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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野下的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4-09-10   来源:中国法学网  责任编辑:admin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2014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为了从公法学研究的视角深入研讨新形势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法制改革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2014年7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公法视野下的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家行政学院、欧美同学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研究员致开幕词。此次学术研讨会共分四个单元。

 

一、全面深化改革与法律实施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玉章教授的主持下,本单元依次由朱芒、高秦伟、湛中乐及张效羽四位学者介绍了全面深化改革和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并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

    朱芒教授介绍了自己对"行政规定"的法性功能最新研究成果,他提出了现行行政规定量大无名,对于行政规定的性质难以定性,不是法却长期起到法的作用,不是法却有规范性,并提出了能否参考日本学者关于自立型法、管理型法与自治型法的划分标准对行政规定予以定性的构想。

    高秦伟教授论述了规则制定的司法审查标准,谈了自己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看法,认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以及规则制定的司法审查标准确立不仅仅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所能单独解决的,甚至需要"变法"。他认为中国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与国外"二分法"差异较大,产生了一些问题。介绍了国外区分标准:1、是否有合法授权;2、是否影响了公民的权利或者义务;3、程序;4、法的拘束力。他认为中国目前的审查标准过于模糊,法院有时候会展开说理,有的时候就直接仅仅援引上级规定。而有人提出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审查的做法很有争议,在美国、德国也是有严格限制的。高教授认为,中国对规则制定的司法审查标准改革要注意合法和合理性的区别以及考虑法院自身能力,另外规则制定更加科学化也至关重要。高教授提倡采用"一并审查"的方法,其他涉及公民权的可在立法层面予以妥善解决。

    湛中乐教授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实行法治的关键。所有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把党建纳入到法治的范畴。所有主体的任何行为,包括国家公权力、民事行为、刑事行为及政治行为和活动都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原则。他认为,法治核心是对于公权力的规范,诉讼制度的良好运作是法治的重要保证。先行的行政诉讼改革可以为宪法诉讼、违宪审查打下基础。

    张效羽博士对行政执法市场化做了深入探究,提出我们要一改对于执法市场化的歧视,正确看待执法市场化的积极作用。把市场自由竞争、开放、公开、透明、结果考核和物质激励的思维运用到行政执法中。他批评了中国目前的"运动执法"和"被动执法"的执法现状,要求中国执法改革要加强责任追究。探讨了以公司较为成熟方式治理政府,以苏州公安局招标破案为例,分析了建立行政体系内部竞争,进行执法任务外包的可行性。他认为,行政执法市场化必须实行,但要加以管控,比如行政执法要公开化、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及公益诉讼的发展。

    最后宋华琳教授对本单元讨论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四位学者各抒己见,说理有据,让人获益不少。同时,他提出了改革是动态的,规则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规则是万万不能的。他认为,朱芒教授从国内外视角阐释了行政规定法性功能,尤其是管理型法、自治型法及自立型法的区分标准具有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但自立型法性质,其内部与基本保障法关系,以及如何选择规则内容值得进一步研究。高教授关于规则的司法审查,如何审查有待进一步探讨。湛中乐教授提出的有效的法律实施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也应该是法社会学的问题,国家机关如何自我规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亦十分重要。宋教授认为,张效羽教授提出的行政执法市场化思路非常好,值得深思和研讨,但在行政执法市场化过程中中介性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地位及问责问题仍然存在空白。

    最后,与会的各位学者展开了富有建设性的交流和讨论,各自提出了独到的思路和方法。

 

二、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新课题

 

    在林来梵教授的主持下,本单元依次由王旭、陈征、胡敏洁和宋华琳四位学者对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新课题的各自研究成果做了详细介绍,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建议。

