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30 来源:中国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5年9月15日至17日,中国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理论研讨会在宁夏银川市举办。为突出会议的学术性,以“监狱法制建设现状”为主题,会上组织法学专家作主题发言,部分获奖论文作者代表进行交流研讨。
一、专家主题发言观点摘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冯卫国教授以“《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及新变化”为主题,对《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八个方面的新变化,如减少死刑罪名、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加强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等,进行详细解读,并就监狱工作可能由此受到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冯卫国教授认为:监狱机关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对监狱工作中的监管安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队伍建设、综合保障及硬件设施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影响深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罪犯监禁量或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加罪状、新设罪名等方式扩大了刑罚范围,将更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加大了部分犯罪的惩处力度,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并提高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新增终身监禁刑。上述变化,势必将增加监狱关押罪犯的人数。
二是押犯结构将发生变化。《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新增终身监禁刑,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活动惩处力度,将部分原由劳教制度调整的轻微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犯罪及邪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上述修改将会导致押犯中死缓类罪犯、长刑犯、短刑犯、黑恶势力罪犯、邪教类罪犯的增多。由于押犯人数和长刑犯的增加,押犯中老年罪犯、病犯也将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三是监管压力增大。终身监禁类罪犯、死缓类罪犯、长刑犯、暴恐类罪犯、邪教类罪犯的增加,将会对监狱的改造理念、日常改造秩序、监管难度以及监管设施提出新的挑战。提高监管安全系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防止罪犯因出监无望而自杀,甚至行凶杀人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必将成为监狱机关新的研究课题。
四是教育改造任务更加艰巨。如何有效解决终身监禁类罪犯改造信心与动力不足的问题,短刑邪教类罪犯的认罪悔罪教育难度加大的问题,以及因罪犯监狱人格被进一步强化导致的心理矫治难度加大的问题,都将成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监狱机关面临的艰巨的教育改造任务。
五是生活卫生、罪犯医疗工作面临新的压力。罪犯数量的增加,以及老年犯、病犯人数的增多,将给监狱的卫生防疫和医疗保障体系带来更大压力。
六是干警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面临新的挑战。暴恐类罪犯、终身监禁类罪犯、短期邪教类罪犯的增加,对我们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成为《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后,摆在干警面前的首要问题。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可能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影响,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宣传教育
1、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邀请专家授课、讲座等形式,在干警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干警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和认识。
2、通过网络、电台、报纸等多种媒体,教育、引导罪犯正确认识《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对罪犯改造带来的影响。
(二)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干警应对能力
1、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对干警队伍业务能力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高干警应对能力。
2、针对重刑犯的增加可能对干警队伍管理带来的潜在影响,加强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确保队伍健康发展。
(三)创新管理模式,适应押犯结构的变化
1、针对押犯结构的变化,探索分押、分管及有效的日常管理举措,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终身监禁类罪犯、暴恐类罪犯,探索合理关押布局;针对长刑罪犯或者回家无望的罪犯,探索有效的激励举措。
2、针对暴恐类和邪教类罪犯的增加,积极与公安机关看守所联系,尽可能避免较为集中收押的现象,降低危险系数。
(四)探索新的教育改造举措,提高罪犯改造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1、针对押犯结构的变化,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内容和形式;针对终身监禁类罪犯、限制减刑假释类罪犯改造动力不足,积极探索提高其改造积极性的有效举措;进一步发挥心理矫治在罪重刑长类罪犯管理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2、针对短期邪教类罪犯的增加,探索有效的教育管理举措,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干警的应对能力。
(五)做好生活卫生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针对老病残罪犯的增加,探索有效的医护管理举措,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对新的变化与挑战
1、针对押犯结构和监管改造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监狱警戒设施、警用装备、处突装备、防护用具等配备。
2、针对押犯人数的增加及押犯结构的变化,探索高度戒备监区的建设。
(七)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确保规章制度有效衔接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刑事政策的调整变化,加强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确保规章制度与《刑法修正案(九)》的有效衔接,为依法执行刑罚提供制度保障。
(八)加强理论调研,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结合监狱工作实际,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对监狱工作产生的影响和对策,重点围绕“干警队伍业务能力的提高及廉政建设”、“罪犯分押分管模式”、“终身监禁类罪犯、短期邪教类罪犯、暴恐类罪犯的管理教育举措”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教育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薄锡年教授以“关于监狱法制建设研究的几点思考”为主题,对监狱法制建设研究的内容、方法、形式(规范性)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薄锡年教授认为提出,重视监狱理论研究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重视《监狱法》的研究。要结合监狱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运用监狱学理论、监狱管理理论、刑事司法理论等,从宏观和微观上对修改《监狱法》的可行性、必要性、重要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
