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8 来源:法理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二)
2014年10月18日下午2: 00,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进入分会场专题讨论阶段,共设四个分会场,每个分会场今天下午以中场茶歇为界又分为两组,第一组2: 00-3: 30,第二组3: 50-5: 20。以下按照分会场的顺序依次报道会议盛况。
第一分会场设在1号楼212会议室,主题是“法治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一般理论”。
第一组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担任评议人。
首先发言的是胡玉鸿教授,他就法律适用的个别化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法治的制度追求这一问题。首先,他提出了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区分理念,从法的缺陷入手,阐述了司法中法律适用个别化的几点含义:第一,个别化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方式,并且是必需的一种司法方式,对于法官来说,根据个案差异进行分别裁判才符合法律的应然之义;第二,个别化是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来予以特殊考虑的司法方式,离开了个案中的特定人与特定事,审判将成为无的放矢的无意义作为;第三,个别化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的一种基本要求,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特殊的,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也是特殊的,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将纸面上的法规进行实践的梳理,我们才能做出最符合该案公正的判决。其次,他通过论证实质公正相对于形式公正的优先性、个案正义相较于整体正义的妥当性、司法的职责及其个别化的必然,进行了法律适用个别化的证成。接着,在法的具体适用上,他提出六个考量因素,即行为人的能力、行为人的个性、行为时的环境、行为人的动机、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时空转换所导致的公平考量,也就是说这些考量既包括主观因素的推断也包括客观因素的考量。最后,胡老师指出了法律适用个别化的限度:第一,尊重法律,这是法律适用个别化的制度前提;第二,前后一致,简言之,个别化虽然为法律适用所必需,但法院首先必需受制于此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第三,合理裁量,法律的个别化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合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社会评判,要保持法院与社会的沟通,以促进法律更加健康的发展。
第二位发言的是李建勇教授,主题是构建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首先,他为我们厘清了几个概念和关系。他界定了国家的含义,区分了法治(Rule of Law)和法制(legal system),指出法治在当前社会的含义逐渐深化的现象。他提出宪法主义与宪政的区别,宪法主义比宪政的含义更广泛,宪法是宪政的基础,良好的、彻底的宪法就称之为宪政。他还论述了宪治的普世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认为宪政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社会主义的宪政。胡老师还区分了人民和公民的概念,现在我们讲公民社会,意味着不仅人民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得到保障,因此他主张将人民的概念统一变为公民的概念。关于党治和法治的关系,他认为党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党带领我们制定法律,更要带领我们模范地尊重和执行法律。其次,他将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至1998年,即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确立与经济学时代阶段;第二阶段是1999年至2018年,即法律制度的改革——法治国家的构建与法学时代阶段;第三阶段是2019年至2038年,即公民社会的建设——社会治理的实现与社会学时代阶段;第四阶段是2039年至2058年,即政治民主的建设——执政方式的转型与政治学时代阶段。他认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以及法治原则,所有这些原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立法基础和前提条件。最后,李建勇老师就维护宪法权威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措施,他认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因此建议全国人大要继续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和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追究体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明确违宪的主体、种类以及责任,真正在执法和司法上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条件成熟时制定我国的人权法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法院内部的改革,坚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采取审判庭负责制,将权力回归法官。
作为第三位发言人,张洪涛教授主要就法治中国的国情困境和出路的问题进行了阐释。该问题研究的切入点为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原因在于中国当下法律的道德化倾向严重,道德实用主义在法律中的色彩非常浓厚。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这个问题:首先,调查近代中国民事习惯法典化的现象,得出结论认为民事习惯对民法典制定的作用相当有限,原因是虽然在观念层面认识到法治应当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做到两者的有机结合。其次,考察人口因素在个人习惯向社会习惯演变过程中的作用,得出结论认为人口增加和人口分布不均匀可能都是习惯法典化失败的原因。然后,他调查了地域因素的影响,因为在不同的地域可能存在不同的地域习惯,所以这种不同的地域习惯又反过来增加了习惯法典化的困难。接下去,他考察了司法导入体制的作用。另外,他还认为我国的国情困境也应该被考虑进去,因为我国的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情比较复杂,造成中国的习惯法典化的进程要比西方国家复杂得多,所以现在“道德实用主义”是面对这种国情困境的主要手段,而这种“道德实用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就表现为法律的道德化倾向。然而,这种法律的道德化倾向不可避免存在着问题。虽然它可能在短时间内带来了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大发展,基本的法律体系得以建构起来,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治理对象与治理模式的不匹配必然无法走出习惯法典化的国情困境。同时,将复杂的技术问题变成简单的道德问题也必然会带来观念制度的过分发达以及技术制度的萎缩。最后,他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就是采用“技术实用主义”,主要表现在法官的司法活动和务实的政治家身上,而要实现从“道德实用主义”到“技术实用主义”的转变,必须综合利用市场经济和政府的调控手段,从而创造一种需求导向型的法学创新机制。
