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3 来源: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裁判文书,强调要让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随后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为法律文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适逢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2013年12月1至2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南京举行主题为“法律文书与法治发展”的2013年学术年会,分别从法治建设、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三大主题,深入研讨和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部署。
一、总结工作、缅怀前辈和展望未来
研究会副会长高金波律师主持开幕式,江苏省律师协会薛济民会长致辞,欢迎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高等院校、行政机关的研究会会员,薛济民会长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恰逢其时,可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教授发表讲话,缅怀研究会的前辈宁致远教授、周道鸾教授。二位前辈一直在法律文书教学与研究领域辛勤耕耘,曾经创办了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前身中国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宁致远教授1926年出生,先后在华北人民革命大学、中央政法干校、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宁教授不仅仅是中国法律文书学领域的主要奠基人和创立者之一,而且一直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这门学科之中。周道鸾教授1930年生,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等职务,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特别津贴,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马会长就刚刚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研究会过去一年多的活动以及今后研究会发展向参会者作详细介绍,特别是围绕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希望参会者从多方面展开深入讨论。研究会还聘任袁钢副教授为研究会副秘书长。
二、关注热点、发现问题和寻求应对
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刘桂明主编主持了第一单元的主题研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薛峰法官以民事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对当下中国裁判文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裁判文书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表现为:(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2)人民群众对于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更高的期待;(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裁判文书提出了“审判公开”、“文书上网”的新要求;(4)裁判文书的制作者的语言能力、社会能力和心理出现了新变化;(5)高科技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新挑战,电脑技术对裁判文书的制作会产生影响,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会对裁判文书制作者产生影响。
其次,薛法官重点分析了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1)裁判文书存在基础性问题,例如,存在判决主文、举证和说理在裁判文书中位置各异等文书结构问题;例如,错误使用称谓、诉辩称等制作者的立场与文书表述;随着诉讼法的变化与文书繁简分流趋势,诸如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案件的文书格式、司法确认的文书格式缺乏统一规定;裁判文书的语言到底是应该使用群众语言,还是法言法语存在争议;裁判文书中缺少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全面反映,缺乏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论证部分薄弱,具体表现为论述部分过于简略,证据未展开,判决中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撑,论证部分不会说理,不讲法理,表现为用套话代替说理、用结论代替说理、直接援引法律条文作出结论;叙事、说理、结论泾渭分明,各部分之间相互脱节,缺乏有机统一的内在逻辑关系。(2)裁判文书存在细节性问题,例如文书文号、主体审查、立案时间、审限、合议庭组成及变动、引号及称呼之运用、认定的事实、数字等表述的问题;文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法律援引不当、文书结构缺项、事实叙述混乱、主文模糊或有歧义、遗漏诉讼费用、判决事项缺乏基本说理、漏判超判等问题;(3)裁判文书存在不应该有的问题,例如错别字、漏字、赘字、标点符号错误、病句、当事人名称不统一、漏列当事人、数字用法错误、文书类别错误、文字粘贴错误、说理自相矛盾、印章不清和重复等问题。
最后,薛法官建议法院应该加强管理,具体为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资源整合科学化、信息手段科技化;希望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后,社会能对裁判文书进行理性评价;更希望研究会在裁判文书制作的研究与实务方面有更大的作为,积极为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创造条件,加快培养与发展法律文书学研究队伍,加强法律文书学实务与理论的结合,提升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文书写作及运用方面的能力和学术地位。