    王旭副教授阐述了当代中国立宪主义的基本命题,对其基础理论进行反思,讨论了宪政和立宪主义的争论。他首先描述性研究分析了当代中国立宪主义的基本特点,比如国家建构和保障权利。探讨了非契约论的立宪国家基础、非融贯的宪法价值基础及非中性论的宪法实施基础三个基本命题,提出了开放宪法文本如何无矛盾实施的问题。随后,他规范性研究分析当代中国立宪主义的基本命题,认为非契约论的立宪国家基础容易导致现代意义问责制很难确立,例外政治很容易确立的问题。非融贯的宪法价值基础带来了实用性、不要价值的生存主义问题。非中立性的宪法实施基础又容易面临多元主义和亚秩序的挑战。他提出了从法治国家层面确立政治权威性,政策层面不仅要规则之治,更需要理由之治,以及不能仅仅依靠强制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陈征副教授以国家征税的宪法界限为切入点,认为国家征税应更多地考虑人权,以人为本,而不仅仅是服从于国家战略。他指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但权利不是不受限制,比如中国宪法第51条就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税收也要符合比例原则,具有适当性和必要性,以人为本。他认为,应当进一步审查税收用于完成什么样的任务,是否具有其正当性,这个任务可以交由代议机关审议。那些更适合由私人完成的部分可以交由私人完成,而不应由政府承受。另外,征税要符合效益原则,对于国家福利要慎重对待,再分配要建立在先尊重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之上。最后,他主张征税不得破坏税源,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强度要小,而且对于税收整体要限制,在查漏税前首先要反思该项税收是否合理。

    胡敏洁教授以社会政策研究中的行政法学方法论变革为题,她认为社会政策与行政法息息相关,前者对后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后者又是前者实施的重要保障。她介绍了瑞典、美国等国家社会政策的不同模式,并指出了社会政策新的发展动态以及社会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体项目规划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福利国家引发财政危机等。胡敏洁教授认为行政法方法论对此应作出必要之回应:1、要关注社会政策法的效果;2、要关注社会政策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元的法律主体,比如直接行政法律关系、协助、授权及委托关系等;3、在实施社会政策过程中权益考虑通常会从"需求"这个概念出发;4、应当在公私法视角下去多探讨社会政策。最后她指出,社会政策与行政法接轨之间内容是十分复杂的,要关注社会政策的功能,方能达到它的目的。

    宋华琳教授以制度改革型行政法学的初步构建为设想,首先从自己的观点出发阐释了行政法学为什么要研究行政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指出,当前行政法领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有些领域有法,但是否合乎法律或实体法存在疑虑;2、有些部门改革目的存在商榷;3、有些领域无行政法;4、有些领域转换很好,但仍须改革。他认为改革要首先解决方案从哪里来的问题,并以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恪守合法性地选择行政任务,而且行政制度改革中行政程序改革也至关重要。而如何恪守合法性地选择行政任务值得深思。

    刘海波教授对本单元四位教授的发言做了一一评议。他针对王旭教授发言,提出了"非契约论"的立宪国家基础是否更为合理之疑问?并对实用主义与实践主义做了区分。刘海波教授也很友好地对陈征教授指出了"税收是公共政策的问题,是议会的事情,而不是法院的事务,并不是要在宪法里面特别予以规定"的个人观点,最后他认为,陈征教授应该对自己提出的"对于财产税少征,而对所得税、遗产税多征"的思路多做一些原因层面的分析和解释。

    高秦伟教授评论指出,今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的重要一年,行政法改革讨论是最多的,胡敏洁教授从社会政策研究视角讨论行政法方法论变革,观点非常新颖,令人获益良多。而他也针对宋华琳教授的发言指出中国行政制度改革存在的几个问题:1、中国行政改革是要补课还是要改革,还是补课和改革并进?2、方法论的争议;3、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没有和国外完全对应的阶段,我们将如何完善我们的方法论?4、中国行政法缺乏领袖。

    最后,本单元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刘海年、刘海波、湛中乐、陈征、宋华琳和高秦伟教授都提出了自己独特新颖的看法,并和其他与会人员进行了坦诚和愉快的交流。主持人林来梵总结道,公法理论体系确实亟待完善,研究方法也存在很多争议,还望同仁们再接再厉,共同努力,为公法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

 

