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8 来源:财新网 责任编辑:qsr
出现在记者眼前的陈兴良教授,白衬衣,黑框眼镜,皮肤白皙,说话不徐不疾,一如 40 年前大学同学何勤华对他的印象:清秀、儒雅。当年那个爱好哲学的年轻人如今是中国刑法学领域的权威学者,出版专著 20 余部。
陈兴良所在的北大法律系 1977 级被称为“黄埔一期”,这个班级群星璀璨,走出了国务院总理、高级法院院长、大学校长,也走出了知名学者和国际大牌律师。陈兴良对财新记者深情回忆 40 年前的燕园求学时光,他说他们这一代人做到了不辱时代使命。
儒雅的陈兴良偶尔也会在公众领域展现他犀利的一面。2017 年上半年,他积极介入举国关注的山东聊城于欢案,两次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在媒体上态度鲜明地论证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他希望通过个案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更多时候,陈兴良享受做一名专业知识分子的乐趣,在学术领域埋头苦干。他认为,知识分子首先应该有一个专业的思考角度,把专业做好。“在专业领域的坚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专业审视,也同样要抵御非专业的压力。”
恢复高考对国家和个人都是重大转折
上大学前,你有怎样的学习经历?
陈兴良:我出生在浙江建德一个普通家庭,父亲是当地汽车站的一个基层干部,母亲是印刷厂工人,家里几乎没有藏书,因此也就没有家学渊源,知识主要来自学校学习。1966 年“文革”开始时我 9 岁,才读小学三年级。因为是在偏远小镇,“文革”闹得没有大城市凶,虽然也曾停课闹革命,但不久又复课,我接着念书。小学六年半,初中两年,高中两年半,残缺的学制,断续的学期,一切都是那么反常。那时,学校经常搞各种运动,学工学农学军成为必修课,学习内容是杂乱的,学校生活是混乱的。我的学习可以概括为:在毛主席语录中识字,在毛主席诗词中学诗,在大字报中学作文。我们就在这种社会乱象的背景下成长。
“文革”期间,老师要求我们写大字报、写学习毛主席语录心得体会,我的写作能力实际上是从读大字报、写大字报中锻炼出来的。到了中学,学校成立革委会,我因为写作能力强,作为学生代表被推举成为学校革委会委员,那时候我才 12 岁,这个经历可谓独特。前几年初中同学聚会,一个初中同学说对我“特别能写”印象很深。有一次我们一起到工厂去学工,他犯了一个错误,工厂领导让他写检讨书,他不会写,让我帮他写,我写完后他说:“你的检讨书写得太好了,这个错误好像是你犯的一样。”我就是文笔好,特别会写东西,这个能力从小就有,到现在写一部学术著作,几十万字,我也能顺畅写完,基本无须修改。
1972 年,教育界出现一线生机,学校开始重视教学质量,当时我正好在严州中学读高中一年级。严州中学是一所百年老校,老师都非常不错,教我英语的老师是北大历史系世界史专业毕业,其他老师也都是名校毕业。我的数学、物理、化学都学得不错。高中毕业时,我的各科成绩均在 96 分左右,在班上名列前茅。
1974 高中毕业后,你有一段短暂的下乡经历,后来又到县公安局工作。这段经历对你后来的人生有什么影响?
陈兴良:1974 年高中毕业后,9 月我作为知青下乡到当地的千鹤公社,在农村劳动了两年。那时候我对文学比较感兴趣,读了很多中国文学史、唐诗宋词方面的书籍,我也尝试写小说,散文,每天坚持写日记,写了十多年。1976 年底正逢知青上调,也就是从农村选调知青到机关、工厂工作,我在农村表现还不错,又会写文章,就被选调到建德县公安局做文秘。全县几千知青中,只选了四个人到县公安局,我家里没有任何背景,完全靠自己表现好。我们这四个人,除了我考大学出来了,其他三人从基层做起,后来从政,都发展得不错。
我在县公安局干的时间只有一年多,1976 年 12 月份报到,1978 年 2 月份考上大学离开。这一年的公安工作对我后来的发展影响很大,我对社会治理有了基本了解。“文革”期间公检法都被砸烂了,我到公安局工作时,法院和检察院还没有恢复,只有公安局。我在局机关做文秘,有时候也会去一线调研。我参加过批斗大会、游行示众活动。印象深刻的是 1977 年初,在大雪天参加对一个越狱逃跑的抢劫杀人犯的抓捕,逃犯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那天逃到看守所的后山,我们正好住在看守所的宿舍,参加了抓捕。后来这个抢劫杀人犯被判死刑。我随同观看了死刑执行过程。这个犯罪嫌疑人很年轻,二十四五岁的样子,脸上还有粉刺。执行死刑时,一个同被执行的老头吓瘫了,这个年轻人一点也不害怕。这个行刑场面给我留下很深印象。我后来研究死刑问题,这个案件给我留下了死刑的直观印象。
得知恢复高考的消息,你的心情如何?你当时在做什么?
