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9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近两个月,中央政法机关频频就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发声,密集程度及力度前所未有。
继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后,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两高“当家人”均不约而同提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法官要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最高检制定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近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明确提出“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系列动作释放出的信息令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的委员们倍感欣喜。他们认为,随着司法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高层更加重视律师在司法中的作用,彰显出司法机关对文明司法、公正司法、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坚强决心。
保障权利给律师撑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然而现实中,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却仍不乐观。
“社会轻视和排斥律师现象严重,一般号召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制定具体措施,才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
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各种干扰和阻碍,很多情况下源于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依据。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刑辩律师执业三难。田文昌表示,解决三难的规定以往就有,散落在刑诉法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里,此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汇总、重申,是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各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推动,可以视为对律师权益的宣誓性保障。
现实中,律师参与庭审以及辩审关系问题同样突出。法院开庭时,有些法官会随意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律师说话。律师庭审中被逐出法庭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此次关于死刑复核阶段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的最新规定,被律师们视为多年来无法解决难题的重大突破。
许兰亭认为,相比于以往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出“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明确给律师撑腰。直接以这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说事,颇有“举重明轻”的意味。
好规定关键在于落实
“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落实。”采访中,田文昌再三向记者强调。
许兰亭直言,刑诉法的修改和之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政策的制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但实践中有些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根源就在于落实不到位。
“甚至有些问题,如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会见,比以前更为突出。”许兰亭以自己办案的亲身经历告诉记者,现在侦查阶段重大贿赂案件几乎无法会见,有的要侦查结束时才让律师会见。
“涉嫌重大贿赂成为不让律师会见的普遍借口。”田文昌说,有些地方干脆毫无理由,就是不让会见,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不让会见,这些问题至今没有解决途径。
田文昌认为,法官主持法庭不规范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庭审中很多问题的发生,主要是缺乏明确规则。他建议,采取切实措施应对,尽快制定庭审规则。
“几年前,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审规则建议稿’并已提交最高法,而且已经收入‘刑诉法修改律师建议稿’中正式出版,但后来并没有落实。”田文昌建议最高法认真研究这个建议稿,以此为参考尽快出台庭审规则。只有在明确规则的前提下,才能正确、充分地发挥庭审作用,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目标。
“很多法律规范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人员违反该职责应受何种制裁或者有何种法律后果,规定少之又少。”许兰亭建议,尽快制定相应的救济条款,由违反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制网北京2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