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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8-06-06   来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2017年12月6日至8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仲裁委员会承办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届仲裁与司法论坛(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南京成功举行。中国法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内仲裁机构、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国内外律所的领导、仲裁业务专家和学者以及新华社、法制日报、经济日报、贸易报等媒体记者300余人出席了本次活动。

  一、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6日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卢鹏起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文件《设立国际顾问和观察员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吸收新会员的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等人员微调方案》《关于不保留兼职副秘书长职位的决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审议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财务报告(审议稿)》。会议期间,与会的常务理事、理事就研究会发展方向、资金支持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探讨。

  二、年会开幕式

  7日上午,会议开幕式如期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卢鹏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江苏省法学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以安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主持。

  中国法学会张苏军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仲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仲裁法学研究会要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锐意进取,从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推动仲裁法学研究工作。

  中国贸促会卢鹏起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研究会将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一是加强研究会党建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和能力;二是勇于探索,为仲裁制度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三是加快人才培养,促进我国仲裁队伍建设;四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卢会长强调,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仲裁工作永恒的主题。研究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开拓创新,深化仲裁法学研究,为开创仲裁法学研究工作新局面、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随后,举行了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健勤主持,会议通过了《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财务报告》《设立国际顾问和观察员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增补部分理事的决定。接下来的理事会会议由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卢鹏起主持,会议决定增补部分副会长和其他常务理事。

  四、第十届仲裁与司法论坛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第十届仲裁与司法论坛正式开始。此次论坛以“新时代新格局新发展”为主题,下设五个议题。

  (一)第一议题“对仲裁司法监督的新发展”

  这个议题的研讨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会会长沈四宝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主审法官杨弘磊博士以“回顾:仲裁司法审查的2017”为题做了发言。杨弘磊博士首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于12月4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主要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出现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加以规范。主要有:拟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仲裁司法审查权将由中院收归高院,中院否定仲裁裁决需上报,以高院把关为原则、最高院把关为例外;取消目前司法审查中区分国内仲裁、国际仲裁的“双轨制”;仲裁司法审查,高院由民三庭、最高院由民四庭归口管理。杨弘磊博士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计划出台《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仲裁执行方面的实质性条件进行明确,并针对虚假仲裁设立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在执行异议的主体中加入“掌握虚假仲裁材料”的案外人,作为最高院在支持仲裁一裁终局的同时,加强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仲裁服务市场的重要举措。最后,杨弘磊博士还回顾了2017年3个典型案例:对于ICC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在未获承认执行前,比照诉前保全的做法对仲裁的支持;对于被撤销的新加坡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则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划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规则之间的界限;对于贸仲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南京中院的执行表明法院认可了仲裁地概念,将有助于推动内地仲裁机构的国际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天红就“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做了发言,指出仲裁司法审查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两个方面。监督的意义在于确保仲裁合法性,支持的意义在于确保仲裁的现实性;司法审查应坚持最低限度的监督原则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原则,司法审查是仲裁纠纷解决的重要保障。王天红审判长认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在范围扩大、全面规范、全面报核方面有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归根结底就是统一司法审查的尺度,加大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最后,王天红审判长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博士就“我国《仲裁法》背景下的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发表了演讲,围绕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界定,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异同,二者的取舍,撤销与不予执行后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三人与撤销、不与执行等内容平进行了讲解,宋连斌博士认为第三人申请撤销、第三人要求不与执行损害了裁决的效力,不利于裁决的执行,即使增加了第三人引入程序、第三人撤销决定也达不到防止虚假仲裁的目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知识管理高级主管王瑞华以“尊重商事仲裁发展共创良好司法监督环境——从北仲的实践出发”为题做了发言,认为分析和研究法院在司法监督被撤销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了解司法监督机关对于司法监督的案件裁判尺度是有助于提升仲裁服务、改进服务水平的良好做法。从近两年实务考察来讲,以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律程序为理由撤销的案件居多,仲裁程序违法是当事人经常援引的理由。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峥以“优化司法监督促进仲裁发展”为题做了发言。张峥副会长根据自身从业经历向大家讲解了仲裁司法监督的内涵,并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关于不予执行异议之裁定的执行监督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蒋琪律师以“对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认识与建议”为题做了发言。他认为仲裁的司法审查应本着适度性审查的原则,既不能放纵也不能过度,目前的审查相对过度。他根据大数据分析了外国仲裁不予承认的原因排名,总结了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四点建议:取消双重审查标准,统一对国内、涉外及国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审查标准;对于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坚持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原则;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一审查手段,保留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最后,法制日报社经济部主任万学忠对第一议题的嘉宾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并提出了“打造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二)第二议题“中国自贸区仲裁”

