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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8-07-10   来源: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2017年11月4-5日,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武汉成功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承办,围绕主题“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保险法制创新”进行研讨,来自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共约二百余人参与。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任自力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姚莉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万学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群星、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涛分别为此次年会的开幕式致辞,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尹田教授作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张文显教授特别授权代表法学部孙立军处长进行讲话。开幕式之后,进入学术研讨阶段。

  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环节

  本单元由温世扬教授、邹海林教授主持,发言专家依次为邢海宝、刘学生、任自力、卓俊雄、何丽新、窦文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邢海宝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社会治理中的保险制度》,从五个方面介绍了社会治理中的保险制度,包括:第一,风险社会的挑战和启示。保险应当从侧重损失补偿转到加强风险预测、预防;商业保险应当加强与政治、政策的协调配合;保险也可能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角色,因此也应当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治理;政治规制、政府治理也有其局限性,治理体制和模式也需不断改进与完善。第二,治理转型与保险定位。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保险的重要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三,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辩证看待保险的功能。过于偏爱依赖强制保险与政策保险会偏离保险技术;保险的融资投资功能被滥用。第四,保险制度的回应。保险法应坚守经济补偿性,发展商业保险;规范风险分类和风险管理;协调商业保险与政策保险、社会保险;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公司治理,规范保险人融资投资行为;不能忽视行为监管,而应强化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第五,民商法关系中的保险法定位。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刘学生副局长的报告题目是《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关于保险监管能力的几点思考》,包括:第一,监管目标。考察国外发达国家保险监管行业目标,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保护公共利益、保持市场信息、促进公平竞争,保险业“量”上的发展不是监管的核心任务。第二,监管方向。维护公众利益、确保市场公平、维护行业稳定,要促进行业公平竞争,不允许出现特殊的公司。第三,应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第四,坚持合规监管与审慎监管相结合原则。第五,近期我国出现产险公司销售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寿险公司销售“极短期高现价”万能险现象,是因为监管不够审慎,简单的合规性判断是不够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任自力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其核心观点为,在保险性质上,我国《保险法》第2条采用的是二元说,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此立场的合理性存疑。损失补偿原则应当可以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利益;保险人的定额给付本质上仍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损失补偿金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事后确定)或根据事先约定金额(事前预估)。两者均只是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方法,二者间无本质差异;同时以损失说取代二元说,改造我国保险法第2条中保险的定义,完善保险法立法逻辑。台湾东海大学法律学院卓俊雄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D-SII监管机制——美国与中国大陆经验之分享》。主要介绍了FSB的发展沿革和IAIS的发展沿革,关于强化监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FSB之KA中的复原和退场计划要求;加强集团范围之监理,包括整个集团之监管人员对控股公司拥有直接权力,并监督系统性风险管理计划之制定与实施;较高损失吸纳要求(HLA),以最高质量之资本来加以满足;并提出未来发展之时间表。进而介绍了美国的监管经验。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丽新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临时仲裁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开放》。主要介绍了临时仲裁的优势与必要性,以及我国在引进临时仲裁上面临的立法障碍和实践难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窦文伟律师的报告题目是《人工智能在保险法律实务领域中的运用——平安的实践与创新》。主要介绍了平安保险在金融领域中引入了创新机制、科技机制,在保险法领域中引入了人工智能。保险法律实务中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同一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判断的标准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之中存在很大的差异和不同;不同法官的审判偏好不同;同一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同。人工智能能够解决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第二单元,保险合同法之解释与适用

