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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9期“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研讨会成功举办

时间:2018-11-1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qsr

  2018年11月3日,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9期在苏州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承办,北京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协办。沙龙以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主题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辽宁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三中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来自上海银行、华夏银行、招商局金融集团、九州证券、腾讯金融研究中心、苏宁金融、京东金融研究中心、滴滴金融等金融实务界人士,以及来自于北京、上海、苏州的若干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实务界人士等6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与会专家紧密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基础理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持牌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责任与解散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与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一单元是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主持。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分别致辞。

上: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郭锋

下左: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施天涛

下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

  郭锋会长在致辞中指出,随着我国金融业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力量,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亦呼之欲出,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方面的理论探讨、为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提供参考,是正当其时且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并非一个新事物、新问题,有关它的研究始于二十年前,但至今未出现相关的立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监管空白”和金融专业的立法人才的缺失,理论供给不足、基础研究不够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他强调,监管不能代替立法,并呼吁各界专家和学者将研究回归到基本原理、基本常识和基本制度,肩负起责任,深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研究,共同努力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向前推进。

  徐清宇院长在致辞中对苏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打好防控金融风险的攻坚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他进一步指出,苏州的金融体量极大,其金融市场在江苏乃至在全国都具有重要的地位。近三年来,苏州两级法院在市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建设契约金融中心的大局,逐步探索形成具有苏州品牌的金融审判方式,公正审理了一大批金融案件,案件标的总额超过一千多亿。最后他强调,金融控股公司是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讨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当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为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对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促进我国金融业良性健康的发展,非常有利。

  第二单元主要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基础理论”展开研讨,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主持。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中的难点问题”为题,指出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科技化背景下,结合中国现有的内、外部环境,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中遇到的难点首先在于需要确立立法指导思想,其次在于立法原则方面,最后在于具体对策方面。我国应以风险管理统筹系统性风险管理为总动员、总抓手,重视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有效结合事前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审慎规划改革的顺序,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招商局金融集团总法律顾问佟英提出了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的若干思考,认为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尤其要对国有金融资产加强金融风险监管,监管方式应当为主动制。监管的内容应为全面监管、穿透式监管。关注的焦点应在于资本充足率、投资比例限制、控制权和并表管理等问题。

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甘培忠

下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筱清

下右:招商局金融集团总法律顾问 佟英

  在与谈环节中,苏宁金融集团风险中心总监孙骞在谈及对金融控股公司试点的看法时指出,现在实行金融控股的试点与今年的金融形势密切相关。监管政策的目标是稳定和不能发生系统性风险,而目前看来已触发了这种底线。因此监管要围绕这个底线思考和完善。他指出监管重视的主要是是风险问题(风险隔离、风险自救)、股权结构明晰问题和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以衡量抵御风险的能力。

苏宁金融集团风险中心总监 孙骞

  第三单元的讨论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展开,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与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共同主持。

  九州证券副总裁韩开创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历史渊源与立法展望出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相关“办法”或者“条例”制定的背景,是在混业经营方式下抑或是在分业经营的方式下立法。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除了一般金融机构所具备的风险外还具备易引发系统性、利益输送、影响资本安全、导致不正当竞争等特殊风险。他强调,若欲重构金融监管的生态,应在立法层面处理好与银行法、保险法、基金法之间的关系,在监管层面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现有法规的协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磊立足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逻辑,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监管要有大格局、大视野,应抓住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技术监管与金融监管区分。一方面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对于其技术创新业务也要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他强调,对于金控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和专项监管,要重视其对未来中国金融板块和金融格局乃至世界金融格局改变的影响,提前做好预防性的工作。

