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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07-31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2015年7月7日,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财经法研究所承办、CEI中国企业研究所协办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在广州举办,来自财税法学界、财政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以及广州人大预算委员会的近20位国内著名的专家、学者齐聚广州,共同探讨预算法实施过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并为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诸多可行的修改建议。

  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 认为,预算改革首先要认识到预算法的重要地位,它实际上是一个财政性质的宪法,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过去有人把它定位为经济宪法,仅仅从一个经济层面去认识它,其实是没有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去看。其次,再好的制度都是要实施的,预算法的实施需要一个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但现在实施条例实际上只涉及预算法实施的一个部分,它只强调政府层面而少了人大的层面。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制定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在过去原有的决定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强化。最后,我国的预算改革乃至于整个财税改革,是震动不大、成本较低但效果明显的重大改革,它理应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突破口,也需要我们每个人一点一滴的努力!

  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 指出,较之于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改革目标,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全面性”方面,他建议政府预算除了预算法规定的四本预算之外,还应编制有关公共财务状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包括财政专库存储收支、未包含在政府基金当中的其他公共基金、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以及各项基金的资产财务报告等。在“透明性”方面,他建议要明确政府层面支出功能分类公开到县级科目、经济分类公开到本级科目。在“规范性”方面,他建议政府层面应该要求收入预算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编制到项级科目、功能的经济分类编制到本级科目。部门层面的预算则要编制到具体项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预算要区分开来。

  广州市人大预算委员会欧阳知主任 就涉及人大的事项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希望全国人大在政府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能够提前介入。二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要恢复重大事项的口头报告制度。三是,建议人代会审查内容应该加入涉及民生等重要项目的部门预算。此外,他强调法律要落到实处必须处理好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例如,预算公开的保密审查环节如何处理,将直接影响预算公开能否切实到位。又如,关于预算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如果执法主体不明确、追究程序不明确,那么将预算法的威慑力将被严重削弱。

  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 十分重视立法主体的问题,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经过修订之后,固然能对政府的预算活动起到重要规范作用。但是,对于现实中的预算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接下来如何按照预算法宗旨地去解释法律。预算法实施条例,实际上是关于预算法如何实施的一种法律解释,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人大的立法由国务院制订实施条例,因而造成了预算法实施条例不能对预算法全面对接、全覆盖的问题,有三章涉及人大对依宪治税预算的审查监督问题,国务院不好对人大提出如何规范的要求,故造成了现行的空缺,我想解决方案有二,一是从长远来说,我们立法,包括实施条例或细则的制订,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原理“谁立法谁解释”,以后国家的立法,特别对于有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立法,比如说预算法,其实施条例或细则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制定,这样就有利于所有规范有全盖!二是鉴于目前还难以做到谁立法谁解释,但国务院在制订实施条例时,如涉及人大审查、监督的条款,就不应违避,而由国务院采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加以规范,以此来弥补实施条例不能全覆盖的问题。

  郑州大学苗连营教授 很关注“预算法是财政宪法”的提法,认为这个命题的成立能为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原点。因为在这样的一个命题之下,财税改革无疑是全局性的改革,须纳入宪法事业之内统筹考量,而不能头疼了医头脚疼了医脚。例如,预算体制改革、预算权等等的问题,涉及到人大和政府、中央和地方、人大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尤其还涉及到政府和公民的之间关系,这些都是宪法需要关注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叶青教授 针对实施条例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如对于第5条有关国有资本预算的问题,他认为国有资本这个概念需要重新界定,要将其范围扩大到PPP项目等特殊形式上。对于第11条有关转移支付的问题,他提出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要么应该要收回来,要么就是转到一般转移支付。对于第12条有关配套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须增加“经过国务院的批准”的表述,才能有效限制那些不合理的转移支付。

  大连海事大学王世涛教授 着重讨论了地方债的问题。他认为,地方是否发债最有发言权的是地方选民,因此地方发行债券应该具有自主权。同时,地方债的风险、危机应该由地方自己买单,现在中央过多地管控实际上没有必要。另外,关于地方债务的公开和监督问题,他指出有关地方债公开的规定还存在空白,必须尽快补充这方面的规定以防范过多发债,这也是有效监督地方债发行以控制风险的前提。

  复旦大学韦森教授 强调要坚持单一国库专户,即所有国家的资金都应该进入国库专户,而不应该如现在分出来这么多的财政专户。实际上对于财政专户问题,之前政府已明令两年之内要完全取消,但现在又一定程度被允许存在,对这种倒退他感到十分诧异。

  安徽大学华国庆教授 谈到了财政资金参与社会融资合作的热门话题。他认为,实施条例第53条、第54条存在不完善之处。一是“有关财政补贴等支出,应该纳入相应预算管理”的表述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才能实质性地起到规范作用。二是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等的监督不能局限于财政监督,权力机关的预算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实际上更为重要,所以有必要增加有关其他主体监督职权的表述。

  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 指出,实施条例与预算法本身存在不协调之处。预算法在第59条明确规定了,国库的主导者是人民银行,这是一个财政归属问题,是不能被随意改变的。但实施条例第17条却用了“国库业务经办机构”这个词,中央国库业务从由中央银行“经理”变成“经办”,这实际上是财政部门自造的一种不规范说法。

  中山大学王则柯教授 认为,新通过的预算法客观来讲进步很大,但现在这个实施条例反而是退步了。从它的立法过程及呈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国家机关的权力制衡并没有在往前推进,反而出现了财政部独揽大权的倒退迹象,这是必须充分警惕并及时遏制的倾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金秀教授 指出,观察近期这一系列的预算立法过程,可以发现预算制度的牵涉面极其广泛,所以无法事无巨细地规定每个方面,在许多事项上都留下了调整的空间。因此,将来各项制度必然需要一个复杂的协调过程,甚至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还会面临现实阻碍。实施条例出台后的整个落实过程,相信会是更加任重而道远的。

  武汉大学熊伟教授 着重讨论了财政收支划分的问题。他认为,如果短期内没办法制定一个财政收支划分法,或者是有关分税制的一个专门法律。那么或许可以在现行条例中规定分税制,同时这个规定不能够由国务院来制定,可规定由国务院起草报人大审批。除此之外,他还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部门预算等方面的细节问题,提出了诸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具体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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