二是要重视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研究。要重视从《监狱法》与《刑法》(修正案八、九)、《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社区矫正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相关联的角度,研究监狱工作和监狱执法,把监狱执法纳入到刑事司法体系中来,这样的成果对于解决因《监狱法》的不完善导致监狱干警执法依据不足、盲目执法或乱执法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是要重视监狱及相关理论研究工作。要学会不断运用监狱学理论、监狱法学理论、社区矫正理论、狱政管理理论、劳动改造理论、管理学、监狱成产管理理论、教育学、心理学、罪犯矫治理论、狱内侦查理论等诸多理论,并以这些基本理论为基础,运用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理论针对监狱工作的实际进行研究,分析监狱执法工作,形成具有对监狱监管改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王雪峰副院长以“监狱学研究应注意的几对关系”为主题,围绕“理论研究与学术规范、理论与实践、学术独立与借鉴、学术自由与政治导向、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专业化与开放性”这六对关系作主题发言,强调监狱学研究应加强学理意识、学术规范意识、方法意识,注重研究实效。
二、参会作者代表研讨交流观点摘编
本次年会的学术研讨交流共分为三个专题,参会人员也按照自愿分组的规则分成三组参加研讨。
专题一: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现状研究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监方略的实施,监狱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有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存在不足,亟待培养与提升。
1、在培养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得到普遍的认同。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普遍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体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是监狱机关加强法治监狱建设的必然要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思想政治保障。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
二是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得到了积极广泛的实践与运用。在依法治监依法管警中法治思维得到了积极广泛的实践与运用。随着依法治监、依法管警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狱人民警察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服务中心,把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四个全面”发展总布局的落实,成为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监狱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增加;狱务公开、警务公开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些举措得到社会舆论、罪犯本人及其家属的普遍认可,促进了罪犯的改造,狱内秩序稳定,狱内案件下降,改造质量提高。
三是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的运用规范了监管与执法。在法治统领科学管理中规范了监狱机关的监管与执法。执法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要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就必须做到规范执法。规范执法是监狱人民警察践行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通过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有效保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加快了监狱法治化建设进程,监狱管理模式更加法治、文明、规范和现代。
四是法治思维与理念的践行提升了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在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中提升了监狱警察的能力与水平。注重构建和培育监狱人民警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践行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促进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2、监狱人民警察在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监狱人民警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这与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要求背道而驰。现代监狱理念要求监狱建立公正、文明、科学、高效、安全的行刑理念与体系,自身实现法治,从罪犯的现实需要出发,满足改造罪犯本质要求,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质量。特别是近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加快,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狱的刑罚理念由传统向现代化、专政向法治、强制向文明、注重服刑人员义务向重视服刑人员权利的保护转变。这些新的变化和新要求,使几十年工作中形成的传统的、固有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都受到了冲击,也对警察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罪犯及其家属的维权意识高涨,不合理维权,无理缠诉的事件成上升趋势,但是一些警察习惯依赖和听命上级的指令和约束,头脑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完全依靠方针政策的行政式管理引导手段,弱化了对罪犯法律地位的认识,也弱化了对监狱法律地位的认识。这些习惯性思维和传统性管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治监的新要求。
二是监狱人民警察法治观念淡薄。这严重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和法治法治理念的养成。一些监狱人民警察法治观念淡薄,遵法观念不牢固,意志力不坚定,受社会不良思潮的侵蚀,存有侥幸消极思想,还没有形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观念。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法律素养不高,对新施行的法律法规不及时学习和掌握,办事主要靠经验;基层警察往往也是机械地跟上级领导的指挥,一旦遇上问题,也是机械地绕道而行,把矛盾交给上级领导。同时,人权意识淡薄,执法随意化,不能充分尊重罪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在管理罪犯时方法简单粗暴,有以权代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警察法制素质不高影响执法公正性。从监狱工作性质上讲,监狱警察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但监狱警察在学习、掌握和运用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完全适应依法准确执行刑罚的要求,特别是罪犯在服刑改造中遇到的婚姻、继承、民商等方面的民事方面法律,监狱警察所知的就更少了。一些年龄偏大的警察,习惯凭着经验和固定思维执法,没有结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执法工作。有的监狱警察法纪观念淡薄,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中,不能坚持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罪犯日常考核打分或拨打亲情电话时间控制等细节问题上,全凭个人感觉办事。甚至有的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的影响,利用给罪犯减刑、假释和调整改造岗位等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钱物,知法犯法。