  本单元由初北平教授、韩长印教授主持。发言人包括梁鹏、刘建勋、鲁忠江、史卫进、尹中安、沈小军、蔡大顺、郑睿,与谈人由曹兴权教授、张秀全教授担任。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梁鹏教授就《年龄超限之保险合同效果之辩谬》发表意见,他认为,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款,引出年龄超限规制的三个问题:第一,年龄超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如合同有效,保险人对年龄超限与不超限的赔付相同,对保险人有失公允。合同无效的基础理论是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年龄超限谈不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年龄超限合同应作为可撤销合同,理由如下:完全符合可撤销合同的定义;从合同效力理论来看,年龄超限之保险合同之所以可撤销,是因为保险人的认识存在根本性错误。第二,退还的是现金价值还是保险费?对“退还现金价值”的反驳,反驳保监会的理由:倘若需要解决手续费统一问题,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统一规定。且保险学理论表明,现金价值与手续费几乎没有关系。反驳全国人大的理由:“退还现金价值”的做法对投保人有失公平,在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仍收取保险人的危险保费。对没有现金价值的寿险合同,保险人竟无须退还任何费用,且无需赔付。第三,不可抗辩条款可否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限制的否定理由有三:一是年龄超限不属违反告知义务的新理论。年龄对保险合同实在太过重要,以至于其不应放在告知义务之下进行规定。二是年龄不实对不可抗辩适用的历史排斥。年龄不实制度的诞生早于不可抗辩条款,寿险公司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之前已经普遍适用年龄不实制度。不可抗辩条款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自愿让步,但关于年龄的不实告知,保险人从未以插入不可抗辩条款的方式予以让步。三是不得超出承保范围是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重要限制。年龄超限本不在承保范围之内,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便会扩大保险人的保障范围。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刘建勋庭长就《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差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适用》作了报告,其认为,《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处保险利益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利益”是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两款的冲突引起实务中的问题。关于保险利益、损失补偿与保险赔偿的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绝对条件,理赔时必须考虑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合肥工业大学鲁忠江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合理期待理论与传统合同解释方法可否共存》。以一个现实案例中一审二审判决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知力、理解力上的差异引出对“合理期待原则”的思考。随后在如何确定保险范围即如何对合同进行解释问题中,先从反面说明了传统的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不利解释、历史解释以及内容控制手段无法有利地支持二审判决,即既有法律规则具有局限性,从而论证了合理期待原则介入合同的必要性。

  烟台大学法学院史卫进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赔偿与追偿的比较研究》。其通过案例引入方式提出,在我国商业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中,均约定因肇事逃逸等恶意肇事所致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面对恶意肇事案件受害人的巨额索赔诉讼,审理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为解决这类问题,必须跳出肇事逃逸保险免责条款有效论和无效论的理论争议,而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寻求突破,实际上也找到了突破口——现行的保险垫付制度。扬州大学法学院尹中安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投保人何以享有法定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其提出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主体上采“三分法”,将保险人相对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中的投保人定位于合同当事人并赋予其合同效力的全面控制权,由此出现了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标的和享有附着其上之保险利益,却由投保人享有合同效力控制权的怪诞。其认为,以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来讨论其有无合同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是个伪命题,争议根源是合同当事人角色安排之错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沈小军博士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实践意义》进行了报告。其针对实践中责任保险中的争议问题,借鉴德国的责任免除请求权学说,为我国责任保险提供思考路径。主要从被保险人请求权性质、责任免除请求权对受害人的意义以及对被保险人自身和保险人的意义来阐释。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蔡大顺博士就《保险关系中的信息类型与适用规则》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其认为,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援引合理期待规则、交易习惯等行为拓宽了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超越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建议将保险关系中信息进行类型化,同时,行严格限制合同条款的解释。最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睿博士的报告题目是《海上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之反思》。其通过案例解析和判决评释的方式,对案例中的争议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案件中“不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将导致保单失效”的条款可被解释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合法有效;解释结果对被保险人不利不应作为法院偏离条款文义的理由,并得出结论:法院应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针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充分考虑其商业性,尊重意思自治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激励机制等合同治理问题的约定,立足于合同条款文义,并综合考量条款目的、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

  与谈人张秀全教授与曹兴权教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评析,并一致认为,在考虑合同法的理论范式时,要关注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国家干预保险合同的意思自治是基于保险的特殊性,国家干预消解了意思自治的原理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监管需要考虑保险的特殊性如何去改正、消解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民商法的一般原理,应关注三点:第一,保险法要以大数法则作为基础;第二,伦理即保险利益原则;第三,社会范式,如何在中国特殊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利用保险介入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保险合同法新问题展望

  主持人由管晓峰教授与张长龙教授担任,发言人包括贾林青、武亦文、于秀丽、王欣、王静、常鑫、张力毅、王羽中,与谈人由于海纯教授与王萍教授担任。

  贾林青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保险领域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其针对保险领域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从主体类型、法律体现、司法保护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保险对价平衡原则论》,其比较了保险法中的对价平衡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差异,进而分析了对价平衡原则的功能。于秀丽法官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则以《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适用刍议》为题进行了发言,其指出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存在诸多司法困境,因我国立法上存在缺失,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故应完善保险立法。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欣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我国海上保险法问题及英国保险法的新发展》,其报告包括海上保险的合同自由、、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英国法中被保险人义务新发展三部分。

