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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时间:2015-01-12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elite

  市场和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实际上,市场经济还有法治性特征,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虽然在自然经济、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等经济形态下也存在,但大体上可以认为:在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形成了具有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换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血亲关系、宗法关系、宗教戒律、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法律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生产社会化程度很高,但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来管理经济、配置资源。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生产、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超出血亲、宗族、伦理道德和行政权力等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的行为规则来约束和规范经济社会活动,于是,法治真正产生和发展起来。在我国,自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经济社会活动法治化快速发展。

  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这是因为: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求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治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又与平等性相联系、相统一。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而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需要法治确认和保障的。

  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独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等,这又会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使市场活动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才能维护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有时市场也会失灵。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形成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既要确认市场经济的公平,又要确认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将这两种公平既区别开来又衔接起来。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但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资源要素不同,必然形成资本强势、劳动弱势,从而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会自发地扩大这种差别。也就是说,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就需要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觉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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