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7 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 责任编辑:fml
曹明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年),中达环境法优秀学者奖获得者(2012年)。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主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法学院的同学们都读过各法学科目的花样繁多的各式教材,但若干年后回忆起来仍然觉得耐人寻味、余韵犹存的教材恐怕寥寥无几。与那些平庸的法学教科书相比,《环境法故事》一书就是一种例外,它属于那种一经打开就难以合上的引人入胜的读物,就像是我们童年时家喻户晓的读物《故事会》一样令人着迷,因为,正如书的名称一样,它给读者展示的是发生在美国环境法历史的一个个真实的案件,不少案件还是案中案、故事中的故事,情节跌宕起伏、错综复杂。
说起该书的翻译由来,其中也有故事。我于2005年第一次赴美留学,出于对大洋彼岸这个陌生国度的陌生法律体系的好奇和对环境法知识的渴求,我研读了法学院的各门主流课程和环境法各领域的教材,因为,我相信教材是系统掌握一门课程的最佳指南。在众多的环境法教科书中,《环境法故事》赫然映入我的眼帘。之后,在若干年的海外求学过程中的一次国际环境法学术会议上,偶然与编写故事的人——本书的编者之一奥利弗·哈克(Oliver A. Houck)教授在一起开会,会议期间的茶余饭后聊天中,我谈及把它译成中文的意向,他欣然同意,并把另一编者的联系方式给了我。于是,其中文译本后来得以面世。
不同于一般的法学教材,《环境法故事》从美国成千上万个案例中挑选了10个案例,每个案例均具有代表性。这些案例的重要性或者体现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冲突,或体现在对宪法条款(如商业条款、征用条款、诉讼主体资格、联邦主义等等)理解上的争议,或体现在法院如何看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或体现在行政机关和法院自身对待健康风险的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等复杂问题。因此,这本书中的有些案件不仅是美国法学院环境法学生的必读案例,同时也是行政法专业学生的必读案例,例如,雪弗兰诉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Chevron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几乎是美国行政法课程的必考内容。正是由于环境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阔——不仅涉及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学分支学科等几乎所有法学领域,涉及生物、物理、化学、医学等众多自然科学诸领域,还涉及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本书的编者才会提醒读者学习环境法是需要勇气的,他甚至警告人们:“学习理解环境法,胆小者莫入”。不过,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也正是因为环境法为其他部门法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例如,传统民法关于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上及天宇、下及地心”的观点已得到修正:所有者对其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不再是传统民法所言的“物权绝对”原则那么绝对了,人们的私权会受到环境法律规制的限制。《环境法故事》第8章卢卡斯案叙述的就是这样的故事),《环境法故事》才适合于法学院所有专业的学生。
《环境法故事》的另一个特点是本书的编者和作者均为美国环境法领域的知名学者。本书的编者之一理查德·拉撒路斯(Richard J. Lazarus)现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是哈佛大学校友。在英国石油公司(BP)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他被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为处理BP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调查委员会的主任,是一位资深的环境法、侵权法领域教授。本书的另一编者奥利弗·哈克(Oliver A. Houck)也是哈佛大学的毕业生,曾服兵役3年,后来长期在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任教,是一位水法、野生动物法领域的专家。书中第一个故事的作者是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的丹尼尔·法柏(Daniel A. Farber),是我比较熟悉的国际同行。他给读者讲述了一个水泥厂污染案(Boomer v. Atlantic Cement Co.)一个普通法上的妨害案。他分析了该案的判决涉及到的几个有争议的议题:议题之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成文法中的禁止令救济问题,法院是应当实施成文法上的禁止令抑或是运用利益衡平理论行使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是否会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使范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成为法官进行任意裁判的一张空白支票?议题之二是该案的判决与经济分析,此案是法经济学分析的典型案例,即法院在考虑是否准许原告请求的禁止令救济之时会比较原告所受损害和被告的收益;议题之三是该案所涉略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美国颁行了大量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成文法,那么,联邦普通法或判例法是否依旧有效以及普通法与成文法之间是何种关系问题由此产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Ouellette案的最终判决决定保留普通法的救济,绝大多数州也是如此,因此,该案告诉读者即使在成文法无处不在的时代,普通法在环境资源领域依然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书中的案例对时下中国的环境法治有诸多参考价值,这也是其特点之一。