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
报告显示,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在取得了积极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侦查监督理念存在偏差、侦查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11个月批捕电信诈骗嫌犯13247人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
积极投入严打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突出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平安中国建设,深入分析社会治安状况,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2015年11月部署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至今年9月,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等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同督导重点整治地区和突出地区打击治理工作,派员与公安部工作组共同赴境外开展执法合作。北京、广东检察机关及时批准逮捕张智维等116人、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在试点地区公安局设检察室
报告指出,检察机关在近些年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问题。
一方面,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2013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75208件,公安机关立案率为87%;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9307件,公安机关撤案率为97%。
另一方面,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
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
针对侦查环节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为破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效率不高等问题,2012年深圳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大力支持下,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明确34类294个侦查活动监督项目,检察官在办案时逐一对照审查。
近些年,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已经部署在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山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在市、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室,及时了解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对440个派出所刑事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报告还提出,将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
报告指出,侦查监督既负责逮捕的把关,又负责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肩负着制约侦查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遵守客观义务,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侦查监督全过程。
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作为逮捕依据。
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
河北省保定市和顺平县两级检察院审查“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时,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故意杀人的情况下,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真凶。
侦查监督审限紧张等矛盾突出
报告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侦查监督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担心被害方缠访闹访,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的关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
侦查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相对薄弱。有的监督不规范,监督质量不高。
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些侦查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尤其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审查甄别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一些地方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
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与侦查机关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发现问题渠道不畅。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衔接还不够顺畅,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侦查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
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为切实解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报告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措施,以及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
在立法上完善审查逮捕规定,明确电子监控、观护教育等非羁押性替代措施。
修改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形式、程序、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等作出规定。
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监督解决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