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31 来源: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admin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1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向国际社会表达国际法治相关领域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增进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履行国际义务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在6月举行的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大使王民发言表示,中国政府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严格按照《公约》及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希望外大陆架划界平衡处理沿海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在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届会等反恐国际立法会议,支持制定一项综合性反恐公约,以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反恐形势做出回应,并完善反恐国际法律制度。中国政府将继续本着合作和建设性的态度参与联合国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公约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尽早获得通过。
在地区反恐立法层面,中国政府继续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条约,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下的区域反恐机构和相关法律文件开展合作交流。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3月,首次中日韩三方反恐磋商在韩国举行,三方就当前国际和地区反恐形势、打击索马里海盗、网络安全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加强三方反恐务实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动及其组织和人员,明确了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力量,完善了涉恐资产冻结机制等。这是中国首次就恐怖活动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对参与国际反恐立法和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谈判。5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政府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会议讨论了审议机制职权范围、指导方针和蓝图草案,通过了草案一读和报告,决定就遗留问题继续进行讨论。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讨论,主张履约审议机制的建立应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履约审议机制应体现“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参加网络安全国际立法活动。1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所设打击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首次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等议题,并决定继续研究如何强化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和规则等问题。中国代表团出席专家组会议,参与会议各议题的磋商,表明了中国作为网络犯罪受害国,积极支持并参与有关国际合作的立场。11月,参加英国主办的网络问题国际会议,系统提出网络空间的五项原则:网络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均衡原则、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原则和公平发展原则。
——在难民法和人道法方面。12月,中国代表在纪念《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通过60周年部长级会议上表示,《公约》在推进难民保护和人道主义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主张加强冲突预防与解决机制,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发展,根据形势变化逐步完善难民保护机制等。30多年来,中国政府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克服各种困难,向近30万印支难民提供了有效保护。在利比亚人道危机中,中国政府迅速、高效撤离了在利的3万多名中国公民,并协助撤出了来自希腊、意大利等12个国家的两千多人。中国政府将继续建设性地参与难民问题的国际对话,加强与各国交流与合作,推动难民问题的持久解决;并将根据中国国情及立法进程,加快推进难民立法。
——中国代表团参加了10月在摩洛哥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届缔约国大会,中方代表团在大会上介绍了中国为全面、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与其他缔约国分享了中国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经验。同时强调公约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要坚持各国本着打击腐败的共同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扩大国际合作,创造廉洁法治环境,使腐败分子无处逃遁。
——在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行方面。2月,中国派团出席《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程序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下半期会议,积极参与草案的磋商,并在人权理事会第17次会议和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参加协商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申诉程序的任择议定书》。9月,中国就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起草的《对〈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工作文件)向委员会提交中国政府评论,对“受害人”及“补偿”的定义、缔约国的民事赔偿义务、实现获得补偿权利的障碍等内容提出意见。12月,中国完成撰写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七、八期合并报告。此外,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发起的“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进程”,5月,中国派员参加人权高专办公室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就人权条约机制改革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11月,中国向人权高专提交对该进程的书面意见,就改革的方向、方式方法和具体事项提出建议。
(二)开展司法协助工作
——2011年,共收到美国、法国、俄罗斯、白俄罗斯、泰国、日本、巴西、秘鲁等30多个国家依约向我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251件,向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南非、委内瑞拉等7个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8件。
——中美执法合作对话迈出重要步伐。5月,中美双方代表举行了执法合作对口磋商,这是中美首次在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就执法合作举行磋商。双方着重就中美执法合作的现状、未来发展等全局性问题以及在反腐败、禁毒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形成了不少重要共识。双方同意在2011年中美联合声明精神和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有关共识指导下,相互尊重,继续推进务实合作,建立与两国合作伙伴关系相适应,并且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执法合作关系,造福于两国和两国人民。
——加强区域警务和国际执法合作。7月,涉嫌特大走私案的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自1999年逃亡加拿大后,赖昌星以多种理由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联邦法院2011年7月作出裁决,否决了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被遣返,树立了中加执法合作的典范。9月,中国警方联手台湾地区和东盟8国警方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了两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总涉案金额2.2亿元。
——11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九次会议在华盛顿举行。双方讨论了两国在打击网络犯罪、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知识产权刑事执法、追逃、遣返非法移民、打击偷渡等领域的执法合作问题。
——中美警方首次联合打击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8月,中国公安部与美国警方联合摧毁在全球拥有1000多万名会员的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阳光娱乐联盟”。该案是两国首次通过联合行动破获的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案件。
——此外,中国在国内大力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合作,2004年至2011年,中国公安机关共协助40多个国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700多起,并按照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及时向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
