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6 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 责任编辑:fml
董坤:“冀以理论、契入实例,程序为本、兼及实体”——林钰雄《刑事诉讼法》荐书语
董坤: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由于每个人的生活阅历和知识背景不同,阅读同一本书可能会有不同的感受,对每本书的评判自然也会有所差别。囿于自身的研究领域,我想与各位分享的一本书是我国台湾地区林钰雄教授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首次接触这本书是当年写博士论文时,需要查阅各种资料,同学推荐了林教授的这套《刑事诉讼法》(上下册)。初读此书,感觉作者对书中每一章的内容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中有关诉讼关系、诉讼要件和诉讼行为的介绍更是我之前少有接触的,读完此书的确有一种耳目一新的感受。后来论文写完,忙于他事,这套书就再未翻阅。再后来由于科研任务以及到台湾访学,这本书又被我从单位书柜翻出,带回家细细品读,也许是有了新的经历,加之自身工作环境的影响,再读此书又有许多新的体会,故与各位分享,以作荐言。
一、该书的基本结构
林钰雄教授的《刑事诉讼法》分为上下两册。上册总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构造,刑事诉讼的主体:如法院、检察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除此以外还有诉讼关系、诉讼要件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强制措施、证据和裁判。下册分论部分则是按照刑事诉讼推进的阶段,分为侦查、公诉、自诉、审判(一审、二审、三审、抗告、再审、非常上诉)、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就该书的分章结构与大陆的进行比较,两岸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受到苏联模式和德日模式的不同影响而有所差别,但基本的理念、原则、诉讼的阶段等仍具有很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因此,在熟悉和掌握大陆的刑事诉讼制度后再读该书,从比较中反窥我国大陆的刑事诉讼自会有一番新的认识。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法条中的“告诉乃论之罪”与大陆的亲告罪在案件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但是在台湾地区,“告诉乃论之罪”是提起公诉的条件——诉讼要件。如果提起了告诉,在台湾可以自诉,也可以走公诉程序。但在我国大陆,亲告罪排斥公诉,只能自诉。两相比较就会发现:对于某些亲告罪而言,由于被害人不知道犯罪人身份或者证据难以收集,大陆亲告罪的被害人有时难以通过自诉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台湾地区将“告诉乃论之罪”作为一个起诉条件,目的是为了从被害人的意愿出发去限制公诉而非排斥公诉,也不是将“告诉乃论之罪”作为公诉的例外。这种发动诉讼的设计思路可以更为全面稳妥地维护被害人的各项权益。对此,张明楷教授在《对“告诉才处理”的另类解释》一文中就提出,我国大陆也可以试着将“‘告诉才处理’解释为只有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或者起诉,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对两岸诉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这一观点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类似值得比较的内容在书中还有很多,值得品味和研究。
二、本书的亮点
林钰雄教授的《刑事诉讼法》从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多亮点,给我感受颇深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展开论述,理论与实践能有效衔接;实体与程序并进,程序研究同时不忘对实体问题的及时呼应。
(一)冀以理论、契入实例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其生命在于运用。如果一本刑事诉讼的专著充斥着过多的空洞理论、虚玄学说,缺乏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案例作为辅助,就我个人而言,可能缺乏读下去的耐心。林钰雄教授的《刑事诉讼法》这本书虽然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但给我的感觉却是读起来不累,学起来不难。原因就在于书中有着近百件改编自我国台湾地区的真实案例,让人在对艰涩的理论问题冥思不解的时候有“捷径”可走。“法律思维肇始于具体个案的解决,而非抽象理论的演绎。”这是林钰雄教授在《刑事诉讼法》一书的“序”中所言,也是《刑事诉讼法》一书的真实写照。任意翻开该书的一章,章节细目后紧接着就是三五个案例。以这些案例为引子,作者展开具体论述,提炼出若干理论,分别进行阐释,并在理论阐释清楚后又及时回应和解答之前的案例问题。整本书的写作思路基本如此操作,每章的理论与案例都能一一呼应,甚至跨章节的案例照应也时常出现,让人对该理论专著的学习不觉艰涩,整本书读下来颇为轻松。
另外,该书对理论问题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对我有很大的启发。由于个人工作的原因,平时常常会碰到案件中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我除了从相应的法条文义中找寻解决之道外,更希望挖掘法条背后的法理依据并将之上升为理论层面,以备将来遇到类似问题能够举一反三,实现理论对实践的反哺。《刑事诉讼法》一书的写作正是按照这个逻辑展开的。该书鲜明的案例研究方法影响了我近几年的研究方向和写作套路,让我受益良多。所谓“冀以理论、契入实例”,也许正是本书的一大亮点。
