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6月7日下午,“海事法院司法体制调研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出席座谈会。
6月7日,张鸣起副会长出席海事法院司法体制调研座谈会
参加此次座谈会的有来自最高法院、省人大、省法院、武汉海事法院、长航管理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的代表共20余人。武汉海事法院院长肖廷杰首先汇报了武汉海事法院的主要工作情况和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他在发言中建议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管理体制的优势,在坚持和完善跨区域管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海事法院受案范围,集中管辖跨区域水污染案件、受理海事行政案件、重点探索跨区域民商事案件统一管辖,并将海事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试点。随后,多名代表在会上发言,从海事法院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谈了各自的看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在发言中指出,湖北作为中央确定的6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目前正在研究如何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海事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特别是武汉海事法院是改革的一个模式,具有体制优势,跨区域法院的设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武汉海事法院已经先行一步,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借鉴。海事法院的另一个优势是人才优势。司法责任制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推动主审法官责任制。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人才优势比较明显,实行主审法官的基础比较好,海事法院可以大胆的探索和实践,为整个的司法体制改革再创造经验。海事法院体制的优势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大势所趋,是改革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认为海事法院三十年在管理体制方面的优势值得好好总结,海事法院要走在司法改革的前列。
万鄂湘副委员长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海事法院三十年是中国法院的一个缩影。必须坚持武汉海事法院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的跨区域管辖权,“长江不能切香肠”。跨区域管辖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要充分估计到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艰难性,但也要看到我们有现成的路可以走,是如何把它走宽的问题。海事法院非常成功的经验已经摆在这里,肯定利大于弊。要找准改革的方向,就是去地方化。受地方化影响最严重的四类案件:行政案件,跨省、市的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环保案件,解决方式就是提级管辖、指定专门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可以由省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其他省就有这样的例子。如果将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整合起来,可以把上述四大类案件管起来。要改造专门法院,扩大管辖范围,充分利用现有专门法院的管理体制、人才优势。中国的海事法院已经在国内外当事人中建立起崇高信誉,例如公海上两条韩国船碰撞,到武汉海事法院来诉讼。现在要考虑怎么把专门法院做强做大,充分利用它现有的优质资源,把司法体制改革的样本竖起来。海事法院面临非常好的时机,有一些困惑和问题,都可以在改革和试点中逐步完善,一些体制弊端,不能再捡回来,只能朝前走,不能向后退。海事法院的法官要正视如何迎接这场大改革。海事法官专业化程度很高,能不能承担起审理跨省、市商事案件、涉外案件、环保案件等更多类型案件的任务?这就需要重新整合力量,保留专业优势并进一步发扬。法院内部改革,一定要做到责、权、利配套,这样路才能走通,才会走长远。设计司法改革路径,要考虑如何以便捷的路子统一各方思想,让各方都认为改革的路子可行,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这样才有可能下一步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