第四位发言人顾瑞副教授就“法治”的含义和有关的“法治悖论”问题进行了相关解读。他首先从法治的定义入手去解读法治的内涵,指出应当关注法治背后的逻辑视角和出发点,从不同的学科入手进行考察,例如从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的角度。学科视角的不同会造成法治含义的认定出现差异。其次,顾老师从词源学角度对法治的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古代法律发展来看,古代中国的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换句话说,就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工具与措施;在古代西方国家的社会中,最为经典的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法之治”的法治含义。同时,他也指出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概念,因为法治是明确、具体的国家治理方式,而人治则是不确定、不明确的国家治理方式。但就另一层面而言,法治与德治存在交叉之处,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两者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叠。然后他以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的概念作为模板,提出相关的“法治悖论”问题。他认为,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出发得不出良法的概念,同时,从良法出发也没办法得出法治概念,这中间就存在着“法治悖论”。因为不能从大前提出发,经过演绎推理后得出一个否定大前提的结论,这不符合逻辑学的要求。最后,他借助于马克思关于悖论的思考,提出解决“法治悖论”的方法,就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原点出发,通过法治实践不断化解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矛盾。
第五位发言人是王奇才老师,他探讨了全球化问题下的法治观问题。首先,他交代了这篇文章的写作背景,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的普遍疲软带来了世界性的政府行为模式转变。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政府相关的法治观也出现了变化。其次,他从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合法化入手考量了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法治与法治国家这两组概念,认为现代法治不同于古代法治,因为现代法治能够覆盖至每一位社会成员,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不应当国家权力行使和国家权力限制绝对分开,否则法治国家就会变成一个庞然怪兽。而就国家治理的合法化而言,主权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主权与民族国家息息相关,而法治又与主权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主权和法治的关系不能被忽视,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法治提供权威性基础;另一方面,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又产生了限制主权的要求,而法治常常被认为是对国家主权进行限制的途径之一甚至是主要途径。最后,他探讨了全球治理视野下的法治问题,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其一,他谈到法治的概念问题,这是一个“在本质上具有争议性的概念”,因为在全球化的视野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对于法治应当包含的评价性因素的考虑不一致,所以在道德层面上来看,法治确实是一个“本质上有争议性的概念”。其二,他谈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问题,并把相关的形式法治理论放到了全球化范围内进行讨论,从而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形式法治的理论可能更受偏好。其三,在全球治理的环境下,我们应当考虑法律的包容性,也就是说应当兼顾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相关内容,其中形式法治强调法律内部的一些基本内在品质,实质法治则为法治增添各种不同的价值和价值组合。
在五位发言人对各自论文的创作思路与主要内容进行简短发言后,会议进入自由发言与讨论阶段。会上针对胡玉鸿老师提出的问题,涉及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含义、边界和正当性等;针对对李建勇老师提出的问题,涉及四个法治时代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关系等;针对张洪涛老师提出的问题,涉及习俗法典化年限的具体推算方法、影响变量等;针对顾瑞老师提出的问题,涉及法治与德治的互动联系、人在法治构建过程中的地位、法治悖论的具体推理过程等。五位发言人分别进行了简明扼要的回应之后,冯玉军老师首先总结道,应当突出研究问题的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时间维度,即时间加诸于我们使命与实践,第二个维度是实践维度,从静态的法观念到动态的法实践的转换中总会有形形色色的问题,这也正是实践带来的理论魅力。随后冯玉军简练地点评了五位发言人的观点和构思,并以一首精彩的自创诗文呼应主题“法治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一般理论”和结束了第一场的讨论。
第一分会场的第二组由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担任评议人。
首先发言的是郑州大学法学院的胡亚冰博士,主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他从法治的概念入手开始自己的观点。他首先指出在法治的诸多概念中,亚里士多德的概念获得了普遍的服从,其观点现在还是具有绝对优势,但是亚里士多德没有从本质上提出法治要素,这样就造成了两种观点:一是把法治看成实现国家秩序或者社会治安的手段;二是法治的核心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从而对国家施加限制。但是亚氏的观点不完全,缺乏本质剖析,完整的法治应该包含民主和限权。限权是法治的目标,民主往往和法治联系起来。法治是民主的选择,而民主反过来会推进法治。在总结了法治本质要素的基础上,他提出来我国的法治模式应包括信仰、原则、制度和规则。按照伯尔曼的学术思想,信仰是法治的灵魂,统领原则、制度和规则。原则是法治的基石,是信仰的外化,也是制度和规则的基础。制度是四要素的纽带,连接着各个要素。规则是法治的细胞,是具体化的载体,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下来,湖北警官学院的马忠泉老师就法治的五维结构展开报告,主要谈论法治的基本要素。马忠泉老师以现代法治为出发点,认为我国从德治社会直接跳跃到法治社会,越过了中间的正义问题,而正义既是一套价值又是一套原则。他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必须有正义的层次,正义既有道德的价值层面,又有法律的事实层面。因此他认为正义这套价值或者规则是道德中表现出来的有法律性的东西,是法律中表现出来的有道德性的东西。他也对近年法理学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总结了我们在谈论法治问题时一定会涉及的五个问题:一是法治要追求的是什么;二是法治形式上的意义,就是最初所看到的东西是纸质的制定法,将其归结为法治的制度建构之维,即法律规范;三是法治的基础在哪里,法治的基础可以在法律行为理论中可以找到依据,整个法律行为理论就是要解决一个社会的自由度,就是要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法律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微观的立法;四是法治社会的最终权威在哪里,他认为在法官那里,法官基于经验、价值、信仰进行自由裁量;五是分析法律时,要明确权威者的权利限度是什么,可以将这一点归结为法律的权利约束之维,即正当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田夫老师第三个发言,主题是“法理学的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及其困难”,围绕法理学教材展开。首先,他介绍了写作原因。“法理学是部门法的指导学科”这一观念一直深刻贯穿于法理学教材之中,所以,我们可以称法理学知识是一门指导型知识。但这种观念也受到了质疑,这需要反思:到底这种质疑是否正确?而反思的角度就是要考察这一指导型知识的生产机制。这便是本文的主题。其次,他介绍了此知识的生产机制的构成: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基本原理主要解决为什么法理学是一个指导型学科,主要从研究对象角度来论证法理学是部门法的指导学科。同时,基本原理也决定了其运行机制,其中包含有正反两个向度。这只是逻辑意义上的,而不涉及价值意义上的评价。而后,明确了运行机制正反向度的指导效果。这里的指导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意识形态的意义,第二是相互参考的意义,第三是单向型指导知识的意义。他认为这种运行机制基本无效。再次,他又从基本原理这个对运行机制起决定性作用的层面来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根本阐述,即“法理学研究的是整个法律体系,而部门法学只研究各自的部门法”这个观念成立与否。他指出,法律体系理论支撑着这个观点,而法律体系理论本身就是由法学理论提供的,所以这里存在一个循环论证的现象。并且,以调整对象为主要划分标准的法律体系理论,对法律体系的划分实质上是不必要的。这种理论上的错误、实践上的无用,表明了指导型生产机制的无效性。最后,结束对“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批判之后,我们面临着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关系的重构问题。
