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30 来源: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12月4-5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又称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会会议暨2015年学术年会在清华大学召开。会议以纪念《体育法》颁布实施20周年和展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19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出席学术年会并讲话;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史宗恺出席学术年会并致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出席会议;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社团管理处副处长刘海燕宣读《关于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届中调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批复》。
经中国法学会党组批准,根据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规定,研究会理事会会议对研究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进行了届中调整,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当选为研究会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岩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此次届中调整,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缩减为25人,未增选新的常务理事,于晓光、董小龙、王瑞贺、李援、张耀明、王小平、周爱光新任或继续担任副会长。
张文显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10年来的工作成绩,希望研究会在新任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改革创新,努力工作,推进体育法学研究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
张文显强调,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理念的支撑和法学研究的支持。体育与法律的结合,为法学研究、法治建设增添了生动的色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必然包含着建设法治国家,也包含着建设体育强国。
张文显要求,体育法学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体育事业发展,把体育法治建设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体育强国建设的整体中来谋划和推进。研究会要重视人才培养,打造布局均衡、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复合型研究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体育法学研究者、体育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打造名副其实的体育法学研究的国家队。要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国际交往,展示中国体育法学的成果和风采。研究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学风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等,特别是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加强党的建设。
张文显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体育法学研究会应当责无旁贷地积极投身于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进体育法学研究,加强体育法学学科建设,服务体育法治事业,为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做出更多贡献。
刘岩表示,体育法学研究会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以发展为核心,坚持理论创新,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体育强国和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奉献更多力量。
于善旭做了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张耀明宣读了2015年新加入研究会的个人和单位名单。清华大学体育部主任刘波、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鲍明晓等12位学者做了大会学术报告,17位学者做了分组学术报告,多位知名学者分阶段主持了会议,点评了学术报告。与会人士围绕体育法学理论和体育法治实践展开了热烈讨论,纷纷表示受益颇多。于晓光做了会议总结。
二、学术报告情况
(一)大会报告情况
清华大学体育部主任刘波,做了《新形势下我国高校体育教育改革创新的理念与实践》的报告。首先,他从青少年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网络及电子产品的影响,中小学体育教育的不足,体育尚未纳入到考评体系等问题出发,分析了高校体育所面临的困难;其后,他从丰富大学体育内涵、以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为载体(锦上添花)、通过课内外结合进行半强迫(雪中送炭)等方面,介绍了清华大学体育改革与创新思路;接着,他列举了清华大学体育改革与创新的实践做法,包括坚持把体育教学贯彻到本科教学的全过程(4+2+2模式),采取课内外综合加强长跑锻炼,坚持做好体质测试和在自主招生中增加体质测试环节,广泛开展学生课外竞赛活动,积极发挥体育代表队的引领和带头作用,在体育工作中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校园马拉松活动等。同时,他用多种数据分析了体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取得的积极成果,展示了学生耐力显著提高、体能测试成绩大幅提升的客观实效。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鲍明晓,做了《职业体育的发展逻辑》的报告。他分析了“线上网居、线下乐活”的生活方式变化和当前经济条件下安全、健康、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变化,介绍了全球体育产业快速成长的发展状况,认为中国体育产业具备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职业体育尤为突出,指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最根本的问题是没找到职业体育发展的内在逻辑。他在分析国外业余体育(民间体制)、专业体育(行政机制)、职业体育(市场机制)三类体育形态及各自特征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中国职业体育存在着分工程度没有细化、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化水平不够等问题。