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4 来源: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商业法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2018年4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隆重举行。
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君,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教授,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教授,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史林,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洋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李爱君院长、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张韶华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舒雄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互联网金融法律与民商事审判专家周伦军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上海金融法院筹备具体负责人张新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蚂蚁金服合规与法务部总监陈晨等。出席和参加本次会议的还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杭州市金融办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以及高校硕博生等逾100人。
从左至右依次为杨君董事长、施天涛教授、贲圣林教授、郭锋教授、甘培忠教授、牛太升副会长、李有星教授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有星教授主持。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致辞。贲院长围绕会议主题,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第一,杭州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得益于金融需求、场景应用、核心技术以及制度规范这“四架马车”的驱动;第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短板在于监管规则;第三,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应当妥善处理稳定与创新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利益,明晰平台责任边界;第四,金融具有社会性公共属性,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要了解客户,坚持适当性原则。贲圣林院长希望我国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推进规则创新,打造全球领先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环境。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
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史林提出,杭州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心之一,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平台,鑫合汇与众多网贷平台始终坚持自律自查,以期成为推动国家实体经济繁荣的重要力量。期待通过研讨会的召开,凝聚法律学术界与实务界共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繁荣。
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史林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教授首先明确“互联网+”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从业机构等加强交流,共同完善监管规则。最后,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累积了较多问题,案件数量多、涉及人数广,需要法院尽快出台合理完善的审理规则。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中“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要求,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第一,准确区分和鉴定法律关系;第二,恰当处理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规范的关联适用问题;第三,建立行政监管机构、平台企业和司法机关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完整有效地信息数据入案。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致辞,提出本次会议的召开有四个重要背景:第一,强监管与机构改革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二,司法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第三,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裁判规则也是国之重器,需要进行重点研究;第四,人民法院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面临很多法律适用难题。期待通过本次会议形成司法裁判建议,对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推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
李有星教授对第一单元发言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研究互联网金融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一,厘清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第二,明晰监管利率和司法利率的区别;第三,梳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第四,明确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管辖规则。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
会议第二单元由中国商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主持。在本单元的讨论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张新介绍了上海地区P2P网贷案件审判实践以及上海金融法院的筹备情况,认为目前P2P网贷平台主要存在参与借贷交易、拆分债权、增信与开设资金池、怠于披露借款人信息、涉嫌自融等违法违规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审判实践,在智能立案、电子送达、金融快审机制以及异步审理等司法创新推动下,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同时也存在诸如管辖、电子数据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亟待解决。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季立刚教授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破产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平台破产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周伦军法官认为司法实践首先要解决平台的主体性质、业务属性、信息审核标准等关键问题,兼顾企业经营合理成本,将法律、司法政策与监管规则进行综合考量。
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君董事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张新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互联网金融法律与民商事审判专家周伦军法官
会议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施天涛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培新认为互联网的便捷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政府要了解监管对象,加强事前工作。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特点,即滞后性、应急性和非公开性,司法审判中应考虑对监管规则进行司法审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李爱君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厘清商业逻辑、法律冲突、社会价值。监管是事中、事前的,司法是事后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洋教授提出,互联网金融不能只关注互联网,要重点关注金融。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施天涛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
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雳教授主持了会议第四单元。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张韶华首先发言,具体分析了中央和地方监管权限的划分。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司法解释的出台必要性发表了意见,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纠纷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不宜制定普遍适用的司法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李文莉教授则介绍了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以及国外经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舒雄处长认为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对专业投资者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对普通金融消费者则应倾斜保护,建立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刘进一博士生对鑫合汇公司提出的网贷抵押权登记、诉讼、证据、管辖以及行业政策与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提出了追索权回购等新观点、新看法。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春彦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回归现有法律体系下请求权基础的基本规则。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陈胜主任就银行监管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做了发言。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君董事长发表互联网金融实践问题主旨演讲,提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最大困惑是平台定位的明确问题。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舒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张韶华秘书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进一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春彦教授
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陈胜主任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主持会议第五单元。蚂蚁金服合规与法务部总监陈晨认为不宜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赋予过重的赔偿责任。郭锋主任就此介绍支付机构与司法意见的分歧,提出相对于消费者,机构是强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彭冰教授认为银行卡被盗银行应适用严格责任,但应当是有限、封顶的严格责任。李爱君教授也认为,支付机构掌握更多信息,对社会影响更大,责任也相应更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接受了密码支付的快捷方式,就要承担相应风险。之后,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则就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属性发表了精彩观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钟瑞庆重点探讨了P2P网络借贷备案制与平台信息中介定位间存在的逻辑矛盾。邢会强教授认为,司法解释应区分专业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并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性保护,包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调适合性原则、引入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将证券法上的反欺诈和民事诉讼机制推广到互联网理财领域、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教授
蚂蚁金服合规与法务部总监陈晨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副教授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钟瑞庆副教授
邢会强教授主持了闭幕式,李有星教授进行了总结讲话。他肯定了会议主办方和承办方的工作,并对与会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之后,李有星教授就本次研讨会上的提出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了总结:第一,互联网金融具有小、散、众的特点,与传统金融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第二,对现行规定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表示质疑。第三,监管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当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上升到行政法规。第四,我国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瑕疵,能否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有待探讨。第五,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宜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管理的监管模式。
最后,本次研讨会在热烈掌声中胜利闭幕! 本次会议的研讨成果,将向金融监管部门、司法审判部门和中国法学会报送并进行成果转化。(供稿:王挺 柯达 侯凌霄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