四是监狱人民警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培养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所面临的挑战。一方面,“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在监狱警察执法管理过程中,有的警察不能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对法律法规掌握不熟练,对执法流程不熟悉,执法随意性大,制度落实不到位。随着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向司法行刑领域的渗透,个别警察意志力不坚定,受社会不良思潮的侵蚀,执法理念出现了偏差,存有侥幸消极思想,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的影响,利用给罪犯减刑、假释和调整改造岗位等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钱物。违法违规,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乱作为仍在基层一定程度存在。
另一方面,“不会为”情况普遍存在。部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惯性的思维方式和陈旧的管理模式根深蒂固,对于当前监管改造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程序越来越规范的形势认识不到位。有的警察不能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实施法律,存在不作为的现象;少数警察因“能力恐慌”产生“执法恐慌”,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不作为、不会为、怕作为”的现象。有的警察对监狱工作新体制、新机制不适应;对监狱管理新时空、新要求不适应;对规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适应;对检察机关严格监督检察的形势不适应;对新形势下监狱执法如何作为不适应。这“五个不适应”对推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五是监狱职能的多元性导致警察选择性执法。当前监狱具有多元化职能,既有专政职能,又有办企业、办社会等方面职能;既讲社会效益,伸张正义,实现社会公正,又要追求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监狱职能的多元性导致监狱管理中难于全面兼顾,监狱警察在实际工作中也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如追求生产经营效益和追求监狱安全稳定,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必然会导致监狱警察在某种程度上为了实现某一项职能不得不以牺牲另外一项职能为代价,致使监狱警察执法管理中大打折扣,出现依法不力的现象。
六是监狱警察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不力。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监狱的刑罚理念由传统向现代化、专政向法治、强制向文明、注重罪犯义务向重视罪犯权利保护转变。但在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的同时,相当部分的罪犯对此产生片面理解,思维走向了另一极端,在改造中重权利、轻义务,只强调应当享受的改造权利,而忽视甚至淡化应当严格履行的改造义务,罪犯的不合理维权,无理缠诉时有发生,有的因此助长逆反心理,滋长反改、抗改等对立情绪。加之现有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和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的不能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开展自己的执法工作,导致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过程中使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看似“强势”的警察,保护自己的方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异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弱势群体。
3、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方面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是监狱人民警察法律学习能力薄弱。监狱民警构成具有多样性,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绝大部分学历水平都比较低是直接造成监狱人民警察法律学习能力薄弱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自从实行公务员招录制度以来,才建立了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监狱人民警察的制度,这从整体上提升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但监狱招录的人民警察几乎很少专业限制,并不局限于法律专业,只要符合学历要求均可报考,其中受过系统法学知识教育和专业法科学生占极少比例。而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要求具备很高的逻辑分析与推理的能力,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自然也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之一,这就要求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来维护监狱的日常运作与管理。监狱人民警察的人员构成决定了大部分监狱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学习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也有待提高。而培养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学习法律知识是基础。
二是法律遵守能力欠缺。目前我国监狱仍然存在一些文化水平不高、文化素养较弱的监狱人民警察。受自身素质影响,加之监狱工作环境压抑,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压力大,在部分地区与之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跟不上,综合因素导致其对监狱工作的认同感偏低,理想与现实矛盾突出,部分民警在工作中消极懈怠,以权代法,甚至价值观发生变化,不在法律的界限范围内行事,仍然停留在老传统、老习惯上,遇事也不按照法律依据来解决,仍用习惯的老做法去做,部分监狱民警仍然存在体罚殴打虐待服刑人员的情形。此外,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贪腐行为在监狱内也无法杜绝,部分民警受利益的蛊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为罪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吞噬着监狱人民警察的遵法思想与法治意识。
三是法律运用能力不足。监狱作为关押和改造罪犯的集中场所,其罪犯构成具有多样性,有侵犯财产型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等,这就要求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需要掌握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多元化的法律知识。而目前的状况是:监狱民警经过监狱工作的管理和有关的监狱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修,大部分民警对《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能熟练系统地掌握,但仍存在10%左右的民警对与监狱法规相关或邻近的法律不甚了解,如对《刑法》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了解不多,对程序法规定的一些必经法律程序与期限不能准确掌握,这势必对罪犯改造造成一定的阻力。除此之外,对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的学习与运用也比较浅显,不够精准、深入。这种对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掌握程度不够的现状,直接导致法律运用能力的不足,导致部分监狱民警违反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处理问题,任意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的现象突出。