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恺法官结合当前热门案件以及褚时健案件、纽伦堡审判的判决书,从裁判文书中提炼出两个基本概念:格式与文意,指出正是由于过分强调格式,才使得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改革陷入了停滞,并进一步提出了“以文意为主”的新的改革思路,即用文字的形式将法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涉案各个环节、要素的看法表达出来。在司法实践和审视古今中外的裁判文书的基础上,总结为格式与文意是裁判文书写作中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对立的方面体现在二者一定会有所侧重,重视一方必然会削弱另一方;统一的一面体现在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格式离开了文意就是僵化的具文;文意离开了格式,必将偏离裁判文书的特质。只有二者并重,协调兼顾,才能有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同时,二者并重也不意味着没有主次之分,将二者置于应有的地位,才能为协调兼顾创造前提。无论从写作角度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文意都应当居于主要地位,格式则只是辅助。所以,写作裁判文书应当“以文意为主”,做到“格式规范文意,文意统领全篇”。周法官还认为,表达效果是“文”与“法”的统一、是格式与文意的统一、也是国家之意与个人之意在裁判文书上协调兼顾的统一。这种表达效果是评价一篇裁判文书优劣最主要的的标准;是法官法律知识、审判水平、文字能力、处事作风、个人才情的综合表现,也是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院司法水平的综合反映。
在自由讨论阶段,参会者还就制作与写作、公开与公正、判决书语言是否应该使用群众看得懂的语言等问题展开讨论。
三、重视价值,提高技术和充分说理
研究会副会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朝琴教授主持了“法治建设与法律文书”的第二单元研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李兴友主任研讨了法治社会发展中法律文书的价值,认为研究法律文书价值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在于还原案件事实或事物的真相,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强调了法律文书具有的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史料价值。
西南政法大学周萍老师从法律文书的演变分析法治技术的发展,认为法律文书写作展现了法治的发展趋势,法律文书提高了法治技术的水平,并认为转向司法定向的中国法学,是法学知识生产的新的增长点,是法学逐渐成熟、走向自治的机遇,是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一个基本方向。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杨丽芳、王立峰老师,从实际案例入手,阐述并说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该类判决原本是为了弥补旧的行政判决制度的“程序漏洞”而采取的“打补丁”措施,但这种应急措施效果很好,不仅能开拓维持判决所不能达到的疆域,而且使得我国原有的行政诉讼客观模式变成主客观二元模式,并认为判决不仅应当保留,而且从长远来看,应构建与其本身及其所代表的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行政判决制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朝琴教授,采用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了司法裁判说理及其社会效果分析。赵教授认为,裁判说理由两个阶段构成:第一阶段“裁判说理的生成阶段”,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是指法官确定论证焦点,对各方论证资源进行筛选、判断,进而形成对案件性质和处理结论内心确信的过程。第二阶段“裁判说理的外化阶段”,体现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法官围绕已经产生的裁判结论,选择、组织庭审论证材料、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论证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内心确信外化为一种可见的、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依法说理是裁判说理的前提和基础,裁判说理既会发生法律效果,也会发生社会效果。从应然层面上看,裁判说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呈现为和谐统一的关系;从实然层面上看,裁判说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需要借助诸多条件的完备才能实现。裁判说理与其社会效果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天然的联系,却不能自动实现。裁判说理需要体现对证据、事实和法律论证的分析,需要针对不同对象、借助复线结构和通过三段论推理等方法进行表达。依法而充分的裁判说理能够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稳定。
在提交年会的论文中,中国政法大学程滔副教授等认为刑事判决书中体现准确认定事实的实体公正,体现说理的程序公正,并从刑事裁判文书篇幅和结构上的变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运用上的转变等,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刑事判决书的立法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卓朝君教授等认为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法律文书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法治社会建设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更加能够从侧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前进速度。武汉大学法学院林百灵教授认为,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在裁判文书中记载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严守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研究部主任罗书平实证考察了我国补正裁判文书制度,认为目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旧换新、朝令夕改、变相改判、动员撤诉、补正事实、通知补正,究其原因在于程序公正意识淡薄、制度设计先天不足、长期游离考核之外,并建议将裁判文书质量纳入案件评查体系考核。中国政法大学浦晔老师认为判决书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最终成果要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及对人权的保护,要求法官在判决书制作中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要在表述方面正确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四、重视落实、完善公开和评价机制
