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elite
美国电影《我的表兄维尼》是一部法庭题材喜剧片,影片中一个喜剧场景是从未出过庭的菜鸟律师甘毕尼第一次来到阿拉巴马州法庭为一级谋杀案出庭,他坐在椅子上回答法官的问话,张伯伦•哈勒法官不悦地说:“跟我说话时别坐在那张椅子上。你被问话时要起立并清晰回答。”当甘毕尼站起身,法官有几分惊怒地问:“你穿的是什么鬼东西?”甘毕尼随随便便穿一件皮夹克,里面是一件深色衬衣,没有穿西装更没有打领带。法官盯着他问:“你穿的是什么?”甘毕尼回答:“我穿的是……衣服。我不太明白你问的问题?”法官道:“当你穿成这样子到法庭来,你不仅侮辱我也侮辱整个法庭。”控方律师穿着考究的西服打着领带坐在另一侧看他出洋相。甘毕尼道:“很抱歉,我的衣着向来如此。”法官道:“你下次来要穿得像个律师,我要你梳梳头,穿西装打领带。你的西装必须是布做的,听懂了吗?”法官接着问被告人做何答辩,甘毕尼开始陈述事实,法官不耐烦地问:“你在说什么?他们是否辩称无罪?”甘毕尼试图加以解释,法官道:“我不需要你解释,阿拉巴马州政府自有其程序。在这个时候,要依程序提出抗辩,你明白吗?”甘毕尼说:“是的。”但显然他并不明白,还在试图解释,法官用手指指示他上前来,甘毕尼晃晃悠悠走上前,动作举止滑稽可笑。法官说:“我只要一个简单的答案,你只需回答有罪还是无罪就可以了。”毫无出庭经验的甘毕尼还在试图陈述事实,法官嗔怒:“看来我们的沟通再次出了问题。在我看来,你是想绕开这个程序直接审判,再省略审判直接获判无罪。我不打算因为你自认身份特殊,因为当你为声称无辜的当事人辩护而扰乱整个司法程序,因此我要求你说的下一句话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我不要听你的评论或是你的意见。如果你说的不是有罪或者无罪,我就判你藐视法庭。我甚至不要听你清喉咙,我说得够清楚了吧?你的当事人如何抗辩?”甘毕尼道:“我想我懂了,要继续说下去。”法官说:“我看你没懂,我判你藐视法庭,你还要我再判你一次吗?”法官要求庭吏收押律师甘毕尼,保释金200元。
这部电影中的这一情节,并无夸大程度。事实上,真实审判中遇有律师衣装不当和言语违和之类情形,的确该律师可能被法官科以藐视法庭罪。只不过,这种滑稽可笑的场面,大家不一定总能见得到。
法官对于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即时反应
在英国,藐视法庭罪是一种普通法的犯罪,构成此罪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通过在法庭对庭内法官使用藐视或不敬的语言,或在法庭外对与其犯罪或其他方面有关的上级法院法官使用藐视性语言从而冒犯法庭。这是从较为严格的意义上理解的藐视法庭罪。其实,这一术语一般从更广意义上使用,包括意图或希望干涉任何法院待决的法律诉讼的公正审理而作的任何表示,都可以认为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曾言:“‘公然蔑视法庭’是一句老话了。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一种蔑视行为,以致他不需要证人提供的证据,即能亲自加以处理。”美国学者小查尔斯•亨普希尔也曾指出:“审判法院有其固有的权力,可以制定它们自己的规章和处理它们自己的诉讼活动。任何意欲为难、妨碍或阻止法院进行审判的行为,或者不尊重法院权威或尊严的行为,都被定为藐视法庭罪。”
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丹宁勋爵提到1631年发生的一起著名案件。当时在英格兰西巡回区的塞利斯伯利,一个被判重刑的犯人向法官扔了一个砖头,险些击中,这一鲁莽举动后果严重,该犯人因此被砍掉右手,绑在绞刑架上当庭绞死,付出生命的代价。现在的法官不会判得那么重了,但藐视法庭的行为仍然可能受到刑罚制裁。丹宁讲了他亲身经历过的一件故事:“在我还是名实习律师时,有一次,我在靠近凯里路的上诉法院等候审案。就在中午休庭时,一个男子从我的后排站起来,向法官扔了一个西红柿,他没扔准,从高等法官克劳森和戈达德中间飞了过去,一声脆响打在门板上。法官们吃了一惊。他们休庭几分钟,然后又开庭,把扔西红柿的人带上来,立刻判了他六个月监禁。”
由于藐视法庭的行为往往直接发生在法官的眼前,法官对此类案件具有“亲历性”,因此可以即时作出裁处,不待检控机关进行审查和提起诉讼。正因为如此,法官对此类行为有自由裁量的权力,甚至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小查尔斯•亨普希尔指出:“关于藐视法庭罪,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但是如果违犯者的攻击是口头的,大部分法官则竭力对违反者进行警告,只有当违犯者坚持其令人讨厌的行为举止时才定为藐视法庭罪。”丹宁曾言:“审判时法官的罩袍和打扮使每个人都肃然起敬,但他却几乎很少行使即刻惩罚的权力。然而对于刑事法院来说,维护尊严和权威也是很重要的。该法院的法官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行使从前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权力。对于侮辱最好的方法是不予理睬,除非那些侮辱是严重的和诽谤性的。对于拒绝回答则给予训诫,除非案情必须得到回答。但是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或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法官对于发生在他的法庭的藐视行为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丹宁对于一个女当事人用携带的书箱里的书籍投向他的行为不理不睬,她只好悻悻离开,边走边说:“我对爵爷们在怒火下的泰然自若表示欣赏。”她想激怒法官并借助藐视法庭罪表现一下,却没有达到目的,法官若是不把对方的挑衅行为当回事,法庭偶尔被藐视一下也没啥。