——2011年,中国分别与爱沙尼亚、阿联酋、马耳他互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书,与阿根廷互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书并签署了互换批准书证书,完成了《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生效程序。中国与有关国家分别举行了谈判,就《中国和阿根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引渡条约》、《中国和英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草案内容达成一致。中国与泰国完成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谈判并正式签署该条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三)围绕气候变化、陆地、海洋等问题的协商谈判和对话交流
——1月,中英首次海洋法磋商在伦敦举行,双方就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机构工作和海盗等海洋法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5月,第二轮中美海洋法与极地事务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海洋法与极地事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4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4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6次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中方代表团发言强调,《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里程碑,是当前唯一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任何抛弃议定书、否定第二承诺期和拖延谈判的做法,都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方希望各方带着更多诚意,展现更多政治意愿,显示更多灵活,共同推动谈判在“巴厘路线图”授权基础上取得积极成果。
——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后第一时间发表声明,指出德班会议取得了五大成果,但还有“更多工作”需要完成。就会议的结果而言,中国认为,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了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但同时指出,德班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落实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仍需时日。各方在有关2020年后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上还需要做更多工作。中方并表示,发达国家在自身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是影响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最主要因素。
——7月,2011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举行,中国强调荒漠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气候变化与荒漠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减轻贫困,加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十分重视荒漠化防治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的荒漠化面积连续十年呈下降趋势,防沙治沙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
——2011年是《南极条约》生效50周年,6月20日至7月1日,第34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肯定《南极条约》在维护南极和平、促进南极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协商与合作精神是《南极条约》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解决南极各种挑战的根本途径。
——8月,中国与老挝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和老挝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中国和老挝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从而为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国边界管理和口岸事务的协调与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8月29日至9月7日,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筹备组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俄双方就《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七份联检法律技术文件完全达成一致,讨论制定了联检工作计划。
——9月和11月,中国参加了两轮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决议非正式磋商,积极参与有关决议草案的谈判,使决议内容反映我国相关政策主张。
——10月,中国与越南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该协议显示了中越两国致力于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争议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推动双方海上问题谈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0月和11月,中国分别与芬兰和丹麦在华进行北极事务双边交流,就各自对北极问题的原则主张、北极开发与合作等问题交换意见。
(四)对外法学交流取得新进展
5月,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办了“欧亚法律大会”第五次会议暨第三届“中国—亚欧法律合作论坛”,来自中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10多个国家的650多位代表围绕“法律与现代化:重点与战略”的主题,就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现代化,国家间经济、金融、税务与关税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宪法的现代化,欧亚法系的形成及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8月,在中国北京举办了亚洲国际法学会第三届双年会,国际法院院长和法官、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及欧美等地区和国家国际法学会负责人等30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以“亚洲与国际法:一个新时代”为主题,就人权与主权、国际刑法、海洋法和气候变化等多项议题进行了研讨。
9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了第五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来自中国和东盟10国的300多位代表出席。论坛以“合作共赢”为主题,重点研讨了条约纠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服务及贸易投资的现状与未来趋势,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自由化等问题。
10月,在中国西安举办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100多位宪法学者围绕“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的主题,就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深入研讨。
10月,在蒙古乌兰巴托举办了第三届“东北亚法律论坛”,中国、蒙古、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法学、法律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东北亚国家间经贸合作的法律环境”的主题进行了研讨。
(五)空间法治领域工作
——参与空间活动领域法律规则的制定。2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在罗马举行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事项议定书》的草案起草工作。会议在以往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2011年草案,并预定于2012年2月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供各国签署。该议定书将对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融资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签署有关双边合作的协议。4月,中国和乌克兰签署《中乌两国政府关于成立中乌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在中乌合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双方签署了《中乌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9月,中国与欧洲空间局签署《关于测控网络及操作相互支持的协议》。
——在国际组织中表明中国的立场。6月,中国代表团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4届会议上,表明了中国的外空立场,并特别提出了实现外空包容性发展的新主张,强调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外空法治建设。9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对于已拥有8个成员国的该区域性空间组织,中国代表团希望其吸引更多国家加入,推动组织发展和项目合作,促进亚太组织在国际舞台上更具影响力。
——12月,中国政府发布《2011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表明了中国在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中的基本政策,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指出了未来五年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