    该单元由欧美同学会的张明杰教授主持,朱新力、熊文钊、李洪雷、卢超四位学者相继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部制改革、依法行政与法治建设、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向与会的学者展示了他们近来相关的研究,随后来自上海交通大学的朱芒教授与社科院法学所的吕艳滨教授对他们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朱新力教授首先指出,我国当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把法治化作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深入推进的一种介质和要素。他认为审批制度的法治化包含了立法、法律实施、程序设计和责任制的系统工程,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法治条件:一是健全改革推进所必须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适,对部门立法和部门利益进行大面积法律管控;二是推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机制建设,使大部分改革场域能被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管道;三是进行法社会的基础制度建设,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获得充分的养分和生存土壤;四是建立实质化、外部化的责任机制,为改革赢来内部和外部的激励、信息以及监督。然后他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要用法治思维和外部责任化理念重塑改革压力机制的重要性,其要点主要有:第一,在达成和巩固改革成果的过程中,充分引入外部参与和监督机制。第二,将改革所涉的主体的责任作细腻化的设计。第三,在改革的绩效评估中,引入外部机制。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条件供给与配套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熊文钊教授介绍了新时期下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他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着手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前者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地方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事权分配。在纵向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方面,他主要阐述了事权与事权分配的关系、事权分配的原则、我国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以及纵向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途径几个方面。在横向行政体制的法治方面,他着重强调了大部制改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指出了新时期下,大部门体制改革法治化的原则,主要包括职能有机统一原则、公益至上原则、法律规制原则。他还就大部制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一,加快相关立法的制定完善,第二,注重政府能力和责任的培养,完善行政绩效考核制度。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原则,第四,创建对地方大部制改革执行力度的控制机制。第五,加强大部门体制改革的程序规制。

    与前面两位学者不同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洪雷研究员从宏观上介绍了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关系的相关研究。他首先介绍了在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的问题上,学界存在的两种学术观点,即"先立法,后改革"和"先改革,后立法",前者强调改革的实验性、偏重实质合理性,后者强调法治的规范性、偏重形式与程序的合理性。他指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大背景下,应当重新认识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即一方面要坚持法律优位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改革,当改革遇到法律障碍时,应努力在法律体系内寻求解决之道;另一方面要合理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并善用授权机制,允许特定地方或行业的改革在获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突破。这些具体要求为:①坚持法律优先,不能进行违法改革②当改革在形式上面临法律障碍时,应首先在法律体系内解决③合理界定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④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⑤行政机关应更加注重柔性、间接的方式实现改革的目标⑥必要时利用授权机制,进行地方改革试验。⑦制定《改革促进法》。他最后提出如何建构一种符合中国转型期社会需求的法治模式,以恰当地协调改革所内在的试验性、实质合理性要求与法治相对稳定性、形式和程序合理性要求,仍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卢超博士以独特的视角提出了信息公开如何应对民营化之挑战的问题,并以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信息公开的实践为例,阐述了一般意义上的民营化对于信息公开等公法拘束的冲击与挑战。首先,他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一方面该条款对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事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即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有关信息;一方面随着公共事业的市场化,民营化后的公共事业与原来的规定就产生了一定的张力,比如民营化企业是否还受到该条款的约束、民营化企业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的矛盾等。其次,他介绍了民营化对于信息公开的冲击,并以英国对民营化企业信息的相关规制为典型,对公用事业民营化从作为规制的信息、作为生存保障的信息、消费者团体的信息中介功能、通过个案契约条款实现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最后,他总结了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在于钳控传统官僚阶层,一方面信息公开适用于私营主体,不仅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规制民主,有利于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另一方面,民营化企业对于信息公开又缺乏有关公法资源的规制,信息自由法在民营化方面仍然面对着极大的挑战。

    四位学者发言完毕,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吕艳滨教授先后对他们的发言进行了评议。朱芒教授认为,四位学者的发言总体上围绕着一个基本的框架,即改革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改革是要突破法律既有制度,还是要遵守法律的框架,并对他们的发言一一做出了评析。关于朱新力教授的研究,他认为法治发展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单纯的政策层面,最主要在于如何落实《行政许可法》,如何让社会公众更加积极参与改革之中,创新和推动改革与法律的介入手段,最终通过政府自身的改革促进法治改革。对于熊文钊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大部制改革服从改革与法制建设过程这个基本框架,法治改革需要加强政府自身的制度建设,即政府自身组织结构如何建构适应法治改革的进步与发展。而对于李洪雷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对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之间的关系加以界定。关于卢超博士的研究,他认为政府功能外移会导致行政结构的调整,在讨论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明确的是民营化之后,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

