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8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fml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系列论述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也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良法为目标,以民主、科学、依法为原则和根本方法,以党的领导为保障的思想体系。这个体系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是我们作好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因时间关系,我这里重点谈四方面的体会心得。
一、科学定位新时代立法的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1];还引用王安石的名言来说明良法的重要性:“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也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十九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善治则是良法的目标和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善治的需求也是良法的重要标准。良法和善治,共同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系列论述,是对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的立法的价值、目标和任务的科学、全面的定位,突出强调了在我国新形势下以良法“促进发展”这一新任务的重要性。
强调以良法为立法的目标,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也符合改革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同时,良法也必然能够反映一个国家一定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指明方向、营造环境、提供保障。因此,以良法为立法工作目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能够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良法,确保我国实现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从“法律大国”到“良法强国”的转变,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制定良法的根本路径和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三者并列作为制定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应坚持的根本路径和基本原则。这是我国立法认识论的巨大飞跃,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科学立法是制定良法的关键。科学立法的核心是指立法要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的规律。遵循立法活动规律,就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民主立法是制定良法的基础。“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3]。一部法律是否属于良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4]通过民主立法,能够集思广益,凝聚民智,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最大限度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使最广大人民达成共识,使法律获得更大的认同感,扩大法律的社会基础,为全民守法奠定坚实根基。依法立法是制定良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依法立法的核心要义是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立法,主要包括立法权主体法定和不同立法权主体的立法权限法定。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并列推进,揭示了立法活动内在的政治性与科学性、人民性、合法性相统一的根本属性。实践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密不可分,相辅相承。坚持科学的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工作方式,科学平衡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可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的人民性、合法性。同时,科学立法又必然要求民主立法、体现立法的民主化。民主立法可以保证和促进立法的科学性。依法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对立法的程序、方式等等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求立法工作必须科学、民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只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制定良法和形成良法体系,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5]
三、维护宪法核心地位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是人尽皆知的共识。宪法的核心地位需要通过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宪法解释、合宪审查、违宪查究等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监督机制作了规定。《立法法》根据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也较系统规定了立法监督机制,主要是备案审查制度、改变和撤销制度等,但长期以来,实践中我国主要开展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的合法性审查,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合宪审查、违宪查纠这一重要制度建立严重滞后,久而久之,必然会影响立法质量乃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今年三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建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对于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等,切实开展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适时开展法规清理,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等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按照法定立法权限立法。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各有关机关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国家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立法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必然要求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调研、审议、表决机制,细化法律修改程序,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落实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而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完善立法技术和立法工作方式。改变粗放型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多种形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协调性和系统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还“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6]加强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配套,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推进立法信息化建设,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技术强化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智能化。
四、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7]完善立法体制,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领导立法工作,是完善立法体制的核心和根本。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领导,即政策方针的领导。[8]因此,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就是要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立法思想为指导,将党中央提出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先导、指引和重要依据。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还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9]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党委领导立法的工作权限、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遵循。
要充分发挥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从立法体制上最大程度地克服目前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应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决策的主导,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力度,对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科学立法的现象进行源头规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案起草整个过程的主导,改变“政府部门报什么、人大审什么”的模式。要处理好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发挥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使人大代表更多参与立法活动。
要不断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使立法机关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和利益诉求。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听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并且将立法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广纳民意,博采民智,同时增强公众与法律的亲密感。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制度,探索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准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非关系。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中立等优势,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意见,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0]
[1]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页。
[2]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78页。
[3] 习近平:《关于的说明》,载《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
[4] 信春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载《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6—77页。
[5] 信春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载《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82页。
[6]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7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
[7]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7页。
[8] 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
[9]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10] 李适时:《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载《中国人大》2017年2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