四是法律执行能力较差。监狱人民警察法律执行能力的不足,很大一部分原因都要归于上文中所提到的法律学习能力薄弱、法律遵守能力欠缺、法律运用能力不足,除监狱人民警察这些自身原因之外,法律执行能力较差还有一部分的社会因素。近些年来,伴随着依法治监推进,监狱工作朝着法治化、科学化的方向持续发展,逐渐注重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以往粗暴简单的刑罚执行理念也受到了冲击。这些都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转变执法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此外,一些服刑人员人权保障上的过分要求,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受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执行正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4、培养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的途径与对策
增强学法能力,培养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的养成必须建立在掌握足够数量的法律知识基础之上。一是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培养。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树立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的核心。领导干部,一切立身行事都应当坚持“法”字当头,要从内心深处尊重和信仰法律,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带头强化制度思维,自觉主动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稳定“基因”注入思考模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稳法治的立场,体现法治的精神;带头强化治官治权思维,坚决抵制“人治”思维、非法的领导思维、行政思维和执法思维。二是加强警察队伍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的养成。警察法治思维和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来提升,通过加强对广大警察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职业纪律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素养;通过规范管理来提升,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程序、环节和标准,规范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通过完善制度来提升,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评估体系和执法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督促警察依法办事;通过加强监督来提升,深化狱务公开,从程序和源头上杜绝违背法治原则的行为发生。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引导警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这是强化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的必经之路,也是做好监狱管理工作的看家本领。引导警察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等颁布的行政规章。在吃透立法精神,领会立法意图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水平。加强对国家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针对性的对专业警察进行定向培训,造就法律型、改造型专家;抓紧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用正面典型引路,用违法执法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监狱警察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做到凡事都要按法律程序办,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有法可依。第一,根据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第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安全责任分解机制,从监狱领导到基层执法警察,逐层签订岗位责任制,划定管辖区域、明确岗位职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定岗、定置、定则目标管理;完善应急管控机制,从安全隐患排查、预警研判到应急演练,从警察个体设防、区域防范到“三共”联控,从狱情分析、舆情控制到物防、技防、人防、联防合力提升,从目标、任务、要求、责任到考核问责,全面建立规范科学的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第三,完善公正执法制度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体制改革实际,制定各项规范文件盒制度,继续完善《罪犯积分考核奖罚规定》,严格控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创新警务督察模式,办好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深化狱务公开,推行阳光执法。
建立和完善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运行机制。第一,建立和完善监狱人民警察权利保障及其预警机制。加大力度保障与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的待遇,解除监狱民警的后顾之忧。同时,定时开展队伍廉情分析,建立信访举报分析研判、评估防控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依法依规办理信访举报件,及时跟踪问效,做好信息反馈。第二,完善监狱民警监督与纠问机制。在监狱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设立警务督察,对监狱民警日常的执法活动和廉政建设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可以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监狱工作的管理过程中,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狱民警执法质量与风险测评系统,将监狱民警的执法数量、质量等数据输入系统,由系统对监狱民警的工作进行测评以及对未来监狱民警的执法质量与违法风险进行评估,对表现较差、违法风险高的民警及时予以正确的指导与教育,约束和监督其行为。第三,完善监狱民警考核机制。针对全体监狱民警,不分年龄、级别、学历高低,均需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制定一套完善的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年终考核机制,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考核;针对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根据民警执法质量、执法风险、执法压力、责任大小等各方面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并给予相应的绩效,做到好作为则有好绩效,不作为则无绩效,直接与福利待遇挂钩,以此调动监狱民警的工作热情。