陈兴良:我当时在公安局看书写东西,对将来的出路并没有太多考虑。到了1977 年八九月份,听到了可能恢复高考的小道消息,因为我本来就爱好读书,没有任何犹豫就决定报考。当时在公安局工作算是一个比较好的职业,别人都很羡慕,其他三个和我一起选调到县公安局的知青,都没有参加考试。我没有任何犹豫,对知识充满渴望,向往读大学。
得知恢复高考的消息,我正在当地了解调研铁路治安情况,还认识了一个铁路系统的“神人”。我原来对文学比较感兴趣,接触哲学很少。我发现他在看恩格斯的《反杜林论》,我跟他聊过一个通宵,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很有研究,我对哲学的兴趣就是从这个时候受他影响开始的。他没有考上大学,我们联系逐渐少了。到了 1982 年,我在人民大学念法学硕士,接到他的一封信,说他在华东政法大学函授学习法律。又过了一段时间,我从报纸上了解到杭州公安侦破了一起偷盗太平天国文物的大案,他居然是主犯,报道里说他为了偷盗这些文物,专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历史,做了深入研究。我推算,他犯案是在学法律之后,大概是想学法律看怎么能逃避法律制裁。他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可惜路走偏了。
你是怎么准备高考的?高考考了多少分?
陈兴良:我的学习没有中断,知识基础打得不错,准备高考我就是自己看书复习,找了一些高中教材。当然工作和学习有些冲突,因为当时才到县公安局工作半年多,公安局领导对我复习应考不满意,后来让我参加工作队,下乡去做农村整顿工作。我就去了公社,一边参加整顿工作一边复习。1978 年 2 月拿到北大录取通知书时,我还在公社,县公安局的一个同事骑摩托把通知书送到乡下,我就回城准备上大学去了。后来还得知,我是当年杭州地区高考的第二名。
填报大学志愿时,你报了哪几个志愿?
陈兴良:我的第一志愿是北大哲学系,因为我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刚开始感兴趣;第二志愿是复旦大学新闻系,做记者要能写,写作是我的专长;第三志愿是北大法律系,这和我在公安局的工作经历有关。三个志愿报的都是好学校,和我一起参加考试的同学还嘲笑我,我不是自信而是凭兴趣填报自愿,对于考试结果也没有想那么多。结果我被北大法律系录取了,那时候法律是保密专业,只有三所高校招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那时候报志愿和录取并没有很大的关系,后来上大学和同学交流,我们同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报法律系,我记得李克强报的是安徽师范学院,他的老乡、现在的知名律师陶景洲报的也是安徽师范学院,后来的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报的是烟台师专。因为我们这些同学考分比较高,北大就提前提档录取走了。
恢复高考,对你个人意味着什么?
陈兴良:恢复高考对国家和对我个人都是一个重大转折。“文革”十年,我从 9 岁到 19 岁,正处在一个求知的年龄段,对知识非常渴望,上大学给了我一个系统的深入学习机会。进入大学那年,我 20 岁,没有家庭负担拖累,正是学习的大好时光。如果没有高考,我可能会在县公安局干得不错,过几年也能得到一官半职,做个地方的中层干部是没问题的。高考使我来到北京,学了法律,走上学术道路,这是当时没想到的。
北大法律系“黄埔一期”:我们赶上了时代的机遇
你们读书时的北大,学校是怎样的氛围?