    吕艳滨教授亦对四人的发言一一做出了点评:关于朱新力教授,他认为目前行政审批制度仍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而自上而上的行政审批改革也带来一系列问题。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整,但还缺乏相关规范的调整和保障,再加上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缺乏与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但要在行政领域进行,还要扩展到其他领域。关于熊文钊教授,他提出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大部制职能转变的改革是不是要上下对应?大部制职能调整后,在大部门内部各个部分的职能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是不是更加有效?对于李洪雷教授的发言,他认为行政改革的红利来自于有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他赞同李洪雷教授提出的要进一步挖掘现有的法律资源,授权与扩大立法权的主体,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疑问,有了立法权,改革就一定合法吗?现在的立法水平仍然比较低,立法环节的博弈已经带到了司法与执法环节,但是授权也可能会给法治带来重创。对于卢超博士的发言,他亦提出两个疑问:民营化一定对信息公开带来挑战吗?民营化与反民营化的博弈,很多部门对公用事业信息公开并没有加以规定,这个挑战还主要来自于有法不依;民营化就一定有特权吗,规制工具对公共体制有什么作用?

 

四、全面深化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针对这个主题,在王敏远教授的主持下,熊秋红教授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徐卉教授从转型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刘仁文教授从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何海波教授从收容教育的废除介绍了近来的有关研究。

    熊秋红教授在会议中,首先介绍了近期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强调了需要进一步破解刑事辩护难的现状,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必要性。其次,从刑事辩护规范体系出发,她把刑事辩护规范归为四类:条件性的规范、授权性的规范、义务性的规范和保障性的规范,并对其中各个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如在条件的规范下,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节点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辩护,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授权性规范具体表现在进入刑诉中之后,律师对回避具有申请权,还可以会见被追诉人,以及在调查证据方面,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性,同时强调了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告知司法机关所搜到的一些法定证据;保障性规范方面,具体体现在辩护人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救济。然后她认为,刑事辩护规范体系有了较大的完善,但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以上规范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许多规定具有比较大的弹性,比如法律援助的范围的界限、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有些规范如律师申请证据保全方面还有遗漏,还有一些问题存在保障不足并且具有争议,如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限制律师会见权。除了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本身的规定存在问题以外,辩护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不是很完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沉默权的情况下,被追诉人的客体化倾向明显,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体制的制约,律师本应该向中立的第三者之辩,但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救济,检察院在刑诉中的双重身份带来了辩护的困难。而且刑诉中的律师辩护制度亦与其他有关律师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有的规定在具体理解和认知中存在歧义,有的不适当的形式还继续加以保留。最后,她总结了新的诉讼法修改后,辩护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仍然存在一系问题,比如对三类案件辩护的限制,比如阅卷权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刑诉中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律师职业的风险依然存在。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诉的修改在于公检法之间权力的重新配置,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另外她还提出道,从整体的司法环境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要破解刑事辩护难问题,在立法方面不仅要从刑事辩护规范体系,而且要完善其在刑法体系、宪法规范、律师法中的位置,拓展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之中。应当提高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对话与交涉的能力,完善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形成一个尊重律师辩护权的环境。

    徐卉教授主要以比较法的视野,介绍了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她首先介绍了转型前东欧国家的司法体制与法官制度,从社会主义时期的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东欧五国的司法体制中归纳出了法官制度的特点,主要有法官经选举产生,充分体现行政机关意志的党的法官,存在大量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外的裁判机构。接着,介绍了东欧剧变之后,东欧各国法院组织体系、法官制度、法官权限和司法理念的变革。然后,研究了上述各国改革后当下法官选任制度的情况,主要从法官选任的资格条件、法官的任命两个方面对上述各国的法官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再次,通过比较研究,对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模式、效果与评价进行了介绍,主要有:第一,法官选任制度的同一性、普适性和本土性、独特性问题;东欧国家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核心:分权;第三改革成果的巩固与完善:相关外部保障机制的建立。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她得出最终的结论,选任合法法官有四个必要的基本原则:有才能,独立,负责任和具有代表性。

