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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把握司法属性

时间:2015-06-11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elite

  司法(采用狭义定义,主要指审判活动)规律,是社会规律的一种,它是指司法活动要合乎一定的方式和秩序,也指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要研究司法规律,先要摸清司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要求。

  司法的本质属性是“依法判断”。司法的直接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要解决法律纠纷,须判断纠纷双方所举出的证据孰真孰假、陈述的事实是否存在、提出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然后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要使司法判断客观公正,司法判断必须符合以下五点要求:中立性、证据性、亲历性、专业性、个别性。司法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由一系列的要素所组成。在司法活动中,有事件、人物和器物;有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力、权利和义务;有时间、地点和过程;有控方、辩方和裁判者。所有这些要素之间,都存在固有的、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这些必然联系的有序展开,就是司法的过程和全貌。透过司法现象,我们看到司法要素之间的联系有下列几种。第一,从时间顺序上看,司法活动是一个依次递进的关系。第二,从司法结构关系上看,司法主要是一个由控、辩、审构成的三方组合。第三,从权利(力)、义务的关系来看,是一个分权制衡的关系。

  司法所具有的“依法判断”的本质属性,司法要素之间所形成的必然联系,是司法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根本标志,司法规律就应当从“依法判断”这个司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必须具备的五个要求中,从司法要素之间的固有联系、本质联系和必然联系中去寻找。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规律至少应该有以下几个。

  审判中立律。审判中立律的涵义是,司法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成,控诉和辩护平等对抗,审判居中裁断。审判中立律是“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必然要求。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判断”主要由审判方进行,审判方是法律纠纷的最终辨别者和断定者,它不能偏向控诉、辩护中的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纠纷的处理中实现公平正义。在审判中立律的指导下,几乎所有国家的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和“正当程序”等规则。

  审判独立律。审判独立律是指“审判组织在审判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审判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审判独立律是由“司法判断的中立性、证据性和亲历性”三者共同决定的。按照“司法判断的证据性”要求,所有没有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法律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只有审查判断了证据的审判者,才有资格作出司法判断。按照“司法判断的亲历性”要求,只有亲自进行证据、事实辨别的主体,才能对纠纷作出正确的断定。

  司法人员专业化。司法人员专业化是指,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法律工作的系统训练,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掌握了司法工作技能的人员。“司法人员专业化”,是“司法判断专业性”所要求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无法对诉讼证据、案件事实、诉讼主张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因而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法律裁判。司法人员专业化首先是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其次是检察人员、律师的专业化。按照“司法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各国都规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资格。通过设立“司法考试”选拔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同时,为了保证建设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许多国家还制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如法官终身制、高薪制等。

  司法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以审判为中心,是说在司法所有要素中,审判是最主要的司法活动,其他司法活动都是为它服务,或者按照审判来安排组织自己的活动。“司法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各要素之间的必然联系决定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把侦查、起诉程序规定在“第一审程序”这一编里,体现了这条规律。

  司法是“消极”和“被动”的。这里说的“消极、被动”,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司法只有在案件(纠纷)发生后启动,不能在案件发生前启动;第二,审判必须因起诉而开始,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第三,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受起诉的制约,审判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范围。司法具有的这条规律,是根据司法的本质属性推导出来的。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判断,而判断只能根据案件中的证据、诉讼主张来进行。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法都是根据这条规律来制定相关制度和程序的。

  司法决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司法决定,包括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侦查机关作出的移送起诉决定等。司法决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是由“司法判断的证据性”决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决定、有罪判决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就是基于对这条规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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