  这个议题的研讨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主持。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律师以“‘三特定’仲裁在中国运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做了发言,就2016年12月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的第9.3条涉及的“三个特定”仲裁问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想法,认为三个特定仲裁是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临时仲裁,并对临时仲裁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西安国际港务区(自贸区片区)办公室主任张允光以“自贸区对仲裁的实务需求分析”为题发表了演讲,认为仲裁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贸区纠纷解决中最多的应该是预防,在前期应直接介入商事合同的前端,应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提供法律服务,解决送达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推动快速仲裁;仲裁机构在裁决案件、调解案件方面多总结,注意自贸区政策。

  海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曹晓路以“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研究——兼评广东自贸区《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题发表了演讲,考察了临时仲裁形式的域外制度,介绍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对广东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意义,对《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完善该规则的建议:制定临时仲裁的示范性条款,完善仲裁员选任制度的构建,完善临时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确保临时仲裁裁决效力的承认与执行,构建完善的临时仲裁裁决的监督机制,简化适用临时仲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胜律师就“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为视角探索临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做了发言,介绍了《自贸区仲裁规则》对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紧急仲裁员制度以及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等内容,认为《自贸区仲裁规则》有民事诉讼法的保障,尤其对行为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原始对证据和财产保全的规定,行为保全规定使《自贸区仲裁规则》临时措施更具生命力。

  (三)第三议题为“中国国际仲裁的新课题”

  这个议题的研讨由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主持。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刘京等围绕“第三方资助问题”作了发言,认为第三方资助由于资本的介入可能比别的领域更活跃一些、步子更快一些;第三方资助在境外非常普遍,在投资仲裁领域比较多,正在向商业仲裁领域扩散,第三方仲裁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国内与境外有些差距;随后刘京顾问就第三方资助涉及的费用等有关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丽军律师结合自身经验以“仲裁员在裁决可执行性方面的义务与限度”为题做了发言。曹丽军律师认为从契约论和(准)司法权论角度来讲,仲裁员在裁决可执行性方面承担义务,以尽可能地保证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从《纽约公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情形,分析了仲裁庭负责处理的情形: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自裁管辖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机会陈述案件;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或仲裁程序法的规定不符;避免撤裁情形。仲裁庭不能处理的领域分为三类:一是当事人未收到选定仲裁员的通知,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约定或仲裁程序法的规定不符;二是争议事项依(承认/执行国)法不可仲裁,裁决违反承认/执行国的公共政策,因为裁决执行国并不确定,仲裁庭不可能全部考虑;三是一些国家在执行的法律上有一些额外的规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爱民以“做大做强仲裁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做了发言,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中国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也为国内仲裁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仲裁机构发展中存在着国际公信力不足、受理国际案件较少、仲裁制度国际化程度不够、国际话语权的缺失的问题,提出通过仲裁机构去行政化、建设国际化仲裁队伍、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争取国际仲裁话语权的路径做大做强我国仲裁机构,最后介绍了哈尔滨仲裁委在提升机构国际化水平中的尝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刚璇以“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建设——以‘一带一路’战略为背景”为题做了发言,认为中国仲裁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说起到了很大作用,在司法与诉讼协同创新的模式下,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很重要的一环,仲裁对于诉讼案件的分流以及它所承担的这种的作用会对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推动力。随后,刚璇通过对国内外仲裁机构涉外案件的数量的统计,分析了我国仲裁机构涉外案件的现实状况,最后就如何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提出了建议:改良仲裁机构运行模式,加强仲裁文化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宣传,加快自主特色建设;优化仲裁服务质量,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最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顾问、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结合自身多年仲裁理论和实务经验以“关于中国仲裁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的几点意见”为题,畅谈了对自贸区仲裁、“一带一路”仲裁等中国仲裁发展的几点意见。

  (四)第四议题为“新时期房地产纠纷热点问题”

