是2008年以来为了履行协议单方面做的配套措施和规定。
近年来以法治思维促进两岸融合方面有一个新举措,就是“同等待遇”。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今年7月13日,习近平在会见连战先生时进一步指出:逐步为台企台胞提供与大陆企业、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是我们的庄严承诺。2013年2月,近平总书记在会见连战先生时曾说:维护好台湾同胞权益,发展好台湾同胞福祉,是大陆方面多次作出的公开宣示,也是我们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郑重承诺。维护好台湾同胞的利益,是新一届中央集体的郑重承诺。这说明大陆方面把对维护台胞的利益、“同等待遇”问题提到一个非常高的层次上的。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机构出台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惠台措施”),随后各地各部门相继推动落实,因地制宜出台了实施细则,包括上海市的“55条”、湖北省的“62条”、福建省的“66条”、厦门市的“60条”等等。
“同等待遇”政策发布以后,引起了海峡两岸高度重视和关注,大陆方面不用多说。台湾方面出现了一个现象,就是官方和民间形成了完全相反的两极反应,从民间来看得到了民间广泛的认同。有一个新闻不知道在座有没有看到:今年报考复旦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的台湾学生数量比往年倍增;台中一中等在内的多所台湾知名高中今年申请大陆大学的人数较往年激增六七倍。我当时求证了厦门大学的相关部门是不是这样,他们告诉我确实是这样。所以“同等待遇”政策得到了台湾民间的广泛欢迎和好评。但台湾官方出现了相反的反应,“同等待遇”政策引发了台湾当局紧张和焦虑,今年3月16日,台湾当局抛出了“壮大台湾、无畏挑战——对台31项措施之因应策略”,对大陆的“同等待遇”做出了一些不实的抹黑。
“同等待遇”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东西。未来怎么样推动“同等待遇”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融合,这是我们法律人非常值得重视的议题。时间关系,我简单谈两点看法:
第一,“同等待遇”概念是一个具有两岸特色的概念,有自己的特点。归纳如下:一是“同等待遇”有相对性。也就是说随着“同等待遇”措施的不断推进,台湾同胞在大陆所享有待遇会逐步地和大陆同胞趋于一致,但两岸关系的特殊性,相当长时间内这个“同等待遇”具有相对性;二是“同等待遇”的惠台性。“同等待遇”提出来,有些文章认为“同等待遇”是一个削峰平谷的过程。我个人认为现阶段主要是一个填谷的过程,也就惠台的过程;三是权利义务对等性,台湾同胞在大陆享有同等待遇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最重要的是认同“九二共识”,认同自己是中国人。
第二,不断完善涉台法治建设,促进两岸融合发展。我们知道两岸融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等待遇”也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完善涉台法治建设。建议:第一,以修订《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实施细则》为抓手;第二是以地方涉台法治建设“先试先行”为突破。一直以来,地方“先试先行”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上午提到的律师执业资格问题,在福建先试先行,再推广到整个大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