    刘仁文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首先,刘仁文教授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深入等方面介绍了关注赦免制度的原因与背景,并指出了我国现有赦免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其次,刘仁文教授重点讲述了有关赦免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完善,在赦免制度的实体完善方面,从大赦、减刑、复权等方面强调了完善赦免制度的种类;在赦免制度的程序完善方面,又着重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关于赦免制度的启动申请与决定,关于专门赦免制度的设立,关于赦免令的颁布、执行与监督,死刑特别赦免程序的具体设计等。最后,他提出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赦免法》的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赦免实施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条件,以此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

    何海波教授,从黄海波嫖娼收容教育最近发生的事件出发,论述了司法体制改革在当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了收容教育这个有时代色彩的制度应当废除的原因。第一,收容教育制度仍是现行有效的制度,介绍了《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具有法律依据,它未因《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而失效。第二,收容教育的实施违背法治原则,比如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宽泛无边,收容教育的实施程序没有保障,收容教育的事后救济相当有限。第三,他以大量的资料与数据,尤其是通过其他学科如卖淫嫖娼人员性病检测的结果、收容妇女的文化程度对比等,搜集资料加以论证了收容教育整体上丧失了正当性,主要有收容教育存在着不公,收容的对象主要是底下层公民,收容教育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收容教育滋生一系列严重的腐败与不公。此外,他还建议鉴于收容教育制度的实际状况和社会公众的多数意见,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停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行清理《严禁卖淫嫖娼问题的决定》。

    四位学者发言后,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谢立斌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支振锋副教授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首先,谢立斌教授对徐卉教授和何海波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对于徐卉教授的观点,他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界定,如何通过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实现司法体制改革,进而促进社会法治建设,亦值得思考。他主要体会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没有法治传统是否会对这个国家的法治改革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而现在我国正处于转型与改革时期,这就需要对我国的传统加以考察。不足是论文中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没有达到预期。关于何海波教授的发言,他认为收容教育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最终可归结为宪法上的问题,其废除还需要从宪法上寻找依据。

    支振锋副教授的评议主要包括,四位学者的观点都与正义、安全相关,对于熊秋红教授的研究来说,他指出刑事辩护资源的分布不均问题其实关系到利益的调配与国家对律师资源的投放,因为律师不仅维持正义,还是一个生意,国家的投放亦是如此,没有律师何谈制度。对于徐卉教授的观点,他从自己的研究中发现奉行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关于司法独立仍然处于争议之中。但在司法体制中,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官却是十分重要的。关于何海波教授的发言,他主要认为合法性与制度的实效性并不存在一致。而对于刘仁文教授的观点,他认为目前中国的赦免的情况更加复杂,特赦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还存在矛盾,并且鉴于中国的国情,比如是进行集中治理的特赦,还是把这个特赦权力下放到地方,这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最后周汉华教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与会学者的发言涵盖了公法领域中的诸多热点和前沿问题,对中国公法近期的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并热切地表达了希望以后与各位学者进行更多的跨学科交流与研讨的愿望。

    总体上来看,此次研讨会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适应国内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新形势,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指示,与时俱进,突出体现了公法视野下的法治改革这一领域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强调了在国家治理体系下,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通过法治建设与法制改革提升党和国家的治理能力。二是紧扣"公法视野下改革"这一主题,就我国宪法和行政法领域以及司法体制等公法中的诸多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诸多方面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和认识,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今后的研究方向。三是发言学者各自表达了公法领域中最新的研究与体会,各位学者积极发言,互相切磋和分享信息,受益匪浅。四是研讨的视野开阔 ,内容丰富多彩。此次会议提交的论文和讨论内容涉及诸多问题,其中涵盖公法中宏观和微观的问题、实践和理论问题、新时期存在司法体制、行政改革等问题,对推进我国的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新时期下,我国的法治改革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的前提下,法学界的学者对于什么是法治、如何实现法治等问题依然需要去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期更好服务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建设。(陈坤 杨开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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