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我发言的主题是两岸在刑事领域执法与司法合作的情况。
两岸在刑事领域的合作,最初是起源于《金门协议》。在2009年两岸签订了共同打击犯罪和刑事互助协议,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在这个协议签订之后,特别是在签订之后六七年当中,两岸的刑事合作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果。刑事合作最重要的一个形式是移交逃犯。金门协议是相互移交人员,刑事嫌疑人也是其中一部分。两岸2009年的协议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方面我看到这几年取得的成就是相当突出的。比如到2014年年底,大陆方面共遣返台方通缉犯388人,向台警方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台湾居民2989人次,向台方陆续移交了80名病重台湾服刑人员;台湾警方向大陆遣返11名逃犯,向大陆方面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大陆居民2887人次。这个数字,在搞司法合作人的眼睛里就已经是天文数字了。我们和港澳地区移交逃犯的合作多少年也就十几件,而和台湾地区的合作有这么多。两岸审判、检察机关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这方面协助的数量更是惊人,大概有4万多起,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工作量。两岸间的文书送达需要一道道的转递环节,涉及很大的工作量。
两岸在资产追缴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实践,两岸互相向犯罪财产被害人返回财产,这都有成功的实践。
再一个是被判刑人移管(台湾叫受刑人移交),把在大陆受到刑事判决的台湾居民送回台湾去,这并不是完事,而是在台湾监狱继续执行大陆法院判决的刑罚,这是某种意义上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这方面的案例也是相当令人鼓舞的。从大陆方面来讲,向台湾移交的有19名。据我所知,台湾方面向大陆移交也有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否成功还是要再了解一下。当然,从两岸的合作也能看出这种合作的特点,一个是在“一个中国”的基础上,为了两岸民众的共同福祉、为了两岸法制的尊严和两岸的司法公正而开展合作。我们在两岸合作当中不太讲“互惠”,我说的“互惠”是指对等,从我们刚才看到的数字可以看出,大陆向台湾提供的协助大大超过了台湾向大陆提供的协助。只要我们的这种协助能够维护两岸法治的发展、司法公正,就达到了目的。另外一个是两岸合作求真务实,各个实务部门更多地是按照两岸合作的共同规则来开展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很具体入微。
在合作当中,两岸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断实现一些创新,特别是把刑事合作和相互尊重刑事司法管辖结合起来。这是两岸合作的一些特点,不仅仅是为了一种合作的目的,当维护另一方司法管辖更为重要的时候,要从这个角度考虑怎么维护另一方的司法管辖。
合作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是这种刑事合作比较容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政治形势的变化对这种合作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两岸在合作问题上,有时候还受一些狭隘观念的限制,比如说,我听说大陆有些执法机关对于台湾提出的移交某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的请求不大理解,认为这个台湾居民在大陆没有违法,安分守己,甚至在大陆经办企业,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为什么一定要移交台湾?两岸移交嫌犯的工作是为了维护对方刑事司法的管辖权,并不是简单地移交偷渡客,也不能简单地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另外,我也听到台湾一些实务部门经常抱怨,说大陆向我们提供的调查取证材料都是大陆公安调查取证的,我们台湾法律不太认可警察的取证材料。实际上在合作当中也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就是合作的执行应当按照执行地或者说被请求方的法律来执行,这需要更多地理解和包容对方的法制。
第三个明显的问题是台湾在刑事司法当中也有大量的跨境犯罪的情况,也需要在境外追逃、追赃或者需要从境外调取证据。这方面,目前两岸的合作可能仅限于两岸间案件的合作,对于台湾这方面的需求考虑不够,考虑不够可能就会造成一个问题:产生抱怨或者产生一些不理解。
应对这些问题,我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两岸应该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上加强合作的政治基础,这种政治基础是相互信任的基础。二是大陆方面应该充分利用资源,大陆和很多国家有密切的司法合作关系,我们在国外驻有大量的警务联络官或者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大陆资源、渠道为台湾相关的司法提供帮助。三是两岸在学术交流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应该培养一批有合作意识、有大局观念、有比较法造诣,同时又有相互协调能力的专家学者。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