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0 来源: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2017年9月24日,“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论坛”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在昆明市海埂宾馆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130余名法院、检察院、公证处、高校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进行法律文书的改革。
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宣读,中国法学会王其江副会长书面致辞,云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云南省法学会会长乔汉荣,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李宁检察长,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王亚锋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段伟主任和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分别致辞。马宏俊会长回顾了过去一年法律文书研究会取得的成绩,对未来一年的工作思路向大家做了介绍,为研究会未来一年的工作安排指明了方向。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袁钢副教授总结了2016年法律文书学研究取得的新进展,他指出2016年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落实法律文书公开机制继续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我国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延续既往传统,重点围绕法律文书的实践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法律文书研究集中于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公开机制问题研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法律文书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证。
本次论坛由“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文书改革”以及分组讨论四部分构成。在24日的研讨环节,共有15名发言人先后就各自研究领域进行发言,针对发言内容,点评人及与会嘉宾发表各自观点,具体来讲,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涉及以下五大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文书视角下的司法责任、法律文书的公开、法律文书的说理、法律文书的规范以及法律文书的监督与管理。
一、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
司法责任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于法律文书的改革来讲,司法责任、文书公开、文书说理是目前诉讼类法律文书改革的三条主线,本次论坛讨论的主题是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与会的各位专家主要针对主题积极的建言献策,以期对未来法律文书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律文书视角下司法责任的基本类型
贵州警察学院侯兴宇教授认为法律文书视点的司法责任类型主要分为制作主体责任、文书校对责任、文书样式责任三方面。在制作主体责任中,主要包括制作主体的违法责任、违纪责任和错案责任;文书校对责任中仅有违纪责任追究,相当于失职行为;文书样式责任中包括违纪责任追究和错案责任追究。
(二)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谁办案谁负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金华在提交本论坛的论文《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主体的司法责任》中表示在明确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主体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文书制作主体的司法责任,包括程序责任和实体责任,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周铁震、副主任李春梅认为检察委员会的文书制度也应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对现行的检察委员会文书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与司法责任制要求不相符合之处,并提出了改进检察委员会文书制度的建议。
当前改革背景下,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尤其是法官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风险。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罗书平认为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一是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二是树立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是树立善于释法说理的意识,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相对于被动防范风险,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伟文认为法官相比于其他职业而言,应当负有更高的道德责任。事实上,法官高阶道德责任的核心,并不在于尽量避免错误以免受追责,而是在于对法律命题作出最佳的道德证立,法官应摆脱“平庸之恶”,矢志追求司法的卓越品质。
(三)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在本论坛的主题发言以及提交本论坛的论文基本都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公开,二是法律文书的说理,三是法律文书的规范问题,四是法律文书的监督与管理。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胡春燕、袁丙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孙海龙院长等专家学者提出了法律文书存在的基本问题,比如说理不够、公开不够、评价不够、责任追究不够等。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刘畅、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陈广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王世杰、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秦建军,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华教授等专家学者主要探讨了法律文书说理问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程万春、孟东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明利教授等针对法律文书公开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法制与社会新闻中心(辽宁站)全东哲、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邹俊波等专家学者探讨了法律文书的监管问题。
广东财经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姚小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赵晓敏、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先钰教授针对法律文书规范问题各抒己见。
二、司法公开与法律文书改革
法律文书公开是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的表现。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书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对象、公开的方式等。与会的专家学者分别就检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裁判文书公开方式、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等问题发表意见。
(一)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
法律文书的公开不仅能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能促进法律文书质量的提升。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充分肯定了法律文书公开的价值,但是有的学者也提醒不能忽略文书公开的消极影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程万春、孟东庆认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司法民主、保障人权、权利制约等现代司法理念,成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明利教授认为实现裁判文书公开价值不仅要追求实体内容的公正,程序上形式结构也必须公正,要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受到平等对待。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建华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是自我约束、自我规制裁判文书说理的根本举措之一,但是在注重裁判文书的公开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开带来的消极影响。司法文书的公开对文书的说理以及其他方面的完善确实有一定的倒逼作用,但是在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文书稍微有点错误、疏漏、不妥甚至瑕疵,都将可能会在网上引起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批判,相当一部分法官因畏于承担责任而简化说理,导致一些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该说的不说、能说不敢说的问题,造成一些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显示出来的谨慎、机械和不完美等问题。