他认为,职业体育本质上应当专业化,提高职业体育的专业化水平和细化程度,应当借助于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介入职业体育的前提在于三方面:球员和俱乐部可交易,可产生交易价值,联赛本身的稳定性。最后,他就这三个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方案,包括全面开放,深化改革,消除制约体育产业和职业体育发展的体制与机制障碍;政策扶持,金融创新,提高职业体育的盈利能力;以职业联赛为中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教授于善旭,做了《的颁行成效与完善方策报告》。他以《体育法》颁行20年后的当今眼光,分析了制定《体育法》在确定中国体育法治之路、为体育发展创制法律依据、推进依法治体顶层设计等方面的历史必然和重大意义;从确立和维护体育发展地位、巩固和推动体育改革、维护体育权利和体育普及、推动体育法治建设的等方面,肯定了《体育法》的成效和作用;分析了《体育法》实施不佳和内容取向与立法技术缺陷等存在的制约与问题;最后就理性把握完善《体育法》需选择的修法方策,提出了加大修法工作力度、为修法提供充分理由和依据、明确性质定位和指导原则、确定修法的幅度和模式、重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提升形式理性和技术质量等建议。
上海政法学院姜熙老师,做了《依法治国背景下》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的报告。分析了《体育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工作进展,论述了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的基本要求:《体育法》修改必须把握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方向、《体育法》修改要符合国家对新时期体育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要求。就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他提出的建议如下:增加对公民体育权利的规定、单设体育管理体制章节、增加体育产业章节、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完善学校体育章节的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姜世波教授,做了《的司法适用探究》的报告。他运用案例统计归纳、个案剖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就实践中出现的涉及体育法的法律适用特点进行分析:适用《体育法》的案例较少,适用条款相对集中,法官体育法知识匮乏,对规范理解不一,不了解体育法的特殊性,某些案件体现了对体育改革的要求。接下来他分析了《体育法》适用不彰的原因,包括在立法上,现行《体育法》的规定本身笼统、原则,不够具体;在司法上,法官缺乏对体育法特殊性的理解;最后,他提出自己的建议:未来的《体育法》修改和完善应将体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立法重点;注重体育法的特殊性,加强与体育法特殊性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建设;司法人员需要加强体育法知识的学习,掌握法律方法和技能,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通过体育体制和机制改革解决某些难题;强化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体育法教学和研究。
苏州大学赵毅老师,做了《依法治体中的司法问题——基于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考察》的报告。他发言的主题为《依法治体中的司法问题——基于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考察》。通过对我国法院裁判文书进行了系统考察,他认为,司法是依法治体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官一直基于广义理解并适用体育法。除了援引作为基本法的《体育法》外,法院还惯常引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体育行政法规、规章、《奥林匹克宪章》、《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境内外体育组织章程乃至体育技术规则作为体育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体育纠纷解决需求使得体育法的司法适用在逐年递增,而法官对体育法的深入理解、裁判文书对体育特殊性的考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和现行体育法立法缺失的补正都能成为完善依法治体中司法问题的有益路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李自柱法官,做了《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报告。他对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转播画面概念、产业现状与保护意义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国际上对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模式。就我国的保护现状及困境,立法空白、司法审判执法不统一、学理争议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就关于体育赛事画面保护问题,他从信号与图像(视听画面)、作品与制品两个方面进行了基本理论探讨。最后,他提出应当完善立法,规范体育赛事播放授权环节,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
中央财经大学马法超老师,做了《再论奥林匹克条例的修改》的报告。他讨论了《条例》修改的可能性,认为《条例》已经具备进行修改的条件,且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进行修改,并指出《条例》需要修改的内容,包括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主体需要更换、需要重点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也需要调整、有关责任条款需要细化和调整、备案条款必须删除。最后又对《条例》修改的方式进行了研究,修改应该是部分修改和固化序号删加方式的修改。
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炜律师,做了《关于体育争议解决程序中适用临时措施的实务探讨——以刘健案为例》的报告。他认为,“临时措施”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程序中被广泛适用,在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内部争议解决程序中,也被广泛采纳。而在国内体育争议解决程序中,“临时措施”鲜被适用。其次,就具体案例的法律分析方面,他认为为刘健办理“临时注册和亚冠注册”不会影响本案的仲裁结果及其执行,不会影响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的利益;但可能会给刘健和新加盟俱乐部造成不可弥补之损失;类似的案例在国际足联(FIFA)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争议解决和仲裁实践中几乎毫无例外地采用临时措施,将球员临时注册于新俱乐部,并临时允许其跟随新球队训练和比赛。最后他就关于适用临时措施的国际案例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剖析和论证,提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引进国际规则、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球员及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程序影响势在必行。