最后一位发言的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陈征楠老师,以法的道德正当性的逻辑模型为主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事实上其实是主流学说的一个主要着力点,他对其所以形成这样一个局面进行了简洁的论证和说明,他借用哈贝马斯的实践理性划分,即道德、伦理、实用,以此来对法的正当性及其与道德的关系进行逻辑梳理,可以将其解剖为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来源于什么,二是对之进行展示和论证。陈老师以这两个问题为视角,来构建一个模型,这个模型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的价值来源是什么,即是什么的问题。在逻辑上可以将其区分为自然主义的观点与规范主义的观点。自然主义的特征在于将法的道德正当性的根源与一种实然存在对接,规范主义的特征在于道德正当性来源与一种应然的存在对接。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把握法律的道德正当性来源的途径。这个问题在逻辑上可以分为三种流派,第一种是经验认知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对于法的道德正当性的把握,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认知;第二种是神意信仰主义,这种对法的道德正当性的把握是一种类似于对上帝的神圣意志的信仰;第三种是理性自律主义,认为对道德正当性的把握既不是认知的过程也不是信仰的过程,而是一种理性的立法和自律的过程。陈老师认为,值得以这两个问题为基础构建一个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和归纳的模型。
在报告结束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给出评议。张教授首先在整体上对报告进行了一下梳理,他将本报告的文章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对于法治问题的回答,第二种是对法理学的“指导”型知识产生机制及其困难的回应,第三种针对法的道德正当性。随后,龚廷泰教授主持了互动提问环节,并在最后发表了自己对中国法治研究立场的看法,即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凝聚共识比分清是非更重要;中国的法治之路不平坦,不要轻易否定法治和中国法理学对法治的贡献;中国法治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推动;法治认同路径主要包括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和实践认同。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二分会场设在钟山宾馆1号楼208会议室,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
第一组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作翔教授担任主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是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的魏宏教授,发言主题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法理思路。他认为,针对邓小平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学界主要是从规范政府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角度来思考,党和政府则更多聚焦于维护政治体制的稳定、巩固党的领导等问题。他立足党中央的有关报告及现行政治制度,谈了自己的几点主张。第一,将宪法序言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论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第二,将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人民民主共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应地取消宪法第五条。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先应当将其定义为人民行使主权的组织形式;其次,针对我国目前在制定和修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人等问题上合法性不足的情况,不妨在网络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县级以上所有人大代表参与修改宪法、选举国家元首。第四,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界定为与一府两院相平行的行使国家治理权的机关。第五,区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具体建议包括制定多党合作之法,以及修改选举法。第六,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标准,一方面凡是中央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具有法定效力的决定,下级机关必须贯彻执行,以保证国家主权统一、政令畅通,另一方面凡是上级机关未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是随便作出的指示,下级机关的负责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以保证上下级关系的法治化。
第二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的董青梅副教授,主题是社交网络对于个人隐私的挑战。她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自由表达空间更为广阔,信息传播速度更为迅猛,但个人隐私问题往往得不到国家切实有效的保护。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在社交网络中,用户往往不具备正确设置服务权限的知识,使得个人信息毫无保留地暴露在服务商面前;二是社交网络隐私保护自身具有复杂性,正常情况下,分享者无法控制发布信息的流通方向,而在黑客攻击下,各种信息保护变得更加不堪一击,各种加密信息都变得不再隐私;三是信息的商品化加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很多人不能控制自己的信息。最后,她针对社交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介绍了欧盟国家的相关做法,提出我国法律上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欠缺正需要借鉴西方经验来完善,不断提高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提高网络社交成员的网络伦理水平。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春龙研究员,主题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与人大宪法地位。他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六十周年大会的背景,及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观点,提出自己的问题。他认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五周年以来,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提法从未停止过,大家习以为常、不加思索。可是进一步体会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还是应当思考:新中国成立六十五周年后的今天,为什么这个观点还需要强调?是否因为党的领导曾经动摇过,又因何而动摇?党的领导与全国人大宪法地位的关系当属原因之一。根据宪法第二条,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根据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可以看出,最高权力机关上面还有更高的权力,不免矛盾或者有逻辑不周延。共产党的光辉历程使其有能力有理由成为领导核心,何以发生上述逻辑不周延?陈老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党的部分理论观念与现代宪政基本理念存在一些差异。