陈兴良:我记得很清楚,我是 1978 年 2 月 26 日坐火车到北京的,当时北京还是冬天,光秃秃、灰蒙蒙的,南方已经是郁郁葱葱;吃的也不习惯,南方主要是吃大米,北方吃的是窝窝头、玉米面。适应了一周,很快我就被浓厚的学习氛围给吸引了,生活上的郁闷一扫而光。首先是图书馆像个浩瀚的海洋把我吸引住了,我之前在老家没有什么书可看,北大图书馆藏书非常丰富,想看什么书都有。我对法律方面的书一开始并不是很上心,我的兴趣在哲学方面,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转到西方古典哲学,读了康德、黑格尔的很多著作,黑格尔的抽象思维对我影响比较大,受这种思想影响我的写作文风也有了改变。我很认真读了马克思的《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异化理论很感兴趣,找到一个分析社会的有效工具,对我之后形成哲学思辨的思维方法很有帮助。对哲学的学习,为我后来从事刑法研究,尤其是刑法哲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刑法学的方法论主要是哲学,尤其是逻辑学,这一块我的基础打得比较好。
当时北大校园整个氛围是开放的、积极向上的,有各种社团活动,我对文学感兴趣,学校里贴满各种文学刊物,当时有一个很火的地下文学刊物《今天》贴到北大校园里,我们端着饭盆争相去看。还有中文系贴的各种文学作品,伤痕文学盛行,我也都追着看。
你们那一级法律系学生被誉为北大法学“黄埔第一期”,人才济济,出了国务院总理、大学校长、高级法院院长、知名法学学者、律师,哪些同学在读书时给你留下深刻印象?
陈兴良:北大 77 级法律系一共有 83 人,分为 8 个组。入校时,我们的家庭背景差别很大,有的来自高干家庭,多数来自农村、基层,李克强在安徽农村做过村支书。年龄相差也比较大,最大的 32 岁,结婚了,拖家带口来读书,最小的一位女同学是高中应届生,才 17 岁,有年龄大的男生逗她让她喊叔叔。
同学们读书都很刻苦,印象中读书最努力的是李克强和姜明安。李克强现在是国家总理,他在学生时代就表现出很强的领导组织能力。李克强就住我隔壁,他非常努力学英语,身上总带着一个小本子,正面和反面都密密麻麻记着单词,他走路也在背英语单词,在学校食堂排队打饭时也在背单词。我们当时上课没有教材,李克强翻译了《英国宪法史纲》,打印出来作为教学参考资料。李克强的组织能力很强,很热心,和他打交道会觉得他有很强的感染力、号召力,思路开阔,很有自己一套独特想法。同学们当时就认为李克强特别适合从政,他后来做到国家总理,我们一点都不惊讶。
姜明安的学习刻苦劲也是大家公认的。他和我住同一个宿舍,早上很早就出去了,晚上十点钟寝室快熄灯了才回来,白天基本上看不到他的人影,他还曾因看书入迷把同学的被子烧了个洞,后来留在北大教书,是行政法专家。同学中交往比较多的还有已故的周振想教授,做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他爱好文学和哲学,我和他在一起探讨文学和哲学非常愉快,可惜他英年早逝。何勤华和我一样来自南方,我们交往较多,他后来当了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来自山东的郭明瑞比我大十岁,在农村教过中学,社会经验比较丰富,后来回山东当烟台大学校长。同学中还有人在高院做院长,在知名企业做高管,在律所做合伙人,在各行各业都做得不错。
你认为是哪些因素成就了北大法学“黄埔一期”的辉煌?你们身上的特质是什么?
陈兴良:历史机遇很重要。本来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每个年龄段都有优秀的人才涌现出来。因为“文革”,大学停办十年,出现了人才断层,“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需要大量人才,我们在北大接受了较好的教育,走上工作岗位,很容易脱颖而出,得到社会认可。77、78、79 那三届大学生,确实更容易出人才,是人才断层出现的缺口所致。
我们是“文革”结束的第一批大学生,大多下过乡当过知青,有丰富的社会经历,有发自本能的对社会的关怀,自主观念强,学习时不是简单的接受知识,而是以批评的、审视的态度对待知识,注重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这样容易出成果。
当时法律属于保密学科,你们是如何学习的?
陈兴良:我们入学时法律还是一个很弱的学科,中国的法学教育在 1949 年后就一直处在不正常的状态,在“文革”前法学院就停办了,1979 年 7 月 1 日国家颁布七部法律,这是“文革”结束最早颁布的一批法律。从这个时候开始,法律制度才慢慢恢复重建。我们上课没有教材,老师口授,我们做笔记,还有同学自己翻译国外的教材打印出来供学习参考。事实上,在我们读书时,法学并没有太多可学的东西,这对我来说是个好事,我自学了大量的哲学书籍。
你们的老师是哪些人?有对你影响很深的老师吗?