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谭小勇,做了《依法治体语境下的体育行业自治路径选择》的报告。他以国际足联的腐败案件为切入点,从国际、国内视角对体育行业自治的发展情势进行了阐述,并围绕公民社会、共同体理论、合法性等理论对体育行业自治的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对体育行业自治主体及自治权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从拓展体育社团发展空间、规范体育行业自治组织制度、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三步走、建立运动员工会及司法干预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依法治体语境下体育行业自治路径进行了建构。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韦志明副教授做了《论中国足协行业规范的法源地位》的报告。他分析了法律渊源之争,包括各种学说及其优缺点,并认为把法律渊源理解为“有说服性论据”更能解释社会现实。就行业自治规范的法源证成,他认为,从法源效力的事实论证、法理论证和比较法视角也能证成行业自治规范的法源地位。最后,就中国足协行业规范的法源效力,通过详细论证,他得出结论,在中国语境中,行业自治规范应归于非正式法源类别,由此也决定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辅助性功用和次层级地位。
苏州大学熊瑛子老师,做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CAS裁决的数据分析》的报告。她介绍了仲裁裁决撤销之诉的数量、获得支持的撤销裁决案件比例的案例。在对申请撤销裁决理由的类型分析之后,她认为,当事人针对CAS体育仲裁上诉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约占所有受理案件的一半左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断CAS裁决的合理性时,需要考虑体育的特殊属性;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撤销之诉,大多依据程序性理由,仅有极少数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的裁决,可能会被撤销。
(二)分组报告情况
第一分会场共有9位发言人,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王玉梅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的汤卫东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的向会英老师,报告题目是《体育自治与国家法治的互动——兼评Pechstein案和FIFA受贿丑闻对体育自治的影响》。她探讨了体育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阐述了两者的对立与冲突,探讨了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融合:国家法为体育自治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国家司法对体育自治的支持、体育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协作。最后,就Pechstein案和FIFA受贿丑闻对中对体育自治的影响,她认为,国家法治对体育自治的干预,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体育自治,而是将进一步推动体育治理的民主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法庭对体育自治的介入,可能直接导致体育协会在起草和运用规则和章程时正确地规范自己和尊重法律。
天津体育学院闫成栋老师,报告题目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引发的思考》。他首先介绍了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事件经过及各方观点。其次论述了职业体育俱乐部承担服务社区义务的正当性,并认为纠纷事件中篮球协会和地方体育局的干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对俱乐部应该如何服务社区问题,他介绍了日本的经验和美国的探索,最后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依法规范职业体育俱乐部设立行为、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
湖南工业大学罗小霜博士,报告题目是《国际足联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例述评》。她介绍了CAS上诉机制的概括和国际足联对苏亚雷斯实施的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以此为基础,归纳和总结了这一仲裁实践对体育法和体育仲裁理论的发展。结论认为,CAS在实践中完善了纪律处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主体范围,维护了当事人上诉的平等权;通过上诉程序纠正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促进体育组织规则得以完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但仍需继续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并及时提出建议以完善体育组织的规章,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天津财经大学李先燕老师,报告题目是《我国城市居民配套体育设施的法律保障研究——以天津市为例》。她从国内外关于居民配套体育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天津市居民配置体育设施法规规定与《指标》的区别,探讨了天津市城市居民配套体育设施法律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体育配套设施没有达到标准、挪用或缩小建设等,并提出后奥运天津居民配套体育设施法律保障的建议:通过立法程序,确保《指标》得到有效执行,明确法律责任,规定规划、健身、管理、监督、开发商、物业、业主等等各方面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律程序确保体育行政部门进入住宅区的规划、建设以及验收交付的整个流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小红教授,报告题目是《从公益社会指导员特征所引发的思考》。她分析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具有的特征:是志愿者;向公众提供的是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志愿者而不是廉价劳动力,该项制度需要与国家和地方的志愿者制度相协调并与有偿健身产业协调发展,该仅适用于在全面健身志愿服务领域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志愿者。同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制度不属于职业资格制度,不影响其他职业资格的取得。
湖南科技学院丁红娜老师,报告题目是《青少年运动员受教育权及公益诉讼保护研究》。她介绍了青少年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对青少年运动员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现象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提出应当适用公益诉讼保护青少年运动员受教育权,并详细阐明了理由。
