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6 来源:财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背景下,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财税法治建设强调公权力与公权力、公权力与私权利以及私权利与私权利等多元权利(力)间的配置平衡,对实现财政控权和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财税法治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进路。为加强财税法理论研究,2015年4月18日,“第八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开题报告”在江西财经大学隆重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温州大学、湘潭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工商大学、以及江西财经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多位专家围绕“依法治国与财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两大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论坛》、《政法论丛》、《武汉大学学报》、《湘潭大学学报》和《江西社会科学》等期刊编辑参与研讨。现将本次会议的学术研讨综述如下:
一、依法治国与财税法治建设
刘剑文 教授首先在其题为《“真实的治理”:“两会”中财税法治的效应与路径》的发言中强调,无论是两会期间的税收法定深得人心还是预算报告遭到相对较多反对,均是民主法治生活中正常现象,共同组成了“理财治国”的完整谱系,产生了巨大的民主法治效应,既有助于形成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硬性规则,约束和控制政府的财政收支权力,又有助于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提高其民主能力,同步加强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在人大与政府在税收立法中的权力配置上,刘剑文教授主张发挥人大主导税收立法的作用,特别是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规范和监督授权立法,分步解决税收授权立法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税收执法与税收立法同样构成税收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黎江虹 教授认为新预算法的颁布佐证了管理学者所提出的财税领域作为改革切口是最合理的论断,但中国目前还缺乏预算文化的土壤,存在人大预算监督不足、预算调整缺乏依据、预算结果评价不完善等问题;消除以上缺陷应从完善信息共享维度、规制维度以及对于结果预算的关注入手。
陈乃新 教授对“财税法治背景下政府财税权”予以了论述,认为政府财产权以财产为逻辑起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可分为保障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两种,前者是建立在代理理论基础之上,后者则主要立基于所有权、用益权和经营权民事理论。以前政府的实践重点是前者,现在则需要更加关注后者,政府的角色不应再是管理者而是合作者。
何锦前 博士通过对于“财政”的文义解读,认为“财”是政府治理的工具,“政”是规范政府的工具,两者的统一是财政法治的完整体现。同时,通过对不同阶段治理模式的分析,何博士指出我国在“财”的方面取得了十足的进步,但在“政”的方面还存在滞后性,因此,今后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在于如何使财政法成为治理政府的工具。
熊伟 教授认为目前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还处于洼地状态,财税法学者的主要任务应是将把现有法学研究成果应用到财税法研究领域当中,随后才是寻求财税法的基本问题或实践问题的突破;目前财税法的研究仍是一种常识性普及,未来研究要关注预算法治理论与实践存在的差异,并推动预算法治理想的实现;我国预算法基本概念尚未得到明确、基本范畴还很不完善,需要注重预算法基本理论的研究。
邱本 教授指出在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涵中,“取之于民”应注重艺术性、有效性、便捷性,而“用之于民”应保证税收充分、高效、民主、科学,财政法如何把这些理念规制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财政状态、水平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治理程度的主要标志,因此,财政法律问题确实抓住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彭飞荣 副教授认为当下我国财税法研究方法主要有规范性和解释性两种,尤其以规范性研究为主,前者易制造学术泡沫,后者从具体问题出发,以小见大,值得推崇;目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假设前提是中国属于集权国家而非法治国家,税法的推动往往是通过政策而非法律,因而往往陷入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纠葛;在国家治理中不仅应注意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还要关注公民合理意见的表达与体现。
单飞跃 教授指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进行了明确后,政治领域的改革从财税入手是法学参与国家改革进程的重要机遇。他认为财政法解决的根本问题仍然在于收入权力与支出内容,财政法应首先管住国家的收入权,围绕收入权力展开的应是支出责任问题,在分税制条件下,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如何匹配值得深思。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开题报告