陈兴良:当时北大法律系大概有五六十位老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 1949 年以前的教授,大约是 50-60 岁,如王铁崖、龚祥瑞、沈宗灵等老先生,他们很有学问,有的还是从国外留学回来的。还有一部分是建国后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大多是北大自己培养的,还有一些是人民大学分过来的,这个群体当时大约在 40 岁左右。中青年教师和老教师搭配着给我们讲课。给我印象深刻的老师有两位,一位是沈宗灵老师,大四给我们开西方法哲学课程,当时我们国家还比较封闭,沈老师讲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给我开启了一扇大门,我还写了一篇关于法哲学体系建构的论文给向他请教。还有就是教外国宪法的龚祥瑞老师,龚老师是民国时期的教授,他跟学生关系很好,我们有个小圈子,经常到他家去参加小规模的讨论会,帮他做一些文字工作。毕业时,我们几个和龚先生关系很近的学生,邀请龚老师专门去照相馆拍了一张照片。
大学给你印象最深刻的事情是什么?
陈兴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北大校园很自由,大家比较有激情,热气腾腾,印象最深的是 1980 年的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当时规定选民有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学生中有活跃分子参选,他们上台演讲,发传单,发表对各种问题的看法,有时候在操场上放个椅子站在上面讲。其中一位是哲学系的研究生,后来他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投票的时候我们法律系一些同学正在南京实习,就在南京投票,把选票带回北京。
你后来为何会转入到中国人民大学念研究生?
陈兴良:北大和人大是两所风格很不一样的大学,北大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思想比较自由,属于“放羊式”管理;人民大学的管理比较严格,在政治思想方面要求比较严格。人大在“文革”期间停办,恢复后法律系的师资力量很强大,尤其是刑法专业的高铭暄老师和王作富老师的学术功底深厚。
我去人民大学读刑法学方向研究生是阴差阳错。我的目标本来是出国留学,我喜欢法理学,但北大法律系没有法理学的留学指标,正好人大也在招研究生,其中刑法专业的犯罪学方向有三个出国留学指标,当时人民大学还没有自己的本科毕业生,我就想去考人民大学的公派出国留学生。全国研究生统考科目我考得都不错,但是刑法专业课没考好,人大法律系要求专业课要达到 85 分以上才有资格公派留学,这样我就没能出国,留在人民大学念刑法学研究生。要知道,这种竞争性的入学考试,专业课要考到 85 分是很难的,何况我接受的不是人大的刑法专业教育。不过,三年以后,在我考人大高铭暄老师的博士生的时候,我的刑法专业课成绩达到 92 分,这也是极为少见的。这是后话。
刚念研究生时,我对刑法并没有多大兴趣,我喜欢的是抽象的法理学、法哲学,我当时想刑法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一些司法实践的案例,当时刑法总共才 192 个法条,没有多少内容嘛,哪需要学习三年。所以研究生第一年我还是自己在搞哲学,写“天人合一”的论文。第二年开始上刑法学专业课,高铭暄老师给我们讲授刑法总论,他采用的训练方法是综述,对某一个问题,把所有资料都看过,然后对各种观点进行整合。我对十多个问题做了综述,写了七八万字,就这样我慢慢就被刑法专业所吸引。紧接着,王作富老师给我们讲授刑法分则,他对各种罪名的理解特别深入,分析特别细致,使我感到刑法中大有学问,因而开始钻研刑法。1984 年 12 月硕士毕业我就留校了,同时在职跟着高老师念博士,1987 年博士毕业,留在人大教书,1998 年调回北大。
回望那三届:我们没有辜负时代
你觉得 77、78、79 级那三届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对中国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陈兴良:那三届大学生很幸运,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年代,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拿我们北大法律系 77、78、79 三届学生来说,从政的出了国家总理,还出了好几个省部级领导干部、地方高级法院院长;做学术的,姜明安在行政法领域,何勤华在法制史领域,郭明瑞在民法领域,我在刑法领域,都做得不错;还有一些同学做律师,陶景洲从法国回到中国做律师,王建平从美国回到中国做律师,都是国际大牌律所的合伙人,等等,我们在各自的领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这一代人没有辜负时代对我们的期待
从 1977 年到现在,40 年过去了,你认为中国发生了哪些实质性的变化?
陈兴良:总体来说国家往一个好的方向前进。1977 年,“文革”刚结束,中国处在国民经济崩溃的边缘,老百姓生活在贫穷之中,高等教育停办,整个社会都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40 年过去了,我们的国民经济和社会有了这么大发展,教育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这个成绩是值得肯定的。尽管中间有一些曲折,但总体是往好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这一代人做了一些贡献。如今我们到了该退休的年龄,我们寄希望于下一代,他们会比我们这代人做得更好。
你们当年对国家的憧憬是什么,实现了吗,有遗憾吗?
