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2003年以来举办了16届两岸民法研讨会,对两岸民法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两岸民法具有共同的历史基础,在台湾适用的民法典是1929年制定于大陆的法典,称为大陆民法。到台湾已经90年,两岸专家学者深刻研究民法及其面临的问题,认识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如何结合理论跟实务、判定学说形成法释义学,促进法律的进步,台湾的法律、法学应两岸交流深受启发,目前正在制定从事、特别是重视大陆合同法国际化的立法原则、私法实务,台湾在这方面也成了研究的重点,大陆将于2020年制定21世纪最受关注的民法典,对台湾民法修正案现代化将具有重要的借鉴。
大陆民法作为两岸法学交流最重要的主题,自1986年以来,大陆经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逐渐完善民事法律体系。30年的民事立法,30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30年法治社会建设互相协力,与时俱进,共同繁荣进步。
我就一些重点谈大陆的民法问题。
第一,大陆民法典最受重视的一个问题,我自己感觉是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以习惯(习惯法)取代民法通则第6条的国家政策,具有重大法源上的意义。值得研究的是,如何认定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或习惯没有规定时,如何处理民事纠纷,此为法之发现的问题。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台湾最高法院2012年台上字第2037号判决作成一个重要的见解,认为适用法律为法院之职责,根据“法官知法”之原则,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依职权寻求适当之法律规范,作为判断之依据,而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谓法理,乃指为维持法律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法理之补充功能,在适用上包括制定法内之法律续造(如基于平等原则所作之类推适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续造(即超越法律计划外所创设之法律规范),使得法院能够就同一事件所作之价值判断得以贯彻同一个原则。我个人觉得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伟大的事业,民法典制定之后面临一个长远艰巨的任务,就是如何适用法律。因此两岸交流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探讨法学方法,如何探讨在法律的适用,我觉得这是我们将来应该努力的方向。
第二个我要提出的问题,大陆民法典最具大陆特色的是法人制度,一是扩大民事责任主体,二是不采传统民法的社团和财团分类,而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建立法人体系。三是创设了须登记、不具权利能力,但可适用法人一般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并设专章(第四章)加以规定,足见其特别性。解释适用上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规定能否类推适用于未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以及传统立法上所说的物权与质权。还有大陆法人制度的发展重点在于完善社会团体法人及研拟宗教法人法(民法总则第92条第2项)。台湾制定有社会团体法,立法机关正在审议财团法人法和宗教团体法,我想可以作为我们简单交流、共同研讨的题目,因为这是涉及法人自治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三个问题,大陆民法典有二个法律体系上的规范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法典将不规定债之通则,发生如何处理债之关系的相关问题。关于债之发生原因,尤其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仍应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内加以规定,不宜放在合同法,作为准合同,因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制度。损益相抵和与有过失可在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之章内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后加以规定,期能完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至于债权让与等可规定于合同法,在体系上得到合理的分配。
还有一个问题是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必须强调的是,人格权的保护是二十一世纪民法的重要使命,人格权保护是司法实践的任务,大陆民法学对人格权法建立了深厚的理论体系,人格权的保护应彰显中国民法的特色。由于民法总则未规定人格权,确有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有二个规范机制可供选择。第一个选择是在侵权责任法完善人格权的保护,设专章规定人格权,更进一步具体化各种人格权益及保护范围,明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并扩张及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亦可在合同法规定,因违约侵害债权人的人格权时,债权人亦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第二个选择是制定独立人格权法编。若采此规范模式,应注意其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关系。被害人以人格权受侵害请求救济时,须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2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并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从而明确保护的要件和效果,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立法技术上的重要课题。人格权法若独立成编,在体系上应系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但放在哪个地方显示的是整个体系构造的问题,要强调的是将人格权纳入侵权法,较符合法律体系上的适用,独立成篇有助于凸显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无论采取何则,人格权的规定将成为中国民法的特色。
民法的价值理念在于维护实践人的平等,自由,人格尊严。大陆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再三强调平等原则。第五条所规定的自愿原则,亦可称为私法自治,体现人的自由与人格发展。台湾民法未设类此规定,但肯定相同原则。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大陆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条源自宪法第38条,在某种意义上可认为是宪法的私法化,得作为私法立法,解释适用的准则。人身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可扩大解释为行为自由。人格尊严体现人之为人的核心价值,以人作为主体,以人为目的而非以人为手段,具有不容侵犯性。台湾民法未设类此规定,但为释宪实务所肯认,并在审判中加以实践。
两岸民法具有相同的理念原则,大陆民法制定后,两岸将有二个根基于相同传统历史和价值基础的民法典相互竞争,彼此协力,互相学习,期待能有更多、更深化、更紧密的交流活动。共同尊重维护人格尊严,对人格尊严抱持着与时俱进的坚定信念,致力于建构保护人民的自由、安全、合法权益的法治社会,促进两岸共同繁荣和和平发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