上左: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强力

上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会强

下左:九州证券副总裁 韩开创

下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赵磊

  与谈环节中,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胜博士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看法,认为:其一,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颁布后将存在立、改、废方面的问题;其二,穿透性原则能否真正施行需进一步讨论;其三,要处理好防止股东滥用控制权及监管要求的补充资本之间的矛盾;其四,要强化监管协调;其五,落实该办法的“新老划断”原则是否溯及既往值得讨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丝敏认为,赵磊副研究员所提出的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解决信息壁垒的问题,指出了任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均有其经济合理性。同时,她认同并肯定了韩开创副总裁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界定的研究,认为其对于消除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定义的模糊性、避免任意和专断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上海理业投资控股集团总经理李素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产业和资本的结合,其以被监管者的身份呼吁早日出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明确的监管规则,让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有法可期、有法可依。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周永华从业务层面出发,认为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之下,采用集团合营的方式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债转股的承债主体,存在一定问题。他还指出,由于我国的反洗钱、合规管理等规定与国外不一致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走出去”存在一定障碍。并进一步介绍了全球中小金融机构对风险防范的要求。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薛峰也在本环节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基本概念的探讨应兼顾协调法学和经济学之不同、竞争和反垄断、法律的对接和监管三个方面的关系。

上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陈胜

上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高丝敏

下左:上海理业投资控股集团总经理 李素芬

下右: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 周永华

  沙龙第四单元由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与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薛峰庭长主持,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持牌经营”展开。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以“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主体”为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目标的选择不应过分多样化,其应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李教授从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的角度,以分业监管、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差距、金融监管权结构变化以及目前立法层级现状为前提,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监管的形式和监管主体的选择、二元金融体制下监管权的分配与监管主体的选择、金融监管机构的多元化中监管主体如何选择这三个思考,强调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目标在于防范风险。

  京东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何海锋以台湾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为例,系统介绍了台湾地区金控集团的运营与监管,并以台湾金管会总结的金控监管的缺失以及处罚案例分析了当前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台湾合作振兴背景下的管控与大陆清理规范为背景的法律语境,提出两岸管控虽有不同但值得相互借鉴的观点。

上左: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 杨松

上右: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庭长 薛峰

下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有星

下右:京东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何海锋

  在与谈环节中,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建对市场准入监管问题提出了“应以行政许可方式颁发牌照”的建议,同时认为应该进一步改善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划分,进一步提出是否存在能完全抑制风险的模式的思考。滴滴金融法务总监王志刚从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的指导思想、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公共利益导向统筹管理、对症下药分类监管、明确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边界等立法建议。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与会专家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松紧展开了讨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认为,所谓的金融控股,尤其是实业性的金融控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而我们的监管过于僵化,完全与监管的市场化理念与性质相背离。本环节主持人、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薛峰庭长对施天涛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以晋商“票行天下”时期的监管为例,生动地说明了过于严苛的金融监管之弊端,并强调应注意监管与司法的衔接。上海银行总行副行长崔庆军从银行实务的角度提出股份质押应考虑资金用途和目的,并强调金融的核心应为风险经营,金融控股公司不应该泛滥。

上: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建

下左:滴滴金融法务总监 王志刚

下右:上海银行总行副行长 崔庆军

  第五单元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这一主题展开,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唐海燕主任分享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关联方识别”的认识,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对关联方的识别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主要是以股权为纽带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第二个就是以管理关系为纽带的关联方。其中对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应该是最为严格的。唐主任认为我们应当考虑是否将域外法中发生关联交易的事件或者利益的因素加入立法中来。

  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凌艳副教授从金融控股公司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法理研究这一基本点出发,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之间往往通过持股或者是交易,形成了整体性复杂的关系,容易引起整个金融集团的波动,进而影响系统的稳定性。为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各国规定了加重责任。加重责任具体体现在资本维持承诺、力量源泉原则、银行关闭政策、交叉担保条款、资本恢复方案、信息披露的加强六个方面。许凌艳副教授还提出了两点思考:第一,我们应该扩张法律上的人格,把经济人的性格扩大到具有利他属性的社会人;第二,引入信义机制。将其私人利益的保护机制,扩大到金融业共同体的信义法律关系的合作进程中。