惩罚藐视法庭的行为被认为天经地义
法庭是依法解决纠纷的公共机制,是落实各项法治原则的必要场域。法官在这样的场域行使司法权,让人联想起司法女神手上擎着一把宝剑,那代表的是法律的权威。人们认为,“对法庭采取有纪律的、尊重的态度,是与审判所追求的目标相一致的。”如果法庭是人们可以随意撒泼打滚的地方,如果法官成为人们恣意恶言相向、粗暴对待而表现得毫无权威、唯唯诺诺的懦夫,就很难指望这样的法庭和法官能够坚持公理、维护正义。美国地方法官约翰•J•西里卡指出:“如果一个法官失去其对法庭的控制,允许律师操纵审判,那么该法官应当允许挂其他的法衣,因为他再也不能履行其司法职责了。”
因此之故,小查尔斯•亨普希尔引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的话:“无可争辩的是,自从美国开国以来,惩罚藐视法庭罪的权力是否符合宪法,从未受到过怀疑。”
因藐视法庭而被治罪的,可能是案件当事人,也可能是案外人,甚至可能是作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人们注意到,好像大多数直接藐视法庭罪的案件,都牵涉到那些感情冲动卷入支持其当事人的律师。的确,律师被科以藐视法庭罪的案例确实并不十分罕见。
律师因藐视法庭的行为受到惩罚无足为怪。按时出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律师的义务。法国学者色何勒-皮埃尔•格拉特和英国学者帕特里克•拉登在《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一书中特别指出,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一般规则是:“律师在处理他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礼貌和克制,他不得对法官使用侮辱或诽谤性的言词,或者以其他方式藐视法庭。”这在欧美国家是公认的原理。按此义务,辩护人的权利在庭审中受到侵犯或者剥夺,应通过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提起上诉等方式来加以救济而不是咆哮法庭。如果律师在法庭上采取过激行为或者言语冲撞法官,就有可能受到即时的制裁。
对于藐视法庭的行为,不经起诉、没有陪审团审判或证人出庭提供证言,被告人都可以受到惩罚。在审理藐视法庭案件并科处刑罚时,法官身兼数职,同时承担公诉人、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那么,英美国家的法官会滥用职权惩罚他们感到不悦的律师的正常辩护或者代理行为吗?答案是不会。实际上,所有的法官都会分辨出当事人的直率有力的辩护同律师或旁观者直接用口头辱骂法庭和法庭的活动、坚持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法官出以公心而不是挟私报复,不难就发生在他面前的涉嫌藐视法庭的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由于英美国家的法官有着良好的司法传统和值得信赖的公正品格,因此将即时裁断的权力交给他们,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
对于被裁处犯有藐视法庭罪的当事人来说,在两种情况下他可以摆脱法官的即席裁判。美国学者小查尔斯•亨普希尔指出:“在英美国家,如果藐视法庭的行为是个人的攻击或口头的侮辱,法官便可立即传讯并予以定罪。但是,如果法官一直等到审判结束才传讯犯罪人并予以定罪,那么被告人便有权要求另外的法官开庭审理,而该审判法官就没有资格再进行审判了。”另一种情况是,“被控犯有直接藐视法庭罪的个人,如果所判处的刑罚超过六个月的监禁,他就有权要求有陪审团参加审判。”但是,由其他法官或者陪审团审理藐视法庭的行为会使当事人从中获得多大利益,却很难做出乐观的预测。
藐视法庭的行为不仅发生在法庭内
丹宁勋爵指出:“对藐视法庭罪提出起诉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或者换句话来说,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
藐视法庭的行为有两种,一种发生在法庭内,一种发生在法庭外。前者称为“直接藐视法庭罪”,也就是说,在法官出席或者看得见的直接现场,或者是在法官非常靠近的地方所实施的干扰法庭诉讼活动的行为。直接藐视法庭罪有多种表现,较为常见的是在法庭内向法官或者审判席投掷鸡蛋、西红柿等物品,用言语顶撞或者辱骂法官,辱骂、威胁检察官、对方律师、当事人或者证人、鉴定人,毁坏法庭设置和物证、抢夺以及撕毁诉讼文书或者书面证据,在法庭内呼喊口号、用不堪入耳的言语加以谩骂。后者称为“间接的或者推断的藐视法庭罪”,指的是法庭外发生的妨碍或干扰审判活动的进行,或者有损法庭尊严的行为。包括在法庭外游行示威,示威游行的参加者举着写着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的标语牌(或者打着横幅)。
法庭外构成藐视法庭行为可能远离法庭,媒体上发生的藐视法庭行为就是如此。丹宁勋爵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每日镜报》在一个叫“黑格”的人被捕之后、受审之前登出一篇报道,题目很醒目:“杀人犯被逮捕归案”。报道称黑格被指控杀了人并交代出同伙,还说出了被害者的姓名。首席法官读到这篇报道,他的反应是愤怒,他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他们就会发现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律也可以制裁它们。”《每日镜报》被处以罚金一万英镑,当天的编辑被判入狱三个月。这家报刊和责任人员之所以被追究藐视法庭的责任,是因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是杀人犯,需要法庭加以审理和裁判,在法院确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构成杀人罪之前,媒体的“审判”就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的行为。丹宁勋爵就此警告说:“报纸决不可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如果发表了就会自找麻烦。”他强调:“当法庭的某位法官受到攻击或诽谤时,法官可以惩罚记者。法官们说,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而是为了维护法庭的权威。”
