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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法制问题”国际高峰论坛综述

时间:2014-09-16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  责任编辑:admin

    2014年6月7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协办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法制问题”国际高峰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顺利召开。本次论坛是在中国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举措下召开的,从财税法制的角度探索上海自贸区的使命、功能和要求。

  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少英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张志军先生,韩国税法学会副会长、韩国国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安庆峰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先后致辞。本次论坛齐聚了30多位来自韩国国民大学、以色列内塔尼亚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海事大学等国内外各大高校的学者和实务界的专家。

  紧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法制”这一核心主题,国内外的学者分三个阶段分别讨论了“自贸区财税改革之展开”、“自贸区财税改革之域外经验”和“自贸区财税改革之制度创新”。并在交流与互动中达成了诸多有益之共识。本次论坛的综述具体如下:

  一、自贸区财税改革之展开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首先以“法治财税视野下的上海自贸区改革之展开”为主题发言。刘教授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看待上海自贸区。一个方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自贸区,另一个方面是自贸区要着力解决中国的问题,而且要具有中国本土的特色。刘教授认为,上海自贸区作为原保税区的升级版,承载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重任。在“理财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语境下,法治化的财税制度无疑是上海自贸区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刘教授特别将深圳特区与上海自贸区进行了对比,深圳特区是一个制度的洼地,而上海自贸区则不然,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上海自贸区的目标除了本身固有的对外开放、自由贸易的功能外,还承载着制度创新和改革尖兵的重任。刘教授主张自贸区应勇当财税改革的新窗口。接着,刘教授对上海自贸区内未来改革的演进走向进行分析,认为打造透明预算、建设现代化的规范的税制以及优化税收征管是未来改革应走的“三部曲”。最后,刘教授通过国际比较和国内实践分析得出了法治是改革成果的坚实保障的结论。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研究员首先通过自贸区成立的背景和国内外形势的比较,对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阐释,上海自贸区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示范作用。接着,贾老师从税收制度的创新角度出发,认为自贸区发展的核心任务是税制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他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的介绍,对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创新进行探讨。大数据技术是中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一篇大文章,它既可以解决税收征管“人盯人”的问题,也可以增强国际税收合作实现共赢,还可以有效遏制税收流失。然后,贾老师探讨了“负面清单管理”的问题,认为其与商事制度的改革是相通的。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可能导致的改革效能的弱化值得注意。贾老师主张上海自贸区应实现财税一体化,第一,在大框架下的财税管理一体化。第二,财务税务信息管理一体化。第三,财税、海关、工商管理一体化。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税收利益的保障和纳税人利益的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中央财经大学白彦锋教授以美国底特律汽车城的破产为切入点,认为地区间竞争对地区发展的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这一前提下,上海自贸区如何成为带动整个长三角地区发展的引擎就成为了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与京津冀的发展有着共同的地方,都应该考虑地区间税收竞争的问题,并从国际税基的侵蚀和规范对此进行了分析。我国的税法建设应遵从公平、公正原则。我国现在的外贸形势比较严峻,但我国的出口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却逆势增长,这是由于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发挥了协调作用。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制度保障,我们的税制改革还面临着部门间利益协调的问题和中央与地方利益协调的问题,主要税种的改革还面临着体制、机制创新的问题。

  在与谈阶段,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财政系李香菊教授谈到我国设立自贸区实际是建立体制和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和机制而不是税收政策的洼地。她赞同了刘剑文教授关于自贸区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些观点,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应该放到一个立体的坐标系下进行研究,从提高国家治理模式的角度进行分析问题。新形势下自贸区作为经济改革的试验区,不仅仅应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还应包括社会体制改革和法律体制改革。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院长龙英锋教授对自贸区内优化税收法制、设置税务法庭表达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自贸区内设置税务法庭的问题还需要一些实际的调研数据来支撑。制度创新是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制度创新的必要支持。

