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8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dmin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雾霾天气范围扩大、环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2013年,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一奋斗目标,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标志着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
(一)环境资源领域立法工作
——修改草原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2013年6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修改了草原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4部法律。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和下放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更好地保护环境。
——审议环境保护法的修改。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由修正案形式改为全面修改的修订案形式。三审稿增加了九个方面新内容,包括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强调地方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土壤调查和修复制度;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增加对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的人身处罚;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等。
——制定和修改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13年,为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修)定了30多件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其中,贵阳市制定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珠海市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十八大后首批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专门规定的综合性法规,对于促进国家层面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自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制定以来,甘肃、湖南、陕西、广东、内蒙古、辽宁、宁夏、四川、西藏、吉林、江西、新疆、浙江、山东、北京、青海、云南、河北等共有19个省(区、市)纷纷制定省级湿地保护法律文件,湿地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201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省(区、市)和较大的人民政府,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环境资源领域的标准、名录、目录等。截至2013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标准总数达1499项。
(二)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制定有关环境资源规划。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别出台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国逐步降低荧光灯含汞量路线图等。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划定了2020年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的生态红线。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是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并与31个省(区、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二是细化配套政策和环境标准。截至2013年底,环境保护部共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标准18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9项、保护技术规范19项。三是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出台《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四是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环境保护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区、市)的19个市开展两次督查行动,检查企业403家。五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六是强化财政资金等保障措施,中央财政新增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首批安排5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等六省(区、市)的大气污染治理。
——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制定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及时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在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及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的基础上,新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等环境信息。特别是污染源环境监管方面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显著,环境保护部除在第一批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实时发布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还完成第二批116个城市开展PM2.5等污染物监测点位的建设任务,并开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部还公布每月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开展环境审批、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2013年,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3件,涉及总投资1.87万亿元。其中,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项目129个,约占总投资的68%,32个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被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1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开展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9万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共检查企业10万余家,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3700多个。加强环境考核问责,对未通过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3个省(区)、3个企业集团和6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年度考核不合格的5个省的16个地市进行了环评限批。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发布《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新增第五批、第六批共72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安徽等16个省(区)开展生态省(区)建设,1000多个市(县)开展生态市(县)建设,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5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986个。
(三)环境资源领域司法工作
——依法审理环境案件。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6218件。其中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13210件,审结环境监管失职一审刑事案件12件,审结民事环境一审案件1906件,审结行政环境一审案件1090件,加大了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惩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利于较好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及部分疑难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布环境司法重大信息。为推进环境司法信息公开,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件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7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3件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绿皮书,公开了环境审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创新做法及审判效果、工作思路等。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该省法院资源环境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同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件环境污染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以依法惩治震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指引执法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