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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工作——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

时间:2013-06-0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dmin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2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3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31件;国务院制定了16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100余件。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3件,行政法规共721件,地方性法规共8600多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有严重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该法的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减少精神障碍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的立法精神,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了严格规范,并对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规定了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于1985年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等,均纳入该法调整范围。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二是细化了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的管理以及不准出境的情形。三是完善了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规范了邀请行为和签证延期,明确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并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了“人才引进”类别。四是规范了外国人停留居留行为。五是强化了边防检查以及调查、遣返等措施,加大了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对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修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再次作出重要修改。这次修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三是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的规定,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四是完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五是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其他侦查措施,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六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包括: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八是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包括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修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制定,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与人民调解法相衔接,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二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送达程序、开庭前准备程序、二审程序、保全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及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等。三是完善证据制度,增加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四是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增设程序转换规定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增加监督方式,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纳入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此外,还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三是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四是严格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首次修改。这次修改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强化了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实了家庭赡养与社区养老的内容,增加了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规定,还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作了规定。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基金行业发展,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适应基金业发展变化,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适当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促进其发挥作用;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监管规则,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重点针对中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决定还建立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
  ——通过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等6个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中国开展了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这是中国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9亿多选民参加投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也陆续展开。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为新一届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军人保险法,修改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邮政法,并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并作出了修改,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批准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还审议了预算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资产评估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旅游法草案等。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2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方面,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制定了农业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强化社会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拘留所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制定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制定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此外,还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
  2012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安徽省制定了皖江示范区发展条例,河北省制定了技术市场条例,福建省制定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甘肃省、陕西省分别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制定了旅游条例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吉林省制定了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贵州省制定了义务教育条例,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等。在保护资源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江西省制定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辽宁省制定了青山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省分别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云南省分别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在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方面,北京市制定了审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财政监督条例,云南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江苏省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

  (三)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律要在治国理政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根据几年来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及司法机关、社会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意见反馈和沟通互动等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全年有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案的审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三项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创业难”等问题依然严峻,相关的政策也存在不少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结合立法后评估的结果,提出了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议。
  2012年,国务院继续推进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共有13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2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建立多元起草法规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项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组织协调会、听证会、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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