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2016年,中国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主体框架,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2016年,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为标志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公开为重点的诉讼制度改革,以立案登记制、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便民利民改革等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政策基本到位。一是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出台《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二是在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方面,出台《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三是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方面,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拓宽司法人员选任渠道,规范选任机制。
——诉讼制度改革主体框架基本建立。一是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质性作用,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三是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出台《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方案》,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四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划定律师行为“红线”,强化律师行业自律。五是深化司法公开,制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庭审网络直播操作流程,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六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深化诉讼程序、裁判文书和事务性工作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便民利民改革举措不断丰富完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4个巡回法庭,完成巡回法庭设立总体布局,进一步下沉审判重心,方便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改革逐步落地生根
——抓住关键事项,夯实改革基础。2016年初,在全国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7月,在吉林长春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进一步完善员额制、司法责任追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以及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政策措施。截至年底,全国法检机关均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
——坚持科学导向,确保改革质量。一是着眼于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进员额制改革,突出办案业绩和能力科学公正开展遴选,建立员额退出机制。二是着眼于提升办案质量效率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力清单,科学组建办案团队,运用制度机制、现代科技、案例指导等办法,推动管理监督从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效率监管,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注重统筹协调,强化系统集成。一是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解决各地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官多兵少”、职能重叠的问题,整合力量资源,推动中层业务骨干入额后回归一线办案。二是配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发挥改革的整体效能。三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强化督促检查,推动落地生根。一是开展专项督察。2016年,中央改革办对湖北、安徽等部分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督察。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对吉林、重庆、河北、山东等10省区开展了两轮督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上海、河南、山西等28个省(区、市)的司法责任制及其相关配套改革开展了督察。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年底在昆明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督察推进会,对相关问题做了集中通报,并要求各地认真对照查摆问题、加强整改。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分别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估进展成效,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高。通过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院检察院人员管理模式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业务骨干脱离办案一线等问题得到根本破解,法院检察院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向办案一线下沉,作为办案核心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瘦身提质”。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办案质量效率显著提升。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上海、浙江、青海等地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达到98%以上,由检察官审查决定的公诉案件占90%以上。2016年,全国法院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全国法院2016年审结案件1979.5万件,同比上升18.33%,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