(二)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
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对象、公开的方式等问题。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尹吉在点评中表示就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和及时性如何改进加强的问题,现阶段还需作进一步构想。法律文书公开是司法改革当中的重大问题,司法改革又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当中的重大问题,所以说要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样一个公开性问题,而不是仅从审判工作或者检察工作的角度来看待。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李巍副教授表示在法律文书公开范围越来越广泛的大趋势下,应该思考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如何平衡的问题,在法律文书改革背景下如何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要照顾到当事人的意愿,还需要继续去研究讨论。
(三)法律文书公开的方式
目前法律文书的公开主要是通过文书上网的方式,对于裁判文书来讲,有专门的裁判文书网,对于检察文书来讲,2014年也开通了检察文书信息公开网。有的专家提出进一步完善文书公开的方式,完善现有的公开方式、拓宽文书公开的渠道、创新公开的途径。比如说,在目前互联网公开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推动微信公开、微博公开等。
三、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说理
法律文书说理是联系案件事实与最终结果的纽带,直接关乎案件是否公正合理合法。与会的专家学者就目前法律文书说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问题成因发表意见,并就如何让完善法律文书说理提出建议。
(一)法律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文书说理问题成为本次年会讨论的焦点。各位专家学者针对文书说理的主体、内容、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建议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在思想交锋碰撞的过程中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打开了缺口。
1.法律文书说理存在的普遍问题
目前法律文书的说理普遍存在说理不够、文书形式僵化、千篇一律、论证不足等问题。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刘畅探讨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如何规范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指出了当前法律文书的说理普遍存在不重视说理、说理不充分、说理语言不规范等问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史焱认为现行检察委员会相关文书存在与改革要求相悖之处,如内部法律文书仍以承办部门为主体、检委办的议题审查文书不够完善、外部法律文书未能显示决定主体。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陈兰认为检察法律文书存在形式僵化、千篇一律、内容要素不齐全、说理程式化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在提交本论坛的论文中表示全国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事实认定偏差、说理缺乏逻辑、引用法条不规范等问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吴杰根据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检视当前的裁判文书说理,发现仍然存在缺乏指导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规范、司法责任制未明确说理不足的责任、法官说理的自觉性能力不足等问题。
2.具体法律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认为说理不足、论证无力是法律文书存在的普遍问题,普遍性寓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有的专家学者从微观的角度探讨了具体法律文书(比如说刑事裁判文书、存疑不起书决定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等)在说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认为以一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例剖析为例,分析了目前法律文书说理性存在的规避法律、缺少调查取证、超越职权裁判、遗漏证据等现象,并提出了判决书要指出律师论证过程的逻辑矛盾之处以及产生错误观点的根源等建议。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兆忠通过对大量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价,指出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说理欠缺、证据简单罗列等问题。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裴蕾认为现实实践中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事实概括简单、证据罗列缺乏、论证说理不足、评价指标不明等。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秦建军认为审查逮捕法律文书存在文书内容格式化简单、未能将法理与情理有机结合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办案的效果。
(二)法律文书说理欠缺的原因
目前文书说理不足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首先,文书制作者本身的法律素养、实践经验与文书的质量息息相关。其次,司法机关的监管机制、激励机制也是影响文书说理的重要因素。再次,法律文书公开带来的社会压力也会产生倒逼作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陈兰指出检察官一直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往往导致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重判断轻论述,重结果而轻过程,使得检察法律文书存在形式僵化、千篇一律、内容要素不齐全、说理程式化等问题。
山东大学硕士裴晓倩认为法官花费在裁判文书的时间过少,导致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再加上裁判文书制作过于简单、说理不充分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品质,不利于司法公正。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芳芳认为法律文书存在说理不够的问题是因为以政治权威为动力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并未起到激励的作用,其与判决说理规律存在逻辑悖论,欠缺普遍化和常态化的说理刚性机制、裁判文书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主体单一、不能助力法官提高薪资与晋升等问题,激励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星光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样本)的通知》规定的刑事二审裁判文书格式在司法适用中已经出现了明显有违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方式已经阻碍二审法院客观、公正地裁判,令二审法院裁判的最后一步路如鲠在喉,确有改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法律文书说理的完善
法律文书说理的完善应当对症下药,这样方能缓其疾、复其康。大多数专家学者都本着头痛医头、脚痒治脚的原则提出了法律文书完善的建议。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兆忠主张从规范性与方法论两方面入手去解决说理不足的问题,同时将裁判文书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利用社会监督的力量倒逼文书质量的提高。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裴蕾建议检察文书详述关键事实、列明所有证据、展开充分说理论证、量化考核体系、消解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与司法公开之间的矛盾。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陈兰认为在以后的改革中,法律文书在说理应做到准确把握争议点、有所论证、逻辑清晰、繁简适当、语言规范、注重实效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肖宏从司法裁判主体的角度探讨了法律文书的改革。裁判文书从侧面折射出一个法官的能力,包括语言能力、法律思维、庭审能力等。所以,培养真正的合格的法官就成为提高文书质量的一种有效方式。应该借鉴国内外法官培养的成果,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有良知的法官队伍。
建议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整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裁判文书说理规范体系、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及建立符合司法责任制要求的裁判文书说理评价体系等举措来改进和完善裁判文书说理。
有的学者还从微观的角度对法律文书的说理提出了建议,甘肃政法学院教授黄荣昌搜集整理了最高法公布的两百余份死刑复核裁定书,进行分析研究,梳理并总结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以夏俊峰案和贾敬龙案为切入点,研究死刑案件复核裁定书说理问题。
四、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规范
