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tt2014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4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国际法治交流频繁,反腐败国际合作成效显著,国际司法合作迈出坚实步伐。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力度空前加大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国际场合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强调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是2014年APEC轮值主席国,监察部代表中国政府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主办工作组会议并组织相关活动。2月,监察部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APEC反腐败研讨会议,以“腐败资产追缴与返还”为主题,就腐败资产返还的国际标准、资产返还障碍和应对措施及相关实践经验进行研讨交流。
——4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会议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并致辞。6月至7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以“法治与反腐败”为主题在北京举办第一期、第二期研讨班,分别有21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研讨,就加强反腐败立法和司法,深化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反腐败事业深入健康发展等深入交流。
——7月,公安部启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9月,全国检察机关启动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截至年底,专项行动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泰国、南非、尼日利亚等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犯罪嫌疑人680名。
——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地区加大追逃追赃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中国监察部作为2014年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起草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引导反腐败执法合作朝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方向发展。12月,中国监察部在北京主办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追逃追赃专题培训班。
——1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推动二十国集团成员在反腐追逃等方面加强合作,在会见有关国家领导人时,向世界各国展示了中国反腐的决心,并积极倡议拓展反腐败双边性和地区性国际合作,建立并完善打击腐败犯罪联动网络。
——11月,中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从国际培训角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截至2014年,我国已与39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2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初步构建了反腐败领域司法协助的法律网络。
(二)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立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6月,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指出,各国应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各国应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假借“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10月,《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外交部长王毅于“联合国日”(10月24日)当天撰文指出,推进国际法治要把握几个大方向:一是要坚定维护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是要坚持促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总目标;三是要坚持国际规则制定进程的平等和民主参与;四是要坚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
——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同1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反恐磋商机制,努力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加强地区反恐合作,积极派员参加联合国框架下有关反恐国际立法活动,积极参与“全球反恐论坛”以及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地区论坛等机制下的反恐合作。10月,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第69届联大六委反恐议题发言表示,反恐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当事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遵守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定,呼吁更多国家参加联合国13项反恐公约,支持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进一步完善反恐国际法律框架。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国际海洋法方面。4月,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北京会见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奥敦通一行,就中方与海管局加强合作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20周年等与对方交换意见。6月,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第24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举行的纪念《公约》生效20周年特别会议上发言,指出《公约》确立了现代海洋秩序基本法律框架,中国倡导构建和维护和谐海洋秩序,主张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争端。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在第69届联大关于“海洋和海洋法”议题发言,阐述了中方在海洋和海洋法相关领域的立场和主张,强调中国是国际海洋法治与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坚定维护者和促进者。中国政府主张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循《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合法权利。
——气候变化方面。中国代表团深入参与“德班平台”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新协议的全年四次谈判和12月的气候变化利马会议各议题谈判。主张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公约原则和规定作为新协议谈判的政治基础,以平衡的方式细化新协议各要素,以务实的态度提高力度。中国代表团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宣传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新举措,建设性地与发达国家保持沟通,推动利马会议达成了以“利马气候行动倡议”为核心内容的成果,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细化了新协议谈判的要素,为2015年巴黎大会如期达成协议奠定了基础。
——10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七次缔约国会议,全面介绍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的成就,阐明了中国在国际合作、打击贩卖人口和非法贩运枪支、网络犯罪及文化财产犯罪等问题的立场和实践,呼吁各国以更加积极、灵活、务实的态度开展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合作。
——10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日内瓦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进行审议,积极评价中国政府的履约努力和成果,对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
——10月,中国外交部条法司长出席第69届联大六委“国际法周”会议并参加“五常”国家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参与审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报告”议题,就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及保护大气层等重要专题阐述了中方立场。参加了安理会“五常”国家外交部法律顾问(条法司长)非正式磋商,同美、俄、英、法四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就国际刑事法院工作、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三)政府间双边法律对话和交流频繁
——海洋法和极地事务领域的对话和磋商机制。3月,第五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青岛举行;10月,第四轮中英海洋法磋商和第二轮中法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北京举行;12月,中阿(根廷)第三轮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通过上述机制,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当前海洋法和极地领域双方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友好的交流。
——5月,中国和瑞士司法协助联合工作组首次磋商在北京举行。双方一致认为,在两国关系日益丰富发展,特别是中瑞自贸协定签署并即将生效的背景下,两国的司法协助需求并不断增长,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该领域合作。双方商定了工作组任务目标,并重点就刑事司法协助个案和缔结条约问题进行了讨论。
——9月,中国和加拿大司法和执法合作第五轮磋商在北京举行。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中加司法执法合作有利于丰富和深化中加战略伙伴关系,重点围绕加强追逃和追赃两方面司法、执法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并一致同意在磋商机制下设立司法协助工作组和遣返逃犯及其他非法入境工作组,以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11月,中国和欧盟网络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网络立法政策、网空国际规则、互联网治理、网络经济和网络犯罪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同意进一步加强网络工作小组进程,推动中欧网络务实合作。
——12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强调执法合作在中美双边关系中的重要性,鼓励继续加强JLG机制建设,讨论了在追逃、资产返还、遣返非法移民、禁毒、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联合打击诈骗等双方共同关注的多个执法领域加强合作的方式。
——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积极拓展。3月,中韩举行第十八次海洋法磋商暨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海洋法和国际法问题坦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10月,中国与丹麦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北极、海洋、司法合作、国际人道法和网络治理等国际法问题交换了意见。10月,中国与巴西外交部条法司长首次磋商在巴西利亚举行,双方就建立条法司长磋商机制、国际法发展趋势、司法合作、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国家豁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达成多项共识。11月,中国与美国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在华盛顿举行首次磋商,双方围绕共同关心的外交法律问题广泛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决定建立年度磋商机制。
(四)对外法学研讨和国际学术交流深入推进
——5月,外交部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联合举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国际法研讨会,会议高度评价了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历史贡献,分析总结了其时代内涵,积极探讨了五项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发展与合作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现实指导意义。6月,第二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在维也纳举办,期间签署了《指导委员会章程》,为中国—欧洲法律论坛的全面稳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9月,第一届中欧法律援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主要研讨了中欧法律援助发展的最新趋势、中欧法律援助的国家政策、法律援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法律援助的机遇与挑战等。9月,“中非投资贸易法律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对中非投资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9月,“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通过《关于设立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倡议书》。9月,“中非法律人才交流项目首期研修班”在北京开幕(班),这是中国举办的首个面向非洲法学法律界人士的培训班。12月,第七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在巴西利亚举行,主题为“法治、一体化与发展”,议题包括“基础建设、法治与发展”、“法治与一体化——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12月,首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在巴西利亚举行,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团长鲍绍坤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金砖国家法律论坛”的建立是国际关系发展的需求,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全球法治发展的需求,对金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和政治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12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在腾冲召开,就亚洲金融法律合作与互联互通、伊斯兰金融体系、人民币跨境交易等问题进行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