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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5 年年会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精要

时间:2015-09-16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xzw

  8 月27 日至28 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5 年年会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此次年会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新势下,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背景下,举行的一次研讨盛会。本次年会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总议题下,共收到论文1100 多篇。会议期间除主旨演讲外,170 余位与会专家和法院代表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司法职权配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完善三个分议题,以专题发言、论文交流、自由讨论和专家点评等形式,围绕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涉及司法改革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进行了研讨,取得了不少共识,发挥了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相结合的优势,凸显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的诸多成效。为此,本报就研讨会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热议话题,为读者梳理如下精要。

  统一司法审判标准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统一司法审判标准,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促使侦查、审查起诉严格依法规范进行,适应法庭审判要求,破解妨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他认为,严格公正司法的核心,在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将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规定了各类证据的采纳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非法取证或者取证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一些证据材料丧失证据能力。为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避免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进入法庭,有必要研究改变传统的证据审查方式,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次的问题,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依法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引导和督促办案人员依法规范收集证据。他指出,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要把握四个统一,严格落实四个原则。一是统一证据采纳标准,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严格排除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证据,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二是统一程序适用标准,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注重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分流功能,坚持按照法律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科学区分普通程序中的定罪量刑程序;三是统一庭审规程标准,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则,严格规范举证质证程序,严格规范法庭辩论程序,严格规范法庭认证程序;四是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规范庭审环节撤回起诉的裁判程序。他要求,统一司法审判标准、推进严格公正司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理论研究,积极推进改革,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司法方式,优化职权配置,重构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有专家认为,独立审判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审判中心主义的要义是使庭审活动的作用由形式走向实质,消除审判活动走过场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前提是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但是,以打击犯罪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侦查、公诉机关的强势地位,各种公权力的层层干预,使得审判机关经常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这也是审判中心地位在我国长期无法实现,甚至不被认可的深层原因。因此,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须以独立审判为前提。

  有代表认为,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涉及观念的转变和职权的优化。一是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法律政策的学习,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决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理念。二是切实突出庭审中心地位。庭审的实质化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的核心。三是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始终坚持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四是健全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必须遵照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从制度上规制证人出庭,大力提高证人出庭率。五是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大力推进“互联网+”时代下司法公开等司法服务新模式,使司法公开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常态。

  有专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把握三个关键环节。一是要突出庭审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只有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才能使法

  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三是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要树立正确理念,避免两个误区。一是以审判为中心不应片面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职权为中心。庭审活动并不是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集合性的诉讼活动。庭审活动中,尽管法官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但是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仅仅强调发挥法官在庭审中

  的主动指挥作用,而是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二是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中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的功能,维护其终局地位,树立审判权威,不是要彻底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也不是要重新定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起诉服从于审判,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有专家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有必要从规律、规则、规制三方面着手努力建构。“规律”是指以审判为中心本是司法规律的题中之意,但是各机关对此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尚未成为公检法各部门的自觉意识与行动,在此背景下的一切制度设计都应当努力探寻与遵循司法规律。“规则”是指要用刑事司法标准、庭审规则等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要求相对固定下来。“规制”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观念、制度上诚心投入。只有积极规制,才可能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遵循司法规律、遵守相应的规则、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司法职权配置

  有专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检法关系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予以调整。一是“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制约检法关系。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案件事实、证据和有罪无罪都应当按照法院的标准、在法庭审判中由法官审查和认定。因此,侦查和审查起诉都要根据法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进行。二是检法关系中的“潜规则”掣肘审判中心主义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检法关系的“潜规则”使得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难以落实,比如法院退查(退卷)问题、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和抗诉率。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调整政策和司法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无罪判决和抗诉两项制度的作用,盘活相关的程序规则,使检法关系回归正常状态。三是不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扭曲了检法关系。例如有抗诉则检察院加分,相反法院因抗诉而扣分;无罪判决虽然法院不加分,但却成为检察院的“不能承受之重”。为此,要研究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所导致的问题及其破解方案,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大力清理考核指标,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有代表认为,刑事诉讼中,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的任务,也是公安、检察、立案等部门共同的任务。首先,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理念,通过它的作用解决司法公信力低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不能以部门职能为考虑。公检法三机关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共同诉讼理念。其次,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架构问题的难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的有机配合,分工制约。各部门要严格重视,制定案件标准,明确职责,确保案件质量。侦查机关要严格引导侦查人员正确面对案件质疑,提高办案水平。再次,以审判为中心给法院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侦查、起诉、审判三者标准的统一。此外,公检法三机关考核制度的完善和重建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有代表认为,此次改革是对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创新,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过去的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庭审理完全是围绕侦查机关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展开的,辩护律师难以质证。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有必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侦查结果的监审,能够有效提升庭审质量,落实审判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此外,强调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功能,并不是否定刑事诉讼模式,而是强调侦查服从起诉,起诉服从审判。