胡明博士受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蒋悟真教授委托,分别从研究背景与问题、总体思路与逻辑、研究视角与内容等三个方面对该项目予以了介绍,其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我国预算法治化目前正面临着四个难题:一是如何合理定位预算制度的功能,将预算法治化过程有机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二是如何在推动预算法治化的进程中强化公民权利和责任意识、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三是如何实现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四是如何真正把政府的财权关进制度的牢笼,彻底实现阳光下的政府。基于此,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应涵盖:一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视角下现代预算法治化研究,包括尊重市场决定性资源配置作用的预算设计、矫正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预算设计等内容;二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视角下现代预算法治化研究,包括凸显代议制预算民主和扩大参与式预算民主的预算设计等内容;三是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视角下现代预算法治化研究,围绕理顺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力、推进转移支付的法治化和加快地方政府举债管理的规范化而展开;四是深化预算治理改革视角下现代预算法治化研究,主要包括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实现预算决算的公开透明、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等内容。
随后,众多学者对以上报告和课题研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张献勇 教授指出课题研究应当注重多学科视角和规范研究方法,将预算程序法和预算实体法更好地结合,同时注重预算经验的总结,包括本土经验和法治国家经验。钱弘道 教授认为课题研究应高度重视民主问题,力求以财政预算为角度达到民主制度所能达到的状态;在预算法治化领域,以市场来资源配置完全正确,但如何解决现实问题仍值得思考。钱教授进一步提出,应对有效限制政府权力进行深入思考,在研究方法上应强调实证研究以使法治化状态标准化。邱本 教授认为课题应该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对如何保持公民财产权与政府的财政权必要的张力与平衡以及预算法治化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陈治 副教授则认为课题研究应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预算法治化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要全面涵盖我国预算法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法定预算”与“规范预算”进行合理厘定;对于预算治理,不仅要关注规范治理更应关注有效治理。叶娟丽 教授认为在课题具体研究过程中要着眼“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预算法治化”两个基本命题,从不同角度而言,预算是政治也是法律,是管理也是技术,预算法治化是在此四个层面实现法治化,因而课题论证过程应对此予以充分考虑。管斌 副教授指出课题研究不仅应关注常态下的预算研究,更应该分析在非常态下的预算治理,如金融危机时预算如何面对等问题,实现在共性的常态下进行个性研究。豆星星 教授从宪法学视角出发,主张预算问题实质是权利(力)博弈的问题,课题研究过程中应注意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实现横向和纵向预算权的平衡。单飞跃 教授认为本课题研究应面向决策、面向问题、面向制度建构,课题组应到基层实践部门中去寻找、发现问题,为国家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对课题题目的把握上,既应注重大前提与小范畴的融合,大战略与小支点的权衡,也要把握命题的战略意图的重要性,即着手政治改革的经济问题,为全国政治战略思考提供经验。许明月 教授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预算法治化研究,要明确治理的中国内涵,要明白法治化之愿景,要通过对比分析现有预算法治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陈乃新 教授认为本课题组重点在于预算法治化,而在预算法治化中程序与实体如何权衡值得深思;实体方面应着重关注为保障社会稳定的支出和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的制度设计。黎江虹 教授强调课题研究过程应关注预算权力(利)的配置问题,包括内部人大与政府之间和外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利)配置;应关注预算责任体系的问题,包括预算责任主体、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王全兴 教授认为课题研究主要面临四个问题:预算法治化如何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中起绝对作用;如何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和提升公民权利保障,尤其是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弱势阶层的公共参与;如何落实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包括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和支出责任的均衡,以及政府和社会公共治理的分权;什么是科学完整的预算体系,如何满足预算多元目标的实现。
最后,为期一天的会议在刘剑文会长的寄语下结束。刘剑文教授认为本次会议最大的收获的是年轻人的进步、新老朋友的相聚、学术期刊的大力支持以及预算法治化不同视角的解读,这些都为预算的研究注入了持续发展的活力。他指出财税法是领域法学,不同于部门法学和学科法学,需要多学科交融以促进国家法治的发展;财税法发展是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管理到治理,法律到法治,税收法定到财政法定,形式法治到实质法定的过程,面对现实中预算全面不规范、公开不透明之现实,要遵循改革需要法治,法治也需要改革的逻辑,实现 预算法治化的目标。“财政宪法”的明天,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