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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会第一分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4-01-16   来源:法学教育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10月19至20日,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在长沙召开。本次会议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赞助协办。来自全国200余所高校的校长、院长和专家学者300余人出席了年会。本次年会还特别邀请了美国多所法学院校代表参加,以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本次会议开设“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论坛,探讨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10月19日下午,第一分论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主持人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教授宣布论坛开幕。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焦富民教授做简短致辞,致辞中他表示,希望本论坛发言人,可以紧紧围绕本论坛的主题,直面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深刻探讨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司法考试和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关系进行发言,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契机。
 
     随后,司法部司法鉴定局霍宪丹局长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从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目前研究法律教育我们应当考虑的因素、对法学教育本身学科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他认为法学教育应做到的是,第一,各个高校应明确,学术类和应用类人才都是社会需要的人才类型,因此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第二,应建立完整的法学教育培养体制,即建立和完善学科教育、职业素质、司法考试、职业技能训练和法律人的继续教育五个方面的体制保障;第三,法学教育总体上的原则应是以法为本,因此,对本科生的教育主要还应是传授专业知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在分论坛上以《法学教育和医学教育的比较》为题,通过对法学和医学相同点和异同点的比较,指出我们目前的法律教育是需要检讨的。他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从基本理念的学习到最终能力的养成之全过程都是有缺陷的,甚至某些学科外的体系也给法学教育造就了很多问题,对此我们可以邀请实务系统的法律人,甚至医学院的院长参与我们的法学教育会议和法学教育改革讨论共同推进我们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方正出版社社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以《法科研究生的重新定位与培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探索情况交流》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在发言中主要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对法学教育的探索,即法律硕士(社科法硕)“七个一”建设工程经验进行了介绍,希望与与会专家共同探讨法律硕士的教育问题。
 
     浙江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以《我们的培养模式和问题》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在发言中,他以浙江大学法学院“2+2+2模式”和“两个基地”的创新和实践,与与会的学者分享浙大法学教育的经验和不足。他指出浙大法学院实行大类培养,强调素质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专业化和大类化的冲突问题。他反对个别院校专门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做法,他认为法律是全面的,是所有领域都需要的,不应局限在专业限制之下。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继虎以《法律职业能力养成教育》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应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应在三个方面进行反思,即1、教育部高教司培养方案对职业伦理要求不明确;2、职业伦理不是法律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核心课程3、施教过程中不关注职业伦理形成的基本规律。针对这三个问题,他认为应该开展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教育,对学生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系统训练,以形成系统的道德品质。他提出综合式养成模式,即由高校、实务部门、社会领域共同施教,使法律知识和法律伦理教育结合,课堂和实务教育结合,共同进行法律人才培养。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教授,在主题发言中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为中国法制发展输送合格毕业生这两个问题尤为关注。他认为我们应该在课程设置方面有更多的创新和尝试,法学人才的培养应适合中国发展,法学教育要把眼光放到社会实践中去。他认为在课程设置、卓越人才培养环节中,要进行涉及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深入改革,应该教导学生打破部门法的分门别类,使学生跳出桎梏,得到综合的锻炼和提高。他认为应该把模拟法庭也作为一种教学方式,使每个学生都得到这方面的锻炼。
 
     最后,中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陈云良教授对第一分论坛的发言做了整体性总结。他指出是教育体制本身使得我们在法学教育中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使得我们的大学行政化。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改革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千百年来,改来改去万变不离其宗。对于法学教学性质和目的问题,他认为我们的大学教育应该主要教授的是学习方法和法学理论知识,实践能力主要在工作之后进行培养。(注:本文嘉宾观点,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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