陈兴良:我们当年憧憬的是国富民强,从总体上说,社会、经济、教育的进步是巨大的,这种进步超出我们当年的想象。在 80 年代我刚从教的时候,我们跟国外学者比,在收入上是远远不如国外学者的,现在我们的收入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办公环境上甚至还超过了国外。但我们的学术水平与国外学者比提高很多了吗?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从国家层面来说,如果制度建设能跟进,中国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你认为我们这个民族的知识分子应该有一种怎样的担当?
陈兴良:我认为知识分子分为专业知识分子和公共知识分子,专业知识分子首先要有一个专业的思考角度,首先应该把专业做好。公共知识分子也是从做专业出身,但后来超出了自己的专业领域,对社会现象进行批判、发声。公共知识分子是需要的,就像啄木鸟一样,目的还是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完善。就我自己而言,我更喜欢做专业知识分子,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发表专业见解。公共知识分子是社会有机体的良心,因为他的职责性质所决定,会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而专业知识分子则是社会大厦的构件,在专业领域的坚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专业审视,也同样要抵御非专业的压力。
你们那三届大学生与现在的大学生最大的差异是什么?
陈兴良:我们那三届大学生大多有社会实践经验,经历了社会底层和贫穷的生活,我们对社会具有更多的关怀和责任感。现在的“90 后”大学生比较注重个人发展,对个人利益关注得多一些。当然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使命,现在的大学生接受新鲜知识、对科技的敏感度,还有创造力,都超出我们,相信他们的成就也能超出我们。
对现在的大学生你有什么建议?
陈兴良:每个人首先应该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做学术就要把学术工作做好,做律师就要把律师业务做好,做好本职工作是第一位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考虑一些更宏观的社会发展问题。同时还应该具有公益心,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关注国家、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做贡献;如果不具备牺牲精神,至少也要遵循法律法规,守住做人的底线。
你认为 40 年前恢复高考对现在的高考改革有何启示作用?
陈兴良:这些年一直在讲高考改革,但高考改革不仅是考试方式的改革,更是教育体制的改革。如果整个教育体制没有改变,高考改革是很难取得效果的。我们要学习小平同志当年恢复高考的气魄,敢于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推动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来说,一是要在公立学校去官僚行政化,对僵死的高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二是要放开私立学校,形成办学的市场竞争,创办一流的私立学校。
反思法治进程:司法应正确面对公众舆论
你认为,40 年间中国法治进程发生了哪些实质性的变化?
陈兴良:40 年来,中国法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77年,基本还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当时仅有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其他的法律都不完备,连刑法都没有。一个七八亿的人口的大国,30 年来没有一部刑法,这是很难想象的,在人类历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没有刑法,杀人放火的这些犯罪怎么处理?当时只能靠政策来治理。在“文革”中,各种政治迫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他们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可以说,在“无法无天”的社会,没有幸运者,遭殃的是社会的所有成员。
“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痛定思痛,国家决定还是要搞法治,从 1978 年开始恢复法治、重建法治。首要的是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要制定、颁布法律。1979 年 7 月 1 日颁布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七部法律,这是我国立法史上新的开端,到现在三十多年来又制定、颁布了数百部法律,2011 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了。另一方面是司法重建,在“文革”中司法机关都被砸烂了,“文革”结束后,检察院、法院慢慢恢复正常了,现在越来越强调法治。
总体来看,从原来根本无法,到现在强调法治,而且建设法治国家还写进宪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还没有达到一个理想的法治状态,我们的法治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准,司法机关在体制上还存在各种问题,这些年司法领域出的各种冤假错案,都和司法体系不完善有关。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尤其是要解决“权”和“法”的关系,如何用法律来规范权力,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试图解决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
这些年来一些重大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你如何看待这方面的进步?
