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9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elite
十八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评价刑法修正案(九)——
“不能腐”机制开始构建 “不想腐”是最终目标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不仅是一次简单的法律修改,还是十八大以来,国家完善反腐败机制的重大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月6日,十八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修法是反腐“治本”的体现
在佟丽华看来,刑(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制度的笼子逐渐“扎紧”的体现。
他分析说,2013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讲话中曾说“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这段话被广泛引用,但也产生了一些误解,一些人认为反腐就是“打虎拍蝇”的“治标”。2014年10月,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的“不断加大治本力度”表明,十八大以后的强力“治标”已经为“治本”赢得了时间。通过修订法律、完善制度实现“标本兼治”才是最终目的。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依法治国,让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恰恰是要构建遏制腐败的制度根基。”佟丽华认为,刑(九)也是深入贯彻《决定》,构建遏制腐败制度的一个突出体现。
“终身监禁”旨在发挥威慑作用
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刑(九)新增“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
“在慎用死刑和实践中死缓、无期徒刑减刑比较容易的情况下,这次增加终身监禁的条款,目的是发挥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佟丽华分析说,当前,在国际社会呼吁减少死刑的情况下,我国也秉持最大限度慎用、减少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但在实践中,即便贪污受贿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一般十几年的监狱生活后就有可能重返社会,这导致刑罚对腐败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减弱。“终身监禁”的内容恰恰截断了贪官们“越狱”的可能。
2008年,佟丽华曾对1997年至2007年10年间1320个腐败案例进行研究。他在《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变革》一书中公布了“一份延迟公布的腐败案例研究报告”。该报告表明:从1996年至2008年的12年间,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平均受贿金额约上涨105倍。“贪腐犯罪判处死刑逐渐减少的现象值得关注和研究。”佟丽华说。
佟丽华告诉记者,很多贪腐犯罪人表面看来没有直接伤及生命,但其腐败的结果之一往往是“豆腐渣”工程——所修的路、桥有质量问题,或者空气污染,食品、药品、水产生严重质量问题,这都是对公众生命的不负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国家想要纠正风气,还想要保留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那就要公平公正地适用,不能出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现象。
让佟丽华欣慰的是,刑(九)对定罪量刑标准取消具体数额,代之以“数额十情节”,并对重特大贪腐犯罪人新增“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规定,这将有助于实现对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公平公正适用。
“不想腐”是改革最终目标
2014年12月26日,佟丽华参加了中央纪委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专家学者座谈会。他在会上发言表示,十八大以来,“不敢腐”的形势正在出现,但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制度的过程,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
“不要孤立地看刑(九)对反腐机制的构建。这只是十八大之后,国家反腐机制的建设紧锣密鼓进行的标志之一。下一步,我们还要积极构建一系列新机制。‘不能腐’的机制已经开始构建,‘不想腐’仍旧是未来改革的最终目标。”佟丽华表示,反腐依旧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