第四位发言人是淮阴师范学院的郭兴利副教授,主题是法律全球化与人权法制现代化。他首先从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开始阐述,提到现在对于法律全球化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世界法律一体化、趋同化的态势,第二种认为法律全球化不仅是国家而且是市民社会作用的结果。他则认为应将法律全球化定义为一种因国家和市民社会共同作用导致的法律一体化、趋同化态势,是各国法律相互影响的结果。其次,他回顾了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尤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如何从最初为了回应外交需要而提出,如何得到法律的承认,进而如何最终写入宪法。最后,他提出了法律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应当注意的问题,即处理好相关关系,尤其是人权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人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一个国家的人权受其他国家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注,对我国而言,不仅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即他国的关注可以迫使我国在人权建设上得到改进。他国的人权建设也为我国的人权建设提供了借鉴。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挑战,即人权问题或会引起新的国际政治斗争。
来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的赵迅教授第五个发言,主题围绕健全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他首先提出研究要关注国家关心的问题,只有注重长期的题材积累,才能凸显研究的意义。弱势群体的概念虽然在2006年政府报告中已经提出,但是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而且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随处可见。他指出,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不仅在于经济权利,而且政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如表达权和参与权的缺失。那么,健全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具体意义何在呢?首先,这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要么程序制度设计时忽略了弱势群体,要么弱势群体的参与形式化,致使其在权利、财富的分配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决策中成为公共利益考量的牺牲品。总之,决策中强弱势群体的实力差距太大,只能导致两者差距越来越大,加剧公平正义的丧失。其次,这是社会治弊的根本路径。社会不稳定的原因在于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不能用镇压手段只能用商量手段解决,那么就必须赋予各利益代表参与、表达的机会。最后,这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接下来,他指出现有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表达的渠道虽然多但缺乏畅通的渠道,必须打通既有渠道并开发新渠道。
第六个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的黄涛老师,主题关于权利学说,旨在反思和回顾作为核心范畴的权利,提出权利存在正当性证明的必要性。他指出,此处的权利并非实定法上的权利,而是法律产生之前的权利,即道德权利,也称自然权利,这种提法对当时的社会意义重大。接着,他对曾经的权利概念进行分析后,发现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没有对法律之前的权利从哪里来进行分析;第二,不能够细致说明权利如何居于法律之前并为法律生活提供标准的,而仅是说明权利如何体现在法律中,换句话说,没有论证其正当性来源而仅论证其在法律中的表现。这样就会存在两个问题,即为什么提起权利就会涉及对个体利益的扩张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过分强调个体权利,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提出了运用权利演绎的方法来证明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具体应从什么是权利演绎以及权利演绎的两个层次分析,分别是先验演绎和形而上学演绎。先验演绎指的是指独立于经验实在而对概念的正当性进行阐明的哲学方法,它提醒我们注意:我们一度使用的权利概念究竟从何而来?我们究竟有何权限使用这个概念?形而上学演绎则指要发现那些先天范畴是什么?其结果是表达这些先天范畴的概念都是作为先天给定的东西而存在,而先验演绎则要对这些范畴如何运用于对象作出说明。
一番精彩的提问互动之后,会议到了评议阶段,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对报告进行精炼地总结。她提到魏宏教授在宪法修改、国体、政体以及具体制度方面提出的大胆设想对于理论界非常有冲击力,中国共产党在守法方面的具体实施问题确实需要继续加强探讨。她提到董青梅老师讨论的个人隐私权问题,民商法领域已有很多成熟探讨,而且也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事实性问题,单纯法理学角度的讨论还不充分,并认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极其需要政府的关注、重视与努力。关于陈春龙老师的发言,她指出确实有必要清醒认识党的纪律、党规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郭兴利老师的发言,他认为厘清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对于促进法律全球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郭老师没有清晰界定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相关问题。对于赵迅教授的发言,她也认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加强政策性研究。针对黄涛老师的论文,他指出道德权利的推定应当设定基本前提,对这个前提性问题应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最后提问环节,多位与会老师就“依法治国问题”及上述发言进一步讨论。
第二分会场的第二组由江苏省社科院张春莉研究员担任主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郭志强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山大学法学院的黄建武教授,主题是法治政府的司法保障。关于保证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他提出在我国体制中有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但司法难以监督政府行为,因为实际上法院从属于政府,这涉及意志的从属,以及人、财、物方面的从属。在人、财、物方面的从属方面,他提到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权由地方政府把持,由地方政府直接拨款,这就造成地方司法保护的格局。他认为意志的从属方面最为重要。他就此分别讨论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方面的情况。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意志的执行者,无法对政府进行监督。黄教授认为,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部门,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保证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他提出司法机关应当有监督法治政府之依法行政的权力,司法机关对行政法规应当有附带审查的权力,他为此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第二位发言人是武汉理工大学的申来津教授,主题是作为法治国家核心的法治政府。他指出,法治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包括:从外延上,法治政府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要小,只有建成法治政府才可能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从含义上,狭义的法治政府指行政机关,广义的法治政府包括人大、政党和司法机关。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问题,他指出两个时间表,一是2004年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纲要,二是中共十八大报告里提出到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将此前的十年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推后了6年。随着,他就这种时间推后的原因发表了个人看法,并进而提出应从三个方面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即以行政执法为核心,从体制上整合执法资源,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化,并且在方法上应推进执法方式的改革,避免暴力执法问题的再发生。