研究会秘书长许身健教授主持了“司法公正与法律文书”的第三单元研讨。华东政法大学李琴教授分析了裁判文书表述的不足:(1)表述缺乏风格,裁判文书的公式化现象非常严重。(2)内容繁简失当,“繁”表现为叙述事无巨细,缺乏重点;证据表述罗嗦重复抓不住关键;理由阐述面面俱到没有针对性,“简”表现为;事实叙述没抓住关键情节或忽略当事人争议焦点,证据表述笼统或简单罗列证据,裁判文书不说理或理由阐述不充分。(3)语言笼统空洞,套话一大堆是裁判文书表述中的通病。李教授建议从完善制度提高素质、说理透彻逻辑严密、因案而异繁简得当、公开透明实现正义等路径来完善裁判文书表述不足的问题。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海雷法官,认为民事判决书应当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应有针对性地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法院认证意见,针对民事判决中的说理不准、说理不全、说理不透彻等问题,建议判决理由应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周祝一老师结合具体判决书,认为判决理由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是判决书制作的重点内容,判决理由应当概括叙述法律事实,应当包括对证据的说明和对适用法律的说明。
云南大学钟穗青老师,认为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迅速提升审判质量;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公开裁判文书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水准。同时钟老师指出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中的问题:公开程度不够、公开方式单一、公开制度欠缺,建议裁判的文书应该遵循谨慎公开和统一公开原则,建立完善优秀法律文书的汇编评述制度。
深圳大学左德起教授等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实施后,缺乏与之相当的评价机制,公开与评价之间并未形成良性的互动。裁判文书的评价功能体现在:评价司法正义实现程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树立;评价法官业务水平的高低,促进法官实务技能的提升;评价法官晋升的标准,激励法官职业的完善。公开与评价是相辅相成的,裁判文书的公开,是评价的前提条件,评价是公开的延续,反作用于公开的作用。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公开、通过出版物公开、通过报刊公开、通过文书查阅室公开,公开范围应该是判决书的全部。针对目前公开存在的立法不完善、法院错误理解当庭宣判的含义、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强的问题,为公众查阅裁判文书设置障碍,左教授建议完善立法、依程序审判、提高法官素质、设置阅览裁判文书通道,并构建裁判文书的公开评价机制,建立以各级人民代表、社会民众为主要评价主体,以抽查、定期考察为主要方式的评价机制,并且公开评价结果、完善法官激励机制和晋升机制。
五、面向需求、做好文书研究和教学
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叶建平副院长主持了“社会和谐与法律文书”的第四单元研讨。北京长安公证处周志扬主任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公证文书都处于一种“填空式”制式化的无差别状态,公证是特定情况中人们被要求下不得不选择的一种简单证明,公证文书所依据的规则简单粗糙,所使用的框架固化死板。周主任回顾了十余年来的公证文书改革进程,指出除了形式上存在笔误、遗漏、制作格式不统一等问题外,定式公证书主要问题体现在不同公证事项所对应的审查责任与公证法律责任不相匹配的问题上,而要素式公证书问题则集中在说理不足及定式化适用两大问题,进一步指出内蕴其中的脉络和趋势有着明确的渐进性和方向性,即逐渐以个性化的文书满足多样化的需求,逐渐以个性化的文书承载专家化的服务,使公证文书真正成为沟通“需求”和“服务”的桥梁。
昆明明信公证处段伟主任、刘文兵公证员认为,因历史和制度原因,我国公证文书存在公证与认证不分的另纸公证模式制约着公证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公证文书改革能促进公证制度完善,建议废除另纸公证模式,公证文书以公证员代书的契约为内容;适当容纳认证,但应将契约与证词合二为一。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张辉老师,以导引、激活、学习为题,就《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的目标和策略提出建议,在教学中首先要让学生了解法律文书的地位,教师是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中的“发动者”、“调控者”,实施调动学生有效活动的策略是保证。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高云律师,结合具体文书写作,建议从高度、广度、跨度、角度、精度和深度六个方面来形成完整的法律写作的思维体系,即运用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通过专业写作,更深入、高效和实用地总结法律解决方案。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论及不同类型律师函的内容及正确结构的书写方式。中国政法大学袁钢副教授总结了律师非诉讼文书写作中存在的案件事实归纳、法律分析疏忽等问题,建议掌握事实分析的技巧和合同撰写的技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邓晓静老师等,认为从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和对执行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填充民事执行笔录的漏洞,将民事执行笔录划分为表格式和记录式两大类别,列出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应记录的事项,还要明确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以便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将执行笔录作为证据,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起到证明作用。