不断提升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素养。第一,增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夯实自己的理论功底,确保自己在监狱的日常管理中能够用好法律;第二,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拒绝诱惑,不违法乱纪,认真遵守法律;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一切行为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重视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第一,监狱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相关政策要严格从监狱实际出发,政策要“接地气”,更要注意政策的连贯性与持续性;第二,要减轻社会舆论对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对监狱施加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监狱面对突发事件如罪犯脱逃等情况时,由于公众对监狱了解较少,加之监狱对正面形象缺乏必要的宣传,公众与媒体监狱做出了一些负面评价,严重损害监狱系统的公信力。监狱系统应当做好舆论导向与日常的媒体宣传,减轻社会舆论对监狱施加的不适当的压力。第三,要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及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舆论力量对监狱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进行监督,督促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公正、公平的依法办事。
专题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监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需要通过监狱行刑才能实现。因此,能否依法治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也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关系罪犯教育改造成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
(一)当前监狱推进依法治监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从监狱工作的实践看,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备、执法环境不乐观、法律体制不健全和法律监督不到位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素质不强等问题的存在,使当前监狱推进依法治监工作面临困境与挑战。
1、刑事执法体系不完备。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了一定的修改,但就目前来看,由《监狱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构成的刑事执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就《监狱法》本身而言,立法规格不高、内容古欧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与其相配套的细则、条例或一些规章也迟迟不能出台,规章以上的法律出现“断层”和“缺项”,出现了法律空白,使得刑事执法的相关法律糟粕能够提上处于“粗看有法可依,细究无章可循的状态”。依法治监工作的基本法律保障缺失,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监工作的顺利推进。
2、执法体制不顺,监狱制度建设滞后。从监狱与社会各执法机关的协作中,体制不顺影响着依法治监的开展。如:由于形势执行主体不一,致使在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换过程中,经常发生衔接脱节,相互推诿现象;在对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时,时常处于几个部门都在管,几个部门都不管的境地。就监狱自身而言。随着监管改造形势的不断变化,监管要求的提高,对监狱内部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监狱民警感觉到在执法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置上,感到无所适从。对一些刑期短、减刑假释无望或消极怠工、抗拒劳动改造的罪犯管理也采用能在一样的困惑。监狱民警对罪犯违规处罚机制不完善。罪犯罚违规后,民警可采取的处罚手段一般只有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罚,但在实际中,这些手段对不想或无望获得奖励的罪法就难以发挥作用,当这些罪犯违规时往往就缺乏有效的制度或措施来约束或惩罚其违规行为。
3、押犯构成日趋复杂,改造意识功利化。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监狱押犯的犯罪群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押罪犯人数大幅度增多,犯罪构成日趋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犯、涉毒犯、判刑二次以上的罪犯和高科技犯罪的人数持续上升,限制性减刑罪犯、短刑期罪犯和中央政法委划定的“三类犯罪”人员的管教方法单一,老病残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困难重重等,造成监狱工作中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罪犯的遵规守纪意识淡漠,改造信心不足,功利思想严重,自由散漫心理突出,在改造中不注重认识犯罪行为危害及其对犯罪根源剖析,不注重思想改造,对监狱依法、严格、规范管理不适应,滋生消极对抗心理等等,使监管安全稳定的形势不容乐观。
4、罪犯在服刑期间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从《监狱法》颁布实施到我国“人权”入宪,从《刑法》到《刑诉法》的修订完善,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力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极大地促进了监狱执法水平的提高和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提升。就目前而言,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社会阅历丰富,知识面广,维权意识较强,在服刑期间,又普遍接受监狱开展的普法教育,使其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往往把焦点集中在对自己有利的维权方面,在监狱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罪犯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则成为监狱工作新的难题。
5、监狱警察执法队伍素质层次不齐。监狱警察既是执法者,又是管理者,其能力素质直接影响着执法的公平正义和执法效率,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与监狱安全稳定工作面临复杂形势和巨大挑战相比,与党和人民对监狱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或多或少存在许多矛盾、问题和困难:第一,少数监狱警察的安全稳定首位意识不强。工作中敌情观念淡薄,制度落实不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监管的模糊观念。第二,少数民警法治意识淡薄。由于少数警察法制观念不强,执法能力与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不相适应,执法意识淡漠,导致工作责任性不强,面对复杂的环境,很容易出现执法失范。在执行制度、法规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有的民警在罪犯减刑、假释,日常考核,奖惩中,违反规定给罪犯加分、或操作程序不规范、或执法文书表达不准确等。执法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有的甚至而失去了工作,教训极其深刻。
6、监狱执法执纪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监管安全稳定的风险增高。在高风险、高压力下,从中央到地方,对监管安全的要求更高,安全目标已经从维护监狱自身安全向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拓展。安全工作的内容以及国内从生产安全向监管、生产、队伍、信访、社区等方面延伸。监管安全稳定成效从行业比较优势转变为基本底线要求、法律问责红线。另一方面,对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更严。主要表现为:标准更严、监督更严和问责更严。第三是更加突出执法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法律红线约束更明确,四中全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带头守法、不得徇私枉法;权力的制度笼子约束;监督约束的压力等等,都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监狱人民警察刑事执法权的制约监督,实现监狱人民警擦在制度的框架内依法用权、审慎用权、阳光执法。
