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24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elite
法制网□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近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多次强调,要健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健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部门、单位责任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了追责情形和方式,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让铁规发力,使禁令生威。自此,综治领导责任制上升为党内法规。
细化操作层层压实责任
“实践证明,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综治领导责任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安排比较少。
《规定》着重在增强文件的操作性上下功夫,围绕谁来问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走过近25个年头,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狠抓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3年11月2日,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挂钩。
各地大力推动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抓综治工作的实绩档案、建立综治工作联系点和联络员制度,倡导对党政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做法,使领导责任制不断得到完善。
公共安全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把维护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经过一年的起草,2016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再好的思路、部署也会落空。
抓好责任落实,首先要明确责任。《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规定》还对各部门、各级综治委、综治办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负责人认为,责任制能不能落实,督促检查是重要保障。
完善述职制度是督促检查的一大亮点。《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该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此外,《规定》还完善了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对社会治安稳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严格实施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政策措施,加强责任督导和追究,确保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负责人说。
六种情形追究领导责任
按照《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记者发现,此次《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程序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如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负责人坦言,过去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下抓一级的管理办法,解决综治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以分台阶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
在严格责任追究之外,《规定》吸收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专列一章,明确综治表彰奖励的部门权限、程序和方式,大力表彰奖励那些真抓实干、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据介绍,下一步,中央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将会同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规定》中明确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作为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之一。中央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将会同各成员单位一道,围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着力使考评更切合实际、更具科学性、更有公信力,推进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深入开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