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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

时间:2015-09-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elite

  编者按: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和可能,助推着司法公开向深度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需要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就此刘作翔研究员撰文指出对于司法公开取得成功经验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解决司法公开的法律化问题。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和可能,助推着司法公开向深度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需要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司法公开与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之一。人民主体地位在宪法中是人民主权的表达。人民主权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问题,就是在中国所有的公权力最终都要归于人民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以这样一句非常绝对化的用语来表达了人民主权,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等所有这些权力最终都归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产生各种各样的权力。当然,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主权还不完全等同,它们要回答的问题不一样。人民主权是要解决一个国家最终的权力归属问题,而人民主体地位要解决的是这个国家一旦公权力产生之后,人民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就是人民是最终的主体。它主要回答一个执政党、政权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的所有活动是为了什么,最终要回到哪里去,就是一切要为了人民而开展我们的工作。十五大以来,我们党确定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路线,这样的执政路线要贯彻到所有的公权力领域,司法领域里提出的是司法为民。把司法公开提升到贯彻人民主体原则,实现人民主权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它。从具体的公民权利视角,司法公开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问题。为什么要司法公开,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司法在做什么,使司法的一举一动都要展现在人民和整个社会面前。

  技术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可能

  司法公开在前几年主要关注的是理念和制度层面问题,现在深入到信息化建设等技术层面,实际上是司法公开的深入。这样一个命题看起来是技术化的问题,实际上是使司法公开能够落地和深入化的具体问题。法治的许多重大问题,一旦进入到落实的过程中,它就是一个制度化、技术化的过程。有时候一个很简单的技术问题,可能导致制度走形。所以就司法公开来讲,它既有观念、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很多技术层面的问题,尤其像司法公开,它首先需要一些物质条件,没有设备、人员等的物质投入也很难做到。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概念之下,以前的一些壁垒和障碍可能被打破。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打开了一种时空界限。再大的法庭也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所有愿意了解和知悉某个案件的社会大众的需要。现在通过一些信息化的手段,比如网络直播或者电视直播,它的空间无限扩大了,这就打破了过去司法公开受场域限制的局限性,使整个空间无限扩大化。还有,在信息化条件下,过去认为很难,现在变得不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公开第一个文件的时候,在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做了一个现场的调研会,那次研讨提出了庭审直播,被认为条件最好的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都认为很难做到。像过去这样很难的问题,现在正在逐步改进。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召开了一次司法公开的研讨会,会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高院的民商事案件已经做到了全部庭审直播,但高院的案件量毕竟有限,2014年上半年全省法院直播案件已有700多件。说有很大进展,但比例还是不大。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最尖端、最前沿的问题,还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

  司法公开中过程公开更为艰难

  司法公开包括结果公开和过程公开,但过程公开更为艰难。结果公开一般来说通过努力不难达到,但也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判决书上网没有意义,没多少人关心,对这种论点我不认同。判决书上网对关心它的人很有意义,有些学者就专门上网看判决书,作司法案件分析。相对于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是一个更大的考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主要由于对过程不公开的质疑导致对判决书不接受。江西有位法官写了篇文章,提出应该把审判过程进入到裁判文书中去。这个思路还是很先进的,但我认为这样一个思路不仅在中国做不到,在美国也做不到。我们看美国的判决书,并不是把所有的庭审过程都写进去,如果那样不就变成庭审实录了吗?但是裁判文书需要加大过程公开的成分,我们是把过程基本都省略了。现在有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接受的原因就是因为过程不透明。虽然这位作者提出的把审判过程写入判决书做不到,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影响对整个过程透明度的提高,在裁判文书里面,我们看到的美国的判决书中,有些重要的过程在里面是可以看到的,当然庭审过程主要是通过庭审实录等另外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裁判文书把实录过程披露出来。2014年《人民法院报》登了几篇美国法院的庭审实录,看看这些庭审实录,就可以窥见案件的审理过程,值得借鉴。

  过程公开涉及独任制、合议庭、审委会等对案件的讨论过程,对这些问题需要从长远角度思考。审委会改革现在已经提到议程上来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对审委会改革进行了梳理,有实证分析,有国外比较研究。过去很多东西被认为是机密,现在可能需要反思。检察院系统曾经将检察院的起诉案件视为国家机密,面对司法公开的大趋势,也在进行反思。不是说所有的东西都要公开,是要有限度的,要依法。面对司法公开国际化、信息化,国内加大改革力度的大潮,我们对原有的东西可能要进行反思,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都亮出去。我认为过程公开的难度比结果公开的难度要大得多。

