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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时间:2018-08-29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att20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人大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编者按: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各分编、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草案。这些法律草案重点关注什么问题?具体作了哪些规定?将对现实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请看报道。

  

  电子商务法草案:

  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张璁

  8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再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已经是这部法律草案第四次进行修改了。

  促进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网上零售额已达71751亿元,比上年增长32.2%,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54806亿元,增长28.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5.0%。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社会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如何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一直提出相关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自2013年12月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多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吸纳地方人大、院校专家、部分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在电商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其立法原则就很明确: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

  电商法草案的历次修改中,充分发挥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各界也都广泛参与了讨论。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所作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各界在评估立法内容时总体评价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达成了最大的社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侵权罚款数额大幅增加

  前不久,电商平台拼多多因“山寨”泛滥问题,陷入了一场不小的舆论漩涡。8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约谈拼多多,对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检查。

  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商法中也是重点,从草案三审稿到草案四审稿都予以专门规定,在几轮草案修改中基本保持了一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汇表示,互联网“山寨”侵权现象,从经济因素来说,知识产品开发创新的高投入与“山寨”侵权的低违法成本之间还有落差。

  此番草案的修改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成本。此前草案三审稿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而此次公布的草案四审稿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将罚款数额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在立法的平衡保护上,专家表示需要在执行上更进一步细化。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当前草案包括知识产权条款在内的内容增加了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立法中回应关切、平衡利益的难度不小,未来还需要实施细则及时跟上。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浙江宁波的吕先生网购了某品牌的灶具等产品,但厂家安装时用的胶气味很重且没有包装标识。不久家人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经仪器测试发现甲醛超标达4倍,但在维权时却困难重重。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业本地化、“面对面”的特点,尤其是小额网络消费时,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是不争的事实。电子商务法修改思路之一,就是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前几轮草案修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与此同时,电商法草案对权利保护的规定也需要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有专家此前曾对草案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规定提出意见,认为可能导致不同法律在适用上“打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此前电商法草案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严格程度超过了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践当中可能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如何适用发生分歧。

  “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相一致。”在8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显示,这样规定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体现民事权利保护的新进展

  本报记者  徐隽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物权编:专章规定居住权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

  为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专门增加一章规定居住权。“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

  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来,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杜涛说。

  合同编:增加优先承租权制度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沈春耀介绍。

  在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方面,草案加大了力度。为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此外,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同时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杜涛说。

  人格权编: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草案还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沈春耀说。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还针对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等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据了解,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在详细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内容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增加离婚冷静期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杨明仑介绍。

  据介绍,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杨明仑介绍。

  继承编:增加新遗嘱形式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沈春耀说。

  据了解,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杨明仑说。

  侵权责任编:鼓励助人为乐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石宏说。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本报记者  徐隽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表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当其时。草案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制度针对性,科学规范防治工作流程,符合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已经比较成熟。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报告指出,有关方面提出,土壤污染修复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应当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突出源头预防,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二是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责任,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据胡可明介绍,草案三审稿明确了超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规定了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农用地地块的修复方案、建设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明确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强化“污染者担责”

  为进一步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污染者责任,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为鼓励自愿治理,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报告指出,有关方面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十分敏感,应当加强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前符合用地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严惩重罚形成震慑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还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

  草案三审稿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三审稿第八十八条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草案三审稿,对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九十二条还加重了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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