  这个议题的研讨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房地产仲裁研究专委会主任赵平主持。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施展辉以“从房地产纠纷仲裁实践谈民事与商事裁判理念问题”为题做了发言,指出房地产案件具有案件类型多、纠纷主体多元、影响面广,既有民事合同纠纷又有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施展辉副秘书长认为房地产纠纷仲裁中区分民事与商事裁判理念十分必要,并就房地产纠纷中运用民事与商事裁判理念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李飞鸽以“南京房地产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析”为题做了发言。李飞鸽庭长从全市法院房地产案件收、结情况、审判工作和审判的主要工作机制方面介绍了2017年南京市房地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随后对物业服务纠纷,涉军停偿案件纠纷,商铺租赁纠纷等房地产案件热点问题以及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产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等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忠根据多年的仲裁实践,以“基础设施建设的纠纷解决”为题与参会代表分享了自己在房地产纠纷中的几点经验。张忠先生认为基础设施法律纠纷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层出不穷,存在基础建设的质量争议、工期拖延、造价不能统一等问题,法律纠纷质量有待提高;由于民事审理中的虚假陈述、举证和辩论,个别代理人互不让步等原因,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和时间越来越复杂,随后分析了纠纷主要类型及救济路径。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谭敬慧律师围绕“PPP仲裁热点问题”,从落地示范项目行业分布、地域分布、社会资本方类型方面介绍了PPP项目总体情况,通过大数据发现PPP争议焦点为:合同性质、合同解除、合同效力、政府授权、违约责任、国家赔偿、投标保证金等。向大家介绍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两项文件的主要内容。随后讲解了PPP争议解决的八个方面:合同性质、采购适用法律、合同效力、特许经营权授权与转让、违约与赔偿、经营收费权质押权优先受偿、合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最后,介绍了PPP合同七大争议焦点和PPP争议解决相关内容。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点公司法律事务中心总经理许法磊以“开发商涉及的主要房地产纠纷”为题,从房地产企业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许法磊经理指出房地产企业追求效率第一、短平快,不愿意背负太多诉讼纠纷。他认为房地产企业的运营中会发生方方面面的纠纷,在房地产开发流程的价值链条中,土地类、并购类、工程类、销售类争议更适合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家汉律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分析与防范”为题,从具体案件出发,与大家交流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风险分析与防范、转让合同签订的风险与防范、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与防范以及合同纠纷解决的风险分析与防范中的具体问题。

  (五)第五议题“进入‘新时代’的中国仲裁:困难和机遇”

  该环节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主持。武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登华以“新时代仲裁公信力与竞争力建设的五点建议”为题,提出并分析了仲裁公信力与竞争力建设的五点建议:建议尽快修改仲裁法;建议研究制定示范仲裁规则;建议规范仲裁机构体制机制;建议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建议不断提高仲裁案件质量。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合伙人费佳律师以“利用投资仲裁保护海外投资”为题做了发言。费佳首先对中国对外投资近况进了分析,发现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持续增长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投资区域分布广泛。随后从基本架构、仲裁类型、与商事仲裁的区别三个角度介绍了国际投资仲裁。最后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投资协定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并从投资规划、风险防范、救济措施方面提出了实务建议。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会会长沈四宝教授以“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与国际仲裁的中国元素”为题,围绕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国际仲裁中的中国元素、如何理解中国仲裁走出去、中国特色问题四个主题词展开了发言。沈教授认为中国仲裁与中国目前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相比是非常弱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在当前阶段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要扩大中国仲裁国际视野;二是要尊重和遵守国际仲裁规则和惯例,遵守和尊重国际公约和条约;三是要不断推进国际仲裁规则的创新和国际仲裁惯例的发展。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钟澄围绕“网上仲裁最新发展研究——以深圳仲裁委‘云上’仲裁为对象”作了发言。钟澄副教授向与会嘉宾展示了网上仲裁业务流程并介绍了网上仲裁的几点经验,随后指出网上仲裁存在网上仲裁协议书面的形式、网上仲裁协议的电子签名、权威性、应用率等问题,认为应通过完善深圳仲裁委网络仲裁规则、推动深圳市网上仲裁的特区立法、增强网上仲裁的权威性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网上仲裁。

  论坛期间,与会代表与发言嘉宾进行了精彩互动,共同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年会闭幕式

  12月8日中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主持了闭幕式。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华在闭幕式致辞中对支持此次会议的各部门、机构和人员表示感谢。

  闭幕式期间还举行了“第十届仲裁与司法论坛优秀论文”证书颁发仪式,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三位常务理事,即厦门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林建文、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田有赫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华共同为优秀论文作者代表颁发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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