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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2-11-15   来源: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陈苇    段燕

        2012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纪念中国法学会恢复重建30周年”在辽宁省大连市隆重举行。此次会议由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辽宁省法学会和辽宁师范大学领导莅临大会,并发表热情致词。会议共收到交流论文88篇,与会者围绕三个主题进行小组发言讨论:(一)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二)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研究;(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如下:
        一、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一)继承法修改的立法视角与立法技术
        有些学者认为,在立法视角上,对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应当结合最新民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物权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的成果,统一协调地进行。对立法技术,除了常规的修订立法程式外,应当由立法机关主导开展民众继承习惯调查。
        (二)遗产范围的修正
        有些学者认为,对于遗产范围,应当采取正面概括与反面排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的财产的除外地位;对于遗产,应当去除“合法”二字的限定词,补充财产占有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并增设不完全遗产的一般规定。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有些学者认为,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但对其可以适用酌给遗产制度。但有学者认为对其仍可保留目前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我国应规定四个继承顺序。父母应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特留份制度之构建
        有些学者认为,特留份制度之设置,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应当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
        此外,对于继承权的放弃、遗嘱代理、遗嘱信托与遗嘱受益人回避,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的撤销及新型遗嘱的效力,遗产管理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构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扶养协议与继承契约等大家也进行了研讨。
        二、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研究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质与名称
       有些学者认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本质是社会法,事关人权保护问题,政府有责任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并建议将其称为“家庭暴力防治法”更为妥当。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有些学者认为,除了具有婚姻、血缘、姻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外,还应包括其他特定的亲密关系的当事人,并应将前配偶遭受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防治的调整范围。此外,语言辱骂也应被纳入家暴立法调整范围。
        (三)家庭暴力之内涵界定
        有些学者认为,只有对家庭暴力进行类型化分析,才能了解不同类型家庭暴力之内涵。界定家庭暴力应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和主观方面等相关要素。
        (四)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
        有些学者认为,对家庭暴力,可以针对在场未成年人证言作出规定,并完善专家证人证言制度,结合医院、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进行综合认定;最初受理投诉或接触受害人的机构如警察、医院等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建议增加《出警现场情况登记簿》。
        (五)家庭暴力防治之人身保护令
        有些学者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人身保护令,建议扩大其裁定的内容,增加迁出令、给付令、禁止转移财产令等保护令的种类。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审理与调解、家庭暴力防治之儿童教育和保护理念、家庭暴力的基层防治工作、家庭暴力之私力救助、公力救助与社会救助之协同救助机制,大家也进行了研讨。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一)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之产权归属
        对于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的产权归属,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产权归属于支付首付款方。对此,有些学者提出,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却不让对方取得所有权,实际上对在家庭中长期做出贡献的(往往是女方)的劳动价值没有认可。建议对这类房屋综合考虑婚姻存续的期间、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数额以及婚后共同还贷的数额等因素,来确定其所有权之归属及比例。
        (二)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
        针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应当给予适当限制,应当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并应完善房屋交易规则来避免此问题的出现。还有学者认为,如何去判断显著的低价取得、出售方对另一方如何进行补偿等也值得探讨。
        此外,对于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之归属、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房屋之产权归属、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理解、瑕疵婚姻的处理、生育权与生育协议的效力、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婚姻法的价值取向与伦理性,大家也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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