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6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dmin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规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继续加强监督工作。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农业法、残疾人保障法、文物保护法等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对于农业法,重点检查了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和安置,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经营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扶贫开发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检查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们发展经济、治国安邦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继续稳定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针对种粮成本持续上升、比较效益较低的问题,建议采取更加切实的措施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种粮积极性。
对于残疾人保障法,重点检查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社会保障情况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检查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政府补贴部分或全部费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困难残疾人救助水平,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特别是对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残疾人理疗康复机构的投入,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队伍建设,解决残疾人医疗康复资源不足、人才匮乏的问题。要把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强制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建筑标准,帮助残疾人走出家门。
对于文物保护法,重点检查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文物利用情况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正确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关系,推动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积极推进文物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机构、队伍、经费和文物保护事权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加大文物流通秩序整治力度,加强对古玩旧货市场和网络文物交易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造假售假、知假拍假等行为,清理、整顿文物鉴定机构,规范电视鉴宝类节目。
在检查上述3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工作的措施,其中,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提建议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决定于2013年启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书面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共14个专项工作报告。还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上述报告,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也涉及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如听取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快制定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律规定,完善对患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和孕期、哺乳期吸毒人员的收押方法,研究针对网络毒品交易等新型涉毒案件的处理方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正在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又如,在听取和审议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和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等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国务院根据这些意见,已要求各地财税部门依法征税,不得采取越权为招商引资项目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做法,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转变“重刑事轻民事”的观念,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诉讼监督都得到加强的局面。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裁判不公问题作为重点,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检察监督。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1173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一是做好主动审查研究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研究中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继续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接收登记、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并研究探索审查建议的回复机制。三是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基本完成清理工作。此次集中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废止了一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