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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会议简报(一)

时间:2014-10-28   来源:法理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一)

  2014年10月18日,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市钟山宾馆大会堂顺利召开,各位学界同仁济济一堂,会场氛围热烈而和谐。本次会议作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前夕召开的重要学术盛会,受到了全国法理学界的高度关注,两百多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会议将围绕“法治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一般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等主题展开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广泛研讨,力图活跃全国法理学的学术氛围,丰富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升我国法理学的整体水平。

  在主席台就座的嘉宾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显明教授,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先生,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先生,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道晖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宋永忠教授。

  上午九点整,大会正式开幕,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宋永忠教授首先代表南京师范大学及全体员工致欢迎辞,对与会各位代表和来宾的鼎力支持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他指出,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百年老校,目前在科学研究方面大力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成果,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前,学校在全力以赴着力实现建设“综合性强,办学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并为今后建成“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大学”奠定坚实基础。法学学科是南京师范大学20年来发展最快的学科,也是江苏省优势学科,去年更是同几所兄弟单位组建了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功入选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法学理论学科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科中最先发展的学科,在公丕祥教授的带领下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内外法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各位领导和专家的支持,离不开兄弟院校的帮助。最后,宋永忠书记表示南京师范大学将继续高度重视并重点加强法学学科、特别是法学理论学科的支持力度,希望利用这次机会向各位专家虚心学习,热情期待各位专家学者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

  江苏省法学会会长林祥国先生紧接着致辞。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依次建设,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众多问题进行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指明方向,必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里程碑。本次年会围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的理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江苏法治建设纲要。实施建设纲要、建设法治江苏,既是时代的主题,也是江苏省法学会的重要使命。江苏省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带领法律工作者大力开展区域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政策和建议,通过一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协调各方资源,整合力量,搭建平台,提供项目支持,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法学研究和法学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法治江苏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做出了有利贡献。最后,林祥国会长表示,法理学研究会汇集众多人才,代表法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他深信此次研讨会在众多专家的参与下一定会取得丰硕成果。

  随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显明教授致辞。他首先肯定了本次法理学研究会召开的时间选点,认为恰逢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前夕。其次,他肯定了本次会议的地点选择,认为江苏的经济领跑全国,法制建设方面也成为中国的前沿,适逢青奥会刚刚召开,古城南京旧貌换新颜。接着,他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他们提供的会议场所和相关服务表示感谢,认为他们履行了承诺。他还肯定了本次会议的选题,认为这正好契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他特别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排在第一位的是解决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当今世界走在前面的是科斯的理论,但这些都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借鉴。中国应该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是改革的重点,第一个任务是给政府列清单,第二个是财税制度改革,第三个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司法改革是三中全会决定的重点。这次的四中全会,其意义是里程碑式的、重大的。他援引博登海默的说法:人类过去的一切发明都是为了征服自然,征服世界,只有一个发明是人类学会征服自己,这就是法治。这项选择将会使中华民族屹立于法治世界最有特色的一员,获得深刻社会变革。

  最后,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先生致辞。他指出,法学理论学科是基础性学科,是开展法学研究的思想库和方法论,每一时期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密切关注时代发展的要求,主动回应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新目标,科学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新方针,提供了法治建设的科学指南。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行全面具体的部署,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围绕着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深入研究理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探寻内在规律,很及时很有意义。国家法治建设与发展由不同区域法治实践构成,法治江苏是法治中国在江苏区域的生动实践和探寻。江苏省委省政府从江苏经济法律状况的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追求,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为根本任务,以规范权力运行为关键环节,努力构建法治建设先导区。江苏省注重发挥法学理论研究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依托南京师范大学成立了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去年又由南京师范大学牵头创办了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他认为,这次年会汇集了众多专家学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重要作用,要重视发挥法理学的理论支撑作用、法律教育作用和法制咨询作用。最后他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上午十点半,大会进入会议主题报告阶段,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沈国明教授主持。

  首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郭道晖教授作了发言,主题是法治国家及其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党的十八大决定确立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略。法治社会的提出是十八大以来党的新领导人很有远见的一步,建设“法治社会”成为深化改革的一项新命题、新任务,但理论界似乎还停留在以旧的“法治国家”范畴和观念来解读的水平。他追问“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不是一回事,国家与社会是不是一元的。有一些学者疑惑既然有法治国家为什么还要有法治社会,如果这样的话就等于二元化。郭道晖教授指出,法治社会不应该和法治国家等同看待,法治社会应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与法治国家并存和对应,成为互补、互动、互控的一种社会存在形式,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与动力。党中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表明我国是法治世界的一员,有权利参与法治世界的建设。他进一步具体阐释了“法治社会”的概念,以及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互动关系,前者涉及法治社会的主体、客体以及同法治的关系,后者涉及法治国家要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法治社会的形成及其对国家扶持的需求。最后,他谈到当前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路线争论,亮明了法学家应有的立场。