第三位发言人是东南大学法学院的杨素云老师,主题是法治政府的伦理学思考。她的报告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政府权力自身伦理性的问题。她认为,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要尊重人的幸福与尊严,并且政府行为的伦理性应该达到最大的善,要求政府做到善治,即政府应具有良善性。第二,关于政府权力的现实化和具体化问题。她认为,由于在现实中找不到统一的权力,因此政府的权力需要一个外化、现实化和制度化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度安排,这就要求政府内部的权力配置应实现正当性,政府内部应实现某些制度性安排。但即使这样,外化、现实化和制度化仍然只是“纸上的”工程,因此,外化的过程应该在制度运行上体现出来。制度化过程中需要保证政府的良善性,且政府权力在现实运行中需要伦理支撑。同时,政府权力在外化、现实化过程中会遭到一定的风险。第三,关于如何保证权力良善性的实现。这涉及到如何将普遍性的伦理标准转化到道德标准。伦理是普遍性的,道德是在伦理基础上的个体性。权力在制度外化过程中可能背离人民群众,造成良善性的缺失,因此涉及政府行为的公正性与责任的配置。良善性的具体化的表现是诚信、公正、责任。这些主要落实在道德规范层面,并没有落实到现实。在现实层面需要依靠各级政府与公务人员的德行和德性,以及在认知基础前提下行为上的践行,此二者相互补充。德性和德行相结合,在此过程中建立对制度的信任和执行,最终达到法治政府的价值目标即善治。
第四位发言人是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司马俊莲教授,主题是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立足于对湖北省恩施市沐抚办事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证调研。司马教授的研究主要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基于恩施的信访问题进行的研究。恩师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信访问题尤其突出,发生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应十八大要求,接受恩施司法局委托,司马教授对沐抚办事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进行实证调研,因为该地区在2013年中未产生一例越级上访事件。司马教授总结沐抚模式成功的独到经验有:第一,注重恢复乡土秩序,尊重民众的首创精神和自治能力;恢复小组模式,平等选举,就近解决社会矛盾。提高村民调解能力,综合运用多种调节方式,化解大多数矛盾。鉴于此实践经验,学者的理论建构是否能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应进行反思。第二,政府送法下乡,提供法律服务等公共产品,在利用乡村精英参与治理的同时嵌入现代法治,建立普遍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团,并开设法律诊所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鼓励村民提起行政诉讼、便民诉讼,从而有效化解信访问题。并且政府每年提供五万元的经费保障,鼓励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第三,重视和改善村民物质生活条件。一手抓产业发展,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一手抓文化活动,从而减轻维稳压力。总之,在有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沐抚模式非常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
最后,南京陆军指挥学院付池斌教授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 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首先他就国家安全的现状和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发表了个人意见。他指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现实战略问题。习近平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以此为根本指导,“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的立法指导思想、执法指导思想、司法指导思想、法治监督指导思想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为科学建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建立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刻不容缓。从现阶段看,我国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相当薄弱,仅对间谍方面有所规范,正在着手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颁布反间谍法。接着他就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一,指导思想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第二,分类构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三,科学设置国家安全组织机构体系;第四,超前构建国家安全的新型威胁应对机制。
在发言结束之后,河南大学法学院郭志强教授进行了评议。在主持人简短总结后,会议进入自由发言讨论的阶段,与会老师们踊跃发言。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还进行了补充评议。提问和自由发言环节结束后,各位发言人针对会议的问题展开精彩回应。最后,与会学者围绕着会议主题进行了广泛的意见交流,第二分会场在温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三分会场设在1号楼301会议室,主题是“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组的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评议人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梁迎修教授。
第一位报告人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士青教授。她以“国家善治与法治”为主题就国家善治及其法治诉求、法治及其对国家善治的功能、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善治三个方面发表看法。她指出,国家治理是掌权者在治国理念指导下、运用一定的治国方式、运作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其主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进,在当代发展为善治。她认为,善治由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六方面基本要素构成,并重点从三个方面强调了法治实现国家善治的功能为:规范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随后,提出了善治对法治诉求的三个方面表现:一、国家善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而民主有赖于法制保障。二、国家善治以公民社会为条件。三、国家善治以国家善政为关键和核心,而现代国家的善政与法治相连。讨论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后,何教授就神治、人治、法治三种治国方略中法治的重要性发表看法。她强调,法治是一种优越于神志、人治的治国方式,并从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法治具有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法治以权利为价值取向配置权利和义务、法治以制约权力为基本原则以及法治以法律统治为要义作了阐述。最后,她就如何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善治提出梳理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等建议。
