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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2-07-26   来源: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2年7月5-6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剑、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晓光、董小龙、于善旭等同志出席会议。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关保英教授到会致辞,张剑同志代表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于晓光同志宣读了新加入会员名单。董小龙同志做大会总结,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谢根华出席了闭幕式。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会员共一百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在中国法学会、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研究会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研究会按照中国法学会和民政部的统一要求,扎实做好社团登记筹备的相关工作。在组织建设方面,研究会不断加强队伍力量,去年年会以来新吸收80名会员,是研究会成立以来增加会员人数最多的一次。在学术活动方面,除年会以外,北京、山东、辽宁等地方体育法学社团和天津体育学院共同举办了以“我国职业足球的法律治理”为主题的首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为活跃体育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努力,为广大体育法学爱好者提供了交流研讨机会。在对外交流方面,研究会派人参加了在俄罗斯举行的第17届世界体育法大会、在韩国举行的体育法国际研讨会,进一步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阔了视野,增加了研究会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在为实践服务方面,研究会多位成员直接参与修改体育法工作,不仅就修改思路、方法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还就论证条文表述做了大量文字性工作,为修改工作顺利推进贡献了重要力量。
        会议确定了研究会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思路。第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体育实践,做好体育法学研究,从体育实践中来,到体育实践中去。既要认真做好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也要做好为解决实际问题进行的应用对策研究,为推动体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加强研究成果的提炼和应用,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加强与有关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强研究的主动性、积极性、针对性,形成法学理论与实务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第二,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机制,结合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若干前瞻性问题,通过专题研讨会、学术沙龙、学术刊物等方式,丰富学术研究活动的形式,活跃学术研究活动,展示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第三,继续着力抓好研究会的组织建设工作,积极探索繁荣法学研究新的、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提高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能力,促进科研水平、学术水平的提升,使研究会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保持研究会体育法学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第四,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宣传中国体育法学研究成果,虚心借鉴国际体育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提升对外体育法学交流的层次与质量,扩大中国体育法学的影响力。第五,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尽快完成本研究会社团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学术研讨基本情况
         本次学术研讨以“新型体育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题,共征集论文70余篇,选择了46篇文章汇编成论文集,1篇文章做大会发言,16篇文章分四组做小组发言。分组讨论的论文涉及司法介入体育、体育法律规范适用、职业体育、体育法基本理论等体育法学的重点难点问题。
        天津体育学院副校长于善旭教授做大会报告,主题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的进程与评价。报告回顾了体育法学研究兴起的背景和发展进程,梳理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开展状况。通过翔实的材料和数据,对体育法学研究力量、研讨活动、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总结出体育法学研究发展具有源于现实需要而后发壮大、学术组织的聚合作用强、体育与法学的跨学科交融互动、国际学术交流频繁、全球一体化程度高、专业特殊性推动创新发展等基本特点。报告结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对体育法学研究的未来进行了预测和展望,描绘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前景和目标。
        第一小组讨论主要围绕司法介入体育领域的相关问题。南京青奥会组委会徐秀勇认为,对发生在体育竞技活动中的伤害行为,要逐步打破行业内部解决的传统做法,对于符合体育竞技伤害犯罪构成的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理论,将体育竞技活动中难以避免的伤害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山东政法学院吴玉萍在明确刑法应介入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基础上,提出以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为介入依据,以谨慎有限为介入原则,以故意犯规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死亡或重伤为介入范围,通过修改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刑事司法的消极性,强制介入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济南大学井厚亮提出,随着大众健身的兴起,在锻炼者与学校、社区、政府及设备生产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在处理此类关系时,应以社会利益为核心、以完善体育环境为取向,明确国家和社会仅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在健身设施没有质量瑕疵时不承担责任,锻炼者的风险由自己承担。上海体育学院陈书睿认为,救济性权利为运动员的基本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主张运动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寻求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以外,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司法应当并能够介入相关纠纷,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阻止司法的介入。