  随后,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发言,主题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他想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全面落实、什么是片面,什么是依法治国,这就必须说清楚法治国家有什么要求,全面落实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包括哪些最基本的问题。他说起自己曾经撰文讲到依法治国的10个标准,共40个字,即法律平等、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法制完备、权力制衡、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党要守法、主权在民。刚开始认为法治国家做到这40个字就算是好的国家了,他现在进而提出8条标准,即人大民主立法、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律监督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制健全、法治文化繁荣昌盛。他对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议非常赞同,但是不赞成把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法行政进行对比并列,认为这容易造成逻辑混乱,更加合乎逻辑的表述应该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他最后指出,一个国家法律的立、改、废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有法有据,这就在立法上要有更高的要求,他提出了9条相应标准,同时,他也认为应该提出关于法律文化的问题。

  第三个发言的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严存生教授,主题是社会治理体系及其现代化。他首先说到,我国现在还处于人治向法治发展的过程当中,还未完全摆脱人治,反现代的倾向时而显现。人治和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社会治理是随着社会的进化而发展的。这就引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对象及其主要手段的问题,其中手段主要包括权势威严、驭权之术、道德教化、立规建制等。接下来他谈到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认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特征是治理性质的民主化、治理方法的人性化、治理方式的法律化、治理者的政党化和多元化。他还对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进行了一些反思,认为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时期,还没有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完全过渡,恰如很多学者认为的那样,我国还不算是一个法治国家,也不算是真正的现代国家。就此他具体谈到如下几点:第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角色在认识上还不够清晰;第二,片面地强调组织的统一整合能力,不够正视社会治理是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的协调合作得到完成的;第三,人治有时承担了社会治理的任务,忽视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导致法律在我们治理过程中意义有限。有鉴于此,他提出迅速提升执政党能力,转变执政方式,并用多元观念指导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迅速改变在社会治理中“包打天下”的状态,用法律治国,恰当摆正政策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摒弃国家主义的治国观念和权力观念,追求更大范围的更长远的社会和谐。

  第四个发言的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主题涉及建设科学的法治评估机制。首先,他认为法治评估不是简单的数据化处理,就一个国家而言,除了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之外,地区性的法律制度差距明显,很难想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模式会按照单一类型进行统一评估。法治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是对不同国家法治评估的基础,问题就在什么是普遍性、什么是特殊性。各个国家和各地区虽然有共同性,但都受社会结构差异的制约。其次,法治评估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法治,这方面既要考虑中国的实践,又不能自说自话。法治评估应当包括法律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治理体系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关系到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多大程度上依法律办事,社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社会秩序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立法权威是否得到尊重。治理能力解决的是依法办事的能力,包括立法、行政、职业方面的能力。治理效果解决的是法制实施的实际效果问题,包括权力滥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在法治评估中,治理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治理能力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治理效果是法治的关键。最后,他对法律评估的方法进行了阐述,这方面既有官方的评估,也有学术性的评估,后者主要是第三方的视角,给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但学术性评估由于资料缺乏而难免犯错误。就方法而言,客观性指标未必真实可信,必须防止造假,而主观性指标未必不可信,许多情况下成为矫正客观指标的手段,应当将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结合起来。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教授。他指出在法治中最关键的是立法问题,而其中主要是党自身能否守法的问题。他提到曾经发起召开过关于党自身守法问题的研讨会,但是由于缺乏学术根基,研讨并不顺利,但他们一直坚持这个问题的研究。法治问题的核心还是党的问题,我们党能不能守住这个宪法和法律,就决定了我们法治国家能否建成。在中国的事业中当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但是按照总书记的讲法,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而改进领导方式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依法执政,这方面不可以停留于口号,要更加具体地讨论怎样保证党依法执政。这涉及几个要点:第一,各级党委在观念上一定要明确守法的必要性;第二,党务要公开;第三,各级党委的决议要守法;第四,党的各个部门要守法,不能越权发通知、下指令;第五,党内规定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尤其不可以突破宪法规定;第六,党委不能直接指挥处理政府、法院方面的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情,因为宪法规定一府两院是向人大负责;第七,党委的违法决策、决定要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八,党的改革决定如果关乎宪法、法律,不能马上付诸实施,而是要先修宪、修改法律之后才能实施。