(二)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监的思路与途径
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要践行法治,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监。因此,在各种价值观念、思想文化、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碰撞的新情况下,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从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维入手,严格、公正执法,来切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监工作。
1、坚持把严格执法作为依法治监的高压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一是完善以《监狱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监提供依据。加快进一步修订《监狱法》工作,尽早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或者《刑事执行法》,合理优化配置行刑权,力求刑罚执行一体化,细化监狱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监狱警察配备数量和警察职权,厘清罪犯权益保障、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的实体、程序和时效规定,强化罪犯分级处遇、医疗保障、死亡处理等执法难题解决的法律保障,更新罪犯心理矫治、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应时实用性内容,明确监狱企业的性质、任务和管理方式等,为监狱发挥应有职能作用,规范罪犯管理和严格执法提供法律依据,确保依法治监落实到实处。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监狱依法行使的权力和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监狱也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非法律明确剥夺或限制的罪犯权利,监狱无权剥夺或限制。特别是在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及其保外就医等关键的执行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依法办事,规范运行。
三是严格落实执法监督和“过错问责制”。不断完善内外两种执法监督网络,完善狱内审判庭公开审理、监检联席会议、监狱长接待日、执法巡视巡查、执法监察、警务督察、刑执平台电子监督、执法活动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完善狱务公开考核检查制度,确保公示事项的知情面与知情度;完善执法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执法测评、释前谈话等制度,畅通罪犯诉求、检举、控告渠道,有效发挥罪犯作为执法客体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2、坚持把公开公正执法作为依法治监的生命线
一是抓好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平。加强公检法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利用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开透明、便捷准确、自动生成等特点,实现网上审查、审批,提高执法效率与水平。另一方面,完善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立法机关、检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构成的执法监督网络和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权力机关对监狱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同时,还要完善社会公众与舆论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与罪犯家属及其他人民群众构成的社会化监督机制与网络体系。
二是深化狱务公开与政风行风评议机制,确保执法公正公平。通过深化狱务公开的方式与渠道,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向社会公开监狱的执法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强化对各个执法环节的过程控制,重点将刑罚的依据、内容、程序、结果公开,借助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狱务公开手册、举报信箱等途径,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强化公开公示效果。同时,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和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执法监督的常态化,提升公正执法的公信力。
3、坚持把规范执法作为依法治监的保障线。通过修改和完善《监狱法》,加快出台《监狱法实施条例》,认真执行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中央政法委2014(5)号文件精神。明确和细化监狱正确行使执法权的依据、程序、范围和尺度等,减少原则性弹性条款,增强监狱法律体系严密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克服执法随意性提供立法保障。
4、坚持把政治建警作为依法治监的护航线。从监狱工作的实践看,监狱公正执法的关键在于监狱警察队伍建设,队伍建设的根本是提高警察的素质,而监狱的执法主体就是监狱警察,监狱警察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应,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监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监狱民警队伍是推进依法治监的关键。
专题三、服刑人员法治教育现状研究
(一)监狱罪犯法治教育的成就取得与经验积累
1、多平台落实法治教育内容
一是普学普教平台。将普法教育作为罪犯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以《监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为教材,采用电化教育的形式,每年组织罪犯学习3-4门常用法律,要求罪犯熟记有关法律条款,结合法律知识的学习,引导罪犯联系个人犯罪实际,明白什么是犯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狱管理,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二是专业讲座平台。结合每年普法教育的内容,监狱邀请法律院校专家、驻地市司法局普法教育讲师及驻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驻狱监察室)的业务骨干,深入监狱,对罪犯进行普法教育专题讲座或辅导;针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涉及的、与罪犯改造密切相关的、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深入浅出地解读。
三是法律服务平台。监狱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监狱业务科室定期收集罪犯的法律诉求,邀请监狱驻地市司法局派律师深入监狱,解答罪犯提出的有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量刑、刑期折抵、财产债务纠纷、申诉等多方面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绪,增强了罪犯依法服刑、积极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自学考试平台。监狱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罪犯参加法律等专业自学考试,提供学习条件。通过自学考试,提高了部分罪犯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五是法治宣传平台。结合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监狱常年通过狱内广播、电视、小报、电子屏等现代媒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转播中央12套法制节目,特别是在“6·26”、“12·4”、“12·29”等法律宣传日,重点加强《禁毒法》《宪法》《监狱法》等法律的宣传学习;把每年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在狱内小报上予以刊发、解读,增强罪犯普法学习的兴趣