上: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 冯果

下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唐海燕

下右: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凌艳

  随后的与谈环节中,两位与谈人分别发表了观点和看法。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徐钢认为经济危机本身就是市场经济自我修复的机制,是法律不能解决的。同时,他强调了应当考虑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必要性。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吟则指出,可以用“信用”这个概念来架构我们整个商事交易的框架,规范上市交易的行为。从违反信义义务可以延伸到违反勤勉义务、违反忠实义务、民事上的合同或侵权责任、以及相应刑事处罚。学者需要反思现有制度的不足、以及现有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而非层层加码、不停制定新的规则。

左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徐钢

右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赵吟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就两位引导发言人的主题做出了肯定评价,并强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关联方识别应注意其特殊性。苏州中院执行裁判与金融审判庭庭长吴岚认同并回应了崔行长关于股票质押的问题,认为股票质押是否会在股东质押股票的数量或者股东的结构上产生一定影响,是否应进行监管,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好议题。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则提出了两大疑问,其一,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相关的一些规定皆备的前提下,为何要考虑对金融控股公司单独立法?其二,应立足当下金融环境具体考虑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管模式。

  第六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侯东德教授主持,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责任与解散制度”展开。

  在“引导发言”环节,中国国际贸易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伏军以“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增强责任评析:美国进路与中国实践”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认为,对比中美两国的实践,加重银行股东责任的正当性讨论还应该继续。其次,在加重银行股东责任的正当性确立的基础上,应该科学地定义控股股东。最后,应加强制度设计,提高责任承担制度的可操作性,并坚持立法先行,为解决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晶则围绕“金融控股集团中危机金融机构的债务重组——给予‘单一入口原则’”这一主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风险上移问题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即股东的增强责任。针对金融控股集团中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债务自救和充足的问题,美国提出了力量源泉的原则,后改进为单一入口的危机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但是针对我国现存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单一入口原则的适用仍存在疑问。

上: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侯东德教授

下左: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伏军

下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杜晶

  在与谈环节中,南京大学法学院曾洋教授从背景、关系和目标三个角度切入,谈了自己的心得与体会。他认为,第一,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应当注重制度创新;第二,在共享背景下,完全隔离机制无法适用于金融控股体系,而应当有一定程度的互通,且互通的界限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最后进一步讨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和目标。北京市三中院执行局法官刘兵认为,金融控股立法要解决分业监管模式这一问题。行政监管部门过多,一方面容易导致监管责任推诿,另一方面会束缚金融控股公司企业的发展。应当通过立法合并、消除不必要的行业监管、行政监管,达到上位法层面的监管。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围绕主持人侯东德教授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加重责任、业务扩张和风险管理三方面的话题概述和引导,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曾筱清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凌艳副教授、苏宁金融集团风险中心孙骞总监以及京东金融研究院何海锋研究员就这一话题展开了激烈讨论。邢教授对股东与监管部门间签订的自救合同之性质存疑,并指出,若该合同为单方允诺,则效力亦可能是存疑的;曾教授认为,其应为一个承诺。许副教授则认为,现代契约理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古典契约和新古典契约传统性和相对性的视角,诸多关键性的元素不以允诺作为要件。在现代的大型社会中,众多复杂的交易关系亦不以允诺为核心。在金融合同关系中有时会界定成信义关系,其实质上已经冲破合同,而直接以关系为确认。孙骞总监则认为,该合同与生前遗嘱存在相似之处。大股东在向监管机构证明其有自救能力时,其间存在非复合的处置计划。何海峰研究员则重点指出,电商进入金融行业,能够助推普惠金融,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的一种方向,能够弥补传统金融难以弥补的需求。

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洋

右:北京市三中院执行局法官 刘兵

  第七单元的闭幕式为本期沙龙的最后环节,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海燕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郭锋会长做总结致辞。唐主任首先以协办方和东道主的身份,对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以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表示了感谢,之后再次肯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必要性。郭锋会长在总结致辞中指出,我国金融型控股公司的风险总体上是可控的,但是其风险已经充分暴露,尤其体现在民间金融控股公司之上。最后,郭会长指出,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控股、参股和代持行为,处理好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和衔接,让监管有法可依。他呼吁学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应从最基础的层面、最基本的原理入手,为监管和立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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