华东政法大学胡汨老师,报告题目是《健身培训市场中法律问题研究》。她介绍了健身培训市场中目前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健身培训机构资质混杂、健身培训师资聘用混乱、培训机构收费标准缺失、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等,在分析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健身培训市场的法律规范,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健身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等几点建议。
太原理工大学张振龙博士,报告题目是《论体育公益组织财产的性质及其基本制度》。他分析了建立独立的社会公益财产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二元财产制度的架构与演进,他从宪法是二元财产分类的最高渊源、我国刑法对二元分类模式的贯彻、《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限突破、《物权法》的新进展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国外相关财产制度进行了评析。在对公益财产与公共财产、公益财产与慈善财产这两对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社会公益财产的内涵。最后,他从社会公益财产的物权制度、取得制度、使用制度、监督制度几方面探讨了社会公益财产制度的内容。
北京体育大学兰薇老师,报告题目是《权利法哲学视野中的体育腐败及其治理》。她界定了体育腐败的概和体育腐败的两种情形。认为体育腐败源于在权利与权力之较量中体育权利的抑制以及体育权力之嚣长,因此,体育腐败治理应张扬体育权利、制约体育权力。制度和道德是实现权利张扬和权力制约最有效之措施,即以体现权利张扬和权力制约的制度规范之“硬法”辅之以道德伦理的教化和治理之“软法”。
第二分会场共有8位发言人,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的马宏俊教授和华中师范大学的陈元欣教授。
首都体育学院韩勇老师,报告题目为《我国体育法课程开设情况研究》。通过对我国开设体育法课程的高校进行调研和访谈,她对体育法课程的开设学校、培养目标、课程名称与开设对象、选用教材、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任课教师进行了系统分析。然后,她指出,体育法课程在我国体育学院和法学院都未能普遍开设是由于缺乏需求造成的。最后,她提出,应立足于培养目标的不同,改变现有教材“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为法学院和体育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开发不同的教材和内容体系。
浙江财经大学唐勇老师,报告题目为《体育义务的研究现状与法理构造》。他对体育义务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述评,从个人(私人)义务、国家义务和国际义务三个层次分析了体育义务的法律构造,最后对体育义务的研究进行了展望,包括体育义务的履行方式、体育义务的边界范围、体育义务与体育责任的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李宝庆教授,报告题目为《试论第33条及相关法律的修改》。他以《体育法》第33条为基础,探讨了《体育法》、仲裁法和《立法法》三法之间的关系,认为三法之间并没有实质或说绝对的冲突,其立法要旨仍然是统一的,可以协调和兼容。其次,就体育仲裁的性质,他认为体育仲裁既不是单一的民间仲裁,也不是完全的行政仲裁,而是兼具民间性与行政性的综合性质的特殊仲裁。建议目前直接制定《体育仲裁法》的建议是不可取,也不现实;《体育仲裁条例》的立法形式是我国建立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的应然选择;有必要对《体育法》第33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以满足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需要。
武汉大学宋雅馨博士,报告题目为《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兴奋剂处罚中的完善——以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例为视角》。她分析了兴奋剂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现有障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地位不明、构成要件不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缺乏协调。就完善兴奋剂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提出如下具体建议: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基本法律原则、制定“一事”与“再罚”的判断标准、完善兴奋剂处罚机构的制度构建以加强体育管理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第五位发言人为湘潭大学的宋彬龄老师,她的发言主题是《我国兴奋剂调查机制研究》。
首都体育学院颜天民教授,报告题目为《法治体育:体育治理的理念变革与进路探索》。他分析了体育改革进程中问题,包括体制改革推进缓慢、机制运行问题较多、法制建设成效不大三方面;解析了体育改革进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体育治理的理念变革在于法治体育的观点,并进行了论证。
河南大学闫建华老师,报告题目为《城市社区体育治理中的软、硬法之治》。他提出了法治是城市社区体育治理的必然选择,主要包括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社区体育治理法治化和社区自治要求社区体育治理必须坚持法治方向两方面。就软法之治与城市社区体育治理的契合问题,他从软法的兴起、城市社区体育治理与软、硬法之治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软法是公共体育治理的必然选择;软法和硬法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与社区体育的法治化建设,社区体育治理应朝着“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治治理模式发展。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董金鑫博士,报告题目为《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作用研究》。他分析了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程序中的作用,论述了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实体中的作用:在《体育仲裁法典》中的表现、在国际体育组织章程中的表现、瑞士实体强制规范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作用,探讨了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作用。接下来讨论了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发挥作用的机理。就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发挥作用对中国的启示,他认为,中方应该熟悉瑞士程序法以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背景下,通过寻找体育自治和国家管制之间的平衡点,适当考虑我国法在体育仲裁机制建立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