陈兴良:冤假错案的发生和平反都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现在平反了一些重大冤假错案,像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样明显的冤假错案。还有一些错案是没有完全根据法律规定来执行,或者证据标准比较低,这类错案很难得到纠正。相较于其他法治发达的国家,我国司法机关对人权的保障还做得不够。在法治发达国家,对案件的证据标准设定得非常高,如果按照这种标准来判断,我们很多案子定罪的证据都是不合格的。当然我国也在不断进步,过去根本不讲法,说你是犯罪就是犯罪,现在必须讲证据,最近又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这些都是在推进我国法治发展。
到底是把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还是把人权保障、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这是个两难选择。如果把证据标准设定得较高,就可以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但可能就会导致一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如果把证据标准设定得较低,可能会让犯罪分子更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可能冤枉无辜的人。我国的司法体制目前更多地强调打击犯罪,人权保障还处在较低的水平。我认为,应该继续提高证据标准,在保证打击犯罪的目标实现的同时,更多地追求人权保障的效果。
今年备受关注的山东聊城于欢案,你一直在关注并发声。你为何对这个案子特别关注?
陈兴良:于欢案涉及的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正当防卫制度问题,我的硕士论文写的就是正当防卫制度,1987 年我出版了一本专门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专著。于欢案一审判决,法官根本不认定于欢具有防卫的情节,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是非常不合适的。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我国刑法上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条款还没有真正激活,司法机关把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直接认定为普通犯罪,其实是没有很好解决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问题。我觉得于欢案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展开公开讨论,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于欢案从法律角度来看,值得关注的不仅是“辱母”这一情节,这个案件涉及的主要是非法拘禁,当中还有辱骂殴打,这是一种不法侵害。殴打包含一定的暴力性,但这种暴力程度还不是很严重,有些人就认为不能进行防卫。我关注于欢案,不仅仅是为了个案,还希望推进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关于于欢案,你做了哪些事情?
陈兴良:我是最高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于欢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最高检领导的重视,最高检召开了两次专家会议,征求对这个案件的意见,两次会议我都参加了,在专家论证会上我们看了所有与案情相关的资料,看了执法仪的录像视频,听取了一审办案人员的汇报。专家对防卫情节是没有分歧的,但对于是不是过当存在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不过当,一派认为过当,人数一半对一半。我认为这个案件属于正当防卫。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说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要接受正当防卫还有一段路要走。
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受到关注,引发争论。有人认为,在法院判决没有出来前,媒体和学者专家不宜发声干预司法,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陈兴良:于欢案的改判,媒体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如果没有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讨论,这个案件很可能就在二审中维持原判了。有人认为舆论干预了于欢案的独立审判,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法院审判还是依法独立审判,但是依法审判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关注社会民情。司法机关在办理某些案件时,如果只是机械适用法条,就会出现公众不能接受的判决。比如近年来争论比较激烈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深圳贩卖鹦鹉案、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这些案件都涉及到标准认定问题,如果司法机关只是简单地套用法条,可能就会出现荒谬的判决,突破公众认知底线。
公众参与到这些重大案件的讨论中来是有必要的,司法机关也要正确面对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关注,哪些公众意见可以被司法机关吸纳,哪些公众意见有失偏颇、与法律精神不符合,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能正确面对公众舆论,既参考公众舆论中的合理意见,也能排除不合理的意见,独立办案,这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个考验。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能处理好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和公众舆论之间的关系。
你参与的社会重大案件多吗?作为法学学者,怎么平衡书斋生活和现实关怀?
陈兴良:刑法专业本身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关注司法实践,立足实践做学术研究。上个世纪 90 年代到 2003 年前后,我对社会案件有一种很积极参与的心态,组织了一些学术沙龙,讨论一些重大的案件。比如 2003 年的刘涌案件,涉及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但最终最高法院没有采纳非法证据排除的观点,直到近些年才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法治建设是一个慢慢发展的过程,从刘涌案以后,我就较少介入社会热点案件的讨论,我的个人观点是:虽然法治建设是学者的关注点,但法治建设不是我们学者能主导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更注重学术本身,在学术上的理论建树是能够通过自己努力达到的。
你曾经说过,作为一名真正的刑法学者,首先要对社会有终极关怀,这种终极关怀指的是什么?
陈兴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并不仅仅是关注法条本身,法条背后是社会生活、人类精神生活。即使是从事学术研究,在学术背后也是对社会的关注。对社会的关注可以有不同的途径,具体来讲,我的同学中有的参与一些立法或司法实践活动,对立法、司法发表意见,这是对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我从事刑法学术研究,本身也是为社会提供一种思想资源,是间接参与法治建设,我更愿意从事这种理论建构工作。
你对未来的司法改革有哪些期待?
陈兴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具有独立承担纠纷解决功能的司法体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在现代社会,随着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需要焕发生机与活力,同时又要具有秩序和约束。因此,法治就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根本途径。因为在现代社会需要通过法律确认利益关系,规范公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在此,司法的定分止争功能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