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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杰荐书】何勤华: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

时间:2018-04-27   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fml

  编者按:在纸质书刊和电子数据等信息海量增长的今天,如何选择经典图书进行有效阅读是每一位读者面临的问题。为此,中国法学杂志社微信公号组织了“十杰荐书”活动,由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推选一本自己认为最具推荐价值或对自己影响最大的学术著作。衷心希望这些法学家推荐的“至爱”图书以及他们的研习心得,能为广大读者的学习、科研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期何勤华教授推荐的书目为柏拉图的《法律篇》。其他法学家的荐书内容将在每周五推送,敬请关注!

何勤华 | 西方法学的开山之作

——柏拉图著《法律篇》推荐语

  何勤华:第二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9年);入选“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2001年);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才”(2003年);当选“国家级教学名师”(2009年);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原华东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古代西方先哲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前347)于2500年前创作的《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柏拉图对西方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除了提出法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的理论,出版和法律关系密切的《理想国》等之外,主要是创作了名著《法律篇》,从而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The Laws)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大约完成于公元前360—前347年之间。《法律篇》是柏拉图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共12 卷、195 章。不仅论述了各种法律的制定,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等内容,不过,该书的中心仍然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比如: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饮酒的法律,国家官吏是“法律的仆人”,关于结婚的法律,立法技术和目的,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等。

  较之于《理想国》,《法律篇》在思想上的一个最大的转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之治”)转向“法治”。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应该说,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

  我认为,阅读《法律篇》一书,可以从如下五个角度入手:

  第一,关于立法和立法者。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是最早系统阐述立法问题的学者。他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将关于和平的立法当作战争的工具。他认为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谓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

  第二,关于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中,正义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而这种正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正义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柏拉图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这是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此相联系,在另一个场合,柏拉图还认为,正义就是“善”。这种善的概念控制着每个人并且影响到他的灵魂,即使他有了点儿错误。如果是这样,每种所做的行为就与这种善相一致,并且人性的任何部分受善的控制,那么我们得管它叫“正义”,这是整个人类生活中最好的;

  第三,关于法治。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柏拉图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应该始终与它合作。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虽然尚未提出“良法论”(该理论是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来的),但他已经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关于法治的具体内涵,柏拉图论述了两个方面,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一方面,他指出,政府官员是“法律的仆人”。他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他认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另一方面,在提倡公民守法的问题上,柏拉图的一些经典话语也是熠熠发光的。比如,他指出:按照古代法律,人民不是受控制的;恰恰相反,他们自愿做法律的奴隶。他还强调: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

  第四,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柏拉图首先认为:城邦国家适用于婚姻的一个普遍规则就是,每个人要找的婚姻应该是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其次,他认为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第二属于她的祖父,第三是她的同父诸兄弟。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了,那么此权归于母亲方面同一顺序的亲属。对于法定婚龄,他认为:对一个女孩子来说,从16 岁到20 岁(这是规定了的上下年龄限制)最为合适;对一个男人来说,从30 岁到35 岁最为合适。他还认为,新郎和新娘应该把他们所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至于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但不得给已成家的儿子或女儿分配财产;

  第五,关于刑法。柏拉图对刑法也有许多精辟的论述。首先,柏拉图把抢劫庙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并为之制定了第一项法律。因为,在他心目中神是至高无上的,抢劫庙宇就是对神的侵犯,其结果是罪犯当被处以死刑。其次,柏拉图认为,与惩治犯罪相比,预防犯罪更为重要。对遵守法律不去犯罪者以及在预防犯罪方面作出贡献的人,社会都应该给予表彰。柏拉图还总结了犯罪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是贪欲,其次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然后是胆怯的恐惧。应该说,这些分析是十分透彻、合理的。最后,柏拉图在书中探讨了各种犯罪,包括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渎职、窝藏罪犯甚至妨害证人作证,以及这些犯罪应处的刑罚等。其内容几乎包括了当时所有可能出现的犯罪与刑罚。

  《法律篇》一书,除了上述五个方面之外,还涉及许多其他内容。比如,关于理性,关于平等,关于教育,关于契约,关于政体,关于奴隶,关于贸易,关于监狱,关于饮酒,等等。

  总之,《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的百科全书。柏拉图的思想,尤其是他关于正义、理性和法治的思想,构成了西方社会法律传统的历史基础,不仅对亚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公元前384年-前322)的法治思想,而且对后世几乎所有的法律思想家,如阿奎那(ThomasAquinas,约1225—1274),格劳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洛克(JohnLocke,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即使在东方各个国家,柏拉图的政治与法律思想的影响力也始终存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律篇》先后被译成日文(森进一、池田美惠、加来彰俊译,岩波书店1993年)和中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法律篇》第二版已经由商务印书馆2016年出版)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推荐书目信息

  书 名:《法律篇》

  作 者: 柏拉图

  译 者: 张智仁 何勤华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图书内容简介

  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是古希腊杰出的法律思想家。柏拉图原名亚里斯托克勒斯,出身于名门贵族,早年丧父。柏拉图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并受过骑兵训练。他喜爱运动,擅于绘画、音律,写作剧本和史诗。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政,但在古希腊哲学昌盛的氛围中,也成为了“哲学的动物”,其思想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学派,以及苏格拉底的影响。《法律篇》采对话体,是柏拉图三大著作之一(其他两部是《理想国》、《政治家》)。据考证,本书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他在74岁时才写作法律篇第一卷。本书是在其去世后由学生(奥巴斯的学生菲利普)整理出版的。《法律篇》全书共12卷,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的素养,第4至第12卷讨论各种法律与制度。本书展现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全貌,是了解西方法治源头的经典性读本。

  《法律篇》对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都有深刻的论述,如法律的起源,法律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饮酒的法律,国家官吏是“法律的仆人”,关于结婚的法律,立法技术和目的,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等。尤其是柏拉图在其中最早地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前者启迪了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并为后世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后者则(经由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

    (专题策划:邓 辉:中国法学杂志社访问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明慧:中国法学杂志社网络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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