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0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编者按:本文系胡云腾大法官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讨会上的开幕致辞和主题发言,从十个方面论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并就司改的前景、效果等回应大家提问。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讨会”开幕致辞
(2015年6月21日,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胡云腾大法官
尊敬的公丕祥副主任、李林所长,各位专家学者,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再次回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坐到这里聆听各位领导和专家的高见。我虽然离开法学所十三年了,但是每次回来都有回家一样的感觉。所以李林所长让我来学习,我就毫不犹豫地来了。首先我觉得本次研讨会的意义非常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论述,其内涵是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可以说涉及到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并付诸实践。从法院系统来讲,现在的司法改革工作、司法审判工作、推动法院的科学发展都亟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最高法院也组织了一些课题组,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开展深入学习研究。我们感到,习总书记关于法治国家的论述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的中国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既是科学的法学世界观,也是的科学法学方法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对于创新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意义十分重大。今天一同与会的国家法官学院黄永维院长,他那里成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已经推出了一些成果。还有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惠岭所长,他那里将来也要专门开展对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法治思想的研究。我们今天一道来就是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学习的。感谢法学所能给我这个机会与很多老同事、老朋友重逢。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取得丰硕成果。谢谢大家!
主 题 发 言
我主要想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谈点体会。我认为,当前是我们国家几十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最好时期,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转型时期。这是因为,现在司法改革的内部条件、政治环境、社会环境都是最好的。从内部条件来讲,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的建设,现在都有了良好的基础。过去“两院”法律人才很匮乏,一些本来不适合当“两官”的人都进了法院、检察院,但最近几年,随着“两院”人才队伍数量增加和素质提高,已开始向社会上输送法律人才。法院从人才纯输入部门变成人才有进有出的部门,比如一些法官辞职到其他行业就业,有的省最近几年从法院系统流动出去的法律人才近千名,从法院来讲,法律人才外流了,审判工作和军心稳定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不是好事。但从另一个方面讲,这些人才流动到其他行业和部门,增强了其他方面的人才力量,国家法治建设的人才整体上并没有减少,而且能够使人才流动起来,这又是正常的、好的现象。
从政治环境来讲,这是党中央最重视司法改革的历史时期,是推进司法改革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加在一起共提出了66项改革举措。这些举措都是针对司法体制中的现实问题和疑难问题,多数是过去不敢啃、不能啃的“硬骨头”。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狠抓司法改革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已经形成了10多个决策方案,开展了多项改革试点。现在是党推着改革,催着改革。有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就有了成功的根本保障。
从社会环境来讲,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各行各业都对司法改革寄予厚望和期待,说明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我的感受可能与其他一些同志不太相同:因为在司法改革前景如此看好的历史机遇前,有一些法官乃至专家反而变得困惑、迷茫,甚至没有信心了,这是不了解实际的表现。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当年在法院的人财物保障很差的情况下,一些法官尚能坚守法官岗位,苦在其中乐在其中,现在工作条件改善了,改革以后司法工作的前景更加光明了,法官的待遇也有所改善了,有的同志反而要离开法院了,作为一个法官,我为他们感到惋惜。当然,他们之所以离开法院,主要是在社会上能够找到比在法院更好的发展机会,这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法律人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和越来越好的成长空间,从这方面想,我也为他们感到高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思想非常丰富,我把它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党对司法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保证。我们的司法改革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决不允许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在推进司法改革时必须始终坚持。
第二,高度重视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十八大将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推进各项司法改革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我们要深入研究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司法公信力的制约因素,司法公信力的评判标准,以及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巩固司法公信力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高度重视实现司法公正。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公正不仅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且是法治的生命线,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赋予了司法公正深刻的蕴含,对公正司法提出新的要求、新的任务和新的社会责任。
第四,高度重视司法为民。提出司法要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问题,司法工作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造福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还专门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提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4次集体学习时就曾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这些重要论述,提出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是司法改革的成效究竟由谁来评判以及用什么标准来评判,答案只能是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只能用人民群众心中的一杆秤,不是极少数专家说了算,更不能用域外的法律制度标准。二是司法改革的成效由谁来分享,答案只能是人民群众,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司法改革的红利,共享司法改革以后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成果。比如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有个别同志既没有去巡回法庭看一看,也没有调查一下巡回区内的老百姓的感受,就盲目地批评设立巡回法庭没有必要云云,这种学风实在令人难以苟同。
第五,高度重视遵循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指出司法权就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强调改革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要遵循司法的特点,体现对司法规律的尊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司法规律上接天庭,下接地气,天庭就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法治文明,地气就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现实情况,司法规律既有普世的一面,也有具体的一面,很多情况下,越是符合国情的,才越是符合规律的。司法规律不是至少不全是司法制度、体制、机制本身,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子的人才知道,才有发言权,司法体制就是中国人走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鞋子,只有合乎中国国情,只有符合中华民族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改革才能迈开步子往前走,才能趟出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法治之路。当然,我们在做鞋子的时候,应当参考和借鉴古今中外已有的鞋子样式和布料,以便做出最适合中国人脚的鞋子,但不能看别人的鞋子好穿,就直接拿来穿上。
第六,高度重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四中全会《决定》讲要完善确保“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法律制度,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项改革的说明中对此作了强调。他还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要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第七,高度重视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对此进行了阐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等”。我国的司法权力配置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定型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需要,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也更加深入了,需要对司法职权配置进行相应调整,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以改革。为此,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