  有代表提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关系,应当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权进行重新配置。首先,应改变“侦查中心主义”,明确法院的中立审判地位,法院不得对公诉机关未指控的事实审理,严格限制法官在法庭外进行查证、补正,划清审判权与公诉权的界限。其次,应建立司法令状制度,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涉及人身权利的处分措施时,必须事先或事后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取得司法机关颁发的令状,以改变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再次,调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将监督的重点置于侦查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的当事人地位。最后,应改变扭曲刑事司法权的管理制度,确保侦查、起诉、审判三权良性运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完善

  有代表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质量,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因此,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重构,形成审判对侦查、公诉活动的有效制约。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打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这一基石。首先,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点。在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展开和推进的。可以说,守住“严格证据标准”这个关键点,就抓住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就能推动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其次,从刑事审判实践看,在执行刑事证据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证据基础工作薄弱的情况较为普遍;二是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三机关认识不统一。最后,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是强化证据意识,突出证据在诉讼中的基石地位;二是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三是严格证据裁判标准,以审判证据的终局性引领诉讼证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四是正确处理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三机关在证据上的制约作用;五是以完善的证据制度及有效实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有专家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在具体落实中,要着重处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充分保障诉讼阶段辩护权。为了确保被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该项权利,并明确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第二,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判断哪些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属于重大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偏差,因此,即使有些案件中侦查机关未能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也不宜以审判阶段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评估侦查机关最初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三,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应当移送与证据合法性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审判阶段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环节,法庭要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不能轻易启动该程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非一律先行当庭调查。实践中,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多名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有必要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对各被告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调查。第五,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是证据资格问题,只有当庭作出处理后,才能决定是否对特定的证据进行宣读、质证。因此,无论法庭是否决定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以及启动调查程序后最终是否排除特定的证据,都应当庭作出处理,不能在庭后再作处理。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除缺乏理论体系之外,还有一些违背证据法原理的错误,成为证据裁判操作的制度性障碍。这些错误不消除,证据裁判、审判中心都只能停留在纸面。具体而言,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证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五个突出问题:第一,质证规则的虚化。第二,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虚设。第三,迷信直接证据是法定证据主义的复辟。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五,被告人亲属庭外取证等。有代表指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程序启动难。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一方一般被羁押,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十分困难。第二,证明难。公诉人一方举证缺乏合理性和说服力,无法进行实质性调查,导致庭审调查

  形式化。由于公诉人员并不直接参与侦查活动,自然难以履行证明之责。第三,辩护难。实践中律师取证的手段有限,或者权利不能充分行使,难以提出强有力的辩护理由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律师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第四,配合难。侦查、公诉机关认为非法证据

  的排除意味着审判部门的不配合,不信任。因此,三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机制难以有效发挥。第五,裁判难。庭审的调查程序过于形式化,无法进行深入地实质性调查,导致法官在非法证据认定上的困难。此外,对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若干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程序;三是进一步扩大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四是证明力确定要有最低限度规则;五是心证形成过程应当程序化;六是建立程序裁判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

  有专家认为,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需要坚持系统化、体系化思维,积极推动以下六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关于法院的设置,探索司法区与行政区的分离制度,探索完善专门法院体系。二是关于终审审级制度,实行四级三审终身制,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三是明确不同层级法院的不同职能,避免四级法院案件性质同质化、审判方式同质化、职能作用同质化。四是区分审判、执行、人事、司法政务等方面,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加科学合理。五是适应陪审制度改革,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六是突出审判中心主义,实现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服务性、保障性功能转变。

