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8 来源:《求是》杂志 责任编辑:admin
两种宪法案件: 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张 翔
内容提要: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 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但法官作为受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基于其宪法义务, 有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必要。合宪性解释并非宪法解释, 而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而且, 合宪性解释已经从最初的法律解释方法转化成了法官的宪法义务。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已经有在司法中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主张与尝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外续造中应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合宪性解释 法官 宪法义务 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