第二位报告人为新疆财经大学德全英老师。德老师以“面对民族问题的当代法律人类学”为主题发表论述。首先指出,当今西方国家的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并认为,现代工业政策、跨国资本流动、城市化发展、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作为劳工的移民的迁徙聚居等等问题是欧洲最前沿的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对19世纪法国民法典建立的公民理论的反思。随后,德老师指出,团结问题是早期自由主义启蒙思想曾面对的问题。启蒙思想提出“人类团结”号召为基本原则,使陌生大众相互视为平等的个人而建立新社会的团结,也成为当今西方自由主义团结理论的基本价值。接着,德老师指出,在欧洲,民族理论变成公民理论,变成了如何看待外国人的问题,即外来者的问题。最后,德老师谈到“当代法律人类学的任务”这个问题,并指出现代多民族社会的团结知识建设需要在更为广阔的多元文化的历史知识市场上搜寻现代的人的共同概念。法治理论应对民族主义的种种话语。法治话语成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大众共享的知识,一个构建普遍社会团结的知识。
第三位报告人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他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社会组织的良法善治为起点》为题作了发言,主要以社会组织为视角探讨了“软法”在国家法治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张教授认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思路折射出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治理体系转型的关键在于要走出国家单方面支配社会的窠臼,过渡到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并进一步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相互制衡。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赋予了“治理”更高的地位,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更标志着中国现代化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从管理向治理的变革,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从硬治理向软治理的推进。张教授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定性应当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即由管理向治理方面的转变;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最终实现“软法”对国家的治理。其次,以社会组织为突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并就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发表了看法提出,社会组织作为法治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其结构失衡调整和软法推进,以及与国家良性互动进程中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异常重要和迫切。最后,他指出国家、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应当通过,推进政府采购,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制度、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强化社会组织问责机。
第四位报告人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杰·隆英强副教授。他就提出了藏族等民族地区能否正确推行国家制定法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这一现实性的问题,指出通过藏汉双语的教育与科学研究方法向藏区推行藏汉模式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能直接决定我们能公正司法为民,还能更好地利用双语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藏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司法保障。紧接着,他指出藏汉双语司法实践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的重点是:第一,由创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来推动国家法制统一;第二,在藏汉双语司法实践模式下构建起多元的合作的多种法律文化并存的治国方略,第三,构建既能体现藏族法律文化的优势又能顺利推进国家制定法的双语法制建设模式的构想以及现今研究应当系统分析双语司法实践与稳定社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表现特性等问题。同时,他指出,在民族司法实践中各族人民应当在文化、制度、习惯上相互尊重,真正从各族人民的内心上实现宪法上的相互平等。在谈到藏汉双语司法实践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的价值的时候,南杰老师指出,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原则,是构建适应中国特色的民族地区双语法治理论和司法实践,是完善中国法理学和民族学的学科体系与民族地区双语法制研究内容三点价值。最后,南杰老师认为应当培养藏汉双语法律人才以及运用藏汉双语进行司法审判等活动,进而推动藏区稳定事业的发展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项事业。
第五位报告人为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老师。就“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重构”这一主题作了发言。首先他指出:第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发挥法律规范、组织规范和道德规范三个层面;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三大规范的关系问题,其中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最重要部分,而组织规范是上承法律规范下接道德规范的桥梁;随后他指出,在道德有需要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上升为法律规范和组织规范两种途径;而在某些法律规范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可以降低为社会组织规范或道德规范。之后,李老师说明了这一主题研究时需注意在探讨法律与带的的关系时应分为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在价值层面是可以单纯进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但是在社会控制层面仅仅讨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是不够的,还应当考虑到组织规范,社会控制不仅包括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还应当重视社会组织。他解释了其所研究下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组织规范三者的概念问题,重点强调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而社会组织是广义概念,是指有组织的单位,包括了盈利组织。最后,李老师指出,我们应当有意识地构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组织规范“三元模式”,更好地发挥它们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第六位报告人为中共遵义市委党校金韬老师。他以“法律多元视野下的区域法治”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区域法治理论已成为学者探讨的新兴热点问题,并有了一个相对确定的主体边界。区域法治治理既非国家法治的镜像,亦非与国家法治相竞争,而是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区域法治研究亦可脱离国家法治的研究而具备其独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畴。在制度方面,区域法治包含着更多的非诉讼制度。金老师认为,调解、调停和仲裁作为几种法典充分认可的制度,充分利用地方性知识生产区域秩序的合法性,对区域法治的贡献不亚于诉讼制度,也是区域层面上的法治研究区别于国家层面的法治研究最为明显的标志之一。在形态方面,必须祛除规则中心主义的法律思维,看到每个区域内规范呈现出多元的形态。区域法治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建设也相互关联。最后,金老师指出,法律多远范式下的区域法治更强调了法治的合法性基础,为法治事业的完善找到了另一个可靠地支点——地方性知识,它与国家的立法规则为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张力和动力。