2、多载体彰显法治教育活力
一是狠抓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监狱在狱内主要道路、景观带、教育中心、教室、医院、监区多功能大厅、监舍等处张贴或悬挂法治文化知识牌;利用电教媒体手段开办法治文化专栏、论坛,制作法治文化专题展板,播放法制教育宣传节目。
二是狠抓法治文化书籍的丰富。监狱在监内建立流动图书站、图书馆,定期为罪犯提供法治文化书籍。各监狱为每个有学习能力的罪犯发放专用学习笔记本,撰写学习笔记,开展学法心得体会、征文、演讲比赛,提高罪犯普法学习的积极性。
三是抓法治文化展厅的建设。监狱在狱内建立罪犯法治文化展厅,定期举办法治文化作品汇展,作品有书法、绘画、手工艺品等,成为全区监狱教育改造成果展上的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领导及群众的好评。
四是抓法治文化活动的开展。监狱举办法治文化节。节目由监狱警察和罪犯自编自导自演,进一步打造法治文化精品。五是抓法治文化帮教机制的落实。监狱管理局商请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厅所属的演艺集团、书协、美协等单位,每年都深入各监狱,为罪犯的法治教育提供积极帮助,已形成常态。并对服刑人员法治文化作品进行了现场点评、指导和互动,进一步深化了社会法治文化的帮教效果。
3、多途径保障法治教育的进行
一是教育改造设施有保障。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绝大多数监狱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设施,并且也一直在使用这些教育设施。
二是教育改造时间有保障。罪犯教育改造的时间,成人监狱一般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的是半天劳动,半天学习制度。司法部对罪犯教育的课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教育改造师资有保障。监狱组织开展法治教育的教员,有的从监狱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好、有文化的罪犯协助。
四是教育改造经费有保障。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对罪犯改造的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保障。根据2003年3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颁发的《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规定,将罪犯教育改造经费纳入了专项支出经费。
(二)当前监狱对罪犯法治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1、从监狱人民警察的情况来看
第一,干警法治教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干警是罪犯法治教育的主体,因此,干警的法治素养、法治教育能力和水平直接决定和影响到监狱法治教育的最终效果。近年来,司法部、司法厅(局)、监狱局通过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教育质量年、法治文化建设年、创建标准化监区等富有成效的活动,全面加强监狱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监狱人民警察法治思维能力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但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还没有形成学法遵法守法公正执法的浓厚氛围,没有确立起全面的法治思维,学法的自觉性不高,用法能力不足,导致罪犯法治教育始终停留在单一的知识传授上,缺少更加深入、更深层面上的教育。
第二,部分干警对罪犯法治教育认识不到位,观念落后。有部分干警对教育改造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不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更不重视对罪犯的法治教育工作。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充实安全管理,轻视法治教育质量的现象,往往侧重于监禁和劳动改造。甚至在少部分监狱级领导和监狱的中层领导中存在。究其原因还是干警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受物质利益的驱使。同时,一些干警队罪犯开展法治教育心存顾虑,主要的担忧是罪犯懂法了,树立法治思想了,会不会在今后干警对其开展正常的管理教育工作中,罪犯会以监狱要依法办事、干警要依法履职等为理由,挑干警工作的毛病?应该说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干警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敢让罪犯真正地懂得什么是法治,那么,我们对罪犯的法治教育及改造恐怕也难取得真正的效果。
2、从罪犯情况来看主要存在问题是罪犯参加法治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目前法治教育主要还是以监狱、干警组织为主,这种教育方式的优点是便于监狱组织、管理,直接把握教育的内容和方向,但缺点也是较为明显。突出的体现在罪犯被动参与,学习的热情不高,学习的效果也会打折扣。同时,罪犯参加法治教育,更多的是以课堂教学、主题教育活动等为主,是以你讲我听、你教我学的单向式传授模式,那种双向互动以及体验式教学方式则较少涉及。最终导致罪犯愿意学、愿意接受法治教育的意向不高。
3、监狱对罪犯法治教育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主要表现在各监狱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上,日常工作中重监管、轻教育,以劳代教、以管代教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教育改造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但工作氛围不够。主要表现在局机关、各监狱对法治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还停留在台账检查,“活动”推进上,抓落实时重时轻,缺乏持之以恒精神,工作还浮在面上,“5+1+1”教育模式尚未完全落实,监督检查要到位。
4、罪犯法治教育工作系统内各方面要素很不完善
一是监狱对罪犯开展法治教育的内容滞后且单一。一方面,法治教育教材建设滞后,满足不了对罪犯进行全面的法治教育教学需要。《监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法律常识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等法治教育教材,仍存在知识体系不完善、内容单一;重点难点不明显、缺少教学参考资料、教师备课授课难把握;课后作业思考题目单一,罪犯课后复习、学习难掌握;逻辑性差,前后知识连贯性不强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监狱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讼诉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然而,监狱对罪犯开展法治教育,不仅仅是要让罪犯学习到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要让罪犯树立起法治的意识,并在日常行为养成上和思想意识上,深深地刻下法治的烙印,使之成为今后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因此,罪犯法治教育理应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拓展,而不是局限在讲讲法律知识。
二是教学形式陈旧,教学方法欠缺。开展法治教育的教学形式陈旧,方法粗放,吸引力不强。尽管一直在提倡循证矫正、个别化矫正,但从目前阶段来看,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还墨守陈规,仍然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罪犯分班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内容, “集体上大课”,“口念劳改经”, 收效不理想。与社会上创新情境教育、模拟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差距越来越大。并且,对罪犯的教育局限于在监期间的教育和教育效果的评价,对于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注重不够。
三是法治教育专业教师力量薄弱。监狱缺乏专业化法治教育教师队伍,从事法治教育教学的教师多是非法学、教育学专业的干警,法律专业知识不足,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专业水平和素养不高。