不过,丹宁勋爵也提到:“当一个法官要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时,报纸由于对案件发表了意见而犯了藐视法庭罪,这种事情的确十分罕见。”报纸上的报道是否会对法官产生影响进而使审判失去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定力,通常情况下,法官对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无动于衷,他会严格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但是,凡事皆有限度,报刊若是用侮辱、诽谤方式笔伐法院或者法官,或者煽动舆论试图影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裁判,就不会被法院容忍了。
进一步思考藐视法庭行为与司法权威的维护
我国刑法中没有设立藐视法庭罪,与藐视法庭罪相近的罪名是扰乱法庭秩序罪。近来因刑法修正案获得立法通过,这一罪名修正的内容引起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群体的关注。此前要不要设立藐视法庭罪,曾经引起讨论,立法机关暂未接受藐视法庭罪的立法建议,在司法程序方面,法官对于藐视法庭罪的即席裁判的做法,置于我国司法应用的前景中,也容易引起司法武断的忧虑。由于藐视法庭罪的应用范围比扰乱法庭秩序罪更为开阔,对于藐视法庭罪的讨论在此后也会继续存在。
无论设立藐视法庭罪之议还是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正之争,涉及的都是一个话题——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不能不得到维护,这是一个确定的结论。但是,司法权威是如何遭受损害的,以及如何维护和增进司法权威,需要得到认真的思考和讨论。
司法没有权威,对法庭的藐视就会潜滋暗长,甚至发生严重干扰诉讼顺利进行和阻挠判决的执行行为。多年之前,某地法官执行判决,被执行人是某国有企业,法官到达企业大门,发现大门紧闭,大幅标语悬挂其上,写的是“谁执行就砸烂谁的狗头”。这种标语显然充满藐视法庭的意味,但缺乏独立性保障和强有力执行措施的司法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要求“既要执行法律又要维护稳定”的要求下,对于阻挠判决执行的行为束手无策,徒呼奈何,真非法治之福。因此,增进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法治转型时期确属急需。
深潜在骨头里的藐视法庭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试想,贬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司法属性,将其简单看作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一般公务人员,何尝不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法院外的实权人物用打招呼、批条子的形式干预司法,对司法毫无敬畏,无论因私还是为公(地方保护式干预往往是“为公”),亦何尝不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
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引起社会争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将嫌疑人、被告人在媒体上曝光的做法,在一些国家会被视为藐视法庭行为,在我国并无这方面的媒体规范,媒体的“审判”对于司法权威是有损害的,迨无疑义。
甚至,对于将法律玩于股掌之上的司法人员来说,他们的行为不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笔者曾撰文《藐视法庭罪应当为谁而设》一文,提到藐视法庭行为,不限于当事人、律师或者一般民众,如果司法人员不能公正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责,譬如法官徇私枉法,那么藐视法庭的正是这类法官自己。如果司法被强权裹挟、被金钱污染,即使判处再多的藐视法庭罪案件,人们在内心也建立不起来对司法的尊重。如果司法腐败和专横得不到清除,对于法庭的藐视就会暗中弥漫。
毕竟,司法权威不是司法威权,它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法律的权威只有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具有真正崇高的地位和切实的力量。经验告诉我们,司法越公正就越有权威,人民享受自由越多,司法受到人民尊重越大。我想,这才是藐视法庭之类罪名涉及的问题的真正核心所在。
(作者张建伟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