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4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elite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研讨会于2015年6月16—17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法院和检察院、北京市延庆县法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国际法研究所的近30位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朱晓青研究员主持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蒋惠岭副主任作开幕致辞,并作主旨发言。陈泽宪所长指出,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作为基本国策应当在立法、司法、政策、执法等各个方面予以体现,这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是一致的。陈泽宪所长还提出,可从三个层面来看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如何贯彻社会性别主流化:一是应当在司法理念中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通过培训,以及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后的教育将社会性别观点融入司法人员的理念之中;二是将社会性别观点与司法系统的建设,亦即机构、职权配置结合起来,逐步达到司法人员性别比均衡;三是在司法行动中关注性别差异,贯彻性别平等观念。
蒋惠岭副主任首先阐述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10个领域的举措,即:法院管理体制的独立化;法院组织体系的完整化;司法职权的制衡化;法官管理的去公务员化;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审判程序的庭审中心化;审判运行机制的去行政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法律职业活动的民主化;司法监督机制的严密化。之后,蒋惠岭副主任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了正在进行的改革。他指出,目前的改革方案及措施没有出现性别平等的措辞;法庭上的性别歧视也的确存在。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司法系统任重道远。在未来的工作中,仍要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下,以改革家事审判程序及加强对法官进行社会性别平等培训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和普及司法系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之后,研讨会围绕“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问题”及“法学教育与司法体制改革”三个主题展开了充分讨论。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主题研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秦剑主任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在对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全面观察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了司法改革面临的疑难问题。他提出,“疑”即主观上的疑惑,涉及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的问题;“难”即客观上的困难,即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难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则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对现行刑法中强奸罪、侮辱罪、猥亵罪、嫖宿幼女罪等若干罪名作了社会性别分析。湖北宜昌中院的王礼仁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指出,无性别意识的审判不可能实现男女两性在司法上的平等,进而提出实现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需要从无性(别意识)审判向有性(别意识)审判过渡的观点。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问题”之主题研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薛宁兰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陈明侠以两起家庭暴力的真实案例,说明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性别间的关系。她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从总体设计上还缺失社会性别视角;并进一步分析了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的重要意义。西北工业大学的郭慧敏教授回顾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司法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与问题。浙江省温州中院的任国权法官以具体案例阐释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温州的司法实践。
“法学教育与司法体制改革”主题研讨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主持。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温辉教授以检察系统的改革为例,分析了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国家法官学院的杨小利副教授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论证了建立法律职业职前教育制度对于培育合格的司法人员的重要作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徐卉教授详细介绍了东欧国家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改革的经验,并着重分析了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学院学生的人权、民主和法治意识中发挥的作用。
主题发言之后,与会代表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如何纳入社会性别视角、法学教育如何纳入社会性别教育、如何培养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研究员主持。温州市检察院的郑加佳检察官和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的季凤建法官谈及了他们的收获和体会。郑加佳检察官提出,应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女性犯罪的问题。季凤建法官提出,司法改革与社会性别主流化是相融的;以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法律规则细化男女平等的原则,是使社会性别意识在司法领域主流化的一条路径。
柳华文研究员在闭幕致辞中指出,司法改革与社会性别意识,这两个看似不相关的词实际上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在将社会性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不应成为“他”者,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研讨会为与会者提供了思考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性别主流化二者间关系的平台,有争鸣,有共识。本次研讨会也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的路径和方法奠定了基础。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戴瑞君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