  在自由讨论阶段,上海交通大学许多奇教授提出上海自贸区主要还是金融方面的创新,税收创新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支持下可能会导致自贸区在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刘剑文教授回应了上述学者的两个问题,一是在考虑自贸区税收优惠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世贸组织规则与法治前提;二是在自贸区设立税务法庭的前提是必须要在制度上有所突破,如有突破的话,税务诉讼的案源会较现在有所增加。最后,荷兰海关总署法规司前主管Hans Van Bodegraven先生发言,他认为上海自贸区现阶段的发展与荷兰本国自贸区发展之处十分相似,比如说负面清单制度等,因此荷兰可以为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经验。

  二、自贸区财税改革之域外经验

  韩国税法学会副会长、韩国国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安庆峰教授从韩国国际投资的概念入手,将国际投资分为了外国人直接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以外国人直接投资为例,安教授对其在韩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图表的展示,安教授将97亚洲金融危机后外国人直接投资的变化趋势,分为97-03的下降阶段、03-08的上升阶段及08年至今的下降阶段。随后,安教授介绍了韩国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实定法,以《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租税特例限制法》为例。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一项以”促进和支持“为中心的法律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外国人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简化了认可、许可制度,该部法律更是通过设置外国人投资支持中心、提供各种补助金等激励措施及外国人投资地域的设置等措施以达到其立法目的。在对韩国《租税特例限制法》的介绍中,安教授以税种作为分类标准,从法人税、取得税、财产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角度对该法外国人投资的税收减免进行了介绍,并对该法税收减免的对象进行了辨析。在发言的最后阶段,安教授对于韩国目前外国人直接投资税制支持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其税收优惠的范围有所局限。其仅对为了维持外国人投资而认定的经营活动,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于非尖端技术产业,如一般制造业和服务业,无法提供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而国内企业即使投资高新技术伴随企业,也无法取得该优惠。因此,外国人投资维持的政策目标,不应仅仅局限于“提高国内产业的水平”,而应同时考虑“创造就业或地域开发”等目标。

  荷兰海关总署法规司前司长Hans Van Bodegraven先生以“自由贸易区与海关立法,是否是定义悖反?”为主题发表了一些对自贸区的看法。Hans Van Bodegraven先生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入手,提出了“在自贸区建设的过程中海关和税收立法应起到何种作用”这一关键性问题。随后,他通过回顾古埃及、古印度及古中国的海关制度,认为现代海关的作用在于通过对进出口货物以提供财政支持、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限制或禁止等手段配合市场管制以及通过对于某类特定物品的限制以达到保障社会的目的。Hans Van Bodegraven先生通过阐释海关对于贸易矛盾的协调及海关对于国家从金融危机中恢复的帮助,更是突出了海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基于此,Hans Van Bodegraven先生向我们介绍了《京都公约修订版》。《京都公约修订版》在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多年的成功实践基础上,将海关立法的各个环节考虑在内,为现代海关立法提供了立法模型,对于我国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随后,Hans Van Bodegraven先生向我们介绍了欧洲自由贸易区相关的成功经验。欧盟内部市场中的货物、资金、人员、服务的四大自由流动,令欧盟成员国之间无须设立任何自由贸易体系。关境破除,欧盟内只存在一个单一市场。影响国家间贸易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被极大程度地协调。对与第三国的贸易,已经在海关立法中充分提供了可预见的各种可能性。最后,通过对于我国上海自贸区关税管理体制和《京都公约修订版》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关税管理模式的比较,认为我国上海自贸区还远远没有发挥将自由贸易区作为海关外领土,对所有进口商品一律免除关税或其他税收的作用。

  以色列管理学院、内塔尼亚学院客座教授Itay Peer先生进行了主题发言,对以色列免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介绍。在以色列的免税区,税收的优惠政策不仅包括关税,还包括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投资税收的抵免及加速折旧等。相比于对货物进行筛选、挑拣、包装等利润较低的活动,税收对于投资等经济活动帮助的作用更大。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取代人力资源水平、行政管理水平、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这也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对于企业所得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将自己的商业活动转移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中,同时,由于只有免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对于区域外的企业来说又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我们应该考量企业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以决定免税区免税期存在时间的长短。对于投资收入抵免,政府需要对投资资本类型的不同,对其的抵免程度予以区分。对于加速折旧而言,虽然是一个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在企业开始几年不存在可税收入的情况下。最后,Itay Peer先生还提到一个案例,以色列的一家公司在享受完税收政策优惠期以后依然被中国光明集团所收购,说明其具有真正的商业实质,更说明在跨国投资中,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决定其所有。