四是监狱对罪犯开展法治教育的保障不到位。一方面,硬件投入不足,教育设施和场地有限。由于历史原因,监狱教育教学基础设施滞后,教育教学场地不足在一些监狱普遍存在,部分监狱基本没有教育教学设施和场地;另一方面,法治教育经费上不足。相当部分监狱教育经费短缺,罪犯人均教育经费达不到开展罪犯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这些使现有教学设备发挥作用不够,导致法治教育难以深化。
五是法治教育教学考核激励体制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大部分监狱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狱干警教育教学考核评价激励体制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干警的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不强,很难完成教育教学目标任务,更谈不上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六是“5+1+1”的教育改造模式的运行很不平衡,加上监督检查不到位,严重制约了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的总体进程。“5+1+1”教育改造新模式实施,不仅有效保障了教学人员、内容、时间的“三落实”;也实现了监狱教学内容、计划、进度、时间和考试考核的“五个统一”,便于民警教师进行跟踪管理;同时罪犯学习准备充分,积极性高,学习效果增强。但随着罪犯生产劳动任务的不断加重,监狱、监区干警重生产、轻改造的思想观念的存在,在学习日往往安排“补任务”,甚至周末加班的现象比较普遍,“ 5+1+1”教育改造模式大打折扣,严重制约了监狱对罪犯的法治教育的总体进程。
5、法治教育没有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监狱的教育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狱的各项工作都应围绕将罪犯改造成为不再犯罪的守法公民。目前现实中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这三种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及各个环节并不配套,只强调各种方式的重要性。从理论上看,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辅相成,不能顾此失彼偏重某一手段,但是实践中狱政管理注重的是面上的秩序与安全,劳动改造往往把劳动指标作为最重要的考核罪犯的指标,教育改造致使简单进行课堂教学,忽视了三者之间的整体融合,忽视了法治教育应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始终。
(三)加强对罪犯开展法治教育的对策与思路
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确立罪犯法治教育作为监狱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活动的核心内容,并使之贯穿整个监狱工作的始终。这不仅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也是依法治监的需要。因此,要紧密结合当前监管改造工作实际,通过制定严格、科学、规范、有效的法治教育制度,改革法治教育教学内容与形式,以强化监狱干警教师队伍建设为龙头,以法治教育教材建设为基础,以严肃的教育制度纪律和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为支撑,通过有效的教学考核激励机制和方法,创造性开展对罪犯的法治教育工作,推动中国监狱法治教育工作的新跨越,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一)运用法治思维,确立罪犯教育的核心地位
在我国,监狱除了惩罚罪犯、监禁罪犯之外,还负有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就是说,要把他们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才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的。因此,教育改造在整个监狱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监狱工作的中心,贯穿整个监狱工作的始终。而法治教育又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活动的核心内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监狱及其人民警察必须转变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与理念来重新认识教育改造,特别是法治教育工作,必须将法治教育工作置于依法治国模式下的监狱工作之中。
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法律运行机制和环境氛围,必须调整罪犯法治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使多年来让位于劳动改造的教育改造重新回归主体地位,严格落实“5+1+1”教育模式及各项教育制度的规定。同时,要强化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和支持系统,强化法治教育的监狱强化和社会延续,大力推进包括罪犯法治教育在内的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合作,促进法治教育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法治化和科学化,并体现程序的正当性、规范性和执法施教的平等与正义,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效力,全面推进法治监狱进程,使罪犯法治教育与提升罪犯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目标统一。
(二)做好“五个相结合”,完善罪犯法治教育的内容
1、法律常识和实际需要相结合。将各种法律的解读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相结合,进行实用指导和解答,既能使死板的条文生动起来,富有吸引力,又能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加深对法律内涵的理解和吸收,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2、法治教育和文化发展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法治文化教育时要将其置于时代的大文化氛围内,让罪犯了解不同文化对法律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的特点、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传承与发展、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为法治文化发展带来的冲击等等,真正使法治的内涵在对相应文化的解读中凸显,使教育更具有深入性、延展性,使法治理念深入罪犯的思想深处。
3、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法则一时,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因此,将二者相结合对罪犯进行法治教育,才能真正达到不断约束罪犯自身行为,提高警惕,不再重蹈覆辙的目的。
4、法治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相结合。将法治教育与认罪悔罪教育相结合,使服刑人员懂得承担责任,使他们认识到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不是最终目的,恰恰是为了促进和保障自由的最终实现。而实现自由的途径,就是对罪责的承担和改过。要使罪犯明白“耻辱源于犯罪而不是刑罚”,加深罪犯认罪悔罪意识,加强教育的针对性。
5、法治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情感教育的融合,促使罪犯从情感上真正接受改造,从内心与各种改造活动相呼应,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教育改造效果,更好的彰显“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一良善的特质。是对让罪犯在受尊重中改造,让罪犯在感恩中改造,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最好的诠释。
(三)抓好“四类教育”,改进罪犯法治教育的方式
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法治教育应采用“分类教育”的办法进行。对罪犯的法治教育,《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宪法》《婚姻法》等是必学科目,是公共课,应该落实到位。针对暴力类、涉毒类、涉黑类、经济财产类、职务类、邪教类等分类教育的罪犯,法治教育内容也应类型的不同而各有侧重切中其要害,才能达到矫治恶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