  第六位发言人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原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主题关于习近平同志近来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这组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说法。自从1997年我国正式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意见之后,法理学界就认为除了法治国家还要提法治社会,这个意见有一定学术根据,因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构成了观察社会的一对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概念,从这个角度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两个东西——这从学术上来讲是站得住脚的。但我们是法学工作者,在理解概念的时候不能完全抛开法律。因此他虽然同情把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并列起来的观点,但不同意法学家这样用,因为法学讨论以尊重宪法文本为前提。宪法文本的第一句话就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个国家指的不是政治国家,而是一个文明共同体的总和即社会,因此,在宪法的意义上,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将法治贯彻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当中。现在又出现了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并列的提法,这是逻辑混乱。他认为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在指称上没有区别,但是在内涵上有区别: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因为它增加了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法治中国的提法,最关键的是过去法治国家的思路已经走不通,于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定位改革总目标时提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意味着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来推进法治。

  第七位发言人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发言主题涉及公丕祥教授最近几年研究的区域化法治问题。他提到,最近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牵头成立了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这非常有意义,并表示西南政法大学也在努力申报区域法治研究中心,希望理论能够结合实际。区域法治一直有很多学者关注,比如黄文艺教授、黄建武教授、夏锦文教授都曾进行相关探讨。付子堂教授正在撰写“区域法治的法理支持”,主要有以下五点内容:第一,从历史发展来看,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有传统的文化基础,有现实的社会基础,有法律的制度基础;第二,区域法治发展的不平衡性既是地方法治建设的社会经验,也是地方法治的内在动力;第三,从地方法治兴起的原因来看,地方法治是实现地方治理的内在需求;第四,从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的关系来看,地方法治的本质是法治中国的实践路径和方式;第五,从宪法实施的结构来看,地方法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表现,要考虑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不能回避国家的政治法律结构。最后,他认为,我们现在既然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必须从地方立法或区域法治入手,做好地方法治发展和评估的底层设施,建立地方立法评估制度,使其制度化、常态化、法律化,建立地方法治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地方法治建设进行有效的保护。

  第八位发言人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他发言的主题是法治的虚与实。他认为大家都想要搞法治,上和下、左和右都想要做法治,除了少数左派反对法治,几乎全国人民都在呼吁法治,法治成为了人们的口头禅,这是好的现象,同时存在一个问题,即从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来,对于法治的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的问题没有界定,因此法治不可避免地存在虚的法治和假的法治。我们必须追问法治的真东西在哪。法治要成为真实的东西,那么一定要存在真的需求,但这种需求还没有建立起来,这是法学理论研究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真正的需求要建立起来,必然会经历一次次的博弈,甚至是斗争、对抗和冲突。最近十年的各种群体事件和街头暴力反映了我们没有法治的状态。重庆事件教给我们权力必须用法律的牢笼来控制,亦即法治的真谛就在于控制公权力、保障私人权利。他认为虚假的法治涉及用维稳来冲击已有的法治理念、主管政法领导缺乏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随意修改有关法律的大政方针、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用司法行政化和大众化来干扰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去行政化目标。

  第九位发言人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发言主题是法治发展的动力。他认为中国的改革不是中央规划出来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也不可能是规划出来的。每一项改革都会遇到很多难题,因为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又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中共对社会需要的反映必须在整个国家的平衡下,所以采取的措施针对一般情况,这样就使很多关于改革和法治发展方面的想法得不到实施。然后,他指出法治可能会出现两条线,即官方心目中的法治和民间心目中的法治。然而法治的真正动力是什么呢?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法治的真正动力在社会。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把社会需要反映到我们的政治决策中,要去反映社会而不是去规划社会。葛洪义教授最后谈到有三个因素促使中央高度重视法治:第一,利益多元,如果不采取法治很难解决现在所遇到的政治困难;第二,政治权威的迷失,因此政治运作就需要法律来保证,因为民主制度没有法律是得不到保障的;第三,我们社会已经进入一个责任时代,我们国家现有的政治体系决定了我们的责任是不清楚的,而法治是指我们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决定承担起责任。

  最后主持人沈国明教授总结了会议主题报告,并认为自从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以后,大家都很惊喜,但是渐渐地由喜转忧,可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我们逐渐认识到法治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我们现在对于法治理论关注比较多,但是对法治对象关注不多,法治建设不是在实验室里,而是在社会现实当中,所以有很多的变量,然而我们对变量的研究还不够,我们不能依赖一剂良方来解决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我们法理学需要研究问题的对象,研究问题的导向和影响结果的因素,这样才可以推动法理学的发展和法治的建设。上午的会议主题报告阶段就此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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