最后,刘桂明主编以诙谐的方式巧妙将与会者姓名编组为成语,评议所有参会者发言和评议,认为法律文书制作中必须解决以下12个矛盾冲突:理念与实务、教学与实践、技术与艺术、传统与创新、制度与写作、格式与文意、公开与公正、理由与方式、诉讼与非诉、个性与规范、错误与效力等。裁判文书就是要讲理、要说理,而“理”是指情理、道理、法理、学理、伦理。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将这五者进行完美的组合,说理实际上就是法官如何说明和证明在事实、证据这几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六、增强说理、体现法理和司法公正
副会长柳福华主编、副会长左燕芹主任分别主持了分组讨论,与会者分别结合自身实务等展开热情的讨论,加强了与会者之间的交流,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过程中,深入分析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裁判文书,正如秘书长许身健教授所总结的那样:法律文书的春天已经到来。
本次年会重点、深入研讨了裁判文书说理和公开问题,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文书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法律文书是民主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律文书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社会、民众、学界以及实务届越来越关注裁判文书的质量,对于裁判文书首先提出了公开的要求,这是裁判文书制作者面对的新情况、新形势,客观上要求裁判文书制作者必须提高语言能力、社会能力、操作能力,而且要能形成正确面对裁判文书评价的心理。
第二、法律文书目前的确存在现实问题。裁判文书制作中,的确存在结构、表述、说理、语言、繁简、论证、细节等诸多问题。其他法律文书写作中还呈现出的两极化趋势:一方面,法律文书制作中程式化明显、简单地表格化处理,写作基本上可以用填空的方式来制作完成,导致机械地理解和操作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文书写作中论文化趋势也有所表现,说理过于细密繁复。正如宁致远教授曾指出“法律文书应该注意说理的精要和决断,避免研讨式的认证”。
第三、法律文书不是简单的格式或形式。参会专家认为正是长期一以来过分强调格式,才使得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改革陷入了困境。法律文书是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不仅仅是写作,更应该是制作,应该用文字的形式将法律文书制作者的看法、意见,完整、真实、全面地表达出来。
第四、法律文书的说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既是法官确定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对案件性质和处理结论内心确信的过程,又是法官围绕裁判结论,选择、组织庭审论证材料,在裁判文书中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论证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使法官将内心确信外化为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裁判说理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判决书的重点,应当能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应当能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法院认证意见,必须解决说理不准、说理不全、说理不透彻等问题,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
第五、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水准。裁判文书的公开还是新生事务,参会专家指出裁判文书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程度不够、公开方式单一、公开制度欠缺等问题,建议裁判文书可以通过互联网、出版物、报刊、文书查阅室等多种方式公开,防止给裁判文书的公开设置障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判决书的全部内容。裁判文书公开应该遵循谨慎公开和统一公开原则,逐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同时,建议建立完善优秀法律文书的汇编评述制度,促进制作更多优秀的裁判文书。
第六、法律文书的公开应与评价相辅相成。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缺乏相应的评价机制,公开与评价之间并未形成良性的互动。裁判文书的评价功能可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促进法官实务技能的提升;激励法官职业能力的完善。公开与评价是相辅相成的,裁判文书的公开,是评价的前提条件,评价是公开的延续,反作用于公开的作用。专家建议应该构建裁判文书的公开评价机制,建立以各级人民代表、社会民众为主要评价主体,以抽查、定期考察为主要方式的评价机制并且公开评价结果。
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非常适时地举行学术年会,深入发掘法律文书制作中的深层次内涵,以繁荣法律文书学的研究,提高法治工作水平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法律文书更趋规范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正致力于提升与超越,法律文书不仅仅是推广和普及一种现成的写作模式,更重要的是要体现法理内容,体现法律的精神实质,这是法律学术社团办会宗旨的超越,更是法律人一种思维方式和观念的突破,正如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历来所倡导的主题:“让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