  司法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司法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不是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通过阳光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公开伤害了公民的权利就有违初衷了。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达到当事人之间和谐,尤其是民事审判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现在需要一种逆向思维,哪些不能公开,需要公开的好办,只要具备条件通过技术或者人力手段就行了。现在要讨论的是哪些不能公开,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还有当事人意愿问题。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但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愿意公开(指民事案件),认为公开以后会对他造成不利,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的看法是民事活动还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这一原则也需要运用到司法公开过程中。现在我们要防止把公开当做一个政绩工程,追求高比例,什么达到了百分之百等,这都是虚假的。任何一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正面的功能以及附随的相应的问题。

  有的专家谈到司法是公权力,不能因当事人意愿而影响对公权力的监督,这种说法有待商榷,我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比如虽然案件属于公开审判,但当事人不愿公开他的材料,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审判前会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公开的意见。由此,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我们要警惕技术化带来的两面性,比如有的专家提出的技术范畴和权利范畴怎么衔接和平衡,民主性问题、平等性问题、自由性问题怎么平衡,包括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保护包括对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要尊重。民事活动说到底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活动。

  还有,目前蓬勃兴起的征信系统的建立,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现在的一些做法是否存在侵犯公民权利之嫌。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章行为如上海的地铁逃票行为,是否要放到征信系统上去,进行严厉惩罚,这样做合适不合适,需要思考。从法律上讲,罪刑法定,罚当其罪,对一个人的惩罚要与其行为相匹配。有学者讲,在美国逃票罚得更严重,是要蹲监狱的,但我认为中国还不能和美国相比,民众意识的程度不一样,还有一个教育和观念的培育过程。我并不是为这样的行为辩护,而是对违章行为的惩罚采用一个什么样合适的度需要思考。罚当其罪,应该是一个法治原则,不能无限加大处罚和惩罚的力度。以此来看待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判决的问题,更加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司法公开的主导权以及选择性公开之质疑

  司法公开的主导权,目前基本上还是掌控在法院手里,一些案件的直播基本上由法院来主导。新闻媒体能不能作为直播的一方介入?这实际上涉及司法公开和媒体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讨论。目前法院掌控主导权,是因为要控制法庭秩序,不能对整个审判过程造成干扰等等一系列因素。但老是由法院掌控主导权,可能面临挑战,因为媒体不会满足于这样一种现状,不会满足于由法院来主导,它会强烈地要求介入。

  和主导权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就是选择性公开,这是被整个社会舆论诟病的大问题。对一些重大案件微博直播,虽然是一个进步,但并不是原原本本的,而是有选择的。目前的选择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某个案件的选择性;第二个是在案件直播过程中的选择性。当然,法院担心要是原原本本播出去会不会造成很多负面纷扰,关键是看如何掌控审判过程、秩序,既然我们要公开,无非就是放大场地。庭审直播的意义在于,法庭的场域永远是有限的,再大的法庭容量也是有限的,只要这个案件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满足公民知情权需求,就可以原原本本的直播出去,解决了审判场地有限性的问题,使无限扩大变为一种现实。

  法院信息化建设既要加强硬件建设更要注重软件建设

  法院信息化建设既要加强硬件建设,更要注重软件建设。对于硬件建设,关键是领导重视,有一定的财力投入、技术投入,这个不难做到,而软件建设更为重要和艰难。有专家对一些法院的信息平台作的调研发现,一些法院的信息平台存在着不及时、不规范、没法检索的问题,一些单位的网站处于瘫痪,没人管,网上信息查不到,或不能及时更新。有好的硬件平台却没有人去很好地经营它,这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建立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是司法公开的升级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记录、通报、追责制度是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升级版”,对法院也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其制度怎么一步一步地建立,需要研究。有些是有文字可循的或者有记录的,有些是查不到文字记录的。另外这个问题涉及长期以来法院的副卷问题,法院副卷目前是作为机密,但副卷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密切相关,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对法院来讲也是一个挑战。

  司法公开的相关要求会不会进入诉讼程序

  司法公开的相关要求和措施会不会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诉讼法修改的内容,需要考虑。司法公开目前还是作为一种政策导向和改革措施,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对于实践中已经成熟的,要把它变为法律。司法公开目前还是一种改革举措,但是发展到一定时候,会不会作为诉讼程序进入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这都是需要考虑的。有人问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公开审判”就可以导出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公开审判,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它的法律依据应该可以从这里做一个引申。但是司法公开涉及的具体程序性问题,过程公开要不要进入诉讼程序中,结果公开要不要规定到法律中去,这些都是需要做长远考虑的。尤其在一线的法官、院长要考虑这个问题。公开审判的要求很明确,凡是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该公开,这应该是一个原则,凡是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当然不公开,不要求司法公开。对于公开审判的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怎么办,这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做一些探索,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规定。最终,司法公开的所有的、相关的、成熟的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经验的,最终可能要上升到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解决法治和改革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三种路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按照此一思路,对于司法公开取得成功经验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解决司法公开的法律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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