        第二小组讨论主要围绕体育法律规范适用的相关问题。北京工业大学韩新君认为,当前体育竞赛法律规范体系在权威性、完整性、冲突性、价值原则和制度性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难以对体育竞赛中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需要通过加强内外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并在价值取向上对构成体育竞赛法律规范体系的文件进行整合来对其进行规制。中国政法大学张笑世从处罚对象、依据、方式等方面分析了中国足协纪律处罚的现状,认为其纪律处罚的权力来源于社团自治,是社团成员的权利让渡,目前的纪律处罚中存在制度制约、立法缺位、运行失范等问题,需要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自治基础、规范体系、程序设置,建立和完善救济机制。潍坊学院朱文英从美国奥委会诉国际奥委会的案例入手,结合CAS的裁决,分析了CAS对“因兴奋剂被禁赛6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将不得参加下一届奥运会”的性质界定及理由,认为该规则与《世界反兴奋剂》及《奥林匹克宪章》不相符,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是无效及不可执行的。西南政法大学刘博楠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涉体育案件的诉讼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司法管辖权、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以及媒体报道的合理规范等焦点问题常被忽略,需要对此加强研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涉体育案件诉讼制度。
        第三小组讨论主要围绕职业体育的相关问题。首都体育学院韩勇通过对美国四大联盟劳资协议及标准球员合同的内容进行研究,重点介绍了球员选秀制度、球员薪资标准及保障、球员商事人格权的使用、球员合同的解除和球员合同纠纷的解决等相关内容,分析了如何通过劳资协议和球员合同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维持联盟的正常运营。湘潭大学周青山认为,美国拥有相对成熟的职业体育劳资法律制度,通过介绍集体议价合同的签约程序,重点分析合同中主要强制性条款的重要作用,提出对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法律调整的建议,即完善职业体育劳资组织结构,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形成球员工会、独立职业联盟、监管机构三方共同构成的职业体育理想劳资关系。西安体育学院张恩利通过对英美等国家职业体育集体谈判制度的考察研究,介绍了英国职业足球劳资集体谈判的运作机制,分析了谈判重要参与主体职业足球谈判与协商委员会的机构组成、职权职责和组织运行,建议我国应加强职业体育劳动立法,推动职业体育工会组织的建立。中国人民大学乔岱虎介绍了球员合同的买断和优先续约,分析了球员合同保护期的法律意义,论述了球员通过买断合同进行转会,对平衡合同稳定性和球员流动性的关系,保护俱乐部和球员双方利益的重要作用。结合优先续约权的产生背景、基本特征和法律保护,提出优先续约权的判断标准为其他俱乐部的签约条件而非原合同的签约条件。
        第四小组讨论主要围绕体育法基本理论的相关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姜熙认为,“Lex Sportiva”是随着全球体育法治发展而出现的法律秩序,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传统的以国家法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对其进行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运用国际体育管理的纵向化和法律自创生理论对“Lex Sportiva”作为“非国家法”的合法性进一步深入研究。南京体育学院孙国友对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论述,思辨研究是目前体育法学研究中运用最多的研究方式,但由于思辨研究容易陷入自我思辨的泥潭,影响了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实证研究和实地研究的优势恰好可以消解和克服思辨研究的缺陷,今后的体育法研究中应当给予更多重视。成都体育学院谭仲秋认为,给予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体育权利以特别关照,是符合人权保护旨意的,也是保护人权的应有之义。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特殊保护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即差别待遇应该“有理、有利、有节”,否则就会走向反面,形成所谓“反向歧视”,出现“矫枉过正”现象。湘潭大学黄世昌通过比较中国、美国、英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立法的异同,提出明确平等体育权利,完善立法形式,制定特殊教育法,加强配套法律建设和完善救济制度等建议,来完善我国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立法。
        三、结语
        本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延续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惯例,既有工作报告,也有学术研讨,内容较为丰富。会议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研究会力量进一步壮大。本次年会宣读了新会员名单,是历年来接纳会员最多的一次。新会员既有高等院校的教师、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的人员,也有司法实务工作者,为研究会注入新鲜血液,充实了研究会的力量。
        第二,论文质量比较高。在本次学术研讨会论文中,不乏质量佳、水准高的文章。在研究内容上,更加贴近建设体育强国的中心工作,更加贴近体育法治建设的实践,也更加贴近群众的现实需求,努力从政策法规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在研究方法上,不少学者能做到立足现实发现问题,面向实践找到答案,并更加关注研究成果向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实践领域的应用转化,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第三,学术研讨效果好。在本次学术研讨中,大家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参加会议,特别是积极、踊跃、投入地参与学术讨论,学术氛围浓郁、热烈。大家通过发言、点评、提问等方式,交流互动、思想碰撞,使视野更为开拓、思路更加清晰、研究渐趋深入,圆满完成了学术研讨的既定目标。
        第四,明确了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体育法学研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和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的必然结果,是充分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实现体育法治化的应用性研究。所以,体育法学研究要在传统比较分析法的基础上,注重从抽象理论到具体实践转移,高度重视中国的客观现实、制度体系、文化传统等因素,避免出现南橘北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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