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4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更顺应了广大劳动者的期盼。”谈及立法保障职工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态度坚决。据悉,全国人大准备新制定27部法律,修改或废除49部法律,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职工权益。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在一批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级工会和专家学者们执著推进中,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当过劳动局长也做过工会主席的尤兰田委员却感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注定了劳动立法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在尤兰田记忆中,“1994年7月5日”具有特殊意义:在当天举行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获得高票通过,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空白,从此开启了劳动法制建设的进程。
从《安全生产法》到《职业病防治法》,从《社会保险法》到《工伤保险条例》,从《劳动合同法》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备受关注的“恶意欠薪”列罪入刑……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交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单”。
即便如此,张鸣起仍认为,还需尽快制定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衡劳动关系的配套单行法。
以集体协商立法为例,《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张鸣起注意到,虽然法律里规定“企业应当就涉及职工利益的工资等制度与工会协商确定”,但具体怎么开展,如果不协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就语焉不详了。这使劳动者和工会干部在协商中常常“腰杆硬不起来”。
“关于集体协商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且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对责任限定不够明确,都造成法律条款‘力道不足’。”张鸣起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法规规章位阶较低,其权威性打了折扣。
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基本回报率不断提高,企业获得越来越多的利润。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未同步增长,权益时常受损,这种状况与“共建共享”的理念并不相符,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滨生委员认为,应当重点推动企业工资支付、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不过,李滨生委员也注意到,在各方利益纠葛的环境下,要出台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规章并不容易。如2008年年初,《工资条例》起草已列入有关部门议事日程,经过几度推迟,至今依然“出台无望”。有关专家表示,其症结主要在于“利益平衡不好把握”。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单兵突进,亟须各方共同给力。”关注职工权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为以往劳动法律建设的成就“点赞”的同时,也表示将携手推动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希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步伐能迈得再大一些。”尤兰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