  西北政法大学常鑫博士的报告题目是《诉责险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影响》,其指出在财产保全中存在一组结构性矛盾,即原告实体性权利实现的保障与被告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受到的限制的矛盾。为了解决这样的结构性矛盾,在财产保全中引入了担保制度。诉责险在财产保全担保中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应避免财产保全制度的滥用。南京大学张力毅博士的发言题目是《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定位与法制化关键问题分析》,其指出政策性保险合同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是二者之间边界的骑墙者。政策性保险法制化过程需防止被滥用,并应选择妥适的立法模式,注重对保险法基础理论的尊重等。南京市中院王静法官的报告题目是《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研究》,其分析了司法现状,对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性进行了论证,建议为各方主体之间的平衡保护建立介入权制度。王羽中律师的报告题目是《保费支付条款之法律性质初探》,主要分析了保费支付条款的法律性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与谈人于海纯教授与王萍教授一致认为,发言人的报告多是从细微处着手,以实证研究为起点,但没有止步于技术性的分析,而是引申到了法律体系层面的大问题,都有突破保险法界域的思考,很有启发。

  第四单元,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创新

  本单元的主持人由曹顺明博士与罗向明教授担任,发言人依次为:李伟群、薄燕娜、方乐华、李华、林海权、何启豪、陈冬梅、宫步坦。与谈人为李祝用博士与沈小军博士。

  李伟群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公平和效率视角下保险监管的理性归位——以前海、恒大受罚例为研究样本》。其认为,我国现有保险监管机制在价值取向上一贯采用“效率优先”原则,忽视公平原则,造成了监管困境。现有处罚方式可能摧毁市场的信心,产生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受罚保险公司可能会就此一蹶不振;二是可能会殃及更多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薄燕娜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制度及其完善》,其从对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的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了目前相关监管制度的缺陷及规制之必要,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制度的几点建议。方乐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互联网创新保险的法律规制与促进》。其在分析网络保险创新产品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对互联网创新保险进行法律规制和促进的若干建议。李华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之构建》,其以自身购买航空意外保险引入保单合同生效问题,提出保单设计方面没有考虑到互联网消费者特性。进而对“保险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林海权法官的报告题目是《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挑战》。,其提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新的保险制度,包括信息提供义务、合同解释方法、无效格式条款等,这些制度对传统保险制度提出了若干挑战,需要认真应对。何启豪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保险法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中心》。其认为,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与经典经济学的理论预测并不一致,而是充满了“反常行为”,保障不足与过度保障同时存在,行为经济学可为保险监管提供新的思路。其重点阐述了行为经济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关系,并以行为经济学视角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供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陈冬梅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合理定位》,其指出交强险在转移被保险人风险,巩固和加强责任保险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损失补偿,减少纠纷和诉讼行为,维护道路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进而在对国内外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经营模式及保障范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交强险经营模式的若干建议,包括细化赔偿责任、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等。湖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宫步坦博士的报告题目是《专业、效率、公益、共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保险纠纷的第四方调解实践》,重点介绍了湖南律师界采用“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服务模式,进行保险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第三方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中的经验与不足。

  最后,两位与谈人对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逐一点评,认为本单元的报告均是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论是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互联网保险创新、保险消费者保护、还是保险纠纷调解机制的创新完善等,均是近年来保监会与最高法院非常重视的问题,因此,这些研究均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针对性。

  闭幕式环节

  本环节由平安保险集团姚军首席律师主持,先是由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欣教授宣读2017年度中青年优秀论文评奖过程与获奖者名单,经评审专家匿名评审,从参评的73篇论文中评选出11篇获奖论文,具体如下:

  一等奖:2名

  胡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险企股票投资的是与非——由台湾中信入主开发金控争议说开去》

  何启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保险法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中心》

  二等奖:3名

  薄燕娜、魏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论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制度及其完善》

  张力毅(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定位与法制化关键问题分析》

  王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不足额保险情形下代位所得分配的顺位研究》

  三等奖:6名

  刘园芝(湖南新邵县人民法院):《我国网约车保险法律研究——以私家车+私家车主的运营模式为讨论核心》

  王家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我国机动车三责险分项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以治理功能中的“均衡性保障”为中心》

  沈小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论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实践意义——兼评责任保险相关条文》

  乔石(中国人保集团法律部):《两岸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规范比较研究》

  史卫进(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赔偿与追偿制度比较研究——以保护肇事逃逸等恶意交通肇事的受害人为立场》

  周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之合同转换权研究》

  颁奖环节之后,尹田会长进行了总结发言,本届年会承办方代表中国财经政法大学樊启荣教授与2018年年会承办方代表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分别致辞。本届年会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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