在六位发言人对各自论文的创作思路与主要内容进行简短发言后,会议进入点评与讨论阶段。主评议人梁迎修教授就何老师所提出的法治对善治的规范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是否可以在同一逻辑层面探讨提出质疑;希望德全英教授拓展对该理论的研究希望能够将该理论更多地应用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对张清教授的文章先是肯定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应当受到普遍重视,并就张清老师提出的关于如何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问题提出补充意见;对南杰·隆英强老师提出的藏汉双语法治研究理论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认为这一提法可以成为全球视野下中国解决该方面问题的突破点;对李克杰老师关于社会规范关系重构的发言作了补充探讨;针对金韬老师提出的从多元视角来分析中国区域法治理论和法治现代化问题,指出国家法治和区域法治二者之间的界限与区别有待做进一步的探讨。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康兰平就法治量化、区域法治问题探讨的逻辑起点提出两点质疑,她就区域法治发展如何能够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从方法维度和理论面向如何实现法治发展平衡提出质疑?金韬老师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他认为我们应当更多的从社会维度对法律问题进行衡量,结合各民族特色可以将调解和佛教教义作为一种对法律的功能替代,最后他指出法治不独属于国家,应当实现一种人人互动人人参与的发展模式。至此,上半场的会议在与会学者热烈的讨论顺利完成。
第二组的主持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评议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
第一位报告人是西北政法大学袁建平教授。他围绕“国务院不可诉探析”这一议题发表论述,探讨了国务院不可诉成因问题。他先是介绍了写作的动机,并谈道,国务院侵害公民合法财产之处甚多,尤以土地强制征收、房屋强制拆迁为烈。对于农民而言,征用农村土地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低于暴力拆迁,而且土地征收威胁到每一个人的吃饭为题。接着袁老师论述了国务院违法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问题,并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例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条例》的违法规定激化了医患矛盾、败坏了医德的观点。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是各级政府部门据以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由此袁老师认为国务院违法会引发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后果。接下来,袁老师着重谈了国务院不可诉的成因,他从“国务院违法行政的内在动机”,“国务院不可诉缘何以变成法律”、“国务院不可诉何以没有引起学界关注”等方面进行了阐释。最后,袁老师就国务院可诉是历史经验、是依法行政的逻辑前提、是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逻辑前提、是实现宪政的需要四个方面探讨了国务院应当可诉的理论依据。
第二位报告人为东莞理工学院强昌文教授。他以“论软法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点”为主题作了发言。他首先讨论了软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并将“软法”定义为:软法是体现公共意志的、由公共组织制定的、依靠公共强制或自律机制来实施的除去国家法部分的规范体系。随后,强教授分析了软法的效力问题并指出,软法效力不同于法效力,软法效力不全是没有国家强制力,软法效力不全是成员自觉认同,软法效力不全是规范的利导机制。软法效力来自颁布软法的公共组织的性能,公共组织颁布的规章制度是由公共组织凭借其拥有的公共权力来加以维系的,但不否认,公共组织颁布的规章制度在产生实效的过程中,利导机制、自愿服从等产生的影响力。随后,强教授对软法功能作了探讨,并认为,软法增添了制度供给渠道,增添了治理的能量,缓解了政府的压力。最后,他针对有学者认为软法研究已经是“过眼烟云”的观点总结道:“过眼烟云”的东西也许是纯正学术研究的重点。
第三位报告人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包玉秋教授。她以“制度反腐的法治之维”为主题作了发言。首先,她提出了自己对反腐制度的理解,认为反腐制度是在由法律确立起来的制度框架内,全面而有效地设置权力的存在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并对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其次,包教授阐释了制度反腐的背景,良法之治与法的遵从是制度反腐的必然要求,社会契约与权力制约是制度反腐的应有之义,权力保障是制度反腐的终极目标。我国建党九十多年来,不断地进行反腐工作,从运动式反腐走向制度反腐,通过科学的立法设计,惩治和预防腐败,进而由立法向执法转变,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并完善监督机制。最后,包教授提出了反腐的制度设计,包括:第一,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即将现行比较零散的党的政策,按照权威性和统一性原则,将其中成熟的上升为法律规范,由全社会一体遵循,达到有效地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第二,在不同的时期,在治理腐败重点的领域,制定单行的法律,完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增强其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第三,由单项零散的规定,向内容广泛、形式规范、覆盖面大、体系完备等过渡,进而建立起以《反腐败法》为核心的,以相关的配套规定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
第四位报告人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长白学刊》编辑部的编审于延晓副主任。她以“国家治理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现代化推进”为题作了发言。她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之一,它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也反映了新形势下党对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执政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制度的现代化,其本质要求用法律和制度进行国家治理,对执政党的规约和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法治政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的现代化就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要求党坚持依法行政,即党自身要进行法治化建设;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党和政府的职能范围与权力边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创新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培育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国家,早日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在四位发言人对各自论文的创作思路与主要内容进行简短发言后,会议进入点评与讨论阶段。中央军委法制局法制员、中国政法大学张建田教授针对强昌文教授的论文提出如下问题,软法和硬法的划分标准应当如何?对袁建平教授论文也提出国务院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对依法治军有何借鉴意义的问题。随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斐老师就软法和硬法如何区分问题发问。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汪全胜教授向包玉秋教授提出制度反腐具体指哪些制度的问题。