(二)程序为本,兼及实体
长期以来,大陆地区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往往各自为战,没有交集,缺乏沟通。刑法学者关注德日理论,刑事诉讼法学者则言必称英美。两个学科就不同法系自成一体的研究加剧了我国大陆地区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疏离,导致部分刑事诉讼法学的图书在研究程序问题时缺乏对实体法的照应。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多亲近于大陆法系,众多台湾学者求学于德日,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则更多的是刑事一体化思维。《刑事诉讼法》一书的作者林钰雄教授早年也是留学德国,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信教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因此,在其《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就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研究内容上相互照应的鲜明特点。例如,在管辖一章,一般我们学习地区管辖(台湾称为“土地管辖”)的时候,基本的口诀就是“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但是在具体确定犯罪地时,大陆地区一般谈到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后就戛然而止。而林钰雄教授的《刑事诉讼法》一书则从刑法学的视角就犯罪地进行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论述。该书不仅考虑了不作为犯的犯罪地包括“应履行作为义务之地以及不作为而生结果之地”,还就间接正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的犯罪地如何确定进行了分析。类似情形在本书的诉讼标的、证明对象等问题上也多有体现。众所周知,理论不能脱离实践,程序问题的研究也不能完全隔离实体问题。毕竟,一个刑事案件在诉讼中往往是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交织叠加,理论上的硬性剥离仅仅是为了研究上的便利,但作为一个整体,在对问题局部研究时,仍要有全局观,并注重局部间的相互照应与衔接。程序为主,兼及实体,坚持刑事一体化的创作思路,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一书的又一大亮点。
除了上述两大亮点以外,该书的每章最后都有相应的注释参考,方便读者在对某一问题作深入研究时找寻其他资料。另外,本书每一章中对于作者的重要观点和结论也用不同字体加以标注,方便读者提纲挈领地了解本书核心内容。当然,《刑事诉讼法》一书还有很多其他亮点,但百闻不如一读,本书的锦绣之处还需读者自己翻阅,慢慢品读体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三、一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上下册)于2005年在我国大陆出版,之后近13年的时间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几经增删,修改幅度较大,05版的这套书与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已经有了较多变化,好在该书主要是围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读者在阅读时可更多专注于该书对实践问题背后的法理思考和作者在理论上的创见,若能“专注于此,不计其余”,仍会有很大收获。如果需要对书中具体条文等操作性论述展开阅读,可配以台湾地区最新“刑事诉讼法”法条,注意新旧条文的对照,也可做到旧文新读,有所收益。当然,本人更为乐见其成的是,该书在台湾最新的版本能够以简体字的形式在大陆再版,以飨读者,这也许是本人推荐此书对大家额外的收益了。
推荐书目信息
书目:《刑事诉讼法》(上下册)
作者:林钰雄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推荐书目简介
林钰雄,台北县人,1964年生。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3年9月赴德深造,追随罗克信(Cla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1998年2月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教于政治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刑事诉讼法》一书为了“冀以理论,契入实例”,每章契合数则案例辅助理解,其中多数取材、改编自台湾实际的案例。体现了“诉讼法的生命在于运用”的宗旨。在整理、分析、批判传统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实务的见解外,本书尝试突破传统,重新分配刑事诉讼法议题的比重,将阐释重心移转至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强制处分、证据法则、证据禁止及法庭活动等;并在修改版中将阐述范围扩展至2001年的搜索扣押新法规、2002年的法院调查范围、起诉审查、缓起诉制及交付审判等四大新制,以及2003年关于身体检查、鉴定留置、传闻法则、证据禁止、共同被告、准备程序、法庭诘问等证据及审判章节的重大变革。力求新旧共陈,承前启后,为读者呈现对刑事诉讼法的完整而深刻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