以雷特洛案为例,公民诉讼与诉讼资格问题对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的实施曾经并正在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制定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均可起诉广泛范围内的他人,包括违反制定法、行政法规以及排污许可标准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的政府官员,如果后者没有履行“非裁量性”职责,但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将来的被告以及联邦或州的监管者。如果联邦或州政府官员在此之前或期间勤勉地起诉了污染者或其他违法者,公民诉讼即被取代。若公民诉讼得到批准,则公民执法者可以寻求禁止令救济和民事罚金,原告实质性胜诉时则可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但罚款充公划入联邦国库。中国的环境法没有简单地移植美国法,而是依中国自身的需求量身定制出不同于任何国家的独特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2015年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状告污染者,而且没有提前60日通知的前置条件。这一规定符合中国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相比,对污染者的威慑力度更大,从法律实施效果来看也更理想,因此,可以说比美国公民诉讼条款更加有效。尽管如此,美国制定法中关于政府官员勤勉执法以及民事罚金和律师费的做法仍然值得中国借鉴。
此外,本书中故事的写法也别具一格。本书的所有作者均曾以公诉律师或者法官之友的方式涉略这些案件,因而,他们对故事的描述和分析不仅视角具有独特性,其解读也有权威性。诚如《环境法故事》的编者所言,环境法是一个迅速发展并不断变化的学科,描述一个运动着的目标并非易事,故事的作者们以优美的文笔和高超的叙事技巧把一个个关于反抗和执著的非同寻常的精彩故事呈现出给读者。这对作为此书译者的我们来说无疑是极具挑战的工作,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幸运的是,我的同事和学生李兆玉教授、赵鑫鑫博士、王琬璐同学以卓越的英语水平、超凡的才华和优雅的文采弥补了我的笨拙,使这部译著既忠实英文原文又符合中文言简意赅的独有表现力和精准的中国法表达式。因此,可以肯定的是,《环境法故事》非常值得读者细细品味,唯一遗憾的是我们不能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故事。
推荐书目信息
书 目:《环境法故事》
作 者:【美】理查德·拉撒路斯
(Richard J. Lazarus)
【美】奥利弗·哈克
(Oliver A. Houck)
译 者: 曹明德 李兆玉
赵鑫鑫 王婉璐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年版)
推荐书目简介
《环境法故事》的编者理查德·拉撒路斯和奥利弗·哈克均为美国顶尖法学院的环境法学教授。理查德·拉撒路斯(Richard J.Lazarus)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197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从伊利诺伊州获得科学术科学位和经济学本科学位。1979-1983年就职于美国司法部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1986-1989年就职于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担任总检察长助理。曾任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并曾负责调查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漏油事件,研究领域为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侵权法。奥利弗·哈克(Oliver A.Houck)1960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967年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其间服兵役3年。曾从事法律实务,在华盛顿特区担任美国总检察长助理,并作为国家野生生物联盟的总顾问。1981年起,执教于杜兰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是水法、野生生物法、自然资源法和行政法。
《环境法故事》一书精选了美国环境法的10个经典案例,即布默案、储备采矿公司案、卡尔福特悬崖核电站案、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苯案、雪佛兰案、雷特洛案、卢卡斯案、北库克县固体废物管理局案和美国货车运输协会案。在这10个经典案例中,有些案例从根本上确立了新的环境规划,有些代表着前沿的成文法以及位于十字路口的一些概念,还有一些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与其他成文法或宪法相冲突,包括商务条款、征用法理和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本书的写法独树一帜,作者们以一种亲历的、有启发意义的方式介绍、分析这些经典案例的案件事实及诉讼流程,形象地展现了案例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所经历的曲折过程。相较其他冗长枯燥的环境法教材,本书以案例为引导、附有或戏剧性或神秘或恐怖的故事情节的讲述,更加生动易懂,无论对环境法学这一领域是否熟悉,读者都可以通过本书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些判例故事。
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的“中国律师实训经典•美国判例故事系列”的一本,本书由曹明德教授、李兆玉教授、赵鑫鑫、王婉璐共同翻译,中文版既忠实英文原文又符合中文言简意赅的独有表现力和精准的中国法表达式。
栏目执行:
任 彦: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法学博士;
陈明慧:中国法学杂志社网络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