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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时间:2017-12-0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2014

  众所周知,青少年一直是互联网上最为活跃的用户群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年8月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7.5亿。其中,10岁以下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3.1%,约0.225亿;10-19岁的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19.4%,约1.46亿,上述未满19岁的总计已经达到1.69亿人,占中国网民的近五分之一。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开阔视野、增进交往、愉悦身心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对其成长不利的后果:从沉溺手游罹患脑梗的少年,到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走上歧途的中学生,再到因个人信息泄露而不幸殒命的准大学生,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已迫在眉睫。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同样需要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已经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了积极回应。但总体而言,这些规定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有所不足,就网络空间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等问题着墨不多,例如,并没有明确规定儿童个人信息收集必须取得监护人同意的原则。这些缺憾影响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故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后续立法应当秉持通盘考量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有的放矢地进行专项立法,又要在民法典的高度上进行顶层设计,从而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体架构。

  就专项立法而言,国家网信办起草报送国务院审议,并已由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值得赞赏。该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网络内容管理制度、增加了公共上网场所预装过滤软件的义务、强化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规范了网络沉迷矫正活动,并针对网络欺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在该条例中,“区分违法和不宜、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网络内容管理制度颇具创新性。与我们成年人——数字时代的移民不同,今天的未成年人是数字原住民,他们以特有的方式在网络空间中思考、互动、学习和社交。作为他们的精神家园,网络与他们的成长休戚相关。我们有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这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根基。

  就顶层设计而言,我们必须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最高指针,将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全和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实现,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作为立法的试金石。而在林林种种的权利中,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居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人格尊严和生活安宁带来了困扰,以至于有学者说,这是一个“隐私已死”的时代。未成年人正处于敏感、冲动、心智尚未健全的年龄,当遭遇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网上言语暴力、人肉搜索时,他们更容易受到伤害,甚至其人格发展都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挫折。目前,中国《民法总则》已经规定了一般人格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这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基础。然而,《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只是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网络空间和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注,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其不但要正面确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新型人格权益,还要着力预防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并规定删除侵权信息、断开链接等新型救济方式,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的发生与扩散。我们认为,只有在独立的人格权编中,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利才有宽裕的空间展示全部内容,并保留继续发展的余地;也只有如此,才能适应网络社会中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发展的需要。在不久之前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会议上,人格权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首次被着重强调,这彰显了中国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可谓恰逢其时。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未成年人的工作,是事关未来的事业”。在这项重大而艰巨的事业进程中,立法只是第一步。它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父母等社会各界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负担起各自的责任,为孩子们守护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共同成就他们的美好未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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