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31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在央视近日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中石油原高管王道富等人和蒋洁敏一起出镜忏悔。王道富在节目中称自己既是作害者,也是受害者。所谓受害者,是指因为接受蒋洁敏的指令才走向犯罪的。每一名公职人员或许都会面对这个问题,当领导的想法、要求和制度发生矛盾时怎么办?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规定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文件首次对领导干部正式提出应当养成“法治思维”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让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并且基于“法治方式”来处理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只从形式意义上看待法治的内涵,认为只要处理事情有法律依据就可以,而不能在不同的法律依据之间寻找共同的法律价值,导致“择法而为”,对自己有利的就采用,对自己不利的就回避,依法办事演化成了“选择性适用法律”的代名词,结果导致所适用的法律都是自己明白的、对自己有利的,最终法治原则被抛弃,法治价值得不到伸张;二是许多领导干部往往习惯于政策优于法律的工作思路,在法律依据不足或者是法律与政策之间界限不清的情形下,就把法律放在一边,持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立场,对于法治原则坚守不够,甚至在重大问题上以执行政策为由,漠视宪法和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三是一些领导干部只满足于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和要求,不坚持法治原则,即便上级机关不依法办事。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甚至还出现以法治思维的名义破坏法治、歪曲法治的违法现象。
要从根本上扭转当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法治障碍,确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和地位,关键是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仅要学习和领会法律文本的规定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关键是要认真领会、吃透在各种法律依据背后所隐含的法治原则以及相关的法治价值。这些法治原则通常都规定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文本中,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宪法实施的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习惯找宪法,不善于从宪法所规定的法治原则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尊重各项具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价值,简单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结果引发很多形式上貌似合法正确,但实际产生的效果却完全背离法治原则和价值要求的治理乱象。
所以,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思维的培训与教育,应当首先从法治原则入手,要让领导干部真正弄明白为什么处理重要事项要坚持法治原则和精神,而不是简单或机械地适用法律,或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合法,而不关注法治价值的实现。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主要涉及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统帅地位,法治统一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上述法治原则是养成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素,对法治原则的坚守就是对法治价值的尊重,对法治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有效运用,必然能够解决“选择性适用法律”或者各种貌似合法、实质违法的非法治现象。
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在养成法治思维过程中,要学会对不符合法治原则的事项说“不”,只有把法治原则灵活地运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各个环节中,才能真正确保领导干部在处理重要和重大事项时真正地运用法治方式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当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关键是要学会如何把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运用到法治实践中,真正做到“非法勿听”“非法勿言”“非法勿行”,通过增强自身对法治价值和精神的理解,逐渐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