  有专家指出,提升司法公信需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础,但司法公正并不必然会带来司法公信的提升,因此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还要注重如何彻底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不断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为此,提出建立“两段式、不间断”的审判模式。其中,“两段式”是指将从立案到宣判的案件审理流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从立案到分案前,为第一阶段即分案前准备阶段,由传统的“先分案再准备”变为“先准备再分案”;分案至宣判为第二阶段,也就是案件审理阶段。审判辅助人员专门负责审理前准备工作,不介入案件审理;法官专司判断权、裁量权,不介入分案前准备。分案后、开庭前,法官和辅助人员要通过庭前准备会议进行案件信息的充分对接。“不间断”是指以即时随机分案为起点,分案、庭前准备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各个环节即时对接、不间断进行。

  有代表认为,从民事诉讼视角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现代化。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传统,要加以继承和发扬。同时,对于其中不适应现代化法制发展要求的传统,也要加以改造。二是审前程序的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审前程序定位的转变;第二,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第三,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第四,法官释明权的完善。此外,庭前程序还应在构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三是法官养成机制的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官作用的发挥。而法官发挥作用的领域,除了运用其法律知识解决纠纷外,还需要法官树立现代化的诉讼观念、拥有良好的人品和职业道德素养。此外,“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要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和范围。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重要证据都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其他相关的司法改革问题

  有专家对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一是要把握这次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这一轮改革针对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体制不完善和人权保证制度不完善,这一次改革必须落实到增强每一位法官的司法能力上来。因此,员额制并不是重中之重。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以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运行体系,多数案件都需要由合议庭审理。二是司法体制改革要系统推进,中期阶段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脚点则在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改革。三是探索和遵循司法规律。专家认为,司法规律就是公正观。四是这次改革是对内部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要增强司法改革的使命感。对于如何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问题,有专家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严格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和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冤案和假案,对其他类型的错案应当严格限定认定标准和范围,应以承办法官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二是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认定主体。建议由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仲裁员、立法工作者、律师、公证员、执法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组成错案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错案,并按照严格限定错案责任标准认定法官责任。三是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条件。现实可行的选择是根据法官的具体外在行为,评价其是否已丧失作为法官所必备的公信力、公正性,并以此为标准追究法官的责任。“错案”的结果只是启动这种责任追究的必要前提,并不是充分条件。四是在法官法或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应坚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原则,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规定。五是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遴选及法官责任追究工作。

  有专家认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重在构建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健全这样一种内生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审判机制,既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加强对审判权更好的服务、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监督,有效防止其孤立行使,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要求。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首先,审判组织结构具有浓厚的行政科层色彩。审判实践中,突出表现为院庭长对案件办理权的分配和裁决权的审批把关,即针对个案的自下而上的层层汇报和自上而下的层层审批。改革需要将作为案件审判而随机组成的审判组织与固定化的审判主体二者权限区别开来,并明确界定其审判责任,切实加强改进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形式。其次,审判权主体间的权责不清。实践中表现为:独任庭办理案件的范围不明;合议庭内部成员间的审判权属不清;以及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判审分离等。第三,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而非职业化。其与前两个问题相互作用,严重影响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实践表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就是倒逼法院和法官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过程。

  有专家认为,诉讼制度改革追求的目的是公正判决,这要靠判决书记载和反映出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是从判决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然诉讼制度改革体现审判为中心,那么判决书也要进行改革,让判决书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任何判决大家应当都可以进行评判。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判决书提出了“三个全面”的要求:一是在诉讼中全面反映诉辩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控辩双方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有一方是公诉机关,也不应超越另一方的地位,法院要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尤其是弱势一方的观点和证据。判决书全面客观反映各方观点和证据,这是保障权利的最基本要求。二是法官要全面阐述事实和依据,要聚焦双方的争议点。这是法官关注的重点,要回应合理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也要回应不合理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如果支持观点的证据有问题,要做出相应的回应。好的判决书要让诉辩双方口服心服,这是实体正义对判决书提出的要求。三是全面记录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的过程。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障判决书的公正。

  文/黄斌 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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