江苏警官学院的徐伟老师也对导致国务院违法行为不可诉的原因可能是政治权威所产生的,抑或是我国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机制所引发发表了意见。针对前述提问,各位发言人作了回应。最后,杜宴林教授对本次会议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对袁建田老师的选题表示认可并建议袁老师能从国务院可诉的可行性机制上提出相应办法;就强昌文老师关于“软法”的概念界定表示肯定;对于延晓老师涉及“国家治理与执政方式的现代化推进”的论文,杜老师指出应从如何建构这样的法律权威方面作出更深入研究;对包玉秋老师关于制度反腐的问题,杜老师认为如果言论自由能推进一些,反腐问题在一定程度能得到遏制。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四分会场设在1号楼302会议室,以“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为主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第一组的主持人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评议人是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剑平教授。
第一位报告人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方胜虎教授。他就“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运行中的弊端和改革路径研究”这一主题发表论述。他首先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包含从观念到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各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并指出,建国以来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一系列的成就,但仍存在司法体制上的双重领导制、法官制度的行政化和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以及司法队伍从行业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等诸多弊端。为此,他主张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自上而下有序地进行司法改革,并针对现行司法体制改革提出四条路径:一、革新案件审理机制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二、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的管理体制;三、加强对审判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监督;四、切实加强司法队伍的法律职业化建设。最后,他以石祥林为例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谈话,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建设。
第二位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资琳教授。她以“从综合治理到程序法治:我国疑难案件裁判模式的反思与变革”为题发表论述。她首先整理了许霆案、夏俊峰案、薄熙来案等近年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和争议的司法案件,并指出,这些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甚少得到专家和民众的认可。她指出中西方对疑难案件的定义存在不同解释,西方大多界定为法律适用的疑难,而我国则强调的是应当有事实疑难。据此,她主张应当将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疑难案件的范畴,否则会缺失特殊的审理模式。针对当下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模式政治化处理的变革,她建议应当脱离原来的综合治理的局限,采取程序法治的模式。最后,她以政治司法化的可能路径、程序正义的重新考量以及疑罪从无的程序保障为程序模式的构建基础,提出事实疑难案件应经由法官的具体构想,对既有模式作以改观。
第三位报告人为辽宁师范大学赵春教授。她以我国的环境司法现状为切入点作了“我国环境司法的新发展以及困境分析”的主题报告。她首先指出,新《环境法》的公益诉讼制度、最高院关于环境司法的文件发布以及新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成立皆表明我国在环境司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并将之归纳为:一、“生态理性”这一理念的新发展,即恢复性、预防性和公益性的概念,在个案外将生态公共利益的维护纳入考;二、成立了一系列的环境司法机构;三、部分的环境司法制度得到建构;四、对于环境司法的具体实践开始进行探索和研究;五、对于环境司法专业队伍的培养和公开宣传的力度加强。同时,赵教授也指出我国环境司法面临的困境:一是环境司法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普遍认识;二是良好的环境法律的供给不足,司法保障不力;三是技术性难题,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不可预估性,对于司法的标准认定困难;四是行政干预的影响;五是环境司法方面的专业人员素质水平不高。最后,针对上述困境,赵教授提出解决措施与思路,包括立法完善、打破原有的行政区划界限、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的衔接、规范的鉴定评估体系、以及加强环境司法队伍的培养等。
第四位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彩旗教授。她围绕“法治中国视阈下合议庭制度改革制度探究”这一主题就目前中国的合议庭制度改革发表论述。她首先考察了我国各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制度改革先例,并将其总结为审判长负责制模式、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和综合性改革模式三种类别,并比较了三种模式的优势和短处。随后,她指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是合议庭改革可能的发展方向,这一模式将在最大程度地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并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张教授提出合议庭改革制度方面的思路,包括:组建有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新型合议庭、建立共同参与机制、推行专业化审判、建立案件质量连带责任制等。
第五位报告人为重庆市丰都县法院余孝安法官。他以一位资深法官的视角就“证立与重塑:裁判在方法论视角下的考量”发表见解。他指出,当前司法公信力所存在问题在多数情况下是裁判文书的证立问题。裁判文书标志着审判的终局,虽然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审判过程以及裁判结果的透明度正在不断提升,然而对于裁判的公正性却有了越来越多的质疑,裁判文书体现的法官自由心证过程难以有说服力。可以说,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标准化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围绕这一中心,余孝安法官考察了造成这一问题的相关缘由,包括我国法制不健全和司法对政策的依赖造成的对裁判文书的要求抽象模糊;司法传统的文化惯性以及法官知识文化素质的滞后。基于此,他呼吁应对现有制度进行填补,限制法官解释的恣意性;同时,他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解释方法和逻辑证立过程,并提供了一份细致的判决书样本作为标准。余法官特别强调逻辑性的重要性,这一关键词贯穿他的论述始终。
在五位发言人对各自论文的创作思路与主要内容进行简短发言后,会议进入点评与讨论阶段。主点评人郭剑平教授首当其冲,肯定了方胜虎教授的研究路径,并建议其对司法队伍能力的建设以及借鉴外国司法改革建议两方面作深入研究;肯定了资琳教授所提出的模式建构,同样提醒其不能忽视改革方式下保证司法自身的独立公正的重要性,以及“疑难案件”之概念的界定及其操作程序设计与严格执行的重大意义;对学者赵春所提出的环境司法新分析表达了赞许,并呼吁能进一步关注环境司法普法的对象、内容以及渠道;对张彩旗教授关于合议庭研究的发言表示关注,并希望我们思考一个问题:既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模式,为何至今中国难以有一个普适性的大致统一的模式?最后,就余法官的发言,郭教授提醒我们这一司法裁判能力需要大量的前提性准备,并敦促我们探讨并思考法官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应当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