法律文书规范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必不可少的手段。与会的各位就检察文书的规范、法院裁判文书的规范、法律文书内容用语的规范发表各自的观点,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建言献策。
(一)检察文书的规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盛宏文认为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推开,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署名出现不统一、不规范、不协调等问题。有的罗列了检察官助理名字,有的却没有;有的署名为“检察员:某某某”,有的落款为“承办人:某某某”,还有的落款为“代理检察员:某某某”。为充分体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保持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严肃性,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刘红雨提出检察官办案责任下的法律文书完善的路径。首先,建立规范、统一的上层组织架构,解决检察官办案责任下公诉环节法律文书的不统一问题。其次,建立科学的法律文书机制提高检察公诉环节法律文书的质量。再次,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倒逼法律文书的完善和质量提升。最后,加强检察人员法律文书撰写素质能力建设。
(二)裁判文书的规范
广东财经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姚小林认为判决书中的逻辑规范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其推理或论证既要遵循形式逻辑标准,也要遵循论辩和修辞的辩证逻辑标准。我国目前判决书中的逻辑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分为不完全的逻辑失范和完全的逻辑失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琳、刘言从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与目标出发,通过分析当前刑事裁判文书的局限性,映射庭审实质化与裁判文书内容的关系,从而提出刑事裁判文书结构变革的设想;同时,通过研究司法实务的现状与制度可行性,设计了刑事裁判文书的创新变革样式为落实庭审实质化,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三)法律文书内容形式用语规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付强认为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司法行为的结晶,是司法环节的重要部分,要想对检察官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法律文书的审查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在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官自主性权力增大而监督机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从而规范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发挥其末端调节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王春风、赵晓敏认为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称谓,不仅涉及到文书的规范制作,更体现了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身份及诉讼地位,乃至文书制作机关的司法理念,不容忽视。她对高检院三种类型不起诉决定书模板进行了梳理,分析了高检院对被不起诉人称谓作出不同处理的原因并对现实中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反思。最后,对符合司法现状的称谓调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先钰教授立足于具体法律文书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制作进行发言,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首部、正文、尾部具体应该如何进行规范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文向民以我国和德国两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为蓝本,以其中所开列或出现的“命令”、“指令”等法定规范性用(词)语为切入点,以加强对侦查监督责任为着力点;重点比较了“命令”和“指令”这“两权”(以下亦同),鉴别认为:切实研究好这两权,对于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具有及其深远的法治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监督与管理
法律文书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切实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和管理水平不可缺少的手段。与会的专家学者就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如何改进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方式发表了意见。主要涉及到法律文书的签发与制作两大方面。
(一)法律文书的签发
法律文书监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是文书的签发,目前也有很多法院在试点文书签发方式的改革,试图打破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制度,建立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制度。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也就文书签发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法制与社会新闻中心(辽宁站)全东哲通过对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追本溯源、历史反思,以司法责任改革为背景,从中发掘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改革的法理价值——实现公平和效率,并对改革的制度细化、配套机制构想提出自己的拙见:制定法律规范,将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法定化;明文规定签发权主体范围,使其和审判权的行使主体相一致;确定签发权的外延;明确签发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打造与裁判文书签发新制度相适应的审判队伍。通过建立“法官案件研究模式”,健全法官培养机制,利用大数据建立审判信息化系统来解放这支队伍的审判生产力。
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邹俊波从技术层面对如何加强法律文书的监督与审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检察法律文书签发是检察一体组织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检察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保护检察官履职的重要方式,我国亟需建立检察法律文书签发分级管理机制。建议将不同类型的检察法律文书,按照重要程度,分门归类、分级定权,分别授予检察官、处室负责人、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等行使,形成我国新的以检察长为“顶点”,所有人员参加的检察法律文书签发管理新机制。
(二)法律文书的制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邓郴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的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必须以崭新的视角去探讨司法责任制视野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则,完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要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认识裁判文书的制作规则,发现当前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通过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扁平化的管理模式等措施,努力让裁判文书这张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名片”更好的体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最后的小组讨论中,两个小组的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再次围绕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文书的责任、公开、说理、监管、规范进一步展开讨论,在互相批评、唇枪舌战中共同为法律文书的改革贡献智慧。
刘桂明副会长在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中表示,祝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及各位会员在日后能够提供更多有关法律文书的书本,能够提供更多鲜活的接地气的教本,司法实务人员能够提交更多彰显司法公正的模本,为公众展示更多具有普法意义的读本。“要让人民群众看得懂、听得懂我们的法律文书,从中了解法律,能够真正理解法律,信任法律,待法治信仰成为全民信仰,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2015年3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司法作为国家判断是非、定分止争、平衡利益之重器,理应获得至高无上的公信和权威,而法律文书作为当事人看得见、听得着的主要载体,承载着巨大使命。希望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学研究会大团体能如马宏俊会长在会上所希冀的那样: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开创法律文书研究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