第八,高度重视司法廉洁建设,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求“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出台一系列惩治腐败的制度和举措,坚持对腐败行为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遏制腐败的长效机制,效果明显,深得民心。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惩治腐败的创新规定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落实:一是完善职务犯罪的查办机制,二是对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及被吊销执照的律师和公证员实行终身禁业制度,三是建立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的制度,这些举措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廉洁司法的决心。
第九,高度重视司法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提出要建立“阳光司法”工作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等重大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明确要求,“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近年来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并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开放,到今年6月份,全国法院仅裁判文书就公开了800多万份,建成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库,使我国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跻身各国先进水平,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显著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十,高度重视司法队伍建设。强调司法队伍有其职业特点,要按照特殊的政策和法律来建设和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4次集体学习时就曾指出,“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他还指出:“司法人员要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从司法机关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举措来看,司法人员单独职务系列改革,法官、检察官统一招录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改革,从律师、法学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改革等,均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人才队伍的具体行动。
最后还要说一点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论述和思想不仅十分丰富,涉及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而且还十分重视各项司法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抓得很紧。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深改小组已经13次讨论决定改革问题,其中9次涉及司法改革具体方案。过去是中央作出决策,中央政法委谋划并部署实施。现在是中央作出顶层设计,具体的司法改革方案由总书记主持下的中央深改小组亲自讨论决定,中央政法委部署落实,中央政法各部门承担司法改革的主体责任。这一推进模式体现了党中央前所未有的重视改革、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力度,这一模式前所未有,机遇难得。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携手凝聚司法改革的正能量,共同唱好司法改革这场大戏,共同探讨解决当前司法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把我国的司法改革大力向前推进。
自由讨论提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特别强调改革的全面性。但是中央深改组截至目前召开的13次会议中,讨论最多的恐怕就是司法改革了。所以我想对此请教胡大法官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司法改革在“四个全面”中会占据这么重要的位置?第二,全面改革不可能同时推进,还需步骤安排,这该如何决定?谢谢。
中国政法大学丛文胜教授:您认为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将使法官过上好日子,而有些法官不想过这个好日子而辞职下海;而我觉得今后法官可能要过苦日子,因为不能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了,他们面对的压力大了而辞职。按照您的观点,您能否给我们展现一下法官接下来将过一个什么样的好日子。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改革是一项全面改革,在此过程中你们有没有考虑到军队司法体制怎么改革,是否将此纳入考虑范围,是与否的理由又是什么?谢谢。
中共中央党校封丽霞教授:刚才我听到胡大法官对将来司法职业的美好展望,我本人深受鼓舞。因为我听到太多失落、悲观的评价,比如有的人说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司法改革的内容刚出台的时候大家都保有一种“谨慎的乐观”,而到了现在这种谨慎的乐观都很难保有了。而今天听到胡大法官令人振奋的表态,我也很振奋。而之所以认为司法改革不乐观,我想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比如,第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会更加突出;第二,省里对全省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管理和遴选怎么能够了解下面的情况?第三,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孤立”?第四,有些法院系统的领导认为司法改革非但没有起到给法院减负的作用反而给法院加压了,他们并感觉司法改革像是法院在这里“自导自演”,感觉法院是“位轻权重”。对这些问题我想听听胡大法官您的看法。谢谢。
胡云腾:通过这些提问,我确实也能体会到大家对法院司法改革的关注和关心。对汉华教授的提问,我想情况是这样的,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如此重视司法改革原因有三:第一,总书记曾经讲过,司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进司法改革就是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从关键处着手。第二,司法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和独立性,境外成熟的经验也比较多,中央政法委和各政法机关抓的都很紧,积极向中央深改小组报送司法改革方案,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比较好。第三,司法改革项目推进的多和快,实际上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正常进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大部分都要在两三年内完成,所以推进的速度比较快,推进的项目也比较多。
回答丛教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我想先说明一点,我讲现在法院条件好了,也就是所谓法官现在可能要过好日子了,是相对于十几年、二十几年前法院办公无房、开庭无法庭、办案无经费、法官发不出工资甚至出差办案几个月后都无法报销费用的窘境而言的。现在这些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改革后法官的待遇也可能比以前显著提高的,并非是说我们的法官,经过司法改革以后,工作会比以前轻松了,也像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那样可以享受高待遇了,我对司法改革前景的判断是基于改革前后的描述。
对封教授的提问,限于时间关系,我只能简单地回答了。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推行后,会产生哪些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目前社会上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看到消极的一面比较多,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我的看法是乐观的、积极的,改革的基本面是好的,将来的好效果要远远大于差效果。关于法院裁判执行难问题改革,我们正在推进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改革,先要实行执行权与审判权在法院内部分离,将执行的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开,并建立一支强大的、相对独立的执行工作队伍,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如果由省级法院统一调动和指挥全省执行力量去执行的话,效果应该是比较好的,有利于解决执行难。因此,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对解决执行难只会有好处,当然干扰肯定也还会存在。还有你提到的改革后法院检察院会不会被孤立、法官检察官的任务会不会更重等问题,这种“二元困境”有可能出现。不过,我个人观点还是要加紧推行,特别是司法人员单独职务系列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这是从体制和规律上解决问题,不能迟疑,但推进相关改革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兼顾不能进入员额制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利益,减少改革的阻力。也就是说,法官去行政化、建立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一定要走下去,但不宜走得过快。至于改革后法院是否被边缘化的问题,你的担心是基层法院人财物管理脱离地方以后,有些案件的审判、执行和维稳,地方党政机关可能不再支持了。但我认为对此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毕竟那些案件乃至群体性事件是发生在地方的,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大局的发展稳定。协助解决相关案件和问题,党委政府机关是有责任的,对地方发展与稳定也是有利的,地方党委政府不可能坐视不管。总之,我仍然认为现在是司法改革的最好时期,是条件最具备的时候,有些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但我们应该汇聚改革的正能量朝前走,不能因为有些风险或不同认识而动摇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