  在与谈阶段,华东政法大学任超副教授提出,中国设立上海自贸区的目的与其他国家设立自贸区的意义有所不同,上海自贸区的意义更多的并不是税收优惠以吸引投资,而是自由贸易的一种制度试验,以更好地参与当前全球化的竞争。

  在自由讨论阶段,吉林大学那力教授认为,服务贸易比自由化贸易,在税收激励方面,更具有突破口的示范作用。Itay Peer先生则指出,针对于服务行业而言,应实行以利润为基础而非以资本为基础的税收政策,在以色列,并没有针对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仅针对制造业。

  三、自贸区财税改革之制度创新

  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并不是想制造出一个吸引资金的“税收洼地”,而是希望能够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会议的第三阶段,与会者对于自贸区内具体财税体制的改革建言献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首先做了主题为“关于中国自贸区税制设计可复制性的法律思考”的发言。张教授认为,上海自贸区税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形成可复制性经验。虽然,上海自贸区刚刚成立不久,但是其制度创新的可复制性已经体现了出来,这着重表现为税制改革的典型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三个方面。然而,现行制度上的缺陷也给自贸区内税收制度的改革带来了许多的阻力。这些阻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制创新的普适性尚未形成;二是税收洼地的负效应尚未得到有效规制;三是税制改革尚未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支持。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可复制性经验的形成。为了突破阻力,形成可复制的改革经验,我们应当做到三个转型,即从税收要素驱动向税收公正价值驱动的转型;从区域税收优惠权向区域投资自由选择权的转型与实现从实体差别待遇向程序正义的转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与《税收征管法》修订”。施教授认为,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根本目标。这是因为,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是建设法治税收的需要,是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税收征管制度发展的需要。在此带有重构《税收征管法》色彩的目标之下,施教授认为税收征管法的改革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开展,一是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二是以完善纳税评定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税收确定制度;三是要以完善税收强制制度为重点,规范税收征收行为;四是要以完善税收检查制度为重点,增强税收稽查的公平性;五是要以制裁逃税和漏税为重点,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六是以降低税收救济门槛为重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

  吉林大学那力教授首先指出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投资问题,尤其是服务贸易的投资问题,因此在自贸区内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得税有关。而谈到所得税问题时,就不得不提到避免双重征税与反转移定价两个问题。那么,如何在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制建设中对这两个问题予以解决,那力教授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税收立法必须充分吸收WTO规则等国际因素。此外,那力教授还介绍了国际税法中规制转移定价问题的三套规则即独立交易法、合并报税法和全球公式分摊法。最后那力教授还指出,从国际层面来看,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税务法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与谈环节,《中国税务》杂志社编辑向东老师指出,当前中国宏观环境并不十分乐观,对国际经济话语权的博弈也处于不利地位,而对比下来,美国的自贸区建设将来可能完全排除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因此,自贸区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关键看其需要承载的目标,自贸区的建设中要充分尊重市场的安排,财税制度就规制政府而言是居于核心地位,对于自贸区的建设来说,财税制度将是非常好的切入点。北京工商大学马乃云副教授认为,是从国际层面来看,我们面临着一些很严重的问题,比如跨太平洋自贸区和跨大西洋自贸区对中国的冲击、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等。因此我们在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有很强的危机感。

  在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俊明律师认为,自贸区的主要改革方面之一,主要是简化一些外汇管理等审批手续,审批手续的简化很有可能使上海取得大量的税收管辖权,这会使得上海自贸区内的税收收入大量增加。同时,伴随着上海成为跨境投资收益的试验区,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应当有所准备,尤其是在税收抵免问题上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预先规制。随后韩国国民大学法学院安庆峰教授对史律师的发言予以呼应,安教授认为国内税法的改革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完善国际税法,尤其是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也非常重要。以中韩两国为例,中韩税收协定没有提到税收转让的条款,对投资人来说,有些优惠他们实际上没办法享有,在中国纳税之后,回到韩国还是要补齐,这势必会影响到上海自贸区的整体投资环境,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在未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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