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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冤假平反-------法治进步的动力

时间:2015-07-28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年前发生的案件的再审结果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的5个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的舆论热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集中纠正了一大批冤案。这是令人十分欣喜的好事,但又的确是十分酸楚的欣喜。我们不愿意有冤案发生,但它的确发生了。面对冤案,以什么样的态度、采取什么行动来对待,就成为了根本和关键。窃以为决不可以随意处置,而必须以法治思维认真对待,确实地贯彻有错必纠的法治原则。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纠正冤案,说起来是件容易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却异乎寻常的艰难。面对历史沉冤,也许无罪的证据早已消失,能证明无罪的证人也无法找寻。这时,我们可能更须要去重新审视当年的定罪依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理当予以坚决地平反昭雪。我们难免会遇到无法找到坏人的情形,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我们运用刑罚打击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真正的罪犯。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制裁犯罪分子,警示其他社会成员。这也就是法学专业意义上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我们如果误将好人当作罪犯,这两个目的都无法实现。不仅无法实现这两个目的,甚至完全是走向了刑罚价值追求的反面。我们不是制裁了罪犯而是冤枉了好人,不是惩办了邪恶而是伤害了正义。面对这样的情形,怎么能够容忍冤案得以继续维持呢?尤其是在已经明知是冤案的时候,就必须义无反顾地予以纠正、予以平反。想想被冤枉的好人,想想被冤枉者的家人、亲友所蒙受的创伤与苦难,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予纠正。

  纠正冤案的确会使案件的承办人感到压力,甚至引发相应的追责。正常人都会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警察、检察官、法官也不例外。但是这种趋利避害一定是以不违反法律、不伤害公平正义为前提的。如果明知是冤案,还为逃避责任而维持原判、阻扰平反,就不再是趋利避害的问题,而是新的徇私枉法。作为当年的承办人来说,当事人所蒙受的冤屈甚至是永远的冤屈,我们灵魂的不安,必将是沉重的心灵负担。当年错了就错了,该纠正就纠正,该担什么责任就担什么责任,以坦率真诚换取内心安宁,又有何不可。与其一辈子灵魂不安,还不如勇敢面对、依法担责。即使是当年的承办人也不必讳疾忌医,更不必阻扰平反昭雪。

  对当年承办人的追责是必要的。不管我们当时的体制机制有多么的不科学不健全,恐怕也还不至于鼓励我们的司法官员故意地办冤案。在同样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或组织体系下,别人没有办冤案,我们办了,难道就不应该担责吗?同时,也要注意到,并不是所有冤案的责任一律都要全部算到承办人的头上。应实事求是,该追责的坚决追究,该从轻的还必须切实从轻。实事求是地依法对待冤案承办人,也是有效平反冤案、减少平反阻力、彻底实现公平正义的必须。

  也许有人会认为,平反冤案将有损党的形象,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其实结果恰恰相反。愈是坚持有错必纠,就愈是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因为冤案并不因不平反而不存在。它在社会中的持续发酵,其影响必将随着其延续而被不断强化,危害会不断累加。冤案一旦被纠正,其负面的影响也就停止于纠正之时了,它的危害也就成为了有限的危害。如果冤案一直不被纠正,其恶劣的危害就将长期延续下去并不断发挥作用,对党、对司法机关形象的损害才会是无休无止、不可估量的。回想三十多年前,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们党从1978年到1987年的十年间,平反了冤案110多万件,我们党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并没有因此而减损。恰恰是这些平反,演化成为我们推动法治进步的动力,使人民看到了法治的希望,看到了一个敢于纠错的中国共产党,看到了一个个敢于纠错的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14年全年我们平反了778个刑事被告人。可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形象不但没有被减损,反而是得到了人民群众更为普遍的支持与好评。在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表决投票中,最高人民法院获得了许久以来都没有过的高赞同票。我们要相信人民群众的判断力,要用自己的真诚态度和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谅解和拥戴,进而树立起人民对法治的希望。

  纠正冤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就应当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将平反冤案长期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而不能基于种种顾虑,久拖不久,更不能阻扰平反。有人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其实迟来总比不来好。世界本身的复杂性,人类认识的有限性,都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完全禁绝冤案的发生。要保证司法始终乃至永远都是公平正义的,除了防止,就是纠正,舍此没有别的办法。实行有错必纠,一旦发现就毫不犹豫地坚决纠正。只有这样才会使公平正义像阳光一样每天都照射大地。

  在平反纠正冤案之后,我们除了追责、赔偿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体制、制度和机制,防患于未然,彻底防止冤案的再次发生。这才是根本之策。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地改革司法体制,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为了纠正冤案,我们要做的事情很多;为了防止冤案,我们要做的事情更为重要。平反冤案就是抚慰伤口、治疗创伤,这是重要的,更进一步的必须是改革体制、制度和机制。不能再发生冤案了,每一个冤案中都浸透着难以估量的血泪与心酸,都是一个个深重的灾难。防止冤案的继续发生,是法治的必须、公平正义的必须、人民幸福的必须。

  作者简介:卓泽渊,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常务副主任。

  来源:《学习时报》2015年07月23日 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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